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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奏销制度及政策演变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常规奏销制度相比,战时奏销制度则具有临时性和多变性,战时奏销政策也因时因事而异。[139]终顺治一朝,战时军费奏销的混乱格局没有改变。但是,这与当时军费奏销没有统一的制度,多不按时、分案奏销密切相关。这些办法无疑会对战时军费奏销的纠偏治弊起到作用,所以当即便予以实行。应该说,康熙十三年的拨饷一次即造册奏销一次与乾隆十九年的依次分案奏销,是战时军费奏销制度

四、战时奏销制度及政策演变

一般地说,常规奏销制度是较为规范的制度,一旦确立便具有相对稳定性。与常规奏销制度相比,战时奏销制度则具有临时性和多变性,战时奏销政策也因时因事而异。

战时奏销制度有其特定的范畴,主要指的是战时军费奏销(或称“军需奏销”),它与平时军费奏销(或称“兵马钱粮奏销”)相对应。罗尔纲先生曾对清代的战时军费奏销下过一段定语:“军需奏销为兴大兵役时的特别支出,与经常的兵马钱粮奏销不同,它的性质是临时的,它的范围,是跟着战事的进展随时随地而不同的。……报销之始,则先将原拨银两数目作为初案新收,次列开除若干,实存若干,以初案的实存,作为次案的旧管。支用数目,逐案层递滚算,分门别类,挨次题销。”[135]罗先生的这段话,是对战时军费奏销的一般性概括,说明了战时军费奏销的特殊性和奏销程序,但没有注意到战时军费奏销的多变性和复杂性。

清初顺治年间,连年用兵,战火不断,“频年鞠旅陈师,饷繁粮浩”[136]。战时军费奏销比之于常规奏销的无序及渐上轨道,更显得杂乱无章。当时在各省区设立的“饷司”,既主管兵马钱粮的摊派、催缴,又主管军需的奏销,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规章制约,诸弊丛生。顺治八年(1651年),四川道监察御使王亮教称:“饷司历年任其出入不闻,奏报销算,差官催饷,势同狼虎,粮役恣其鱼肉,有司受其凭凌。”[137]顺治十年(1653年),户部尚书车克称:“我朝沿习旧制,特设饷司各官,以办粮糗,此政之所以重军需而稽侵冒也。近见宣大督臣题为悖旨冒饷一疏,内云,饷司徐兆举、陆云龙与镇标中军张世忠等通同侵扣饷银六万六千余两。又云,桃花、矾山等处,五、六等年钱粮蒙混支销,借题克落者为数尚多。……臣谓一镇如此,他镇可知;近畿如此,远方可知。当此需兵需饷之际,使朝廷有用金钱徒饱贪官之腹。”[138]顺治十一年(1654年),户科给事中杨璜又称:“臣查天下钱粮之弊,万绪千端,其最著者莫大于支销不明,得以彼此牵混,行其影射侵挪之计。”[139]终顺治一朝,战时军费奏销的混乱格局没有改变。

在三藩之乱初期的康熙十三年(1674年),康熙帝曾明确谕令:“拨饷一次即造册奏销一次,以杜不肖官役借端牵混、挪移侵欺并贱价作贵等弊。”[140]这是一次较为重要的上谕,也是在战时军费奏销方面作的第一次明确规定。据此,各地的军需局或粮台在收到户部的拨饷或各地的协饷之后,即将旧管钱粮数额、新收钱粮数额,以及拨解在途、尚未收到的数额,并预估以后的需款数额等分别缮造清册,由总督、巡抚或布政使等用兵地方大员上报户部,户部藉此再作权衡拨解。

很清楚,这一规定主要在于军需的估报和拨款后的收款奏报,试图扭转以往“支销不明”的状况。但是,由于缺乏对用过之款的报销限定,因此,军需的拨款和收款数目虽然明晰,而军需用款的报销依然混乱。有的地方是用过一次款项即造册奏销一次,有的地方则迟延不报或经年不报,针对这种情况,户部题准:“嗣后大兵经过,动用本省钱粮,仍应于本省造册之外,另行造册,一年报销一次。至大兵进剿,拨各省协解钱粮,拨一次即将一次造册报销。”[141]从而将项目奏销与年度奏销结合起来。

