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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台湾的人口迁移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统一台湾之前,大陆与台湾间的人口流动已经非常突出,[286]但与清廷的政策无关。即赴台侍奉祖父母、父母之子孙,果有幼少妻子,亦准一体赴台。仍照从前搬养成例,令台防、厦防各同知,于登簿换文时留心稽查,验明人照相符,方准配船渡台。如有藉称伯叔兄弟及妻之兄弟族戚,一概不准滥给照引。其荒僻口岸,严饬各员弁常川巡察,如有游旷之徒作弊偷渡,擒拿重究。览此,也可以略略体味此一条例的出台为何屡经反复的意蕴。

七、移民政策之五:向台湾的人口迁移

在统一台湾之前,大陆与台湾间的人口流动已经非常突出,[286]但与清廷的政策无关。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统一台湾之后,清政府对向台湾的移民非常关注,认为“台湾孤悬海外,五方杂处,土著之民少而流寓之民多”,“至流寓之人,非系迫于饥寒,即属犯罪脱逃,单身独旅寄寓台湾,居无定处,出无定方,往往不安本分,呼朋引类,啸聚为奸”[287]。因而在最初阶段,移民审慎,控制严格,“克台之岁,旨下福建督抚,凡渡台者禁带家眷”[288]。并对只身往来者发给照票,严加盘查,无票不许偷渡,如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议准的条例:“凡往台湾之船,必令到厦门盘验,一体护送,由澎而台;其从台湾回者,亦令盘验护送,由澎到厦。凡往来台湾之人,必令地方官给照,方许渡载,单身游民无照者,不许偷渡。如有犯者,官兵民人分别严加治罪。”[289]但由于是时台湾地广人稀,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并不能遏制大陆民人的偷渡,反而导致“无照游民辄多顶冒水手偷渡过台”,盘验胥役“借端需索”,商船过台每每遇阻,“台地物价日昂”等种种问题。[290]

鉴于此,雍正五年(1727年),台湾知府沈起元“条陈台湾事宜”,认为“偷渡之禁不可不为转计”,应该有所禁有所不禁,“法当第禁奸民之偷,而不当禁良民之渡”,若良民渡台,“漳泉内地无籍之民,无田可耕,无工可佣,无食可觅,一到台地,上之可以致富,下之可以温饱。……且或亲戚兄弟在台成业,此既需人助理,彼可相依为活,合之则两全,离之则两伤”[291]。为此,闽浙总督高其倬上疏要求放宽民人渡台限制,令两种人“搬眷过台”,一是先行渡台单身在台置有产业者,一是佣耕佃户在台住满五年,业主又愿意具结保留者,“准其给照搬眷”。但此时离清廷派兵平定朱一贵起义为时不久,清廷对游民的增加,致滋乱萌,仍心存疑虑,因此遭到户部等衙门的议驳,雍正帝亦朱批:“台湾人民携带家口,应行与否,历来众论不一。朕令高其倬到闽后,详慎酌量定议具奏,今高其倬所奏,亦胸无定见,而为此游移迁就之词。古人云,利不什,不变法,害不什,不变制,著仍照旧例行,待朕再加酌量。”[292]虽然雍正帝批评高其倬“胸无定见”,但从“待朕再加酌量”一语来看,也反映出雍正帝的犹疑态度。

直至雍正十年(1732年),广东巡抚鄂弥达上疏具奏,认为:“民人之立业台湾者数十万,彼既愿为台民,凡有妻子在内地者,许呈明给照搬眷入台,编甲为良,则数十年之内赤棍渐消,人人有室家之系累,谋生念切,自然不暇为非。更令有司善抚教之,则人人感激奋兴,安生乐业。”鄂弥达将单身在台者“搬眷入台”解释为台湾安定的重要因素,以解清廷的疑虑,显然要比前此地方大臣聪明得多,所以旋经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等奉旨议准:“台地开垦承佃、雇工贸易,均系闽粤民人,不啻数十万之众,其中淳顽不等,若终岁群居,皆无室家,则其心不靖,难以久安。鄂弥达陈奏亦安缉台地之策。臣等公同酌议,查明有田产生业、平日安分循良之人,情愿携眷来台入籍者,地方官申详,该管道府查实给照,令其渡海回籍,一面移明原籍地方官,查明本人眷口,填给路引,准其搬移入台。”[293]

允许“搬眷入台”,是台湾移民的重要的政策性变化,它有利于大陆向台湾的人口流动,并有利于移民群的安定。

但是,此后的政策仍有变化。乾隆四年(1739年),闽浙总督郝玉麟以搬眷入台,“奸民从而滋弊,或捏称妻媳姓氏,或多报子女诡名,或通同奸棍领出执照,贿顶渡台,弊且百出”为由,要求以一年为限,“如有业良民未搬家眷过台者,务于限内搬取,逾限不准给照。若有偷渡,照例治罪”。得到清廷的批准[294]。这一政策的转变,事实上有点不尽情理,反而促使偷渡盛行,一如奉旨巡视台湾的户科给事中六十七在乾隆九年(1744年)的上奏中所说:“今既欲申严偷渡禁约,而又不为揆度情理之平,并杜生全之路,无怪乎日禁偷渡,而偷渡之民愈见其众也!……骨肉隔绝,在畏法者,两处俱抱向隅;在偷渡者,一身先蹈不测。若必拘于成例,不为亟请变通,殊非所以推广皇仁、爱民保赤之至意。”在这里,六十七不但据理陈述,而且扛出了“推广皇仁、爱民保赤”以及“王道”、“伦理”、“仁政”等大旗,并宣称“我皇上以仁孝治天下,常恐一夫不获其所”,力争乾隆帝改变移民政策,乾隆帝因此也未批让户部“议奏”。户部遵旨议奏的结果,是允许搬眷入台,但非常奇怪,乾隆帝并没有批准,而是再次让户部“议奏”[295]。随后,户部又“令该督抚确查定议”,几经折腾,一直拖到乾隆十一年(1746年),经闽浙总督马尔泰议复,方才得到户部的议准:

