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本时期中铁路借款的内容
此项借款内容,分成两类叙述:第一类为预备新修之各路借款,第二类为原有各路之材料借款及零星垫款,均截至一九二五年为止。
第一类 关于新订合同及预备新修之各路借款
(一)陇海铁路。民国初元,兴修铁路之主张,盛极一时,孙中山有大兴铁路之计划,尤其是对于东西干线之贯通,主张者最力。在汴洛铁路借款合同内,原有日后比公司将汴洛铁路工程办理完妥后,如中国总公司欲展至西安,可尽先与比公司商办等语,当时拟西自兰州,东至海边,中经西安、潼关,建筑东西大干路,遂与比公司订立陇秦豫海铁路借款合同,主要条件列之于后:
甲、债权者:比国铁路电车合股公司。
乙、债额:英金一千万镑。
丙、折扣:九四。
丁、利息:年利五厘。
戊、担保:以全路财产及进款作抵,如本利不能按期交付,即可实行受抵押之所有权。
己、用途:建筑本路之用。
庚、期限:四十年为期,惟十七年以内多偿债本时,须另加二厘五之费。
辛、债券发行地:欧洲及中国。
壬、特别条件:聘比人为总工程司,又设总核一员,由比籍或法籍内选派。本路所需材料,如比法商家货质价值与他商相同,由比法商尽先揽办(7)。
以上各项系该合同主要条件,一九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签订,名曰陇秦豫海铁路借款,此为该路第一次借款,截至一九一六年八月底止,仅交英金四百万镑,其余六百万镑,因欧战未能发行,由该路发行国库券三百五十余万元(约比金一千万法郎),并由比公司陆续筹借垫款,藉维现状。旋又与比公司、荷兰公司订借比币一万五千万法郎,为修筑西路之用,荷币五千万佛罗令,为修筑东路及海港之用,于一九二〇年五月一日签订借款合同,其内容如后:
甲、利息:年息八厘。
乙、折扣:按九一与八七两种。
丙、期限:十年,不得提前偿还。
丁、经手费:万分之二十五。
戊、担保:以本路财产及进款为担保。
此为该路第二次借款,名曰陇海铁路比荷借款。在一九一九年时,该路因需付外洋材料价款及借款利息,曾与比公司订借短期借款二千万法郎,应于一九二四年底归还,因无款付给,商得比公司同意,另发行新债票,将旧借款抵还,并按每五百法郎给津贴三十法郎,另给银行酬金印花税等现款三十法郎,故新债票总额为比币二千三百万法郎,其合同内容如后:
甲、利息:年利八厘。
乙、折扣:九四。
丙、期限:以十年为期。
丁、担保:与陇海原借款一律,并享同等权利。
此为该路第三次借款,名曰一九二五年陇海铁路八厘短期借款。
(二)同成铁路。本路始于山西大同府,与京绥路相接,中经太原、平阳、蒲州、潼关、西安、汉中至成都。一九一三年七月由伪交通部与比法两国铁路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其主要条件如后:
甲、债权者:比法两国铁路公司。
乙、债额:英金一千万镑。
丙、折扣:九四五。
丁、利息:年息五厘。
戊、担保:以本路财产及进款为担保。
己、用途:建筑本路之用。
庚、期限:以四十年为期,如十七年以内多偿债本时,另加二厘五之费。
辛、债券发行地:欧洲及中国。
壬、特别条件:选比法人一名为总工程司,总核算一员以须比法籍,需用外国机器物料时,归公司承办。
此项借款截至一九一六年八月底止,仅交垫款一百万镑,余额尚未发行。按此款均系拨交公府(总统府)军需局应用。
所有应付利息,亦滚入本内,计算复利(8)。
(三)浦信铁路。本路起自津浦路南段(浦口)迄于京汉路之信阳,实为津浦京汉两路中间连接之横线,亦为英国要求五路之一。满清时期即订有浦信铁路草合同,一切照沪宁路办理。一九一三年伪交通部遂与英国华中铁路公司商订浦信铁路借款合同,其主要条件如后(9):
甲、债权者:英国伦敦华中铁路公司。
乙、债额:英金三百万镑。
丙、折扣:九四五。
丁、利息:年利五厘。
戊、担保:以本路作为抵押。
己、用途:供本路建筑及造路期内付息之用。
庚、期限:四十年为期,在二十年内多偿债本时,另加二厘五之费。
辛、债券发行地:伦敦。
壬、特别条件:用英人充总工程司,并用英人充当行车总管及养路工程司。本路所需材料,同一物质价格,先尽由英国购买。将来展长支路须借外资时,先尽该公司商办。
