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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的起源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认此为中国外债的起源。民国行政统计汇报财政篇认此次为中国外债的嚆矢。因此,关于中国外债的起源,论者纷纭,各执一见,其中以第六说较普遍,因为前五说有性质上的不同,后二说有时间上的先后,主张第六说者系从外债本身事实方面着眼,清人刘锦藻倡之,近人贾士毅从之,贾士毅在所编《民国财政史》中,谈到中国长期举借外债亦从同治四年起。外人克恩斯所著《中国外债》中亦以一八六五年为中国外债的起点,这是一般的看法。

第一节 外债的起源

中国外债的起源,有下列各说:

(一)一八四二年,中英江宁条约中规定偿补鸦片原价六百万元,水陆军费一千二百万元,以外尚有行商积欠洋款,曾酌定三百万元,作为商欠,由中国官府为之偿还。三项合计洋银二千一百万元,分四年交清。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每年每百元应加息五元。有认此为中国外债的起源。按此项条约所规定各款,前二项系偿补鸦片与军费,后一项系代还行商借款。清政府向例禁止行商向外人负债,事见一七六〇年所颁布之严密规则第七条,此次系被迫准明由中国官府为之偿还。其中所列各费,不能视同外债,而一般著作亦未认为外债之起源。

(二)一八五六年中英亚洛号事件发生时,福州地方官以关税作担保,托英领事募集月息三厘之外债五十万两(1)。按此项借款为时较早,但系地方所借之债。

(三)一八六〇年第二次英法联军战争之结果,规定对英之赔偿各款计八百万两,对法之赔偿各款计八百万两,并约定以关税收入五分之一充赔款之用,分数年摊还。事见一八六〇年《中英续增条约》即《北京条约》第三条,《中法条约》第四条中。按此性质与江宁条约所纳赔款相同,当时并未作为债款,故通常亦不采用此项起源说。惟外人瓦格尔在所著“中国财政”一书中,认此为中国外债的起源。此项赔款,研究外债者自应提出,即不认为起源,亦当认识到帝国主义者勒索关税抵押的开始。

(四)一八六一年(清咸丰十一年)年底,清军淞沪各防军饷,本以厘税为大宗,时上海给太平军重重包围,各路梗阻,商贩裹足不前,上海市贸易停顿,以致厘捐无收,军饷来源断绝,因无法维持,便由江海关道吴煦经手借款,以江海关出票担保,并于同治元年(一八六二年)江海关洋税中摊还,其数目为三十万两(2)。按此项借款,虽系为淞沪防军之用,由上海道吴煦经借,与第二项所述福州借款之事相同,但其重要的意义,是指明列强曾帮助清政府军队,镇压太平天国革命。

(五)一八六二年(同治元年)福建巡抚瑞瑸先后向英法各国商人两次借款,计连息银共为四十万四千八百八十两。继任巡抚徐宗干续向洋商借银十万两,内贴息银一万一千两,共计五十万四千八百八十两,都由闽海关担保,其中粤海关摊还二十万两,闽海关摊还三十万四千八百八十两。同年,江苏因军饷支绌,复向洋商借款,仍由江海关道吴煦向洋商垫借,数目为二十五万四千零五十五两,也是在该关洋税项下摊还(3)。按此项借款与上面所述第二项第四项相同,其属于地方债之性质亦很明显。

(六)一八六五年(同治四年),向英国借英金一百四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四镑二先令,分二十年偿清。清朝续文献通考国用篇中谓中国订借洋款实始于是年(4)

(七)一八六七年三月(同治六年)左宗棠为筹充西征军费,用海关税票担保,向上海洋商借银一百二十万两(5)。民国行政统计汇报财政篇认此次为中国外债的嚆矢。日人高柳松一郎亦认此次为起源。

(八)一八七四年(同治十三年)沈葆桢因台湾事件向外商借款二百万两作海防费。《皇朝掌故汇编》谓中国息借洋款实始于是年。外人科笛尔在所著《对外关系史》中,亦认此次为起源(6)

因此,关于中国外债的起源,论者纷纭,各执一见,其中以第六说较普遍,因为前五说有性质上的不同,后二说有时间上的先后,主张第六说者系从外债本身事实方面着眼,清人刘锦藻倡之,近人贾士毅从之,贾士毅在所编《民国财政史》中,谈到中国长期举借外债亦从同治四年起。范文澜所著《中国近代史》,亦认清政府借外债,开始于一八六五年。外人克恩斯所著《中国外债》中亦以一八六五年为中国外债的起点,这是一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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