在台人民,果有祖父母、父母在籍,准其赴台就养;如祖父母、父母在台,准其子孙赴台侍奉;若本人在台,而内地妻少子幼,并无嫡亲可托者,亦准其搬移聚处。即赴台侍奉祖父母、父母之子孙,果有幼少妻子,亦准一体赴台。仍照从前搬养成例,令台防、厦防各同知,于登簿换文时留心稽查,验明人照相符,方准配船渡台。并令内外地方官先行关查明确,方准给照。如有藉称伯叔兄弟及妻之兄弟族戚,一概不准滥给照引。倘蒙混影射越渡,立即解回,并将滥给照引之地方官严参议处;徇隐具结之地邻族保,一并严究。其荒僻口岸,严饬各员弁常川巡察,如有游旷之徒作弊偷渡,擒拿重究。倘有疏纵,照徇纵偷渡例参处。[296]

观上引条例,可以看出,这里的“搬眷入台”绝不是前此雍正十年(1732年)例的回归或简单重复,“搬眷”的范围要宽泛得多,不仅仅是妻子,而是包括了祖父母、父母等在内,这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的新问题和采取的新对策。览此,也可以略略体味此一条例的出台为何屡经反复的意蕴。

不过,紧接着,乾隆十二年(1747年),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又“以前奏未定年限,恐滋弊混”为由,“请定限一年之后,不准给照”,“凡有渡台民人,禁绝往来,不能搬移”[297],再次停止移民的搬眷。

在停止搬眷期间,同时加强了对偷渡的防范,如乾隆十三年(1748年)吏部等衙门议准的条例:“奸民偷渡过台,一由内地客头之包揽,一由在台回至内地民人之接引,请凡获偷渡人犯,必先究客头。如官不能究出,罚俸一年,已供故删者,革职。……如(在台回至内地民人)招引多人偷渡,本人照客头例发边卫充军;不请印照者,照偷渡例杖八十,逐回原籍;地方官滥给印照,照例参处。”[298]又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闽浙总督杨应琚奏定的《防范台湾事宜》,也包括了严防偷渡的条文。[299]

至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福建巡抚吴士功又上疏请求重开“台民搬眷之恩例”,他在长篇上疏中主要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停止搬眷已十有余年,在台湾的汉民“已逾数十万”,“十年长养,凡向之孑身飘流过台者,今已垦辟田园,足供俯仰”,“向之童稚无知者,今已少壮成立,置有产业”,“若弃之而归,则失谋生之路;若置父母妻子于不顾,更非人情之安”。第二,停止搬眷,父母妻子不能团聚,导致了“冒险偷渡,百弊丛生”,“例禁虽严,而偷渡接踵”。因此重新提出搬眷过台办法:

除内地只身无业之民及并无嫡属在台者,一切男妇仍遵例不许过台,有犯即行查拿递回外,其在台有业良民,果有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子)妇、孙男女及同胞兄弟在内地者,许先赴台地。该管县报明,将本籍住处及眷口姓氏、年岁开造清册,移明内地原籍查对相符,覆到之日,准报明该管道府,给与路照,回各原籍搬接过台。其内地居住之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子妇、孙男女及同胞兄弟等,如欲过台探亲,相依完聚者,即先由内地该管州县报明,造册移明台地,查确覆到,再行督抚给照过台。仍责或厦门、台防两同知并守汛武员,凡遇过台眷口出入,均须验明,人照相符,方准放行,如人照不符及不先行查确、滥行给照者,将该管查参议处。汛口文武失察徇隐,一并分别处分。其只身无业之民并无亲属可依,客头舡户包揽偷渡者,仍照例严行查拿,毋得少有宽纵。[300]

此办法基本与乾隆十一年(1746年)之例相同,值得注意的是程序更加细密,并明确了“搬眷”与“探亲”的区别。此疏经户部议复,又经闽浙总督杨廷璋确查定议,认为,“虑及全台大势,不便聚集匪类”,奏请“定限一年停止”,复经户部议准实行[301]。也就是说,此次重开搬眷过台之例,期限仅为一年。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搬眷期限满后,杨廷璋又遵“搬眷过台停止之后,如何使私渡禁绝,悉心酌定规条,实力办理”之饬令,制定了《防范偷渡规条》,该“规条”共有三款:一是对偷渡船户严加治罪,“遇拿获揽载船只,将各船户照客头包揽过台例,为首者发边卫充军;为从者枚一百,徒三年”。二是对失察官员严加处分,“如获犯,即究出入口岸,将失察之文武员弁,照议处本籍地方官例,核数查参”。三是对拿获偷渡人犯的人员从优奖赏,“原议在洋获犯十人以上,赏银二两,嗣后请加为四两;每十名以上,照数递加。若尚未出洋,别汛兵目、澳甲盘获者,减半给赏”[302]

