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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贵钱贱”及其对策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8]至嘉庆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年,钱价又有间断性增昂,其后,钱价一路下跌,遂形成清代中后期旷日持久的“银贵钱贱”格局,[69]与清代前期相比照,已是迥然不同。道光年间各地的银钱比价,则可以据《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所汇编的数十件档案材料制成表10-5,作为参照。上述说法,都与银贵钱贱有着一定的关联。而银贵钱贱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白银的大量外流,白银的大量外流又与罪恶的鸦片贸易密不可分。

三、“银贵钱贱”及其对策

正当帝王臣僚在为银贱钱贵大伤脑筋之时,钱价却在乾隆末年一转而贱,如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上谕:“见在钱价过贱。”乾隆六十年(1795年)上谕:“前因京师及各省钱价日贱,由于小钱充斥,节经降旨饬禁……京城钱价近又减落。”嘉庆四年(1799年)上谕:“民间钱价日贱。”[68]至嘉庆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年,钱价又有间断性增昂,其后,钱价一路下跌,遂形成清代中后期旷日持久的“银贵钱贱”格局,[69]与清代前期相比照,已是迥然不同。

嘉、道年间的银钱比价情况,已有学者作过统计,并被视作权威数据,多被引用,据之示列于表10-4[70]:

要之,乾隆末年以迄嘉庆年间所谓的“钱价日贱”或“钱贱银昂”,只是相对于此前的钱价过于高昂而言,银、钱比价的稍稍波动尚不具备“银贵钱贱”的色彩。真正意义上的银贵钱贱则是始于嘉庆末年(每银1两兑钱1200文以上),而剧烈于道、咸年间。下表所示的嘉、道年间的银、钱比价实情,基本上反映了银贵钱贱的趋势。不过,下表所依据的材料是河北(直隶)宁津县

表10-4

嘉庆、道光朝银、钱实际比价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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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柳镇统泰昇记商店的“出入银两流水账”和“买货总账”,其银、钱比价的波动,恐怕只能反映该地区或周边地区的情况,与全国各地的情况尚有差别,应该是值得注意的。

如,上表所列嘉庆末年(嘉庆二十二年至嘉庆二十五年)的银、钱比价均是每银1两兑钱1200余文,而据其他史料记载,是时,在另外一些地区,每两换钱已达1300余文。道光年间各地的银钱比价,则可以据《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所汇编的数十件档案材料制成表10-5,作为参照。

表10-5

道光朝各地银钱比价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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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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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依旧是一种大致的趋势,各地银钱比价的波动仍然各各不同,如山西,据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山西巡抚梁萼涵奏称,“道光二十一年晋省银价,每两易钱一千三百六七十文”[71],要比表10-5所示同一时期的银钱比价低落。即使在同一年,同一个省份,不同的奏折反映的情况,也有差异。如江苏,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另据江苏巡抚李星沅奏称,“以江苏而言,从前每银一两易制钱一千至一千二三百文,今且一千八九百文矣”[72],仍比表10-5所列示的低落。即使是在同一地同一年中,各个月份也不一定相同,如林则徐在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的上疏中谈陕西的情况:“陕西银钱市价,长落无常,有时竟与别省迥异,如本年七月内,臣甫到西安省城,每纹银一两可换制钱一千八百余文,迨至九、十月间,每两仅换钱一千二三百文不等,较前两月,顿减钱五百余文之多,众人皆以为诧异。”[73]

综观以上二表可以看出,道光朝的银贵钱贱现象已经非常突出,特别是鸦片战争前后以迄道光末年,银、钱比价已经波动在每银1两兑钱1400~2000文左右。其他记载亦大致相同,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御史刘良驹即称:“京中纹银每两易制钱几及二千文,外省则每两易制钱二千二三百文不等。”[74]王庆云也概称:“自嘉庆末年钱法日久而敝,而银之外洩亦日多。由是钱价一贱近三十年即不复贵,至今日每两易钱二千,较昔钱价平时盖倍之,较贵时几及三倍。”[75]

咸丰年间的银钱比价袭前银贵钱贱之势而更加不堪,汤象龙先生已经依据档案材料作过统计,兹转引之(见表10-6)[76]:

这一时期以“银贵钱贱”为标志的银钱比价的剧烈波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臣僚纷纷上疏陈述意见,探讨银贵钱贱的原因,以寻求解救之策。杨端六先生认为,根据当时人士的意见,银贵钱

