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理财政与本时期中外债情况概述
自清光绪三十二年(一九〇六年)改革官制,三十四年下九年预备立宪之诏,于是发布清理财政章程,派财政监理官驻各省,当清理之职。从事二年,编有三十四年岁出岁入额清查报告。岁入约计二亿三千四百八十余万两,岁出约计二亿三千七百余万两,比光绪二十九年前后,岁出入约增二倍。仅五年之间而增加二倍,这是一个待考虑的问题。有人认为当时每岁征税实额,为贿赂上官,收入私橐,其超于报告总在五成七成之间,故前此岁入如此之少。但新政浩繁,物价翔涌,其征税额之大部分消费于行政,亦事势之所必然。按照本表,出入相比,短缺不过三四百万两,似乎光绪二十九年以来,财政上并不艰难,不过这种报告实有疑问,或系凑合,或系虚造,证之事实,年短二三千万两,为中外所共见,无庸置疑(1)。欲补岁入之不足,惟有仍借外债而已。
除上述清查报告而外,日人根岸佶另有一段记录。谓自庚子后,岁亏二三千万两。洎筹备立宪及扩张军备同时并起,岁出愈多,岁入愈少,不敷至三千七百万两。据政府细算,中央所短每年二千四百八十万两,各省所短每年二千九百万两,因筹备立宪追加预算,又二千四百万两,合计七千七百八十万两。此后岁出将在四亿二千六百余万两以上,而岁入不及三亿六千七百万两,每年短少五千九百万余两。欲补此缺额,舍募借外债外,实无他术(2)。
关于清末财政情况及筹备预算的经过,当时官方尚有许多文件,综括来说,其关于收支方面,有三种不同之数目字。一为各省汇报之数,二为度支部核减之数,与京内各衙门拟提拟拨之数,三为资政院修正之数。惟汇报之数不尽可凭,复核之数亦嫌未确,修正之数但求表面上之适合,均不能据为信案。总之收支不能相抵,则是事实,舍借外债外无他途,亦系当时的事实。兹把历年来之旧债,作一综括之叙述。后面所录,即截至一九〇七年(光绪三十三年)年底止清政府之外债所现负之数(即把已还者除外)。
一九〇七年末止清政府外债现负额一览表(3)(以英镑计)
续表
①实在两次共164万镑。
②实为日币215万元。
按照上表所记,铁路外债(表中有漏列的,参阅铁路借款部分)约合二亿九千余万元,而甲午庚子两役负至十一亿五千余万元。其算法系将各债合成英镑,再由英镑合成银元,其折合率不详,无由考其本身之是否准确。此数虽巨,但从克恩斯所记载者而观,单庚子赔款折成英金已有一亿四千七百三十三万五千七百二十二镑,截至一九〇八年时,所付还者有限,此款合成银元已超过其政治外债的总数。若再加上甲午之役的外债(据克恩斯所记,折成英金计五千四百四十五万五千镑(4),在一九〇八年时所付还者亦比较有限),这两笔共计为英金二亿零一百七十九万零七百二十二镑。与日人根岸佶之四项外债总数英金一亿五千八百四十三万二千镑尚超越甚多,以此简单之一事观之,可见历年之记外债数字者,均不精确。此中最大的原因是利息问题,因为日人表中所列,只有本款而无息款,既曰现负数,则息款自应加入。再各债名目各人所采用者亦间有不同,例如克萨镑款与怡和金款,即有同一款而各用各的名称。而前表中之英法金款疑为邮传部借款之重复,此点当于随后再详述之。其中所列,比较重要者,即关于铁路外债,与克恩斯书中所附之表相差很大。本表中之所有者,有为克恩斯附表中之所无,克恩斯附表中之所有者,有为本表之所无。以外在克恩斯的附表中,多系根据合同之所载与当时之事实,例如津浦铁路借款本系四次,在清代时共二次,而本表中把前两次并为一次。至于债款中之数目字,则相差更远(按克恩斯所作之表,截至一九二二年为止,不是专记载清朝时期之外债,总数更无从比较)。除这些不确实之处,尤其是清朝外债总数上不确实之处应予校正外,总之当时清政府所欠之外债未还者从政治外债言,即甲午庚子两役之赔款合计已达英金二亿零一百七十九万余镑,以每镑折成十元计,约合银元二十亿一千七百九十余万元之多,所付还者有限(见表中)。铁路与实业外债,即以日人根岸佶所列举者而言,已达银元二亿九千余万元(克恩斯系截至一九二六年止,计英金四千九百六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四镑。再按每镑以墨洋九元五角计,合成四亿七千一百五十一万二千七百元)。在此种现象下,为弥补每年行政上之亏空计,又另借新债,实等于“饮鸩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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