很明显,此次停止搬眷之后的政策重点主要是放在防范偷渡上。此后的有关谕令不啻再三,如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上谕:“渡台民人,多属内地素无恒产、游手好闲之徒,一经潜渡海洋,窜迹台地,日积日多,必致引类呼朋,毫无顾忌,黄教之案,乃其明验。但此等无赖游民,与其约束于到台之后,多费周章,不如稽查于渡海之前,力为禁阻。向来腹地民人不许私行赴台,定例本严,因地方有司奉行不力,以致诡名偷越之人日增一日,否则此十余万及数十万闽粤流寓,岂能不胫而至耶?……其现今流寓在台者,虽不能尽行驱回内地,而编设保甲,互相觉察,勿任匪类得以藏奸。或原编保甲外,查出新增人户,即系此次禁后复行偷渡之人,该管官查明来历,申报督抚,将原查疏漏之员弁严参重处,则凡有稽查海口之责者,自不敢以具文塞责,庶足弭于未形。至台地生事不法之徒,至有罗汉脚混号,实与四川啯噜子无异,此等凡有过犯,悉照啯匪从重处治,务使刁风永辑,而海徼肃清。该督等其悉心率属查办,期于法在必行,毋使稍有玩纵。仍令该督等将如何实力查禁、有无审出偷渡之人,于岁底汇奏一次,以观伊等之能否尽心,核其优劣焉。”[303]从上谕中可以看出,尽管有防范偷渡的种种办法,偷渡还是防不胜防,“偷越之人日增一日”,不得已,清廷一方面屡屡对稽查官员进行训诫,另一方面对已入台的移民编设保甲,加强管理,并对生事不法者严加处理。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清廷在平定台湾林爽文起义之后,闽浙总督福康安与福建巡抚徐嗣曾在《清查台湾积弊,酌筹善后事宜折》中议定了台湾的善后章程,其中即包括了严加申禁稽查游民私渡的条款,试图消除台湾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加强对台湾地区的统治[304]。次年,福康安再次上奏,重申:“凡各口岸,尤当加谨严查,况内地、台湾各处罗汉脚、天地会等匪,潜踪四窜,尤当严密巡逻。节经饬文武员弁,遇有偷渡台湾及自台湾潜回不法之人,实力擒拿,毋得稍有纵漏。”并且进一步指出,“私渡例禁甚严,经上年添汛拨兵,并于内地复申明严禁之后,何以尚未能禁绝?推原其故,盖因台湾地土膏腴,无业民人纷纷渡海觅食”,与其禁而不绝,不如改堵为疏,另立新章,因此提出了设置“官渡”的初步建议,“使民人等知官渡便于私渡,而私渡并不省于官渡,则私渡之民不待查禁而自归于官渡”[305]。乾隆帝览奏后认为:“明设官渡,给照验放,以清私渡之源,所筹均属妥协。”是时,福康安已调任两广总督,因而乾隆帝谕令:“其应如何查禁之处,著伍拉纳、徐嗣曾将折内情形,详加体访,与水师陆路提督、台湾镇道会商妥议,定立章程,即行具奏。”[306]施即,新任闽浙总督伍拉纳领衔具奏《官渡章程》,并得到大学士阿桂等的议准:

内地客民领照赴台湾,责令行保船户开报姓名、籍贯、年貌、住址,并往台湾作何生业,呈报该管厅员查验,立即给照放行。移明台湾各厅,验放入口。其出口之处,仍令守口员弁查验放行。如有给照迟延、验放留难等事,即将该员弁严行参处。人照不符,照私渡例治罪。又,官渡商船,由厦门至鹿耳门,每名许收番银三元;由南台至八里岔,蚶江至鹿仔港,每名收番银二元,不准多索。仍饬专管各汛口员弁、兵役,每日将所泊商、渔等船,查验字号、船牌,按旬列报;一有无照船只,即行根究,如兵役等拿获偷渡之犯,即将船只、货物一并赏给,以示鼓励。其沿海有底无盖小船,俱令验烙编号,止许就近拨载,不得远出,以防弊混。[307]

从上引资料可以看出,该章程特别强调三端:一是对待官渡移民,不许给照迟延和验放之时故意留难;二是规定了三条官渡线路的收费标准,不许额外多索;三是加强对商船、渔船和一般小船的管理,官渡之外不得私自偷渡。这一官渡章程一直实施到同治十三年(1874年)。显然,官渡章程的制定,其目的在于畅通官渡,禁绝私渡,是清廷向台湾移民政策的又一转折。

综合上述,可以得出结论:迄至同治十三年(1874年),清廷向台湾的移民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康熙二十二年至雍正十年(1683~1732年),其政策的主要之点是允许持照者单身入台定居或单身往来。第二个阶段是雍正十年至乾隆五十四年(1732~1789年),这一阶段比较复杂,有学者认为,此一阶段(下限延至光绪元年)的特点是允许携带家眷大规模迁移入台[308],但上述已经表明,允许携眷(搬眷)是有限度的,政策的反复性很大,在大多数时间里,仍旧是持照者单身入台,并加强了对私渡者的稽查和防范。第三个阶段是乾隆五十四年至同治十三年(1789~1874年),其政策的主要之点是实施官渡,但仍未废除原有的禁例。从总体上看,由于台湾孤悬海外的特殊地理位置,以及台湾地区不时萌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清廷对向台湾的移民一直相当审慎,防范与限制是其政策的主流,只是在内地人口压力增大,向台湾的人口迁移又成为潮流的客观情势下,清廷的政策限制才有所放松。特别是雍正十年(1732年)首开搬眷之例以后,乾隆十一年(1746年)、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又两次允许搬眷,尽管旋开旋禁,但有关吁请、议论、政策变动的本身已经意味着移民潮的不可禁止,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的实施官渡,则标示着在私渡难以禁绝的情势下,移民政策与手段的不得已的变通。随着向台湾移民的政策性变动,“移民日多,垦务日进”,“至者愈多,拓地愈广”,前揭广东巡抚鄂弥达的上疏、福建巡抚吴士功的上疏,以及乾隆帝的上谕中,都曾约略言及雍、乾年间台湾的移民已达数十万,另据连横《台湾通史》以及有关史料的记载,康熙年间收复台湾之时,台湾人口约有10万,至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增至91万余人,嘉庆十六年(1811年),增至200万人,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增至250万人。[309]这种人口的超常规增长,主要是移民所致。

台湾移民的增加,一方面是清廷移民政策松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私自偷渡的源源不绝,前者标示着人口迁移与政策的吻合,后者则标示着人口迁移与政策的背反。不管向台湾的人口迁移是如何势不可挡,但从政策方面考察,却一直处于半封禁状态。直到同治十三年(1874年),日本企图吞并台湾,清廷以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督师前往,并诏命沈葆桢筹善后之策,沈遂奏请开禁,其疏略云:

台湾地广人稀,山前一带,虽经蕃息百有余年,户口尚未充裕。内地人民向来不准偷越,近虽文法稍弛,而开禁未有明文。地方官思设法招徕,每恐与例不合。今欲开山,不先招垦,则路虽通而仍塞;欲招垦,不先开禁,则民裹足而不前。……际此开山伊始,拓垦方兴,臣等揆度时势,仰恳天恩,请将一切旧禁尽与开豁,以广招徕,俾无顾虑。[310]

疏上,光绪元年(1875年)正月上谕:

福建台湾全岛,自隶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谷异宜,曾禁内地人民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土亟须招垦,一切规制自宜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著悉与开除。[311]

