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北京临时政府的外债
欲说明北京临时政府借外债的过程,必先从美国方面叙述起,也就是从帝国主义本身间的矛盾去探索。自南京政府成立后,南京政府外长虽一再请求美国承认,美国政府均未置答,并于一九一二年一月十三日训令驻汉美领事严守中立,以保卫美国之利益为最要,实质上并未承认民军政府。但自袁世凯担任临时大总统以后,美国上下两院于一九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通过一决议案,庆贺中国共和政府之成立。自唐绍仪接收南京临时政府后,美政府复于一九一二年五月六日电询驻华美使对于承认新政府之意见,美使复电主张迅速承认,以各国意见之不一致,尤以日本之反对,中间搁置若干时,直至一九一三年五月二日,始先由美国单独正式承认。美国的对华政策始终是表示与日本的矛盾尖锐化,其所以首先承认者,在制止日本非分之要求。当时日本的目的,在获得东北之特殊利益,这一点是美国最不愿意的,它时时想向中国东三省方面进行利益均沾。在清末筹办币制实业借款时,即已注意及此。不过欲制止日本,非联络英国不可,日本为英国之同盟国,英国一方面对美表示同情,在中国革命时期中,严守中立,一方面对于日本武力干涉之主张,及向南北政府两方同时进行借款之行为,表示抗议。但是英国对于西藏,仍具有自私之企图,苟中国不承认英国对西藏之要求,英国亦不承认中国之新政府,这点又是与日俄两国相同的。至于法德两国,是与美国接近,只要求中国新政府对外债及外人在华利益获得保障后,即可立即承认,与美国合作。以上是就帝国主义者本身间的情况而分析。就美国对中国的特殊情况而言,美国对于民军是不理会的,观其对王宠惠之电不答复,已可概见,对于袁世凯是支持的。其支持之表示,一见之于上述承认的过程中,再见之于借款中。当一九一一年十二月时,驻北京美使即决定借款与袁世凯。“倘北京政府因财政困难,不能维持,则中国或将陷于无政府状态,列强之干涉亦将不免(怕日本干涉);若然,则届时美国虽欲维持中立,亦有所不能。且列强合作借款与袁世凯,亦可对中国南方领袖之气焰加以打击(要打击民军),不致要求过奢,致中国南北两方和议不能成立。”(8)因此美国政府乃答应袁世凯并与各国合作,由四国银行团以少数之款项,先垫给袁世凯,作普通行政费用,维持北京政府,以便中国南北两方和议早日获得圆满之结果。但此项垫款必须如英政府之原议,遵守中立之原则,由列强共同合作,且须根据一整个计划(整个侵略计划),以保卫各国在华之共同利益(9)。以上系说明美国政府与袁世凯勾结之情状,一方面针对日本,表现帝国主义者间本身之矛盾,一方面针对民军,表现对于其代理人袁世凯军阀封建势力之支持。
因此北京方面财政虽困难,比之南京政府方面,自觉优裕,其外债之种类亦较多,除银行团垫款而外,当时北京方面,以袁世凯与一般旧官僚如唐绍仪、熊希龄等,向与各国有联络之故,因此在南北尚未统一之时,在南方反对秘密借款之时,在银行团谈判停顿之时,他们仍设法进行各种借款。第一即向银行团以外之其他各国借款,如比国借款、奥国借款是,第二即向银行团以外之其他各资本家借款,如英国之克利斯浦公司借款是(克利斯浦公司虽属英国商家,但未参加银行团)。兹将这一系列的借款,分述于后:
一、瑞记第一次借款。此项借款,最初原系清政府资政院议决借用的。武昌起义后,在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就清成案,向瑞记洋行订借,目的在维持北京市面之用,即作北京临时政府行政上之费用。数额为英金三十万镑,年息六厘,折口九五,以崇文门商税作抵,期限为五年,自第二年起,分四年偿清(10)。
二、瑞记第二次借款。此款性质与前款同。在一九一二年二月时,清政府已下令退位,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当时需用浩繁,又向瑞记洋行商借英金四十五万镑,亦充北京维持市面之用,利息折扣抵押均同前,期限为十年,自第四年起,分七年偿清。这两项借款,因当时列强欲守中立态度,表面上不肯借款一方,但又要支持袁世凯,所以由奥国瑞记洋行承借,以便暂时维持。(11)
三、比国借款。自南北两方和议成立后,以南北统一,需款甚急,唐绍仪欲冲破银行团的罗网,于一九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与比国财团签订借款合同,总额英金一百万镑,年息五厘,折扣九七,以中国通常岁入及京张铁路之净利及财产为担保。自起债之日起,届满一年,按照票面定价赎回。又该行有承借债款之优先权,以一千万镑为限,至少为五百万镑。得此一款,北京政府可资挹注。未几,又商订续交英金二十五万余镑。前后二款,共英金一百二十五万余镑,均系分拨南北两京应用之资,此即当时宣传之比国借款。实则此项借款,虽由比国财团出面,但其背后尚有沙俄及法国财团。自借款合同宣布后,南方表示反对,因为不知道其内容,且手续亦不完备,加以议定之总额,原为英金一千万镑,疑北京政府得此巨款,只分少数拨与南方。而帝国主义方面如英美各国政府,亦向中国提出抗议,指斥中国政府不遵守诺言。英美各国驻华公使并于四月十八日联合照会中国外部,以不许银行团与中国政府续议借款相要挟。中国政府不得已,乃于四月二十七日,答复各国驻华公使,应允遵守袁世凯三月九日之诺言,取消与比国财团签订之借款合同,并允许不以此后向四国银行团借得之款,归还比国财团(12)。
四、德商美商借款。自与银行团借款之交涉中止以后,垫款亦停交。在克利斯浦借款之前,尚有几项小借款,在此连带提及一下。北京政府于一九一二年七月至九月中,先后向德商借银三百万两,又八百万马克,向美商借英金三十万镑,广东省政府亦向美商借银五百万元,就是分途举行的小借款(13)。