表10-6

咸丰朝各地银钱比价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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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的原因可分为五类:一是生齿日繁、费用日广说,二是钱票夺取制钱地位说,三是国家重银轻钱说,四是偷铸小钱说,五是纹银外流说。[77]汤象龙先生认为,银贵问题的症结主要有三:一是鸦片输入,二是国际贸易的影响(这两点都导致了白银的外流),三是制钱实质减轻。[78]另外,也还有因钱多而导致钱贱,因富室藏银、银不敷用而导致银贵等种种说法。

上述说法,都与银贵钱贱有着一定的关联。而银贵钱贱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白银的大量外流,白银的大量外流又与罪恶的鸦片贸易密不可分。还在嘉庆年间,时人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其中以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包世臣的论述为典型:

鸦片产于外夷,其害人不异酖毒,故贩卖者死,买食者刑,例禁最严。然近年转禁转盛,其始惟盛于闽粤,近则无处不有。即以苏州一域计之,吃鸦片者不下十数万人。鸦片之价,较银四倍,牵算每人每日至少需银一钱,则苏域每日即费银万余两,每岁即费银三四百万两。统各省名域大镇,每年所费,不下万万。……惟买食鸦片,则其银皆归外夷。每年国家正供并盐、关各课,不过四千余万,而鸦片之一项散银于外夷者,且倍差于正赋。夫银币周流,矿产不息,何以近来银价日高、市银日少?究厥漏卮,实由于此。[79]

道光以降,类似的议论更多。除了认为银贵钱贱与鸦片贸易导致白银外流外,也与“洋钱”的盛行有关。

道光说:“朕闻外夷洋钱在内地行使,自闽广、江西、浙江、江苏,渐至黄河以南各省。洋钱盛行,凡完纳钱粮及商贾贸易,无一不用洋钱。番舶以贩货为名,专载洋钱至各省海口收买纹银,致内地银两日少。近年银价日昂,未必不由于此。”[80]

林则徐说:“臣等询诸年老商民,佥谓百年以前,洋钱尚未盛行,则抑价可也,即厉禁亦可也。自粤贩越通越广,民间用洋钱之处,转比用银为多,其势断难骤遏。盖民间图省图便,寻常交接,应用银一两者,易而用洋钱一枚,自觉节省,而且无须弹兑,又便取携,是以不胫而走,价虽浮,而人乐用。……鸦片烟由洋进口,潜易内地纹银,此尤大弊之源。较之以洋钱易纹银,其害愈烈。盖洋钱虽有折耗,尚不至成色全亏,而鸦片以土易银,直可谓之谋财害命。……至纹银出洋,自应申明禁例。查户部则例,内载洋商将银两私运夷船出洋者,照例治罪等语,而刑部律例内,只有黄金、铜铁、铜钱出洋治罪之条,并无银两出洋作何治罪明文,恐无以慑奸商之志。近年以来,银价之贵,州县最受其亏,而银商因缘为奸,每于钱粮紧迫之时,倍抬高价,州县亏空之由,与盐务之积疲,关税之短绌,均未必不由于此,要皆偷漏出洋之弊有以致之也。”[81]

魏源说:银贵钱贱,“人始知鸦片内灌透银出洋之故。夫流贼掠去之银,贼平即出,避乱藏镪之人,乱定则价减,非若透漏外洋之有出无返也”[82]

章沅说:“至鸦片烟一物,流毒滋甚,该处伪标他物名色,夹带入粤,每岁易银至数百万两之多,此岂寻常偷漏可比。”[83]

许球说:“据臣所知,鸦片贸易实为白银外流之主因。嘉庆初年,夷人出售之鸦片,每年不过数百箱,今已增至两万箱。……上等烟土每箱为八九百元,次等烟土每箱五六百元。……我国此项漏卮年约一二千万两。”[84]

冯桂芬说:“上海通市以来,夷船每日收元宝四五百,为银二万余,每年漏银七八百万两,距今十年,遂为常额。四口递减,合计不下二三千万两。”[85]

王先谦说:“臣向在镇江,询悉洋药局委员,洋药进口,每年约七万余箱,洋人每箱售银五百两,总计三千五百万。中国每箱收税三十两,总计不过二百一二十万。洋药厘捐,各省多寡不等,总计只二百数十万。中国所得,皆民输官用,并非获自洋人,而洋人以此毒物收中国之银,岁至三千数百万之多,中国如之何而不穷也。”[86]