嗣因欧战影响,债票未能发行,无法开工,复商定每月垫用英金七千五百镑,作保全机关之用。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计欠本金英金二十万零七千二百五十六镑三先令五便士,欠付利息二万一千七百六十四镑十六先令九便士。
(四)钦渝铁路。本路起自广东钦州,经过南宁,百色、兴义、罗平至云南省城,复由云南经叙府至重庆,实为西南之干路。一九一四年一月由伪交通部与中法实业银行订立借款如后(10):
甲、债权者:法国中法实业银行。
乙、债额:法金六亿法郎。
丙、折扣:九四。
丁、利息:年利五厘。
戊、担保:以本路及港口之全部财产及收益为抵押。
己、用途:充建筑前列路线,并钦州海港,以及购物买地之用。
庚、期限:以五十年为期,如二十年以前偿还,加给二厘五之费。
辛、债券发行地:巴黎及他国都市。
壬、商同银行聘总工程司一员,并以法人为总会计,其各项材料尽先购用法国之货。
按此项借款由袁世凯挪用(见前),归入伪财政部经管借款项内。在伪财政部经管之外债下,有中法实业银行钦渝垫款一项,即指此项借款。
(五)宁湘铁路。一九一三年江西省为修筑南昌至萍乡铁路,与中英公司订立草合同。时伪交通部提议将路线延长,以南京为起点,以长沙为终点,并收并皖路及株萍路,改名宁湘。于一九一四年三月与中英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如后(11):
甲、债权者:英国中英公司。
乙、债额:英金八百万镑。
丙、折扣:照伦敦发售之实价,以九六扣交付。
丁、利息:年利五厘。
戊、担保:以本路所有地段材料车辆屋宇,及各项铁路产业作抵。
己、用途:建筑上列各路,与株萍铁路合而为一,并为收回安徽铁路公司在芜湖左近之工程及财产之用。
庚、期限:四十五年,惟在二十五年以前偿还时,加给二厘五。
辛、债券发行地:伦敦。
壬、特别条件:由英人充当总工程司,并由英人充行车总管。在购买外洋材料,归经理人承办。将来添造徽杭支路,又由南昌萍乡段之某处,与湖广铁路鄂境之某处接连之路线,须用外资时,先向该公司商办。在发售债票之先,由公司垫英金五十万镑,年息六厘,合同成立后,只垫付银二百万两,为收赎安徽省铁路及接连株萍路之用。所有利息由京奉路局代付,惟京奉路财政亦极困难,故付息屡次延期,利率增为七厘,过期之款则为八厘。
(六)沙兴铁路。本路起自沙市对面之一地点,经常德、沅州、贵阳,而与贵州省内之兴义铁路相接,并联常德至长沙之支路,以便运输。一九一四年七月伪交通部与英国伦敦宝林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其主要条件如后(12):
甲、债权者:英国宝林公司。
乙、债额:英金一千万镑,如有不敷时,得再增二百万镑。
丙、折扣:九六。
丁、利息:年利五厘。
戊、担保:由中国政府担保,并以本路为特别抵押,如本息不能支付时,公司即有执行抵押品之权。
己、用途:充建筑本路之用。
庚、期限:以四十年为期,惟在二十五年以前偿还时,应加给二厘五。
辛、债券发行地:伦敦。
壬、特别条件:选派英人二名,充任总工程司、总管帐员,所有购买材料,须得总工程司之同意。
按此项合同,截至一九一五年底止,仅交垫款英金五万镑,余额尚未发行。
(七)四郑与四洮铁路。本路起自南满铁路之四平街车站至郑家屯(辽源),名曰四郑铁路,再由郑家屯延长至洮南,名曰四洮铁路,为内蒙古与东三省交通之要道,亦为日本向蒙古方面侵略主要之路线。一九一三年所订之满蒙五路借款大纲中,即有此路借款之规定,一九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伪交通部向日本正金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其主要条件如后:
甲、债权者:日本正金银行。
乙、债额:日金五百万元。
丙、折扣:九四五。
丁、利息:年利五厘。
戊、担保:以本路作抵。
己、用途:充建筑本路之用。
庚、期限:以四十年为期,如在一九三六年以前清还,每百加二厘半。