尽管如此,当时的军费奏销仍然不规范,并未出现前揭罗尔纲先生所说的“支用款目,逐案层递滚算,分门别类,挨次题销”的那种情况,而是在战争结束以后再进行总的销算。由于战争结束后,战时设立的军需局或粮台相应撤销,军费奏销的任务便落在各地藩司头上,即“军务告竣,一切奏销案件改由藩司汇核查办”[142]。有时因奏销案件太多,也曾设立报销总局以主其事。这样一来,或因接手之员事务不熟,茫无所知;或因历时久远,无从稽考;或因案牍繁多,难以析别。所谓军费奏销的“算总账”,便往往成了一笔糊涂账。这或许就是乾隆以前历次战争的军费数额,官书阙于记载的主要原因。

实际上,许多战争的用款也确实是销算不清。即如历时八年的三藩之乱用款,直至康熙末年,还茫无头绪。此后以迄乾隆初年的历次战时军费奏销,也大多历经十数年、数十年不能完结。[143]其所以出现军费销算不清的局面,因素当然是多方面的,比如经理军需人员不按部定则例采买粮草、支销钱粮,贪劣之员借机渔利等,在奏销之时难免要遭到“部驳”,户部驳文一下,又要辗转核查,难免旷日持久。但是,这与当时军费奏销没有统一的制度,多不按时、分案奏销密切相关。直到乾隆十九年(1754年),在预备西北军需时,山西巡抚恒文才率先提出了按时、分案奏销军需的意见。他说:

窃惟军需钱粮帑项攸关,向来办理军需,每俟军务告竣之后,始行查办报销,不特头绪纷繁,抑且承办之员前后更易,造报不免舛错,驳查更费周章。似不若办竣一案即将一案用过钱粮造册报销,则造报之员均属经手之人,即查核之上司,曾经督办,亦深悉其原委,不能丝毫弊混,可以迅速完结。惟当军务未竣之时,一切关系军情事宜,均应密办,若将承办军需随案具本题销,总(纵)极详慎,而咨揭繁多,恐有漏泻(泄),更不如以奏代题,尤为谨密。[144]

乾隆二十年(1755年),甘肃布政使史奕昂亦指出:

自臣抵任以来,检阅从前军需旧案,每至数年之久方始报销,承办之员类多更易,事经年远,查询愈繁,胥吏反得上下其手,殊非所以慎支用而省案牍也。此次办过各项钱粮,臣拟大兵齐至军营,即将用过细数逐款查明,随时造报,次第请题,听部核销。……如其中支过粮饷有必须于凯旋后核造者,请即以凯旋之日起,勒限一年内统为造报。倘承办经手之员造册逾限,即照例参处。[145]

乾隆帝对以上二人的建议甚为赞赏,分别朱批:“甚好!知道了。”上引两件奏折除分别历数前此军费奏销的弊端外,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际上提出了三种办法:第一,用过钱粮及时分案奏销。第二,奏销军费以奏本代替题本。第三,用过钱粮一时不能核办奏销的,在军务告竣后的一年限期内造报,不得逾限。这些办法无疑会对战时军费奏销的纠偏治弊起到作用,所以当即便予以实行。据现存档案看,当时的军费奏销确实体现了分门别类、依次奏销的特点,如运米一次、采买米一次、采买草料一次、采买马驼一次、支过出征行装银一次等,均各作一案奏销。

应该说,康熙十三年(1674年)的拨饷一次即造册奏销一次与乾隆十九年(1754年)的依次分案奏销,是战时军费奏销制度方面两次大的改进,它对改变军费奏销的混乱局面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特别是乾隆十九年实行的分别款项依次奏销,是战时军费奏销程式的根本改变,这种“随支随销”的方式,可以使军需款项迅速结案,即使一时难以结案,也必须在军务告竣后的“一年内统为造报”,从而避免了由军费奏销迟缓而产生的许多弊端。