据上引可知,由鸦片贸易导致的白银外流,每年达数百万两至数千万两不等。这种“漏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增,一如鸿胪寺卿黄爵滋在道光十八年(1838年)所上奏折中称:“道光三年以前,每岁漏银数百万两。……自道光三年至十一年,岁漏银一千七八百万两;自十一年至十四年,岁漏银二千余万两;自十四年至今,渐漏至三千万两之多。此外福建、江浙、山东、天津各海口,合之亦数千万两。以中国有用之财,填海外无穷之壑,易此害人之物,渐成病国之忧。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臣不知伊于胡底。”[87]直至光绪五年(1879年),王先谦依然奏称:“外洋以此毒物收中国之银,岁至三千数百万之多,中国如之何而不穷也!”[88]这一点,连英国殖民主义者也是承认的:“鸦片主要是用现金即纹银支付的,但据报告,现银差不多全部流出了这个国家。”[89]

以白银外流为主因而导致的银贵钱贱,对国家财政以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冯桂芬在《用钱不废银议》中,曾从国家财政着眼作过综合论述,他说:

国家岁入,统地丁、盐课、关税,不下三四千万两,无非取之于民间。夫民间之所出,粟米之属而已;而国家之所取者,乃在至少至贵之银。置其所有,征其所无,粟愈益贱,银愈益贵。始以粟易钱,则粟贱而钱贵,向之每石入三千文者,今入一千数百文,是十折而为五六。继以钱易银,则钱贱而银贵,向之每两出一千余文者,今出二千文,是又十折而为五六。以银准粟,昔之一两,今之三两也。是民之出银也,常以三两而供一两之用;而国家之入银也,直以一两而竭吾民三两之力。如是,而民安得不贫?民既日贫,赋益难办,逋欠则年多一年,亏短则任多一任,而地丁之入绌。富商大贾,倒罢一空,凡百贸易十减五六,而关税之入绌。于是经费竭,而撙节之说起,撙节甚,而因循之事成,应修之水利不修,因之宣蓄无资,农田易成旱潦,转以蠲恤捐帑金。应设之巡缉不设,因之养疽贻患,穿窬变为跳梁,转以征调糜军饷。凡地方应办之事,大都以工用支绌,概缓筹议,卒之事后补救,需费更多,歧中有歧,弊益滋弊。如是,而国家安得不贫!揆厥原本无非银贵有以致之。……至于盐务,纳课论银而卖盐论钱,银贵以来,课项倍于盐价……[90]

正是由于银贵钱贱,人民交纳赋税,“常以三两而供一两之用”,无形之中增加数倍之负担,相应的,国家收取银两,也就以银一两而竭民三两之力,民穷而赋税难征,国家财政紧张而处处紧缩,由此导致民生、财政、经济的连锁反应以及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的加剧。上引冯桂芬的揭示已是相当明晰。

给事中孙兰枝在道光十二年(1832年)所上奏折中也从地丁、漕粮、盐课、关税、民间日用几个方面说明了银贵钱贱的影响,其一云,“州县经征地丁银两,民间大半以钱折银”,因“银价日昂,钱价日贱”,“民间暗中贴耗,已以一年四月之粮,完一年之赋”,以致小民“日益困穷”。其二云,“州县往往以银价昂贵,藉口于奏销之艰,迨至征收漕米,每向孱懦良民多方勒折。臣籍隶浙江,即以杭、嘉、湖三府而论,往时交米一石,不过勒折制钱三千四五百文,行之数年,每石增至三千九百九十文,尚不出四千之数;又行之一二年,每石竟需四千二三百文矣。自此逐渐加增,至道光六、七、八等年,每石需四千九百九十文矣。风闻近今数年,初开仓时,仍照四千九百九十文之数,不过一日二日,复增加至五千三四百文不等。一县作俑,各县从而效尤;今岁议增,明岁变而加厉。在州县总以奏销银价之昂为口实,其如民间剜肉补疮,何所不至。每开仓时,典售衣物,甚至卖男鬻女,而官吏置若罔闻,止知收漕一次,得钱若干,致宫阎饥寒交迫,贫累日深”。其三云,清代后期盐务的疲蔽,也多是由于银贵钱贱,食盐“运赴口岸,定例售银,而民间向铺户买盐,例皆用钱。价贱则不敷进本,价贵则不能敌私,以致官引滞销,运本日绌”。其四云,“关税之多莫如江浙,而江浙之税尤莫多于苏州。浒墅关为众商辐辏之处”,但是,“近年该关榷税有绌无盈,一则由于门丁胥吏舞弊百端,一则由于钱贱银贵,商贩稀少。今以该关榷税论之,凡商人纳课,向例由银铺代完。从前该关与银铺私定价值,每银一两勒折制钱一千五六百文。数年来钱贱银贵,竟加至二千四五百文矣。此外尚有各项需索,大约非五千文不能完银一两。浮收勒索,莫甚于此。兹闻南北商贩以关税过重,无可生息,因此歇业者多”。其五云,“民间日用所需,莫切于米麦两项。向来江浙所产米麦,不敷民食,全藉湖广、江西、四川各省及福建之台湾络绎接济。而各处所来米麦,俱系售银。即从中等价论,从前计米一石,照市价纹银二两,合江浙市平制钱一千九百二十文;今亦计米一石,价银二两,需制钱二千六百文。同一银数,而钱价悬殊,民间暗耗已属不少。设遇水旱之年,本省毫无积贮,则仰给于他省愈多,而米价又日益腾贵,其所耗不可胜数。民之困穷,实由于此”[91]。这种种情况,亦如林则徐所说:“近年以来,银价之贵,州县最受其亏,而银商因缘为奸,每于钱粮紧迫之时,倍抬高价。州县亏空之由,与盐务之积疲、关税之短绌,均未必不由于此。”[92]