辛、债券发行地:日本。
壬、特别条件:总工程司,总会计,行车总管,养路工程司,均由日人充任。
此为四郑铁路第一次借款,名曰四郑铁路借款。一九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为四郑路建筑工程补充不敷用之资金起见,成立四郑铁路短期借款合同,其主要条件如后:
甲、债权者:日本横滨正金银行。
乙、债额:日金二百六十万元。
丙、利息:年利七厘。
丁、担保:政府对于此项借款本息之支付,无条件之保证,如四郑路收入不敷支付时,政府由他种财源补足之。并以四郑路财产及收支为第二次之担保。
戊、用途:此项借款专为补充四郑路资金不敷之用。
己、期限:一年。
庚、特别条件:关于此项借款之办法,得准用该路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规定。
此为四郑铁路第二次借款,名曰四郑铁路短期借款。旋以四郑全路修筑完竣,日本以路线太短,敦促由郑家屯展筑至洮南,以符旧约。于一九一九年九月八日,又与南满铁道株式会社,订立四洮铁路借款合同,共借日金四千五百万元,折扣五五,余与四郑路一律。当时仅由该会社先垫日金五百万元,全数由财政部提用。以后陆续由该会社筹垫短期借款,举办工程,年息九厘五毫,至一九二五年五月,将债额改为日金三千二百万元,其内容如后:
甲、债权人: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
乙、债额:日金三千二百万元。
丙、利息:年利九厘。
丁、担保:以本路作抵。
戊、期限:一年。
己、用途:拨充新工程及付息之用。
此为该路展至洮南后第三次借款,名曰四洮铁路短期借款。一九二二年因时局关系,四洮路局员工薪水与其他费用,路局不能支给,又向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商借临时垫款,其内容如后:
甲、债权人: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
乙、债额:自一九二二年六月以后,一年间每月垫大洋五千元。
丙、利息:九厘五毫。
丁、偿还办法:期满由四洮路局偿还,或由伪交通部另行设法归还。
此为该路第四次借款,名曰四洮铁路垫款(13)。
(八)滨黑铁路。本路原由黑龙江省绅商自行集资筹办。一九一三年黑省巡按使复拟筹款兴修。至一九一四年帝俄提出修筑北满各路节路,旋又要求筑海兰泡至哈尔滨及齐齐哈尔二路。议定自哈尔滨至黑河为干线,墨尔根至齐齐哈尔为支线,于一九一六年三月与俄亚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其主要条件如后(14):
甲、债权者:俄亚银行。
乙、债额:俄金五千万卢布。
丙、折扣:九四。
丁、利息:年利五厘。
戊、担保:以本路作抵。
己、用途:为建筑本路之用。
庚、期限:四十六年,如在二十七年前清偿,每百加二厘半。
辛、债券发行地:圣彼得堡或他国。
壬、特别条件:用俄人总会计一人,工程期内,用俄总工程司一人。
此项借款,截至一九一五年底止仅交规银五十万两。嗣以欧战影响,债票迄未发行,而该项垫款,又由伪交通部挪作他路借款本息之用,无法归还。
(九)株钦及周襄铁路。一九一六年北洋军阀政府与美国裕中公司订立造路合同,由公司包筑一千五百英里之铁路(见前)。合同成立后,即由公司垫款美金五十万元为开办费,至一九一七年,将前项包筑路程,改为一千一百英里,并将路线规定为株钦周襄二路,即由株州至广东钦县与由河南周家口至襄阳。惟因欧战影响,债票无从发行,复由公司续垫美金五十万元,至一九二〇年又垫借美金十五万元(15)。共垫借美金一百一十五万元。