五、克利斯浦借款。上述各项小借款,自不能解决当时财政上之困难。故一九一二年八月三十日,由中国驻英公使刘玉麟与一伦敦财团,签订借款合同,名为一九一二年中国五厘息金镑借款,因承借人为英国克利斯浦公司,普通称为克利斯浦借款。定额英金一千万镑,备还从前借款,整顿政务,及兴办实业之用。年息五厘,折扣八九,以盐课羡余作抵。期限为四十年,前十年付利。自第十一年起,分年还本。自借款起期十五年后,中国政府如欲全数偿清,或多偿债本,于期前六个月知照银行,均可照办。惟在二十五年以内,须照票面之数,每百分加二分半之费。至二十五年以后,则无须加价。交款之期,约定一九一二年份内交款三百万镑,次年二月交款二百万镑,九月交款五百万镑。在本借款全数未交清以前,不得以较本合同从优之条款,另行订借外债。如欲添借外债,承办条款,与别家相等,而为本资本团所赞同者则仍当先尽本资本团承办。按当时此项借款实在交到之数,为英金四百七十六万二千七百六十镑(14)。再此项借款每届本利,如能按期清偿,则对于所抵押之税课,即不得干预。如遇有本利届期拖欠不还,更延至展限时日之外,则应将此项所抵课税,或足敷抵偿所欠之一部分税课,交与海关,由海关管理,以保全执有此项债票人之利益(合同第四款丁)。同时并规定在本项借款未清还之前,及随后再有以上项课税作抵他项借款者,仍须以此尽先归还本项借款之本利。此后无论何项抵借款目,均不得越乎本项借款之前,或与本项借款并重,以及有损及本项借款担保之处(合同第四款戊(15))。
六国银行团原欲停止垫借,并力阻私家财团借款给中国,以此压迫中国就范,服从它们,乃中国政府竟与英国克利斯浦公司,签订此宗相当数目之借款,而其担保品又为盐税收入。此宗借款实现以后,中国政府之态度自会变成强硬,善后借款纵能成立,其可能之担保品,亦将因之减少。甚至六国银行团将不能继续存在。是以六国北京驻使于十月二十三日,联合向北京政府抗议,反对以盐税为克利斯浦借款之担保品。并谓银行团前此因交涉善后借款之故,已垫借中国政府达一百八十万镑之多,此项垫款对盐税担保应有优先权。同时克利斯浦借款签订后,该公司乃于九月二十六日,在伦敦发行五百万镑之债票。但此项借款,既为六国政府所反对,故应募者寥寥。中国政府不得已,乃于十月二十五日,向六国银行团表示,愿取消克利斯浦借款合同,复与六国银行团磋商借款问题。嗣后中国政府请求克利斯浦公司再借一千万镑,该公司因无力承当,是以谢绝。中国政府乃借此表示,中国将向他处借款,前此之合同无效(16)。而此种合同之能取消,实因英国一方面既加入银行团,而另一方面又不能阻止本国之其他财团的借款,在银行团中实说不过去,备受其他各国之攻讦。
六、银行团垫款。按银行团之垫款,在武昌起义之前即有之,当时曾垫给清政府三百一十万两,是为第一次垫款。一九一二年曾垫款二百万两,作武昌军费之用,是为第二次垫款。熊希龄就财长后,四国银行团曾于五月十七日又垫款三百万两,分上海北京两处交付,并限制中国政府此后不得准许地方政府向他处举借外债,是为第三次垫款。四国银行团加入日俄,变成六国银行团后,曾应允袁世凯之请求,垫借银一百一十万两,是为第四次垫款。旋因中国政府需款孔急,中国驻美公使乃迭请美国政府居间斡旋,俾大借款得早日成立。中国财长曾函致银行团代表,请求于六月中垫款一千九百万两,否则中国将向他处告借,银行团乃垫借银三百万两,以应中国政府急需。是为第五次垫款。据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所记载,先后收到垫款共计一千二百余万两。除上述各项垫款外,当时以银行团提出之条件过苛,国内反对之声浪激烈,英法等国政府曾电令本国北京驻使,转饬银行团不得再垫,德政府亦主张暂不再垫,美政府虽曾建议,可与中国磋商办法,借款中国,以应中国政府急需,但因他国反对,遂亦阻止美国国民私自借款给中国。在克利斯浦借款成立时,英国曾主张六国银行团应放宽借款条件复与中国开议,但亦因各国反对而止。
【注释】
(1)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57页。
(2)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63页,引见“ForeignRelations”,1912,pp.67~68.
(3)《中国外债汇编》第76页。
(4)《民国续财政史》(四)第122~123页。
(5)《中国外债汇编》,第127页。
(6)《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110页。
(7)《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111页。
(8)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85页。
(9)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85页。
(10)《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34页。
(11)《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35页。
(12)《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35页。
(13)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99页(注四六),德商为Diederi-chsen&Co.,美商为BaldwinLocomotiveWorks,广东方面经借之美商为LosAngelesFirm.
(14)《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36~38页。
(15)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99~102页。
(16)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卷上,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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