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跨国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方法与案例
企业在跨国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可以参见国内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但跨国经营活动与国内经营活动相比又有其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对企业跨国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也有不同于国内经营活动税收筹划的独特之处。本节中我们将重点介绍这些独特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通过收购外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收购外国公司是跨国公司扩大全球化经营、实现全球化战略的有效途径。跨国公司通过这种收购方式可以直接获取当地市场上现成的服务网络,以达到从地域上挤压竞争对手生存空间、扩大经营项目,并最终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的。从国际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收购外国公司对跨国公司而言主要有两大好处:一是不需要进行企业的登记注册,不仅避免了一系列的手续费用,如注册登记费、最低注册资本的缴验等,而且还避免了某种情况下须缴纳的资本税和各种地方税;二是如果跨国企业收购的是一家资不抵债、失去支付能力的公司,那么该企业的亏损还可以冲抵整个跨国集团的应税所得,而节省的这部分税收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跨国企业的实际收购资金。
【案例8-39】 甲国是高税率国家,所得税税率为40%。甲国A公司某年预计计税所得额为7 000万美元,原应纳所得税2 800万美元。现A公司调整其全球战略,收购了正处于亏损状态的乙国B公司为自己的分公司,在这笔交易中,A公司共支付了2 000万美元。今年B公司亏损了3 000万美元,则:
A公司应纳所得税:(7 000-3 000)×40%=1 600(万美元)
A公司减轻的所得税:2 800-1 600=1 200(万美元)
实际上,A公司等于仅支付了800万美元就实现了并购。
这种方法在实行高税率的经济发达国家屡见不鲜。在收购公司时,跨国公司通常是在集团总公司的担保下从被收购公司所在国的银行获取贷款,利用当地货币贷款支付收购价款。这种做法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以减轻因汇率变化所带来的损失,避免汇率风险;二是可以避免某些国家的汇率差额税。收购公司可由设立在当地的控股公司来进行,由该公司签订合同、筹集资金。收购的费用和贷款利息的支付可由所购公司以后的利润来补偿。完成购买的一切手续后,该所购公司就被纳入了跨国公司的内部组织体系之中。在收购公司前,还应该仔细地研究当地国家税法对类似业务的规定,在取得有关利息和债务等支付的税收优惠后,才能实现该公司和集团的联合。
跨国公司在收购外国公司时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在实现所购公司资本化时可能要承担纳税义务,在改变公司所有人时要缴纳转让税。
2.公司的经营活动要受到当地政府的限制,其中包括税收上的限制,如终止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
3.跨国公司在收购外国公司之前,不仅要评估包括新公司在内的整个集团的税收负担水平,还要评估该公司在居住国将要承担的税收负担、评估所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以及公司今后地位可能发生变化后的税收影响等。
二、利用国际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
(一)转让定价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转让定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控制母、子公司之间的有形商品的买卖价格,调节利润水平。比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出售零部件或固定资产,或由子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产品,使子公司获得较高利润。反之,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或固定资产,或由子公司向母公司低价供应商品,来提高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就会减少子公司的利润。
2.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施加影响。如果要调高子公司利润,母公司可对子公司索取较低的无形资产使用费;反之,则可收取较高的使用费。
3.通过技术、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的收取来影响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4.利用产品的销售,给子公司系统的销售机构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回扣来影响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
5.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
6.通过调节贷款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费用。如,母公司利用向子公司提供优惠的拆借贷款,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公司减少财务费用。反之,可以通过高昂的利息费用来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降低子公司的利润。
7.通过选择总公司管理费用的摊销办法来调节母、子公司的利润水平。比如使子公司分担较多的管理费用,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总额,从而降低子公司的利润。反之,则可减少子公司的摊销数额。
8.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为地制造呆账、损失赔偿等,以此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
以上是国际转让定价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实践中,究竟是采用高定价还是低定价的形式,取决于母、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高低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能力。
从国际转让定价的各种形式可以看出,它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之间有意提高或压低价格和收费标准来实现利润或费用的转移。跨国公司通过对转让价格的控制,使其设在国外的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服从公司整体的战略目标,以获得最大利润。