(十)胶济铁路。本路系依据华盛顿会议后,由中日两方代表于一九二二年二月四日,签订一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附约,再按照该条约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之规定,日本应将青岛济南铁路及其支线,并一切附属产业,移交中国,中国照上述铁路产业之现值实价偿还日本(计德人遗下该项产业之估价五千三百四十万零六千一百四十一金马克),并加日本管理期内对于该路增修之费,减去相当折旧;以中国国库券交付日本。此项库券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抵,期限十五年。在库券未偿清之前,任日本人为车务长与会计长。并由中日两国各派委员三人组织联合铁路委员会,以评定产业之现值实价,并办理该项产业之移交(16)。当于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由中国接收,并交付国库券日金四千万元将该路赎回。
(十一)南浔铁路。此路本不在伪交通部经管范围之内,原系地方性质,由江西省南浔铁路有限公司承借。此事起源于清朝末年,由江西京官李盛铎等,组织商办江西铁路公司,举李有棻为督办,于一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向日本借银一百万两,给以股票,是为该路第一次借款。一九一二年七月八日又由商办江西铁路公司向日本借入日金五百万元,年利六厘五,折扣九五,是为该路第二次借款,一九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改用南浔铁路有限公司名义,连续向日本举借二款,一为日金五十万元,一为日金二百万元,年利均六厘五,折口亦均九五,其他内容均不详,特附述于此。
综括上述各路,从表面上看来,预备兴修之铁路很多,除附述之地方性南浔铁路而外,其他大部分未动工,而且几无一路完成,其借款亦多归入政治上之挪用,亦即供北洋军阀战费之用。至其他由帝国主义列强强求承筑之路,如英国之广赣路、广潮路,德国之高韩路、顺济路(后由日本掠夺),法国之广西境内全部铁路,以及日本在东北、山东所经营之天图路、洮昂路、吉会路、金福路、洮索路(已成者),及长洮路、开海路、吉海路、洮热路、高徐路、济顺路等(未成者),或系擅自建筑,或系强求建筑,或系未解决之悬案,或系借款而移作他用,已祥前章,不在伪交通部经管之内者,均未列入。由此可见各帝国主义者之扩充势力范围,不遗余力(17)。
第二类 关于旧有各路之材料借款及各种垫款
(一)京奉铁路。在本时期中,本路材料借款计二项,积欠之垫借款计二项:(甲)卫德公司货车债款。一九二一年时,本路因需用货车,向卫德公司订购四十吨车二百辆,三十吨车二百辆,又另购韦氏汽轫一百架,共计价款英金五十万零九千三百三十七镑十先令。因收入减少,无力偿付,且因短少配件,发生,始商定分期付款办法,至所欠车价及其八厘利息付清为止。(乙)各洋商零星材料债款。本路因养路需用各项材料,陆续向各商行购买,因货到后无款可付,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积欠各洋商货价共约银元四十三万七千九百八十一元四角九分。以上两项为材料借款。(丙)新奉借款。在一九○四年(清光绪三十年)时,日本因预备与俄国战争,修筑奉天至新民屯轻便铁路,以供军运之用。日俄媾和后,由中国备价一百六十六万元收回,并将修筑辽河以东路线所需款项向日本南满铁道会社筹借一半,计日金三十二万元,年息五厘,折扣九三,期限十八年,以辽河以东一段产业及进款为担保,于一九○九年八月签订合同。(按此项债款,曾见前编,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尚未偿清。)(丁)唐榆双轨借款。本路唐山至山海关一段,因输运频繁,亟须建筑双轨,于一九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与中英公司订借英金五十万镑,又银元二百万元,年息八厘,以百分之一点五为佣金,以京奉余利作抵。嗣因款项支绌,未能如期照付。以上两项为积欠未清之借款,共四项(18),时间上均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