至此,台湾由半封禁走向全面开放,并随之出台鼓励移民的具体措施,在“厦门、汕头、香港各设招垦局,立章程,任保护,凡应募者与以便宜,日给口粮,人授地一甲,助以牛种农器,三年之后,始征其租”。[312]

【注释】

[1]《清朝通志》卷85,《食货略五》,第7251页。

[2]见《皇朝经世文编》卷30,《户政》。

[3]《清世祖实录》卷6,顺治元年七月己亥。

[4]《清世祖实录》卷12,顺治元年十二月庚申。按《清朝通志》卷83,《食货略三》记为:“御史卫周祚见正定府荒亡,请亟行编审之法,使丁地税粮得符实数。”又按:据《明清档案》第2册所载,顺治元年卫氏几件上疏原件,卫氏职名应为:“巡按直隶真、顺、广、大等处监察御史卫周胤。”

[5]《清朝通志》卷85,《食货略五》,第7251页。

[6]《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

[7]参见陈桦:《清代人丁编审制度初探》,载《清史研究集》第6辑,1988年。

[8]《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第5024页。

[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户口·编审》。

[10]陈锋:《也谈清初的人丁统计问题》,载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史学文稿》第4集,《清代财经史专辑》,1984年。又见《平准学刊》第5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成书于1959年的何柄棣的著作对清代的人丁编审进行了出色的研究,何氏的著作,由葛剑雄翻译,1989年以《1368~1953年中国人口研究》为名,在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2000年又以《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为名,在三联书店出版。何氏的著作,在“丁的实质”、“1741~1775年的人口数据”、“1776~1850年的人口数据”等章中,对丁银及人丁编审等问题提出了他的看法,认为,“丁”是一个自明代后期开始形成的赋税单位,与人口没有关系。由于中外学术交流的阻隔,很长时间以来,何氏的观点不为国内学者所知。关于“丁”的讨论,最近曹树基作了细致的综述,见氏著《中国人口史》第5卷,《清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5页。又见曹树基、刘仁团:《清代前期“丁”的实质》,《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

[11]道光《太康县志》卷2,《田赋》。

[12]乾隆《光山县志》卷12,《户口》。

[13]乾隆《崑山新阳合志》卷6,《户口》。

[14]嘉庆《宁国府志》卷18,《食货》。

[15]民国《南陵县志》卷16,《食货》。

[16]雍正《陕西赋役全书》之一,《陕西省》。

[17]雍正《陕西通志》卷37,《屯运》。

[18]陆陇其:《编审详文》,见《皇朝经世文编》卷30。

[19]又据康熙《灵寿县志》卷4,《田赋》载称,“原额人才,上中下三等九则人丁14511丁,通折下下人丁18534丁”,折丁后溢出4023丁,溢额率为27.7%。

[20]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21]雍正《江西赋役全书》第1册,《省总》。按:福建省在编审男丁时,也包括了“不成丁”、“幼丁”等,而且也经过了折算,参见乾隆《福建通志》卷12,《户役》。

[22]光绪《重修杭州府志》卷57,《户口》。

[23]同治《福建通志》卷48,《户口》。

[24]以上未注明出处者均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户口·编审》。

[25]按:保甲法在清代开始实行于顺治元年八月。先是,顺治元年七月二十五日,山东巡抚方大猷上疏要求行保甲法,认为保甲“可以杜奸萌,可以清漏丁,可以成美俗”。八月八日,摄政王谕兵部曰,“自盗贼作乱,奸究日生,息盗安民,莫如保甲为良法,尔部即行文各省地方府卫州县所属村镇庄屯,每十家立一甲长,百家立一甲总,稽查寇盗、奸细、并无籍奸棍、不法等事……”(见《明清档案》第1册,第35件,第90件。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可见,保甲的原始功能在于弭盗安民。雍正四年,直隶总督李绂在《请改编审行保甲疏》中认为,人丁编审弊端百出,况且,“编审之法五年一举,虽意在清查户口,尚未能稽查游民,不如保甲之法更为详密,既可稽查游民,且不必另查户口,自后请严饬奉行州县,于编排保甲时,逐户清查实在人丁……”(见《皇朝经世文编》卷30,《户政》)。户部由此重新议定保甲条例,这已标志着保甲职能的转变。随后,又不断对保甲条例进行充实和重申,到乾隆二十二年,再次详加议定保甲条例,保甲的清查人口职能更为明显(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保甲》),从而为停止人丁编审后的人口统计打下了基础。

[26]档案,顺治十五年九月二日李粹然题:《为陈晋地艰难等事》。

[27]《清世祖实录》卷81,顺治十一年二月甲申。

[28]方苞:《赠右副都御史赵公神道碑》,见《望溪先生文集》卷13。

[29]档案,顺治十年五月十二日车克题:《为遵旨条陈时宜事》。

[30]《清世祖实录》卷77,顺治十年七月壬寅。

[31]《顺治朝东华录》卷5,顺治十一年二月癸酉。

[32]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早就认为,“人口密度是一种相对的东西。人口较少但交通工具发达的国家,比人口较多但交通工具不发达的国家有更加密集的人口”(《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1页)。这种对“人口密度”的理解,同样可以适用于一国之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区域。所以,对人口密度的阐释不可绝对化。