道光十七年(1837年),御史刘梦兰在奏说银贵钱贱,“兵民商贾皆受其病”时又称:

兵丁支领饷银,兼用制钱,按成搭放,每钱一千抵银一两。今制钱一千文,不及纹银七折,兵丁生计日艰。其病一也。

州县征收地丁钱粮,乡村农户无从得银,大都以钱折银完纳。不以钱合市价,则官以征解为苦;若必按市价计算,假如完正银一两,耗银一钱,便须制钱一千六七百文,加以火工、解费,约计征银一两便应完制钱二千余文。朝廷正赋并未稍有加增,小民完交实已多至过半。缕丝半粟,粜易维艰,勉力输将,盖藏已罄,是虽年谷顺成而民困不苏。其病二也。

各省盐价俱有定例,不容任意增加,商人以所售钱文易银交课,每银一两势必折耗制钱数百文,商力坐是疲乏,课款因以宕延,故现在各省盐务均无起色。其病三也。

商贾贩运一切货物,概用纹银置买,及其转售,大率得钱交易。商贩顾及成本,银价昂则物价不得不昂,近日民间衣食所需,较从前价几增倍。贫民一日力作,不足供一日之食。其病四也。[93]

另外,咸丰十一年(1861年),曾国藩也曾谈及江西赋税征收时由于银贵钱贱以及银钱比价的不同而导致的农民负担的不均等:“龙南地丁每两收钱二千二百文,广陵每两收钱二千一百七十文,吉水漕米收钱二千六百文。”[94]

总之,银贵钱贱,国家课税、兵民商工,无一不受其害。并且,随着银贵钱贱局势的恶化而弊病益甚。

面对银贵钱贱的严重后果,清廷十分重视,内外官员纷纷上疏分析银贵钱贱的原因并提出各种解救之策。杨端六先生认为,“惟因各人所见不同,故所提方案也不一致”,归结起来,大致有六种措施:第一是“禁银出口法”,第二是“禁烟入口法”,第三是“议行大钱法”,第四是“禁银行钞法”,第五是“重视制钱法”,第六是“自铸银元法”。并认为这六类措施是按时间先后提出来的,“很明显地反映出当时中国历史发展的情况”,如下所示:

第一类——禁银出口法1809~1833年

第二类——禁烟入口法1831~1836年

第三类——议行大钱法1838~1845年

第四类——禁银行钞法1837年

第五类——重视制钱法1837~1855年

第六类——自铸银元法1846~1855年

杨端六先生的这种归纳是有见地的,可以参考。[95]

笔者认为,与银贱钱贵时所采取的添炉增卯、增加铜钱流通量一样,在银贵钱贱的局势下,时人最先考虑的是银少钱多导致了银贵钱贱,因而便用减铸铜钱作为首选之策。还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银贵钱贱初露端倪时,上谕就曾指出:“长麟奏调剂市集钱价一折,朕初阅时,因泉货流通,随时长落,原可听民自便,但该省见在钱价过贱,诸物未免增昂。推原其故,自因银少钱多,以致钱价日贱,物价愈昂,朕即想及该省暂停鼓铸,自可调剂得宜。”[96]此后,还曾多次谕令各省“减卯停铸”。这种减铸铜钱不过是前此增铸铜钱的简单翻版,在当时的情势下自然难有成效。至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援案奏停鼓铸”的省份达11省之多,而“钱价愈贱”[97]。这种情况已经表明:是时“银之贵贱,不系钱之多寡;而钱之贵贱,转系银之多寡”[98]