(二)京汉铁路。在本时期中,本路材料债款计五项,垫借款计一项:(甲)巴尔德伟机车公司机车债款。本路因机车不敷应用,于一九二一年三月,向巴尔德伟厂订购三十辆,共价美金一百六十五万元,发给伪交通部担保之期票六纸。嗣因路款支绌,所有历次本息,未能按期照付。(乙)太康洋行货车债款。本路因货车不敷应用,于一九二○年四月向芝加哥太康车辆公司,订购四十吨货车六百辆,共价美金一百八十九万元,发给伪交通部担保之期票六纸,原定三年内分六期付还,利息一分五厘,嗣因路款支绌,未能按期照付。(丙)三井洋行枕木债款。本路于一九二○年起,陆续向三井洋行订购枕木,所订价款,原订交货时付清,以路款支绌,结欠甚巨,利息按一份二厘计算,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约合银元一百万零八千五百十五元三角八分。(丁)比国商业公司客车及零星料价债款。本路因客车不敷应用,于一九二一年十月,向比国商业公司订购四十辆,共价一千二百零一万六千法郎,发给伪交通部担保之期票六纸,所有到期之本息,多未能照付。(戊)各洋商零星材料债款。本路陆续向各商号订购材料,并未订有合同,其价款因路款支绌,拖欠已久,未能清偿者有慎昌洋行等十余家,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此类零星款项,合计银元二百七十三万二千四百九十八元二角四分。以上五项为材料债款。(己)本路各外国银行短期借款。本路因经济窘迫,所有员役薪工,及一切经常经费,往往无款开支,即向各银行商议短期借款,或临时透支,以资应用。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结欠各外国银行本息,共约银元九十七万二千九百九十七元六角九分。以上一项为开支债款。共六项。时间同上(19)。
(三)津浦铁路。在本时期中,本路材料借款计七项,垫借款计一项。(甲)仁记洋行客车债款。本路因预备开行特别快车,向天津仁记洋行订购全钢客车五十辆,包车三辆,共价行化银三百二十二万四千零八十四两四钱九分,分六季付清,利息八厘,后因路款支绌,迄未付清。(乙)仁记洋行钢轨及零星材料债款。自一九二○年起,本路陆续向天津仁记洋行,订购钢轨及零星材料,共价行化银一百二十六万三千三百零八两三钱四分,又银元七百八十元,原订货到三十日内付款,嗣因该路款项不足,无法筹付,商定每月摊还本息,但此项办法规定后,亦未履行。(丙)怡和洋行电机电料债款。一九二一年四月,本路向上海怡和洋行订购电机电料,共价英金十万七千七百八十五镑,因货已交齐,而应给价款无款可付。(丁)三井洋行敞车债款。一九二一年三月本路向天津三井洋行订购全钢高边敞车三百辆,共价美金一百零二万元。因该路无力筹措归偿,一再与该行磋商展期办法,仍未能按期照付。(戊)三井洋行汉森公司车租债款。一九一六年本路因货车不敷应用,向三井洋行租用汉森公司货车二百辆,于是年十二月订立合同,租期定为十五年。自一九二二年二月起,未能按期照付。(己)祥泰洋行枕木债款。一九二一年至一九二二年间本路两次向天津祥泰木行,订购头等日本橡木轨道枕木,共价银元九十二万七千零九十元一角五分。后因无款拨付,始定利息以验收。旋又向该行陆续购买桥梁木道岔木等价款一百余万元,此项欠款因利息问题,双方争执,迄未解决。(庚)各洋商零星材料债款。本路陆续向各洋商购用零星材料,其价款因路款支绌,拖欠日久,未能清偿者,计有三井洋行等二十余家,亦未规定偿还办法。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积欠之数共约银元一百二十三万六千零三十元九角九分。以上七项,为材料债款。(辛)德华银行垫款。在一九一二年时,津浦第一批续借款业已用罄,而路工尚未完竣,第二批债票又不能出售,遂于是年与华中公司订借垫款三十万镑,为南段工程之用(该款已还清),又与德华银行商定垫款办法,以备津浦北段工程急需。截至一九一六年六月底止,共欠垫款本息九十万零四百二十四镑六先令四便士。自一九一七年起,因对德宣战,停止拨付。以上一项为完成工程用的借款。共八项。时间同上(20)。