[33]参见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9~310页。

[34]光绪《应城县志》卷3,《经政》。

[35]乾隆《长沙府志》卷22,《政绩》。

[36]黄廷桂:《楚民寓蜀疏》,见雍正《四川通志》卷47,《艺文》。

[37]《清朝文献通考》卷6,《田赋六》,第4910页。

[38]《清圣祖实录》卷244,康熙四十九年十月甲子。

[39]《清圣祖实录》卷249,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

[40]《清圣祖实录》卷256,康熙五十二年十月丙子。

[41]《清圣祖实录》卷259,康熙五十三年六月丙子。

[42]《清圣祖实录》卷268,康熙五十五年闰三月壬午。

[43]《清世宗实录》卷6,雍正元年四月乙亥。

[44]《清世宗实录》卷16,雍正二年二月癸丑。

[45]《清世宗实录》卷80,雍正七年四月戊子。

[46]据孙毓棠、张寄谦:《清代的垦田与丁口的记录》,见《清史论丛》第1辑,1979年。

[47]参见上揭孙毓棠、张寄谦文。另参郭松义:《清代的人口增长和人口流迁》,见《清史论丛》第5辑,1984年。

[48]洪亮吉:《意言·治平篇》,见《卷施阁文甲集》卷1,《洪北江诗文集》。按:洪亮吉所说的每三十年增加五倍的人口增殖率,当然是过分夸大了。

[49]洪亮吉:《意言·生计篇》,见《卷施阁文甲集》卷1,《洪北江诗文集》。

[50]洪亮吉:《意言·治平篇》。

[51]邱家穗:《丁役议》,见《皇朝经世文编》卷30。

[52]参见郭松义:《清代的人口增长和人口流迁》,见《清史论丛》第5辑,1984年。

[53]见《皇朝经世文编》卷40,《户政》。

[54]参见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1~382页。

[55]《清高宗实录》卷1441,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戊午。

[56]《清圣祖实录》卷255,康熙五十二年五月庚辰。

[57]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11,《策略》。

[5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4,《户部·田赋·免科田地》。

[59]雍正《四川通志》卷5,《户口》。

[60]民国《温江县志》卷3,《民政·户口》。

[61]民国《金堂县续志》卷3,《食货·户口》。

[62]民国《安县志》卷26,《食货·户口》。

[63]民国《苍溪县志》卷9,《食货·户口》,参见鲁子健编:《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四川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8~16页。

[64]《清史列传》卷7,《郝浴传》。

[65]《碑传集》卷64,《郝浴行状》。

[66]康熙《四川总志》卷10,《贡赋》。

[67]按:孙晓芬:《清代前期的移民填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6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彭朝贵、王炎主编:《清代四川农村社会经济史》,天地出版社2001年版,对移民政策也有涉及,可以参看。

[68]《清朝文献通考》卷1,《田赋一》,第4858页。

[69]《清世祖实录》卷142,顺治十七年十一月辛巳。

[70]康熙《四川总志》卷10,《贡赋》。按:早在顺治十二年,川北道薛良朋就提出过“查发川省流民以归川”的建议,户部议复认为:“蜀民流寓各处,皆缘地方未靖,若故里宁谧,自欣然乐归。其查发事宜,应俟地方平靖之日再议。”

[71]康熙《四川总志》卷10,《贡赋》。

[72]《明清史料》丙编,第10册,康熙七年九月二日“户部题本”。

[73]《清圣祖实录》卷27,康熙七年十一月戊午。按: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安集流民》所载,其具体标准是:“现任文武大小各官,有能捐资迁移四川流民归籍,每百家以上者,纪录一次;四百家以上者,加一级;五百家以上者,加二级;六百家以上者,加三级;七百家以上者,不论俸满即升。”

[74]《清圣祖实录》卷36,康熙十年六月乙未。按:是时,湖广、四川设一总督,至康熙十三年二月,分设四川总督,蔡毓荣始专督湖广。参见《清史列传》卷7,《蔡毓荣传》。

[75]康熙《四川总表》卷10,《贡赋》。

[7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

[77]《清圣祖实录》卷88,康熙十九年二月辛酉。

[78]《清圣祖实录》卷149,康熙二十九年十一月甲午。

[7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田赋·开垦一》。

[80]《清圣祖实录》卷250,康熙五十一年五月壬寅。

[81]《清圣祖实录》卷256,康熙五十二年十月丙子。

[82]彭雨新:《四川清初招徕人口和轻赋政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2期。

[83]《清世宗实录》卷58,雍正五年六月戊子。

[84]《清世宗实录》卷61,雍正五年九月己卯。

[8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5,《户部·田赋·丈量》。按:这里所述雍正五年的三项措施,是据有关资料综合言之。雍正六年正月,四川巡抚宪德“条奏安插入川人户事宜”,共列出六条,基本上是对这三个问题的重申。请参见《清世宗实录》卷65,雍正六年正月乙亥。

[86]《清世宗实录》卷67,雍正六年三月丁丑。

[87]《清世宗实录》卷61,雍正五年九月己卯。

[88]《清世宗实录》卷79,雍正七年三月壬子。

[89]《清高宗实录》卷63,乾隆三年二月壬子。

[9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

[91]《清高宗实录》卷203,乾隆八年十月己卯。

[92]《清高宗实录》卷251,乾隆十年十月戊午。

[93]《清高宗实录》卷367,乾隆十五年六月戊子。另参见同书卷604,乾隆二十五年正月庚申的上谕。

[94]《清高宗实录》卷784,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壬申。

[95]光绪《乐至县乡土志·户口》,转见鲁子健编:《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17页。

[96]当然,在个别年份、个别情况下,也有对徙川之民的限制,除参看上揭康熙五十一年谕外,另参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337~338页。

[97]民国《温江县志》卷3,《民政·户口》。

[98]民国《苍溪县志》卷9,《食货·户口》。

[99]民国《眉山县志》卷3,《食货·户口》。

[100]民国《泸县志》卷3,《食货·户口》。

[101]民国《云阳县志》卷9,《财赋》。按:嘉庆《四川通志》卷115,《职官·政绩》中也多有类似的记载。

[102]《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档案出版社1984年版,第23页。

[103]《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档案出版社1984年版,第923页。

[104]道光《夔州府志》卷34,《政绩》。

[105]《清圣祖实录》卷250,康熙五十一年五月壬寅。

[106]《清圣祖实录》卷256,康熙五十二年十月丙子。

[107]《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336页。

[108]黄廷桂:《楚民寓蜀疏》,见雍正《四川通志》卷47,《艺文》。

[109]《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671页。

[110]《雍正朱批谕旨》,雍正五年四月十八日马会伯奏折。

[111]《清世宗实录》卷61,雍正五年九月己卯。

[112]《清世宗实录》卷65,雍正六年正月乙亥。

[113]《清世宗实录》卷66,雍正六年二月甲辰。

[114]《清高宗实录》卷138,乾隆六年三月戊寅。

[115]《清高宗实录》卷203,乾隆八年十月己卯。

[116]军机处录副奏折,见《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34页。

[117]《清高宗实录》卷311,乾隆十三年三月癸丑。

[118]《清高宗实录》卷604,乾隆二十五年正月庚申。

[119]郭松义:《清初四川外来移民和经济发展》,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120]王笛:《清代四川人口耕地及粮食问题》,见《四川大学学报》1989年第3、4期。