于是,在认识到白银外流、银两减少是导致银贵钱贱的主因后,“嘉庆十四年间,因有银两偷漏出洋之弊,奉旨饬查,经两广总督会同海关监督奏明申禁在案”[99]。嘉庆十九年(1814年),上谕又指出:“苏楞额奏严禁海洋私运一折,据称,近年以来,夷商贿通洋行商人,藉护回夷兵盘费为名,每年将内地银两偷运出洋至百数十万之多。该夷商已将内地足色银两私运出洋,复将低潮洋钱运进,任意欺蒙商贾,以至内地银两渐形短绌,请旨饬禁等语。夷商交易,原令彼此以货物相准,俾中外通易有无,以便民用。若将内地银两每年偷运出洋百数十万,岁积月累,于国计民生均有关系。著蒋攸铦、祥绍查明每岁夷商等偷运足色银两出洋实有若干,应如何酌定章程严密禁止,会同妥议县奏。”[100]道光二年(1822年)又谕:“御史黄中模奏请严禁海洋偷漏银两一折,所奏是。定例:广东洋商与洋人交易,只用货物收买转贸,不准用银。立法甚为周备。近因民间喜用洋钱,洋商用银向其收买,致与江浙等省茶客交易,作价甚高;并或用银收买洋货,实属违例病民,不可不严行查禁。著广东督抚及海关监督派委员弁,认真巡查出口洋船,不准偷漏银两。仍不时查察,如有纵放之员,即行参革治罪。”[101]

此后,有关上谕频颁,两广总督李鸿宾并于道光九年、十年(1829年、1830年)两次遵旨议定严禁白银出洋章程。[102]

但是,我们知道白银外流主要的是由于鸦片贸易和鸦片走私,若不能禁止鸦片进口,单纯地禁止“白银出洋”,自然也就难以办到,这也正如道光八年(1828年)包世臣所说:“夷以土入,华以银出,以致银价踊贵,公私交病。于是议严纹银出洋之禁,而禁后银价益长,是禁之不行可知也。”[103]

事实上,在雍、乾、嘉年间清廷已认识到鸦片的危害,并屡有禁令,这就是所谓的“鸦片烟流毒无穷,久干例禁”[104]。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直至嘉庆末年,“鸦片之禁已严,而愈禁愈盛”[105]。道光初年以后,其禁更严,并有所针对性,如道光二年(1822年),御史黄中模奏称:“迩来洋商与外夷勾通贩卖鸦片烟,海关利其重税,遂为隐忍不发,以致鸦片烟流传甚广。耗财伤生,莫此为甚。应令广东督抚密访海关监督有无收受黑烟重税,据实奏闻。如督抚瞻徇不奏,别经发觉,将洋商家产籍没入关,督抚与监督一并议处。并请旨通饬各省关隘一体严密查拿。如系何处拿获,即应究明于何处行走,所有各关纵放员弁加以严议。”朱批:“所奏是。”[106]这主要在于防止有关官员的受贿失察、赡徇不奏。

道光九年(1829年),御史章沅奏称,“初食鸦片者,仅系幕友、长随,今则官员士绅,皆所不免”[107],所以,“今直省严禁鸦片烟而先不自衙门始,尤不先自大吏衙门始,是犹坐视同室之人昼夜聚赌曾不之问”[108],“是不得不严其法于吸食之人也”。尤其是对那些“力能包庇贩卖之人”的嗜烟官僚进行严惩,“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109]。这是为了禁止吸食,并试图从上而下的禁止,使“人人涤虑洗心,怀刑畏罪”。若“无吸食,自无兴贩;无兴贩,则外夷之烟自不来”[110]

道光十八年(1838年),鸿胪寺卿黄爵滋在其所上《严塞漏卮,以培国本折》中,还列举了当时的其他禁烟对策,如“严查海口,杜其出入之路”;“禁止通商,拔其贻害之本”;“查拿兴贩,严治烟馆”;“开种罂粟之禁,听内地熬烟”等。但效果都极其有限。[111]