(四)京绥铁路。在本时期中,本路材料借款计八项,垫借款计四项。(甲)三井洋行机车债款。一九二一年五月,本路因机车不敷应用,向三井洋行订购二十一辆,共价日金二百九十五万三千一百二十五元。嗣因路款不敷,所有历次应付之本息,均未照付。(乙)三井洋行枕木机车配件债款。一九二○年本路因需用枕木及机车配件,曾向三井洋行订购。计道木价共银元二十六万元,又日金七十八万五千元。机车配件价共美金四万元,又日金五万七千元。嗣因路款支绌,除付过一小部分外,余均未付。(丙)美国机车债款。一九二一年五月本路曾向美国机车公司,订购机车二十一辆,共价美金一百四十一万七千五百元。嗣因路款不敷,所有历次本息,多未能按期照付。(丁)美国钢轨债款。本路因展筑绥包路线,需用钢轨,于一九二一年七月间向美国钢铁公司订购十四万吨,共价美金七十六万五千三百十五元二角六分,原定分二十二次还清。后因路款不足,每月应还之款,多未能照付。(戊)美国货车债款。一九二一年四月本路向美国泰康洋行,订购货车六百辆,共价美金二百三十二万五千元。因未能照付,议定由前项货车运输上收入之款,每月提存半数,作为偿还车价及利息之用。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除付还一部分外,尚未还清。(己)美国枕木债款。一九二一年七月本路曾向美国泰康洋行,订购枕木三十一万根,共价美金四十二万七千八百元。原定分十八次清偿,每月清偿一次。嗣因路款支绌,未能照付。(庚)比国营业公司购料借款。一九二二年与比国营业公司订立借款合同,计借英金三百三十万镑,为购买京绥铁路包宁一段所需材料之用。第一批发行库券八十万镑,年息八厘,实收八七,期限十年,经理费万分之二十五,以包宁路财产及收入为第一担保,以京绥路北京至包头之财产及收入为第二担保,以京汉可拨用之余利为第三担保。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本利均未清还。(辛)各洋商零星材料债款。本路陆续向各洋行订购各项材料,因路款支绌,拖欠未清,计有大来洋行等十数家,均未规定偿还办法,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此项积欠之数,共约银元一百零八万六千一百七十九元三角四分。以上八项系材料债款。(壬)东亚兴业株式会社第一次借款。一九一八年本路因建筑丰镇以西干线,发行第五次债券四百万元。当时因市面金融情形不佳,销售无多,工款待用甚急。遂以面额三百五十万元之债券,向日本东亚兴业株式会社抵借日金三百万元,年息九厘,期限五年。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本金均已到期,除付过日金八十万元外,其余本息均未清偿。(癸)东亚兴业株式会社第二次借款。一九二一年,本路因展筑绥包一段路线,发行绥包路公债五百万元。当时因金融紧迫,销售无多,工款又待用甚急,乃以此项公债面额三百五十万元,向日本东亚兴业株式会社抵借日金三百万元,年息一分,期限四年,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本息均积欠未付。(子)展筑京门支路借款。一九二二年间,中英煤矿公司请求该路展筑京门支路,直达该公司矿区。此项建筑费即由该公司垫借,遂于是年六月十日,订立合同,借银元三十万元,年息一分五厘,期限六年,截至一九二五年底,除利息业已付清外,本金尚未付过。(丑)鄂葛岭借款。一九二四年九月本路因筹解部款,向德人鄂葛岭借英金一万三千七百五十镑,利息月息一分七厘,期限两个半月,担保以绥包路公债二十万元作抵。嗣因路款支绌,迁延未清。以上四项,系展筑路线及筹解部款之借款。共十二项,时间同上(21)。
(五)湘鄂铁路。在本时期中,本路材料借款计二项。(甲)怡和洋行车辆债款。此款亦名汉粤川铁路怡和洋行车辆债款,但实系湘鄂路局支用。在一九一九年时,湘鄂路因添购车辆,修补工程,向中英公司借款二百万元(此款已由京奉路代为还清),函约内声明订购车辆约计一百万元。遂向怡和洋行购置机车十二辆,货车九十辆,以金价步涨之故,实须一百九十余万元。计不敷九十余万元,当将修补工程暂行停办。由停办工程用款项下,拨付车价二十余万元外。计尚欠英金九万一千二百三十三镑十二先令,未能照付,尚有利息问题,亦未解决。(乙)各洋商零星材料债款。本路因修补工程,零星向各洋商购买杂项材料,因款项支绌,未能即将价款付清者,计有慎昌洋行等数家,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共欠银元四万三千五百九十九元二角。以上均系材料债款,共二项,时间同上(22)。