(二)国际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技术
转让定价不仅是跨国公司价格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跨国纳税筹划的主要手段。通过转让定价,调整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以便利用各国公司所得税的差异,减少公司整体的税负。转让定价运用于跨国税收筹划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轻公司整体所得税税负,当然也包括减轻预提税和关税的税负。
1.减轻公司所得税税负。跨国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和投资决策都是与跨国公司全球总体税收负担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跨国公司应该考虑到其开展业务的所有国家的不同税率、税收的计算程序和缴纳方法的差异。跨国集团通过转让定价能够实现所得税总体负担的最小化。同时,还可以实现部分应税所得在处于不同税收负担水平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转移。这种转移的技术并不是很复杂。
【案例8-40】 法国M公司集团在国外有三家分公司A、B、C分别分布在甲、乙和丙三国,假设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60%和30%。在某次交易中,A公司为B公司提供某种原材料,共1 000吨。按A公司所在国的市场价,成本为每吨3 000美元。这批原材料应以每吨3 500美元的价格出售给B公司,再由B公司加工成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按照B公司的利润率20%,这批产品的市场售价应为420万美元。然而,为了达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M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A公司不再直接向B公司供货,而是以每吨3 300美元的底价出售给C公司;再由C公司酌情加价后以每吨3 900美元的价格转售给B公司,B公司加工后仍以42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
在此案例中,M公司主要通过其三家分公司间的转让定价,来实现跨国公司集团的整体税负最低。具体分析如下: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
A公司应纳所得税:(0.35-0.3)×1 000×50%=25(万美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420-0.35×1 000)×60%=42(万美元)
则此项交易活动中,跨国集团的总纳税金额为:25+42=67(万美元)
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
A公司应纳所得税:(0.33-0.3)×1 000×50%=15(万美元)
C公司应纳所得税:(0.39-0.33)×1 000×30%=18(万美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420-0.39×1 000)×60%=18(万美元)
则此项交易活动中,跨国集团的总纳税金额为:15+18+18=51(万美元)
这样,由于三家分公司改变了三者间的交易活动,致使应纳税总额由正常情况下的67万美元减少到51万美元,共减少了16万美元。
由于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会使低税国从中受益,而高税国却蒙受损失,因而世界各国为了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对转移定价也不是听之任之的,各国也制定了不少的法律措施和征管手段来减少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避税。但是,因为全世界有数万家跨国公司,其关联企业达到十数万家,每日每时都在进行交易,核查审定的难度较大,因此,到目前为止,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仍大量存在。
2.减轻预提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各国对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消极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往往征收预提所得税,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税率多半在20%以上,如荷兰、日本等国的预提税税率为25%。另外有些国家的预提税税率则在30%以上,例如美国为30%;法国对股息的征税率为25%,对贷款、债券、证券、利息的征税率为45%,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率为33.33%。因为预提所得税是就毛利所得征收的,不做任何费用扣除,所以在两国间没有税收条约或协定来相互降低税率的情况下,税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转让定价,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预提税的影响。
【案例8-41】 甲国A公司在乙国有一家子公司B,乙国预提税税率为30%,甲、乙两国间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当年B公司盈利,并按规定向母公司A支付股息1 000万美元,应纳预提税300万美元。为了避免缴纳这笔预提所得税,B公司不再直接向母公司A支付股息,而是以低价供货来代替支付股息,即将一批为A公司生产的价值700万美元的配件仅以4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A公司,从而成功免除了这笔预提所得税的缴纳。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通过减少商品或劳务定价的方式来减轻预提所得税的方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A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二是A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比较低。
3.减轻关税的税负。提高转让定价的同时也意味着提高了关税的计税价格,这将导致间接税负担的提高,其中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然而,转让定价也同样可以用于避免跨国公司产品进口商所在国的高关税、高增值税和高消费税。尽管没有哪一个公司可以大大改变一项关税的税率,但因为关税多为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因此可以通过降低作为关税计税基础的转让价格即课税对象,来使间接税最小化,即卖方公司采用低价向买方公司出口货物,就可以减轻关税的影响。减轻关税负担的主要方式是对设在高关税国家的子公司,以偏低的转让定价发货,降低这类子公司的进口税,达到少纳关税的目的。