这一时期禁烟的主张,最终导致了林则徐被任命为钦差大臣到广东禁烟,以及鸦片战争的爆发。鸦片战争以失败告终后,禁烟也就无从谈起了。

至于铸造大钱、发行票钞等其他措施,除了抑制银贵钱贱、理顺银钱比价的关系外,还有另外的原因。

到了光绪年间,相对于道咸年间而言,银价又开始回落,[112]维持在一个大致正常的水平。

【注释】

[1]《清朝文献通考》卷13,《钱币一》,第4965页。

[2]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3页。

[3]汤象龙:《咸丰朝的货币》,见《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7页。

[4]陈宏谋:《申铜禁酌鼓铸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53。

[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20,《户部·钱法·搭放兵饷》。

[6]《皇朝经世文编》卷53,《户政·钱币下》。

[7]石毓符:《中国货币金融史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4页。

[8]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81页。

[9]见[日]小竹文夫:《近世支那经济史研究》,东京弘文堂书店昭和十七年(1942年)版。

[10]据《清世祖实录》与《顺治朝东华录》各卷记载,顺治二年二月开大同、密云二镇鼓铸,二年五月开陕西鼓铸,三年三月开延绥镇鼓铸,四年五月开河南、广东鼓铸,四年八月开湖广鼓铸,四年十月开江西鼓铸,六年元月开福建鼓铸,六年四月开山东、浙江鼓铸。有时,各省鼓铸又时开时停。尚可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19,《户部·钱法·直省鼓铸》。又据档案,顺治九年四月十八日户部尚书车克所上《为查明京、省钱息,以资兵饷事》题本,截止顺治八年,各省钱局名称为:武昌钱局、太原钱局、河南钱局、山东钱局、临清钱局、阳和钱局、宣府钱局、蓟密钱局、荆州钱局、陕西钱局、福建钱局、浙江钱局、江南钱局、郧襄钱局,共开1002炉。

[1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20,《户部·钱法·钱价》。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3,《钱币一》,第4966页。

[12]《清世祖实录》卷6,顺治元年七月辛亥。

[13]《清世祖实录》卷34,顺治四年十月丁丑。

[14]该表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20,《户部·钱法·钱价》,参酌《清朝文献通考》、《清朝续文献通考》有关各卷。顺治初年几例因较为重要,据《清世祖实录》有关各卷补。

[15]档案:《顺治朝题本·库藏类》第137号。

[16]《清朝文献通考》卷14~16,《钱币考》,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44,《户部·钱法》。

[17]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44,《户部·钱法》。

[18]《清高宗实录》卷115,乾隆五年四月丙戌。

[19]《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0,《钱币二》,第7696~7697页。

[20]佐伯富对雍正朝的“银贱钱贵”及其导致的私铸猖獗等问题,已有论述,见氏著《清代雍正朝的货币问题》,《东洋史研究》第18卷第3号,1959年。收录《雍正时代的研究》,同朋舍1986年版。

[21]陈宏谋:《申铜禁酌鼓铸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53。

[22]王光越:《乾隆初年钱价增昂问题初探》,载《历史档案》1984年第2期。参见[日]黑田明伸:《乾隆朝的钱贵》,《东洋史研究》第45卷第4号,1987年。另外,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也列有《清代乾隆年间银钱比价表》,可以参看,《台湾师范大学学报》第25期,1997年6月。

[23]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页。按:引《清代的矿业》页码排印错误,已予以纠正。

[24]档案,乾隆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方观承奏:《为奏明事》。

[25]档案,乾隆十八年五月二日杨应琚奏:《为钦奉上谕事》。

[26]档案,乾隆十八年五月十日蒋炳奏:《为钦奉上谕事》。

[27]档案,乾隆十八年五月十一日鄂容安奏:《为奏覆事》。

[28]档案,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恒文奏:《为钦奉上谕事》。

[29]档案,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范时绶奏:《为覆奏事》。

[30]档案,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喀尔吉善奏:《为奏明查办闽省钱文事》。

[31]档案,乾隆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苏昌奏:《为钦奉上谕事》。

[32]档案,乾隆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开泰奏:《为奏闻事》。

[33]档案,乾隆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刘统勋奏:《为奏请拨运钱文以平钱价事》。

[34]档案,乾隆十八年五月二日杨应琚奏:《为钦奉上谕事》。

[35]《朱批谕旨》,雍正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高成龄奏折。

[36]按:瑞士学者傅汉思在《清代前期的货币政策和物价波动》(张世福等译)一文中认为,清朝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使货币制度稳定。这就意味着应该把波动控制在最小程度,也意味着市场银钱兑换率应该尽可能地接近官方兑换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政府采用了一系列的传统方法。措施大致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铜料的采办,二是铜钱的生产,三是铜钱的流通。见《中国钱币》1995年第3期。邓亦兵认为,清代前期的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的生产、流通、管理三个方面来实现的。见邓亦兵:《清代前期政府的货币政策与特点——以京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37]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学术界有所谓的乾隆朝“钱荒”问题的讨论,杜家骥已有文章进行驳正分析。见杜家骥:《清中期以前的铸钱量问题——兼析所谓清代“钱荒”现象》,《史学集刊》1999年第1期。