[121]另外,如四川方志所载:新宁,“邑多楚人”(同治《新宁县志》卷3,《风俗》);灌县,“楚籍最多”(民国《灌县志》卷16,《礼俗》);什邡,“占籍惟楚省人最多”(民国《重修什邡县志》卷7,《礼俗》);仪陇,“邑中湖南、湖北最多”(同治《仪陇县志》卷3,《食货》);叙永,“土著者少,寄籍者多,而以鄂省为最”(民国《叙永县志》卷4,《礼俗》)。

[122]民国《达县志》卷10,《礼俗》。

[123]光绪《广安州新志》卷2,《户口》。

[124]民国《简阳县志》卷17至18,《氏族表》。

[125]民国《金堂县续志》卷3,《食货·户口》。

[126]光绪《广安州新志》卷2,《户口》。按:这里作了换算,原文为:“大率黄、麻籍四之,永、零籍五之,豫章籍二之,浙、闽籍一,齐鲁、晋汴籍一,粤籍一,蜀人迁籍一。”另外,也有“秦、陇、滇、黔之人”,但“占户籍者绝少”。

[127]郭松义:《清初四川外来移民和经济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128]参见上揭郭松义文。

[129]民国《安县志》卷56,《礼俗》。

[130]民国《大竹县志》卷3,《风俗》。

[131]道光《乐至县志》卷3,《风俗》。

[132]光绪《铜梁县志》卷1,《风俗》。

[133]民国《富顺县志》卷4,《坛庙》。

[134]光绪《广安州新志》卷2,《户口》。

[135]蓝勇对清代四川的移民会馆与分布曾有统计,可以参考。见《清代四川土著和移民分布的地理特征》,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5年第2辑。

[136]雍正《四川通志》卷5,《田赋》。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卷3,《田赋一》、《田赋三》。

[137]《清圣祖实录》卷256,康熙五十二年十月丙子。

[138]雍正:《四川通志》卷47,《艺文》。

[13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5,《户部·田赋·丈量》。

[140]《清世宗实录》卷66,雍正六年二月甲辰。

[141]《清史列传》卷15,《宪德传》。

[142]《明清史料》丙编,第10册,康熙七年九月二日“户部题本”。

[143]《清高宗实录》卷63,乾隆三年二月壬子。

[144]《清高宗实录》卷203,乾隆八年十月己卯。

[145]《清高宗实录》卷251,乾隆十年十月戊午。邱仰文:《论蜀啯噜状》、《再论啯噜状》可以参看。见《皇朝经世文编》卷75,《兵政》。另外还可以参考彭朝贵、王炎主编《清代四川农村社会经济史》的有关论述,天地出版社2001年版。

[146]参见李中清:《1250年—1850年西南移民史》,《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1期;《明清时期中国西南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清史论丛》第5辑,1984年。按:李中清所指的“西南”,包括云南、贵州,以及四川西昌地区和凉山彝族自治州。

[147]嘉庆《广西通志》卷1,《训典一》。

[148]《清朝文献通考》卷10,《田赋十》,第4941页。

[149]《清史列传》卷78,《洪承畴传》。

[150]乾隆《贵州通志》卷15,《食货·蠲恤》。

[151]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4,《赵清献公事略》。

[152]《清圣祖实录》卷1,顺治十八年二月乙未。

[153]《清圣祖实录》卷15,康熙四年四月戊辰。

[154]乾隆《贵州通志》卷15,《食货·蠲恤》;嘉庆《广西通志》卷1,《训典一》。

[155]参见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3~364页,第369~370页。

[156]《清史列传》卷7,《蔡毓荣传》。按:乾隆《云南通志》卷29,《艺文四·奏疏》载有《筹滇十疏》全文,其篇目分别为:《筹滇第一疏·请蠲免》、《筹滇第二疏·制土人》、《筹滇第三疏·靖逋逃》、《筹滇第四疏·议理财》、《筹滇第五疏·酌安插》、《筹滇第六疏·收军器》、《筹滇第七疏·议捐输》、《筹滇第八疏·弭野盗》、《筹滇第九疏·敦实政》、《筹滇第十疏·举废坠》。

[157]王继文:《筹请屯荒减则占垦疏》,见乾隆《云南通志》卷29,《艺文四》。按:原疏未注明日期,据倪蜕:《云南事略》(见王崧编《云南备征志》卷17),此疏上奏日期为康熙二十九年十月。又按:贵州巡抚王燕在《劝民开垦荒田疏》中,也提出过大致相同的请求。见乾隆《贵州通志》卷35,《艺文·疏》。

[158]《清朝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第4867页。

[159]魏源:《圣武记》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

[160]《雍正朱批谕旨》,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鄂尔泰奏折。

[161]乾隆《云南通志》卷29,《艺文一》;嘉庆《广西通志》卷1,《训典一》。

[162]魏源:《圣武记》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

[163]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田赋·土地开垦一》;《皇朝经世文编》卷34,《户政九·屯垦》;《雍正朱批谕旨》有关年份的鄂尔泰奏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7辑。

[164]《清高宗实录》卷139,乾隆六年三月丙戌。按:其他年份议准的事例请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保甲》。

[165]《清高宗实录》卷363,乾隆十五年四月。

[166]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6,《镇远府》。

[167]贺长龄:《复奏汉苗土司各情形折》,见《耐庵奏议存稿》卷5。

[168]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2,《兴义府》。

[169]美籍华人李中清教授认为,西南地区直到康熙二十年平定了三藩之乱以后才开始从明清之际的破坏中恢复过来,至康熙三十九年,西南已恢复到了16世纪的人口数。见《明清时期中国西南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文载《清史论丛》第5辑,1984年。又据乾隆《贵州通志》卷11,《食货·户口》记载,明万历六年贵州登录户为43405户,至雍正十年,已登录户272689户,增加了数倍。