【案例8-42】 甲国A公司在乙国有一家子公司B,并通过该子公司在乙国销售A公司产品。乙国是高关税国,对A公司该项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A公司将一批产品出售给B公司,价格为100 000美元,B公司进口应纳关税为20 000美元。现A公司改变策略,降低了该产品的转让价格,将进口发票标明为80 000美元,而非100 000美元,则应纳关税是16 000美元,减少关税负担4 000美元。但值得注意的是,海关有核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权力,如果价格明显偏离正常价格,就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但是,这种降低价格少纳关税的做法又会和减少所得税的目标发生冲突。例如,如果进口国的利润税率高于出口国,那么,为了少纳关税而实行偏低转让定价的节省,都会被进口国更高的所得税负担或多或少地抵消掉。在大部分国家中,关税与所得税制度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关税税额越大,所得税应纳税额越低;反之则相反。因此,在制定转让定价策略时,要考虑到出口国和进口国内所得税和间接税预期支出的相互关系。选择相应策略的标准是惟一的,即实现跨国公司直接税和间接税总体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在选择正确的转让定价战略时应该考虑到,要实现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小化可采用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情况,需要提高内部企业价格;第二种情况,需要降低内部企业价格。在这里,不同的战略目标互相掩盖。应该指出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在计算子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关税可作为成本扣除,也就是说,即使在提高转让价格和相应的高关税情况下,关税的缴纳实际上仍将会降低联合集团所得税的有效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贸易公司和转让定价看来是公司跨国纳税筹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对其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应认真研究税法中的所有禁令条款。为此,跨国公司为了保持战略目标和自身的声誉,可能要牺牲部分利润,而不能完全依靠转让定价来达到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三、国际知识产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一)国际知识产权转让概述
国际知识产权的转让是指不同国籍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使用非物质生产领域中外国科学技术成果、版权中相互经济关系的总称。工艺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使用权(如版权、商标权)的国际转让中的税收,在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至于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及其结算方法的确定,都需要考虑交易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在跨国集团结构中,母、子公司之间无形资产转让中的税收问题更为突出。
(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1.国际知识产权转让的税收筹划过程。国际知识产权转让的税收筹划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跨国公司如何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积聚在位于无税管辖区的子公司账上,如何利用科研费用的税收抵免以及国际税收协定,减少股息的预提所得税。
(1)其业务操作过程是母公司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外国管辖区建立一个专利持有子公司(专利基地公司)。母公司向专利基地公司授予全权,使其开展专利使用权的转让业务。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联合集团内部从事生产活动的子公司,也可以是位于外国管辖区的集团独立公司。
(2)专利公司的业务都是离岸的,而其本身是专利基地公司。从国际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它的主要任务是:①汇集外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将其汇回母公司;②减轻来自外国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税。
专利基地公司的职能包括为自己购买和出售许可证、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专利基地公司可以转让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也可以转让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如专有技术,即know-how)。
专利基地公司可利用的税收优势主要是减轻或避免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所利用的是税收协定“套用”的原理,协定包含了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最优惠税率。其中,正确选择最适合于专利基地公司活动的管辖区十分必要。
【案例8-43】 南非母公司要向设在美国的子公司转让专利使用权,由于南非与美国之间没有国际税收协定,故如果南非母公司直接从美国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要缴纳30%的预提税。为了减轻这笔税收负担,南非母公司可以在开曼群岛设立最终专利持权公司,在荷属安的列斯建立二级专利持权公司,然后把这项专利卖给最终专利持权公司,最终专利持权公司再将专利使用权转让给二级专利持权公司,最后由二级专利持权公司把这项专利使用权转让给美国子公司。由于美国与荷属安的列斯有税收协定,美国对本国公司向荷属安的列斯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而荷属安的列斯国内税法规定本地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征预提税,这样,这笔特许权使用费从美国子公司流向设在开曼群岛的最终专利持权公司就可以免除任何预提税。而且,荷属安的列斯对离岸专利持权公司只征收2.4%到3%的公司所得税。因此,转让专利使用权所取得的利润所得的税收负担就很轻。以上利用专利基地公司的跨国纳税筹划可用图8-8表示。
图8-8 利用专利基地公司的跨国纳税筹划
2.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筹划。
(1)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