从总体上看,此后的战时军费奏销均是循例进行。

但是,也必须注意到,由于战争的突发性、历时性、扩延性、复杂性,以及军费拨款、筹措、支出、编报、奏销、驳查的头绪纷繁,案牍山积,军费奏销又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换句话说,军费用过一案即奏销一案,以及军务告竣后一年内报销完毕的规定,在战争事起仓促或拖延时日,以及支销违例、屡驳屡查的情况下,奏销变得非常困难,往往难以如期造报完毕。因此,尽管有乾隆十九年军费报销的理想范式,仍然不得不有所变通。实际上,此后历次战争中的军费报销,多是采取战时的随时造报与战后的统一报销相结合。一般来说,战争时期钱粮物料的收储、支发、核实,以及军费收支案牍的及时编报等,均由战时因办理军需所设立的军需局经手;战后的统一报销则由事后成立的报销局经手。军需局将一切奏销案件转交报销局汇总查办,军需局随即撤去,局员或归复旧职,或转留报销局,一任办理、督察军务的总督大员委任。报销局在接手军需局的军费收支“底册”后,仍需“按照则例,逐款详核,凡动用银、米,核与则例相符者,必查对底案,始准报销,以归核实。或例准开销而未经动用,及实用之数比则例较少者,即照实用之数具报,不得因有例可援,稍任浮冒。此外有军行紧急,事在必需,量为变通,而核与成例不符者,照例核减,另行分别著落认赔。总期用款俱循则例,帑项不致虚糜”[146]。然后,按照这些基本的要求,分案汇总,依次结算。报销结案的时间也不再限于一年,而是根据战争时日的长短分别限定日期。[147]

质言之,上述军费奏销制度的不断改进,其功能主要表现在分别款项、及时奏销方面,也可以说仅仅是军费奏销程序的改变和整理,当然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其对军费支出与奏销中的某些弊端仍然难以遏制。

上述已经谈到常额军费奏销中的部费陋规及驳查,在战时军费奏销中其弊更大。据说,三藩之乱期间,“江南供应满汉各营节年米豆草价各案,不蒙准销,屡驳屡查”[148]。这种现象,以后历次战时军费奏销中屡见不鲜。其所以如此,固然是由于经理军需人员浮冒开销、中饱私囊,不驳查不足以核实,但同时也是由于部官司员以军费报销为利薮之地,借驳查之名以索部费,以致“军需款目,至一千数百万之外,部费即须十余万”[149]。令人吃惊。

时人曾经认为,“军需一项,所有虚浮,皆在采买米豆草束等项内藏掩”[150]。所以,历次军费报销中,遭到驳查最多的是采买米豆、草束,制办军器、火药等项。在战争中,由于军需紧急,刻不容缓,办理军需人员一般是“照时价采买制办”,而战时又往往物价增昂,采买制办军需的价值经常“较原议部价浮多”,也就屡遭部驳。这其中,虽然有不肖官吏浮冒开销的现象,但也有因公办理者。而在具体办理中,二者又很难区分,颇费周章。雍正十三年(1735年)九月,新即位的乾隆皇帝曾试图采取“折中定价”的办法,“斟酌合宜,俾官吏无赔累之苦,国帑无浮冒之弊”,以求公允,以解决军费奏销中屡屡驳查之弊。[151]但所谓的“折中定价”,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好。至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在前此基础上,统一制定了《采买米麦草豆价值》、《采买马驼骡头牛羊价值》等军需条例,使有关的军费奏销有例可依,走向规范。同时也有适度的灵活性,即遇有物价的特别增昂,承办军需人员可以“确访时值,奏明采买”[152]。与制度的规范相一致,清廷还不断颁布政令(处罚则例),对经理军需人员的违规现象进行整饬,例如[153]:

