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赔款的性质
庚子赔款其本身本不是外债的性质;因为庚子赔款,系向外国赔偿之费,不算是外债,与甲午之役各种借款不同。庚子赔款其本身是赔偿各国的,并不是向各国借来的,其债权人并未付给一丝一毫的款项,实不能名之曰借款。为什么要列入外债史中来说明呢?因为帝国主义列强照外债一样的办法,公然分成五种债票形式,加算利息,按期摊还,规定抵押品等等,事实上等于一种借债,而从中国人民说来,其负担也是与外债一样的。若再进一步就其本质来说,这种赔款,不仅不是外债,根本上也不是赔偿的性质。因为赔偿,一定要有相当之损失,而帝国主义列强在一九〇〇年八国联军之役中,人力物力均无重大的损失。所以赔款四亿五千万两之勒索,是按照中国当时人口四亿五千万计算,来处罚四亿五千万中国人民的。除应偿本金四亿五千万两而外,每年按四厘息计算,至三十九年偿清之日止,尚应付利息五亿三千二百三十余万两。因此庚子赔款名义上虽为四亿五千万两之负债,而实质上则近十亿两,此为我国人所深知的。所以这种赔款,是帝国主义列强用来大大榨取中国人民膏血的,他们自己也承认实在所用军费及官商民教应请抚恤之款浮溢甚多(1)。并且挖掘各坟建碑及抚恤教民等费,尚另有规定(见辛丑和约第四款),外部另有核销京内教案收支各款数目奏折并附有清单(2)。这种凶恶行为,对于腐败之清政府来说,它无所谓,它是以人民为牺牲的。对于这次直接造祸之那拉氏(西太后)来说,她更无所谓,她认为借此出去看看世界,浏览风景,亦一乐也(3)。而实在受此项赔款负担的痛苦,致生活日陷于水深火热之中的,是广大的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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