任何专利、专有技术和工艺的转让都是通过签订许可证协议来完成的,并非要考虑是否组建转让知识产权的公司、联合内部企业结构及其内部企业的相互关系。协定确定了出售方的报酬额。出售知识产权获取利润的方式可以是特许权使用费形式(大部分是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可以是一次总付形式。大部分国家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汇出采取预提所得税的方式征税。各国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不尽一致,幅度为0~30%;此外,各国对特许权使用费定义的解释也不一致。如果有关国家之间签订有避免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那么特许权使用费的汇出按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征税。
(2)特许权使用费支出的税收扣除
如果公司向所在国的非居民支付有关专利、许可证、专有技术和其他工艺使用权的特许权使用费,那么在计算其应税所得时,要按相应的税法条款来证明其支出的合理性。由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特许权使用费金额的大小及其定价的依据难以控制和对其做出正确的评估,跨国公司完全有可能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将自己的部分利润从母公司所在的高税区转移到国外。为此,不少国家不承认专利基地公司以及支付给它的特许权使用费。例如,德国税法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支付给外国基地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8-44】 甲国A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A公司欲将此项专利转让给乙国的子公司B,因为甲、乙两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乙国B公司又在本国市场上以10万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出去。又知甲国所得税税率为15%,乙国所得税税率为30%,毛利率为20%,成本分摊率为60%。
我们来分析这项专利权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因为此项专利权无市场可比价格,可按组成市场价格来确定其价格:
组成市场价格=成本×分摊率×(1-毛利率)×转让年限/有效年限=48 000(美元)
则甲国A公司应纳所得税=48 000×15%=7 200(美元)
乙国B公司应纳所得税=(100 000-48 000)×30%=15 600(美元)
共应纳税:7 200+15 600=22 800(美元)
而实际上甲国A公司收取了6万美元的转让费,其税负变为:
A公司应纳所得税=60 000×15%=9 000(美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100 000-60 000)×30%=12 000(美元)
A、B公司共纳税额:9 000+12 000=21 000(美元)
母、子公司利用甲、乙两国税负不同,专利权转让又无市场可比价格,通过关联企业交易少纳税1 800美元(22 800美元-21 000美元)。
3.专利许可证转让的税收筹划。
国际间的技术许可证转让给经济主体的税收筹划以更大的可能性。知识产权能较容易地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从而使专利结构的设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当一项工艺技术向国外转让时,如果转让所得能进入这样的公司账上,即该公司位于对特许权使用费低税或不征税的国家,就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此外,跨国公司内部企业间的技术许可证转让,有可能将许可证交易业务的利润积聚在所得税负担较轻的国家中。这种灵活性给国际税收筹划以更大的活动空间。
如果建立一个灵活的内部企业结构,该结构能够将专利、许可证、专有技术等产权转移到在低税国登记注册的公司,那么许可证转让业务的国际税收筹划就能实现,并且这类公司还需具备积聚集团许可证转让所得的能力。尤其在工艺技术转让的过程中,还有必要通过这类公司使特许权使用费在无税或低税的条件下汇出,因此,还需要在一个拥有广泛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建立第二个专利公司。
从税收角度分析,有效的许可证转让结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不仅在无税管辖区,而且在拥有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组建专利转让公司和专利再转让公司的联合体。
(2)在拥有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利用单一的专利公司也是可行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使该管辖区内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司所得税最小化。
在利用位于拥有税收协定网络国家的单一的基地公司时,除了实现预提税最小化外,还可以利用其他一些优势。例如,知识资本(无形资产)的折旧,以及用于获取母公司知识产权而支付的贷款利息,都将减少专利基地公司的利润。尽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但从事离岸业务的专利基地公司在其所在国可得到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四、国际租赁的税收筹划
国际租赁主要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综合性租赁这三种形式。一般而言,国际租赁是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其税收抵付作用极其明显:一方面,企业避免了因拥有固定资产而使资金长期占有,提高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支付租金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减轻了企业税负。如果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筹资,其计提的折旧将列入成本,可以进一步减少企业的税基,起到了双重抵税的作用。所以,跨国纳税人常常就会利用国际租赁进行跨国纳税筹划。
利用国际租赁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基本操作技巧:一是辗转租赁获得税收利益。这是国际租赁中最基本的筹划方法,其操作技巧是:由一个设在高税国的关联企业购置资产,以尽可能的低价租赁给一个设在低税国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尽可能的高价租赁给设在另一高税国的关联企业。这种方法通过租金费用的转移,将在高税国的所得向低税国转移,再分别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多次提取折旧,从而得以大规模地减轻税负。二是直接投资转为租赁。跨国纳税人将本应对子公司直接投资的资产转为租赁形式,这不仅可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额,又可在有关国家享受到租金税收减免的优惠。若这个跨国纳税人所在国为欧共体国家,那这种租赁形式应为融资租赁,把获得的收入由一般利得转为资本利得,还可享受到减免税负的优惠。如果采取杠杆融资租赁,除了可以获得以上好处外,还可以利用财务杠杆作用获取税收收益。因为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提供取得资产所需的10%~30%的资金,而其余部分则以无追索权为依据从金融机构融入。资产所有权带来的全部税收收益归出租人所得,即使出租人在租赁中只占10%~40%的产权。这种财务杠杆作用为出租人创造了比按比例得到的税金节减额更高的收益。西方国家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加速折旧和直接投资减免,如:德国规定,租赁双方中持有租赁资产所有权的一方可享受折旧扣除;英国规定,设备或生产厂家进行投资可享有每年25%的减值减税。