[38]按:《清朝文献通考》卷13,《钱币一》释“卯”云:“其开铸之期曰卯,宋以后始有画卯、点卯之名,盖取其时之早。相沿既久,遂以一期为一卯。”至于每卯铸钱数,《清史稿》卷124,《食货志·钱法》称,“钱千为万,二千串(千文)为一卯”,误,据光续《大清会典事例》卷214,《户部·钱法·京局鼓铸》记载,“京局每年额铸三十卯,以万二千八百八十串为一卯”(指户部宝泉局)。另据《清朝文献通考》卷14,《钱币二》称:“宝泉局每卯用铜七万二千斤,铅四万八千斤,铸钱一万二干四百八十串;宝源局每卯用铜三万六千斤,铅二万四千斤,铸钱一万二千四百八十串。”又按:除增卯鼓铸之外,户部宝泉局于乾隆七年议准,增加“勤炉”十座,工部宝源局也于同年“照户部分局之例,添设—局,于旧局二十五炉之内移设新局十三座,另设勤炉六座”。此属于添炉鼓铸。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14、卷890所载。

[3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14,《户部·钱法·京局鼓铸》。

[4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90,《工部·鼓铸·鼓铸局钱》。按:是年工部年鼓铸数已达六十一卯。

[41]《清高宗实录》卷215,乾隆九年四月己巳。

[42]《清高宗实录》卷217,乾隆九年五月辛丑。

[4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20,《户部·钱法·钱价》。

[44]这方面可以注意的论文,请参见王光越:《试析乾隆时期的私铸》,载《历史档案》1988年第1期。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25期,1997年6月。

[45]《清朝文献通考》卷16,《钱币四》,第4993页。

[46]陈宏谋:《申铜禁酌鼓铸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53。

[4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20,《户部·钱法·钱法禁令》。

[48]《清圣祖实录》卷85,康熙十八年十月丙寅。

[4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20,《户部·钱法·钱法禁令》。

[50]按:所谓“青钱”,即是改变币材成分,在铜、铅之上加锡铸造而成,加锡之后,所铸之钱呈青色,故名。未用锡者,谓之“黄钱”。据说,青钱质脆,“锤击即碎,不能打造器皿”,“设有销毁,但可改造乐器,难作小件,民间无利可图”。因之,可防私销。

[51]《清世祖实录》卷113,顺治十四年十一月甲辰。

[5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20,《户部·钱法·钱法禁令》。

[53]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25期,1997年6月。

[54]葛祖亮:《钱法议》,见《皇朝经世文编》卷53。

[55]储麟趾:《敬陈泉布源流得失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53。

[56]《大清会典事例》卷220,《户部·钱法七·钱法禁令》。

[57]《清朝文献通考》卷16,《钱币四》,第5001页。按:此实为当时的“平抑钱价八条”之一,参见《清高宗实录》卷226,乾隆九年十月壬子。

[58]档案,乾隆十九年三月七日杨应琚奏:《为遵旨办理,钱价渐平事》。

[59]《清高宗实录》卷226,乾隆九年十月壬子。

[60]《清朝文献通考》卷16,《钱币四》,第5001页。

[61]《清朝文献通考》卷16,《钱币四》,第5002页。

[62]档案,乾隆十八年五月二日杨应琚奏:《为钦奉上谕事》。

[63]档案,乾隆十八年五月十日蒋炳奏:《为钦奉上谕事》。

[64]《清朝文献通考》卷15,《钱币三》,第4981页。

[65]《清朝文献通考》卷16,《钱币四》,第4994页。按: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91,《工部·鼓铸》将此系于乾隆三年。

[6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19,《户部·钱法·直省鼓铸》。

[67]《清圣祖实录》卷85,康熙十八年十月丙寅。按:雍正四年,严黄铜器皿之禁,更为严格:“其黄铜所铸,除乐器、军器、天平砝码、戥子及五斤以下之圆镜不禁外,其余不论大小器物,俱不得用黄铜铸造。其已成者,俱作废铜交官估价给值。倘再有制造者,照违例造禁物律治罪,失察官员及买用之人,亦照例议处。”《清世宗实录》卷40,雍正四年正月己未。随后谕:“嗣后除三品以上官员准用铜器外,其余人等不得用黄铜器皿。定限三年,令将所有黄铜器皿悉行报出,官给应得之价……若三年之后,仍有私藏黄铜器皿者,亦加重处。”《清世宗实录》卷48,雍正四年九月丙申。