[170]《清高宗实录》卷311,乾隆十三年三月癸丑。

[171]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2,《兴义府》;卷6,《黎平府》。

[172]赵翼:《檐曝杂记》卷4,中华书局1982年重刊本,第68页。

[173]参见郭松义:《清代人口流动与边疆开发》,见《清代边疆开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174]乾隆四十八年之前的数据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后面的数据见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附录,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

[175]据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1至卷6统计。按:上揭郭松义文也引用了这一史料,但安顺府的数字有误(当是印刷之误)。又按:另据爱必达:《黔南识略》卷1,《总叙》记载,道光六年清查,客民户共71499户,其中,买当苗人田土客民户37865户,佃种苗人田土客户13190户,贸易、手艺、佣工客户20444户。

[176]《清朝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田赋·开垦一》。

[177]《清圣祖实录》卷260,康熙五十三年十月壬申。

[178]《清圣祖实录》卷269,康熙五十五年七月丁亥;卷270,康熙五十五年十月丁酉。

[179]《清圣祖实录》卷297,康熙六十一年四月戊午。

[18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9,《户部·屯田·西路屯田》。

[181]《清朝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第4872页。

[182]《清朝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第4876页。

[183]《清世宗实录》卷76,雍正六年十二月丁亥。

[184]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卷4,《田赋四》;卷10,《田赋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9,《户部·屯田·西路屯田》及《实录》有关年份。

[185]关于甘肃的屯垦亩数及粮食作物收获情况,彭雨新先生已作过示例,参见《清代土地开垦史》,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202~204页。关于西北的用兵情况、军费及转输军粮费用,参见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2~258页。

[186]以上诸条均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9,《户部·屯田·西路屯田》。

[187]《清圣祖实录》卷296,康熙六十一年二月己卯。

[188]《清世宗实录》卷99,雍正八年十月辛丑。

[18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9,《户部·屯田·西路屯田》。

[190]《清高宗实录》卷165,乾隆七年四月戊申。

[19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的有关记载也均列在“西路屯田”目下,而未在“新疆屯田”目下记述。

[19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8,《户部·屯田·新疆屯田》。参见《清高宗实录》卷520,乾隆二十一年九月己巳。

[19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8,《户部·屯田·新疆屯田》。参见《清高宗实录》卷555,乾隆二十三年正月壬子。

[194]参见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205~209页。

[195]见马汝珩、马大正编:《清代边疆开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196]《清高宗实录》卷558,乾隆二十三年三月己亥。

[197]《清高宗实录》卷572,乾隆二十三年十月甲子。

[198]《清高宗实录》卷642,乾隆二十六年八月壬申;《清朝文献通考》卷11,《田赋十一》,第4953页。

[199]《清高宗实录》卷670,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己巳。

[200]《清高宗实录》卷678,乾隆二十八年正月辛酉。

[201]《清高宗实录》卷695,乾隆二十八年九月癸未。

[202]《清高宗实录》卷683,乾隆二十八年三月丁丑。

[203]《清高宗实录》卷791,乾隆三十二年闰七月戊申。

[20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8,《户部·屯田·新疆屯田》。

[205]《清高宗实录》卷1430,乾隆五十八年六月甲子。

[206]《清高宗实录》卷599,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丁酉。

[207]《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庚申。

[208]《清高宗实录》卷653,乾隆二十七年正月丙辰。

[209]《清高宗实录》卷775,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乙丑。

[210]《清朝文献通考》卷11,《田赋十一》,第4956页。

[211]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8,《户部·屯田·新疆屯田》。

[212]《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庚申。

[213]《清高宗实录》卷791,乾隆三十二年闰七月辛酉。

[214]《清高宗实录》卷851,乾隆三十五年正月甲辰。

[215]《清朝文献通考》卷11,《田赋十一》,第4956页。

[216]如乾隆二十七年上谕:“伊等俱系免死减等之犯,理宜严加管束。果能知罪守分,尽力耕作,尚可姑容;若生事脱逃,自当于本处正法。即寻常斗殴等事,亦不可照内地之例办理。”见《清高宗实录》卷653,乾隆二十七年正月丙辰。

[217]《清高宗实录》卷523,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戊午。

[218]《清高宗实录》卷615,乾隆二十五年六月丙申。

[219]《清高宗实录》卷634,乾隆二十六年四月戊寅。

[220]《清高宗实录》卷658,乾隆二十七年四月甲戌。

[221]《清高宗实录》卷699,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己巳。

[222]《清高宗实录》卷709,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庚子。

[223]《清高宗实录》卷7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癸巳。

[224]《清高宗实录》卷729,乾隆三十年二月丁酉。

[225]另据《新疆识略》卷6,《屯务》记载,自乾隆二十七年至三十二年,由各地陆续迁移至伊犁的回民为6000户。

[226]《清高宗实录》卷642,乾隆二十六年八月辛未。

[227]《清朝文献通考》卷11,《田赋十一》,第4953页。按:据后来杨应琚的奏报,该年实际从甘州、肃州、安西招民400余户,1500余口前往乌鲁木齐垦种立业。见《清高宗实录》卷7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辛巳。

[228]《清高宗实录》卷653,乾隆二十七年正月丙辰;卷655,同年二月庚寅。

[229]《清高宗实录》卷7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辛巳。

[230]《清高宗实录》卷723,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丁丑。

[231]《清高宗实录》卷748,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乙亥。

[232]《清高宗实录》卷742,乾隆三十年八月戊申。

[233]《清高宗实录》卷770,乾隆三十一年十月戊申。

[234]《清高宗实录》卷775,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乙丑。

[235]《清高宗实录》卷725,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癸卯。

[236]按:有些是前此兵屯退出的屯田。

[237]徐伯夫:《清代前期新疆地区的民屯》,《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2期。

[238]《清高宗实录》卷725,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癸卯。

[239]文绶:《陈嘉峪关外情形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81,《兵政》。

[240]《清高宗实录》卷909,乾隆三十七年五月戊午。

[241]《清高宗实录》卷1019,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壬戌。

[242]《清高宗实录》卷1025,乾隆四十二年正月甲午。

[243]《清高宗实录》卷1061,乾隆四十三年闰六月壬午。

[244]《清高宗实录》卷1083,乾隆四十四年五月壬子。

[245]参见上揭冯锡时文。

[24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8,《户部·屯田·新疆屯田》。

[247]《清圣祖实录》卷269,康熙五十五年六月丁亥。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8,《理藩院·户丁·稽查种地民人》。

