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税收筹划产生的条件
中国税收筹划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得以产生,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发展。中国税收筹划的产生和发展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有自身的经济利益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企业而言,国家直接经营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企业没有自身的独立利益,实现的利润无论是采取利润上交还是缴纳税收的方式,对企业来说都是无所谓的,加之税收征管中的“保姆式”管理,因而企业税负的轻重、纳税的多少也与企业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个人来说,基本上不是法定的纳税人,也无需纳税,税收与个人也没有直接相关性。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也就没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
市场经济条件下则不然。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再是统收统支的“父子关系”,政府与企业都是市场的主体。政府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同时,运用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必要的调节,通过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活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分配来实现的。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着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财富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重要动力与目标。税收已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参数,税收无论怎样公平、合理,都是企业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因而纳税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对税收的关注程度较之计划经济体制下要强烈得多、计较得多。依法纳税又不超税法纳税,实现法定最低税收的缴纳成为企业追求的目标之一,因此,税收筹划应运而生。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减轻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理想选择。
二、税制复杂且政策性规定和差别性条款较多
在简单税制下,税收的主要功能是组织财政收入,并不主要承担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因此税收差别政策不多,所有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税收待遇基本相同,税种少且以商品劳务税为主,税收制度及其税负的弹性很小,税收筹划无施行的空间,既无税收筹划的可能也无税收筹划的必要。
在复杂税制下,税收成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税种多且规定繁杂,为体现政府社会政策目标和经济政策目标的税收政策越来越多,税收制度尤其是所得税的弹性及税负弹性都非常大,税收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经济主体总体上一视同仁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与政策为税收筹划的运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同时,其他经济选择性条款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的存在,也为税收筹划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国家在调节经济、协调社会发展方面除了制定一系列税收制度选择性条款外,还制定了一些非税制的经济选择性条款,这些条款本身的初衷并不一定都有税收的考虑,而是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改革开放创造条件,但是这些条款的运用结果客观上也带来了不同的税收待遇。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性条款。
三、税收法制趋于健全和完善
综观世界各国,凡是税收筹划发展得比较好的国家都是法制健全和法制透明的国家。健全的税收法制是税收筹划产生的重要条件。在税收法制环境不良的条件下,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或获得税收利益,完全可以通过税收舞弊(包括自行舞弊和与税务官员共同舞弊)来进行,不需要通过税收筹划这种方式。所以在中国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尤其是税收法制建设初期,税收正常秩序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税收舞弊曾非常严重,没有具备产生税收筹划的条件。
在当今中国社会税收法制逐步趋于健全和完善的条件下,依法治税已成为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税收舞弊以及各种税收违法行为受到严厉打击,政府及其税务机关税收行为日益规范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观念得以提高,纳税人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收筹划才能实现,税收筹划成为纳税主体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有效途径。
四、纳税人权利得以承认并受法律保护
过去我国对纳税人的义务强调得比较多,而对纳税人的权利讲得比较少,纳税人权利没有从法律上得到肯定和保障,把纳税人一切减轻税负的行为认定为是非正常的逃避税行为,予以打击或反对。在这种条件下不可能产生税收筹划。
从现代法学理论来看,税收作为一种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已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法律行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法定最低限额的纳税权是纳税人所拥有的诸种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内容,通过对其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和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可以帮助其实现财富最大化目标,并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由于这种税收筹划的行为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一种理性选择行为,因而是一种完全非违法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只有当纳税人的权利得以确认和保障的条件下税收筹划才能产生并得到承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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