[68]《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9,《钱币一》,第7684~7688页。

[69]当然,在这一基本格局之下,个别年份、个别地区也有“银贱钱贵”的个例,如咸丰元年户部奏称:“广西军用浩繁,银贱钱贵,糜费愈多。湖南、云贵、广东皆与该省接壤,应由各邻省附近府分,筹解钱文至粤,以平市价而裕军饷。”见《清文宗实录》卷48,咸丰元年十一月丁丑。

[70]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7页。另外,王宏斌的《晚清货币比价研究》列有道咸年间(1821~1855)各地银钱比价表,可以参考。并认为:“银贵钱贱在乾嘉之际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到嘉庆末年,已经由八百文左右上涨至一千三四百文,兑换率上涨了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进入道光年间,银钱比价在最初十年没有明显地增加,第二个十年银价上涨速度开始加快,朝野上下为之震动,最后一个十年银价扶摇直上,使人惊恐不安。咸丰初年的银价如魔术一样飞涨。”见王宏斌:《晚清货币比价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36页。

[71]档案,道光二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梁萼涵奏:《为筹议晋省钱局先以四炉开铸造事》。

[72]档案,道光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李星沅奏:《为银钱轻重不一,请议搭放章程,以资补救事》。

[73]《林文忠公政书·陕甘奏稿》卷1,《筹议银钱出纳陕省碍难改易折》。

[74]刘良驹:《请饬定银钱划一疏》,见《皇朝经世文续编》(盛康辑)卷58。

[75]王庆云:《石渠余纪》卷5,《纪银钱价直》。

[76]汤象龙:《咸丰朝的货币》,原文发表于1932年,已收入汤著《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王宏斌:《晚清货币比价研究》列有咸丰年间(1854~1865)各地银钱比价表,可以参考。见王宏斌:《晚清货币比价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8~59页。

[77]参见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99~206页。

[78]参见汤象龙:《道光时期的银贵问题》,原文发表于1930年,已收入《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按:关于制钱实质减轻问题,美国人马士认为:“所有的兑换都是受货币的本身价值和它的供求关系所影响的。钱币学家们可以告诉我们,从乾隆年间的足重铜钱起,到嘉庆年间,钱的分量已逐渐减低,而道光年间铸钱分量减低更甚,铜钱本身价值的损失,足以使其交换价值丧失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见[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32~233页。

[79]包世臣:《齐民四术》卷2,《庚辰杂著二》,见《安吴四种》卷26。

[80]中国史学会主编:《鸦片战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81页。

[81]《林文忠公政书·江苏奏稿》卷1,《会奏查议银昂钱贱除弊便民事宜折》。

[82]魏源:《圣武记》卷14,《军储篇三》。

[8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页。

[8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5页。

[8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0,《钱币二》,第7704页。

[86]《光绪朝东华录》(一),第819页。

[8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0页。

[88]《光绪朝东华录》(一),第819页。

[89]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19页。按:马克思在《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则说:“从1833年起,特别是1840年以来,由中国向印度输出的白银是这样多,以致天朝帝国的银源有枯竭的危险。”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页。

[90]《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0,《钱币二》,第7704~7705页。

[9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9~11页。

[92]《林文忠公政书·江苏奏稿》卷1,《会奏查议银昂钱贱除弊便民事宜折》。

[9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6~27页。按:是书标点有欠妥处,已作了更正。

[94]《曾国藩未刊信稿》,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0页。

[95]参见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14~220页。

[96]《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9,《钱币一》,第7684页。

[97]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75~79页。按:是书第79~82页列有《道光年间各省制钱停铸减铸情况简表》。

[98]王庆云:《石渠余纪》卷5,《纪银钱价直》。

[99]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页。

[100]《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9,《钱币一》,第7691页。参见《清仁宗实录》卷283。

[101]《清宣宗实录》卷29,道光二年二月辛卯。

[102]道光九年的章程共有七款,道光十年的章程共有六款,均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8页。

[103]包世臣:《齐民四术》卷11,《致广东按察姚中丞书》,见《安吴四种》卷35。

[104]《史料旬刊》第3册,道光十一年湖广道监察御史冯赞勋奏折。

[105]包世臣:《齐民四术》卷2,《庚辰杂著二》,见《安吴四种》卷26。

[10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页。

[10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页。

[108]《史料旬刊》第3册,道光十一年大学士卢荫溥奏折。

[109]《林则徐集·奏稿》,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01页。

[110]《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6~7页。参见《鸦片战争》(一),第463~466页。

[111]《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6~7页。参见《鸦片战争》(一),第463~466页。

[112]参见王宏斌:《晚清货币比价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0~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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