康熙十四年(1675年)议准:“各省采买米谷豆草估价,均照督抚所定,如估价多开者,或被旁人首告,或被科道题参,审系情实,原估官革职提问,转审官降四级调用。奏销之督抚,降二级调用。如督抚、布政使、道府等官通同多算者,皆革职提问。凡米谷豆草多算,被上司查出,督抚查参者,上司、督抚皆免其处分。”

康熙十五年(1676年)议准:“军前供应米豆草束等项,如地方官将价值浮冒开销,督抚查出题参,照贪官例革职拿问。如奏销完结之后,或被科道纠参,或被旁人举首,将督抚一并照贪官例治罪。其举首之人,系官,照伊应升之官,加一等优升。系旗人、民人,授为七品官。”

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规定:一应制造、采买等项,如有冒销、侵欺事发,皆照户部“军前供应米豆草束浮冒开销例”议处。

雍正五年(1727年)议准:“凡地方有军需公务,督抚不及咨题者,行令该州县垫办,或挪库项,或垫己资,先行详明督抚。办完后十日内,即照实价申详院司道府,限两月内核明题销。倘州县申报过限,或督抚题报后期,户部查明月日,皆交部议处。其司道府逾限不行核转,亦照例查明交议。若该州县报价不实,及督抚不据实核明题报,希图冒销者,户部题参。州县照侵欺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皆照徇庇例议处。”

嘉庆八年(1803年)议准:“大兵剿贼之时,遇有军需动用钱粮,督抚司道等官,一面具题咨报,一面动用。若司道等官并未申详督抚,擅自动用,一万两以下者,降三级调用,一万两以上,不及五万两者,降四级调用,五万两以上者,降五级调用。督抚竟为题销,降二级留任。如已经申详,督抚不行具题,擅自动用者,将督抚照司道等官例分别银数议处,俱令赔还。”等等。

凡此政令(处罚则例)的不断颁布,既意味着制度与政策的相互补充,也标示着弊端的不断发生,防贪杜弊任重而道远。

咸丰年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由于时局变动带来的事权、军权、财权变动,[154]战时军费奏销更值得特别注意,此亦成为时人议论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当时的军费报销,时人已经指出,在前,“军需报销自乾隆朝刊颁则例,准销各款有条不紊”,然事后请销,一收一支,仍难以针孔相符,战争中动用的“旗、绿官兵,调发若干,死亡若干,人数尚有可核”,但仍有“浮冒侵渔”之弊;“若此次发逆倡乱,捻匪、回匪继之,召募之勇,其立营补额,均未奏咨备案,随营员弁亦不报部存查”,各种支出,无从清厘,更加上“各路统兵大臣肆意专擅”,“核算必成不了之局”。[155]一般性奏销,也是“无一理之之处,无一理之之人……户部虽为总汇,而各处之虚实不知之。外省所报册籍,甲年之册,必丙年方进,已成事后之物,更有任催罔应者。孰应准、孰应驳、孰应拨、孰应停、孰应减、孰应止,皆未闻部中下一断语,皆以该督酌量办理、兼筹并顾一笼统之词而已”[156]。当时所谓的“外销”更由地方一手把持,即:“外省积习,皆有外销款项,自筹自用,向不报部。”[157]

咸丰后期,军费奏销一无改观。咸丰十年(1860年),上谕内阁:“户部奏军需巨款延不造报,请旨饬催一折。广东自道光三十年起,本省军需。前后支应,为数甚巨,仅将二年动用军需奏报一次,余均系笼统约略之数。其历年防剿处所,调派兵勇及动用粮饷若干,并何经理支放,事逾十载,总未造报。节经该部奏催,置若罔闻,以致漫无稽考,实属任意延玩。现当经费支绌之时,似此巨款,岂容日久因循,着劳崇光、耆龄查明历任司道及办理军务各员,先行奏参,交部严加议处。一面将该省叠次防剿处所,支用军需确实细数,遵照历奉谕旨,按限分晰造册报销。自此次严催后,傥再藉词延搁,以及造报含混,即着户部参办,以重帑项。”[158]一方面是“军需巨款,延不造报”,另一方面,“傥再藉词延搁,以及造报含混,即着户部参办”,也表现出了整饬的意向与决心。