[24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9,《理藩院·耕牧·耕种地亩》。

[24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9,《理藩院·耕牧·耕种地亩》。参见《清高宗实录》卷348,乾隆十四年九月丁未。

[25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9,《理藩院·耕牧·耕种地亩》。

[25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8,《理藩院·户丁·婚姻》。按:乾隆五十二年,曾一度废止此例。但,嘉庆六年,又再次重申禁令,已娶蒙古妇女者,若两家情愿,可以带回原籍。

[252]乾隆《口北三厅志》卷1,《地舆》。

[25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

[25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8,《理藩院·户丁·稽查种地民人》。

[255]光绪《在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保甲》。

[256]《清高宗实录》卷102,乾隆四年十月丙戌。

[257]《清高宗实录》卷115,乾隆五年四月甲午。

[25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

[259]《清圣祖实录》卷250,康熙五十一年五月壬寅。

[260]《清高宗实录》卷304,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己未。

[261]《清高宗实录》卷1009,乾隆四十一年五月甲午。

[262]《清仁宗实录》卷226,嘉庆十五年二月己酉。

[263]《清高宗实录》卷1009,乾隆四十一年五月甲午。

[264]《清仁宗实录》卷111,嘉庆八年四月丙子。

[265]《清高宗实录》卷257,乾隆十一年正月戊子。

[266]《清高宗实录》卷371,乾隆十五年八月甲午。

[267]《清高宗实录》卷996,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丙戌。

[268]《清仁宗实录》卷86,嘉庆六年八月甲寅。

[269]《清仁宗实录》卷236,嘉庆十五年十一月壬子。

[270]《清高宗实录》卷195,乾隆八年六月丁丑。

[271]《清圣祖实录》卷268,康熙五十五年闰三月壬午。

[272]《清高宗实录》卷165,乾隆七年四月辛亥。

[273]《清高宗实录》卷604,乾隆二十五年正月庚申。

[274]如嘉庆十五年上谕称:“口外沿边地方,自康熙年间,已有内地民人在彼耕种居住,百余年来,流寓渐多,生齿日众。雍正元年以后,节次添设官员。现在吉林、盛京、直隶、山西口外毗连一带,共设有一府一州五县十二厅……。”见《清仁宗实录》卷228,嘉庆十五年四月庚子。

[275]《清世宗实录》卷53,雍正五年二月庚辰。

[276]参见陈锋:《清代的土地开垦与社会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277]《清仁宗实录》卷115,嘉庆八年六月辛卯。

[278]《清仁宗实录》卷164,嘉庆十一年七月己未。

[279]《清仁宗实录》卷290,嘉庆十九年五月癸巳。

[280]《清文宗实录》卷338,咸丰十年十二月癸酉。

[281]《清文宗实录》卷339,咸丰十年十二月壬午。

[282]民国《呼兰府志》卷3,《财赋》。

[283]民国《黑龙江志稿》卷8,《经政》。

[284]请参见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260~267页。许淑明:《清末黑龙江移民与农业开发》,《清代东北地区土地开垦述略》,分载《清史研究》1991年第2期,《清代边疆开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另,有关招垦章程见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800~808页。

[285]参见黄时鉴:《论清末清政府对内蒙的移民实边政策》,《内蒙古大学学报》1964年第2期;上揭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第269~278页。

[286]参见杨彦杰:《荷据时代台湾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169页。

[287]《明清史料》戊编,第1本,第27页。

[288]连横:《台湾通史》卷7,《户役志》。

[289]《清圣祖实录》卷277,康熙五十七年二月甲申。按:有关具体规定,尚可参见嘉庆《兵部处分则例》卷12,《关禁》。

[290]《明清史料》戊编,第1本,第38页。

[291]沈起元:《条陈台湾事宜状》,见《皇朝经世文编》卷84。

[292]《清世宗实录》卷61,雍正五年九月庚辰。

[293]《明清史料》戊编,第2本,第107页。

[294]《清高宗实录》卷100,乾隆四年九月己酉。

[295]《明清史料》戊编,第3本,第207页。参见戊编第1本,第76页;第2本,第108页。按:林仁川、王蒲华在《清代福建人口向台湾的流动》一文中,曾用一语指出,乾隆十一年开携眷之禁。见《历史研究》1983年第2期。但林仁川最近的著作《大陆与台湾的历史渊源》第60页,却又指出,乾隆九年第二次允许携眷赴台,似误。文汇出版社1991年版。

[296]《清高宗实录》卷265,乾隆十一年四月甲申。按: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将此系在乾隆十二年条下,当误。

[297]《明清史料》戊编,第2本,第108页。参见吴士功:《请开台民携眷之禁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84。

[298]《清高宗实录》卷322,乾隆十三年八月丁亥。

[299]《清高宗实录》卷559,乾隆二十三年三月。

[300]《明清史料》戊编,第2本,第108~109页。

[301]《明清史料》戊编,第2本,第110页。

[302]《清高宗实录》卷647,乾隆二十六年十月辛卯。

[303]《清高宗实录》卷845,乾隆三十四年十月癸酉。

[304]参见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0~373页。

[305]《明清史料》戊编,第2本,第140页。

[306]《清高宗实录》卷1323,乾隆五十四年二月甲寅。

[307]《清高宗实录》卷1345,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乙亥。

[308]参见上揭林仁川、王蒲华《清代福建人口向台湾的流动》一文,林仁川《大陆与台湾的历史渊源》一书。另参周文顺:《台陆关系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36页。

[309]连横:《台湾通史》卷3,《经营志》;卷7,《户役志》。《明清史料》戊编,第2本,第128页。

[310]连横:《台湾通史》卷15,《抚垦志》,

[311]《光绪朝东华录》(一),第21页。

[312]参见连横:《台湾通史》卷15,《抚垦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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