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本时期中铁路借款的经过
就路电借款之过程而言,本时期可分成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民国成立之初,列强对于铁路问题,如在清代一样,各为扩充势力范围起见,彼此竞争,并连带的牵连到铁路附近之矿务上。在一九一三年时,外交上有三件重大之交涉。首为对日本的交涉,袁世凯为缓和日本政府之故意阻扰,处处与之敷衍,日本见袁世凯有意与之敷衍,乃借此机会,提出满蒙五路案,以相要索。袁因急欲获得各国对于北洋军阀政府之承认,对日本之要求,不能坚拒。一九一三年十月五日驻华日使山座圆次郎与中国外部秘密换文,名曰“铁路借款修筑预约办法大纲”。其内容如下:“(一)中华民国政府承诺借用日本国资本家之款,敷设下列各铁路:甲、由四平街起经郑家屯至洮南府之线;乙、由开原起至海龙城之线;丙、由长春之吉长铁路车站起,贯越南满铁路至洮南府之线。以上各铁路与南满铁路及京奉铁路联络,其办法另行协定。(二)前开借款办法细目,须以浦信铁路借款合同定本为标准;本大纲议定后,中国政府从速与日本资本家协定之。(三)中国政府将来若敷设由洮南府城至承德府城间,及由海龙府至吉林省城间之两铁路时,如须借用外国资本,尽先向日本资本家商议。”(1)按日本曾于一九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得列强同意,将一九一二年六月十八日英美德法日俄六国所订立之协定范围,限于行政借款,而把铁路与实业借款除外,所以日本此时得与中国作上述之换文,而不与六国协定抵触。至于修建上述五路之目的,一为深入蒙古东部,可以阻止锦爱路之计划复活,二为阻止中国在南满铁路以西,敷设铁路。三为五路所经之地,即日本势力所达之地。因之日本经营南满与东蒙之铁路政策,实获得进一步之成功。日本而外,其次为与英国关于西藏之交涉,与帝俄关于蒙古之交涉。而西藏与蒙古方面,关于铁路电线开矿等,均与英俄订有条约。除此三项交涉而外,在民国诞生之初,其在铁路方面所损失之权利,尚有:(一)比国铁路公司于一九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自中国获得建造陇秦豫海铁路之权利;(二)比法两国铁路公司于一九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获得建造同成铁路之权利,借款额为英金一千万镑。(三)法国获得中法实业借款与钦渝铁路借款之权利。此项借款合同系一九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所订。并于一九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获得中国外部允诺,法国人在广西省内,对于铁路及矿产有优先权。(四)德国于一九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换文之方式,自中国获得延长山东铁路,自高密至韩庄与自济南至顺德之权利。英国获得浦信铁路(一九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订立)、沙兴铁路(自沙市与贵州之兴义铁路相接,一九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订立)、宁湘铁路(一九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订立)等等权利(2)。除帝国主义列强攫夺铁路权利而外,实际上综括此时所完成之铁路如下:(一)一九一二年沪杭铁路完成,粤汉路广东东部到达连江口,南浔路九江德安间完工,吉长路完成,四洮路借款成(一九一七年后,本路实际上在满铁支配下经营),津浦路兗济支线及黄河大桥完成。(二)一九一三年张绥路张家口阳高间完工(以上各路均系清代动工的)(3)。
第二阶段。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列强多无力东顾,加之欧洲金融市场紧张,筹款亦良不易。当时虽有五国银行团之组织(五国银行团目的之一,为操纵中国铁路借款),亦无法进行。即比国在一九一二年签订之陇海路合同,亦只修至洛阳西之观音堂为止,陷入停顿中。他如同成、浦信、钦渝、宁湘、株钦等路借款,暨中日实业公司、马可尼公司、东亚兴业会社等电话电线借款,其间有仅发行一部分债票者,有只交付垫款者,且非全充路电本身之用,而其本息则仍由路电二项担负。综括此时所完成之铁路如下:(一)一九一四年张绥路到达大同,粤汉路到达乌石。(二)一九一五年北京环城铁路完工,南浔路告成,粤汉路长沙岳州间完工,个碧石铁路开筑。(三)一九一六年沪宁路与沪杭甬路接轨完工,粤汉路武昌蒲圻间完工,陇海路洛阳观音堂间,开封徐州间完工(4)。此系第二阶段时的情况。
第三阶段。以世界大战之故,美国资本家乘机直入。据克恩斯记载:“西门克雷之中国铁路计划,为当时所最注意。在一九一五年西门克雷公司(另译裕中公司)与美国其他资本家(如圣保罗公司),对于中国铁路之兴建,深感兴趣。经过调查与协商之结果,曾于一九一六年与中国政府订立一建筑一千五百英里之铁路计划,借款数目以足敷建筑之用为度,后来缩减为一千一百英里。自签约之日起,由公司每年售出一百万元美金之金债票,直至铁路完成之日为止。其他条件为利息五厘,折扣百分之五,以所造之路全部产业为抵押。购料给百分之五,工程用款给百分之八,行车余利给百分之二十五,为酬劳之费。签约以后,帝俄方面提出抗议,谓由丰镇至宁夏之路线,与一九一〇年中俄所订之约有利益上之冲突,但美国方面对此不同意,而后来美国资本家亦将路线改为自株洲至广东钦县之七百英里铁路。同时因以烟酒税作抵押之故,法国亦曾提出抗议。自美国对德宣战后,此项借款亦成问题,故事实上只垫过美金一百一十五万元,亦系属于无确实担保品外债之内。”此项借款交涉详情,亦见芮恩施著作中(5)。
第四阶段。日本对于中国铁路之侵略,在欧战中及欧战后,是野心最大的。首先用横蛮之手段,见之于二十一条要求中,继而用勾结手段,见之于西原借款中。西原借款前已详述,此项借款中之一部分,是铁路借款,由朝鲜银行、台湾银行、日本兴业银行组织日本的银行团向中国铁路方面投资,而辅之以南满铁道会社及中华汇业银行。日本之借款均系垫款性质,并未准备发行债券。这些铁路与电政借款范围很广,包括东三省蒙古及山东在内,作为日本已经取得之权利,以备欧战后防止他国之竞争。其最著者为满蒙四路之日金二千万元,济顺高徐二路之日金二千万元,吉会铁路之日金一千万元,吉长铁路之日金六百五十万元,有线电报之日金二千万元,无线电台之英金五十三万六千余镑。这一类的借款而外,尚有其他铁路上之垫款,为外间所不知其详细内容者,如京绥路中之垫款,自一九一八年起至一九二〇年止以日本垫款为最多。他如京汉路津浦路均有日本垫款。由此可见日本借款垫款之性质,一方面是扩充势力,向新的发展,一方面是力图霸占,向旧的侵入,新路旧路双方并进,不仅对中国想独占,对其他列强亦表示矛盾之尖锐化。综括第三、第四两阶段而观,铁路建筑方面发展很微,除日本人在东北擅自建筑之天图路、金福路,及代理经营之吉会路、洮昂路、打通路、沈海路、洮索路等而外,一九一七年只龙溪轻便铁路完工,一九一八年奥汉路只武长段完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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