五、电子商务的税收筹划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人们对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中有关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已无法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跨国电子商务就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利用方式而言,有两种方式:第一是企业在另一国境内设有服务器,该企业通过该服务器与所在国家或其他国家的客户进行交易;第二是企业自己没有设立独立服务器,而是向网络服务器供应商租用网址开展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的跨国税收筹划可能有下列一些形式:
1.国际投资。联机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使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同时,国际互联网已提供了某些设在避税地的联机银行,用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这样,国际投资集团可将其来自世界各地的证券投资所得,以电子现金的方式直接汇入避税地的联机银行。
2.网址上的“电话回复中心”。以欧洲的增值税为例,欧洲的增值税法规定,提供货物应在发送地征税。这样,欧洲各国对非欧洲国家利用国际互联网为其提供的劳务无权征税,欧洲各国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非欧洲国家为其进行网络服务。这种为其提供劳务的网址就成为“电话回复中心”。
3.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电子商务的时效性进一步促进了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公司的职能如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能更轻易、便捷地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因此,各国税务当局对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及活动情况更加难以掌握。
4.组建避税地虚拟公司。电子商务的流动性极强,选择一个税负低的交易地点非常轻松。例如,芬兰和阿根廷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各自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因此,芬兰的企业与阿根廷公司间进行的电子交易,可选择在巴哈马的虚拟公司作为交货地点,从而利用巴哈马的避税地优惠。
六、利用延期纳税进行跨国税收筹划
在国际税收筹划中,延期纳税是指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设立在国外的子公司所取得的利润,在没有以股息形式汇回母公司之前,母公司可以不就其国外子公司的这部分利润纳税。延期纳税的前提条件是跨国企业在低税国建立有子公司,通过它形成和积累利润,只要这笔利润不以股息形式汇回母公司所在国,就可以避免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征管。对于跨国企业来讲,拖延一段时间缴纳税款,就相当于享受了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跨国企业的流动资金,这实际上也达到了国际税收筹划的目的。
七、利用资本弱化进行税收筹划
资本弱化是指跨国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款,采用债权形式代替股权形式来进行投资或融资。众所周知,投资回报主要有股权收益和债权收益这两种形式,而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财务处理及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对于企业分配的股息,不准在税前扣除;而对于企业支付的利息,则允许将其作为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使得分配的股息只能来自税收利润,股息在到达跨国投资者手中之前要经历两次课税,一次是公司所得税,另一次是股息汇出来源国时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而一般而言,在预提税方面,对汇出利息设立的预提税税率往往低于汇出股息的预提税税率。综合这些因素,跨国企业应在投资规模相同、回报率既定的情况下,合理调整资本结构,以债权代替股权,即适当增加贷款比重,减少自由资金比重,以减轻跨国公司的整体税负。
八、利用“不合理保留利润”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通常各国政府都允许公司保留一定的税后利润,如果跨国公司把应分配给股东的一部分股息冻结起来,不予分配,往往被视为不合理保留利润,这实际上也构成了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一种形式。跨国企业一般将这部分不予分配的股息以公积金的形式积存起来,然后再将这部分利润转化为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价值的升值额,以此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案例8-45】 某跨国企业税后利润为3 985万美元,假设正常股息分配率为80%。正常情况下,应分配股息为3 188万美元(3 985万美元×80%),即应将3 188万美元作为股息在各股东之间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各股东就所获得的股息依照所在国税法缴纳所得税。该跨国公司考虑到股东中可能有境外投资者,在股息汇出时,还要缴纳预提税。如果该公司有意识地降低股息分配比例,由原来的80%降为20%,股息的分配额就只有797万美元(3 985万美元×20%),这意味着预提税和各股东缴纳的所得税将大幅度减少,当股东与该跨国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时,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会非常明显。
应该指出的是,有部分股息未予分配,并不意味着股东权益的损失,而是可以转化为股东所持股票的升值额,从而带来以后年度股票行市的上涨。届时,股东出售股票就能够取得高额收入,而就一般情况而言,出售股票所得所缴纳的资本利得税要比所得税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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