同治三年(1864年),户部尚书倭仁上疏,藉口“历年以来各省军需承办既非一人,转战动经数省,且则例所载,征调但指兵丁,而此次成功多资勇力”,种种例案相歧,要求从宽奏销[159]。上谕称:“军需报销一事,本有例定章程,惟近来用兵十余年,蔓延十余省,报销款目,所在多有,若责令照例办理,不独虚糜帑项,徒为委员、书吏开需索之门。而且支应稍有不符,于例即难核准,不得不着落赔偿,将帅宣力行间,甫邀恩锡,旋迫追呼,甚非国家厚待勋臣之意。着照所请,所有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各处办理军务未经报销之案,惟将收支款目总数分年分起开具简明清单,奏明存案,免其造册报销。……自本年七月起,军需有例可循者,当遵例支发……事竣之日,一体造册报销。不得以此次特恩,妄生希冀。”[160]这种“破格恩施各路统兵大臣”的谕令,自然受到欢迎,曾国藩在给其子的信中即称:“接奉谕旨,诸路将帅督抚均免造册报销,真中兴之特恩也。”[161]但从政策角度看,却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折中。

况且,此后的所谓依例奏销,仍为臣下所不遵。不得已,光绪八年(1882年)的上谕又再次妥协,从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免其造册报销,妥协到光绪八年八月以前免其造册报销。上谕称:

御史梁俊奏,军需善后用款,请开单报销,免造细册一折。各省军需用款,前经奉旨,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免其造报。七月起,仍一体造册。历年即久,用款甚繁,军需正项及善后事宜,名目尤多。若以造册合例,往往再三驳查,稽延时日,甚至迁就挪移,串通嘱托,百弊丛生。并有应行造报之案积久未办,转不足以昭核实。所有光绪八年八月以前各省未经报销之案,着将收支款目总数分年分起开具简明清单,奏明存案,免其造册报销。至嗣后军需、善后应行造销之款,仍着照例随时赶紧报销。[162]

这种“不得已”,也可以视作是对军费报销的清理整顿,“妥协”是有时限和目标要求的,在“妥协”中规复军费报销的旧制。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毫无实效”,或者“清廷对之无可奈何,只好置之不问”[163]。从光绪十五年(1889年)的上谕中可再作体会。上谕称:

前据张之洞奏,广东军需善后报销,请免造册,当谕令该部议奏。兹据户部遵旨议奏,向来核查报销,均需造具细册,方能按照旧章详细钩稽,分别准驳,若仅开单具报,无从核算,前经该部奏明,光绪九年以后军需等款,概令造册报销,不准再有开单奏报,各省均经遵照办理。乃张之洞辄将九年以后军需、善后各款率请开单奏报,不特与户部奏案各省办法不齐,且事止一省,时仅数年,按籍可稽,何难详细造报。国家度支所入,丝毫皆关帑项,岂容只顾简便,不顾定章,任意陈请。至所称册籍如山,徒使堂司各官不能阅算,只供书吏刁难之具,尤不成语。该部书吏果有藉端需索情事,张之洞即应指出其人,以便严行究办,何得藉案牍繁多,翼免造册。孰属非事。所有九年至十四年收支各案,仍着督饬局员迅速造具细册,报不核销,毋得稍有含混。所请开单奏报之处,着不准行。[164]

很清楚,经过晚清不断的清理整顿,军需奏销尽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总体情况已经有所好转,“光绪九年以后军需等款,概令造册报销,不准再有开单奏报,各省均经遵照办理”之语,即是一种明白无误的表示。即使如张之洞这样的重臣要求简单奏报了事,亦遭议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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