(六)沪杭甬铁路。本路材料借款,在此时期中(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计一项。(甲)怡和洋行桥价债款。一九二五年本路曾向上海怡和洋行订购钢桥及零件。嗣因此桥在美国制造,进行颇迟,且工作不良,致检验颇费时日,验料工程司要求另加验料费。又此桥运到后,因铆钉不坚固,由路局另行出资钉过,此等费用应由洋行支付,因此发生交涉,尚未解决。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此项价款计尚欠银元二千五百二十二元五角(23)。
(七)广九铁路。在本时期中本路材料借款一项,垫借款及透支三项。(甲)各洋商零星材料债款。本路因入不敷出,日常费用,均无款支付,其维持营业必需之材料,亦均赊购,截至一九二六年二月止,积欠怡和等洋行材料款,共计银元四万三千四百三十一元六角七分。以上一项为材料债款。(乙)中英公司第一次垫款。本路因路线太短,营业不振,所有修路时借款本息,向由伪交通部临时筹措,以他路款项拨付。后因各路款项亦非常支绌,在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因应付之本息,除由沪宁路勉付一部分外,计尚短英金二万六千一百三十五镑八先令九便士,实无法腾挪,乃商请中英公司垫借银元二十一万六千二百九十三元二角八分,年息九厘,以沪宁路余利为担保。(丙)中英公司第二次垫款。一九二五年五月间,该路又因欠付修路时借款利息之故,续向中英公司借入英金五千五百零五镑八先令一辨士。(丁)汇丰银行透支款。本路在一九二四年时因受时局影响,收入几等于无,所有洋员薪水亦无款支给,经与中英公司商妥,由广州汇丰银行透支,截至一九二六年二月止,此项透支共计银元七万四千一百八十九元三角三分。以上三项为垫借款,共四项(24)。
(八)胶济铁路。本路于一九二五年时,曾向上海通用电器公司订购交换机,因短交附件数种,发生交涉,故价款未能即时付清,计欠银元三千五百二十元。计一项(25)。
(九)株萍铁路。一九二○年二月,本路向慎昌洋行订购机车二辆,过期始行交货,其时适值湘鄂战事发生,不能通车,致路款竭蹶,未能将价付清。嗣因计算利息及赔偿损失等问题,发生交涉,久未解决。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计欠车价及保险费等,约合银元十七万一千六百九十八元六角八分(26)。
(十)漳厦铁路。本路因路线未完全筑成,营业不振,难以维持,于一九一九年,拟定补救办法,先将全路筑成,并在漳门海滨建造码头,以资水陆联络,遂与茂生洋行订立承造码头合同,包工全价为银元三十八万四千元,除陆续支付外,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计欠本息银元三万七千二百一十元零三分(27)。
(十一)吉长铁路。在本时期中,本路原有改订借款一项,计日金六百五十万元,内容已详西原借款中。在一九二二年时,伪交通部因须拨付烟潍路工用款及协济军政各费,向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商垫日金五十万元,以吉长路利益金为担保,年息九厘五毫。但本路每年必须扩充之工程,向靠余利拨用,尚属不敷。故该款本息未能偿付。一九二五年复经双方商定,将债本改为日金一百万元,除拨还前借之五十万元本息,及另拨还正金银行某项借款本息二十三万元外,余数为协充政费之用。以上共二项(28)。
(十二)道清铁路。在本时期中,本路借款二项。(甲)车辆债款。本路因车辆缺少,收入因之不旺,以致赎路时之借款本息不能维持,曾借用美金三十万元(该款已还清),购买车辆。因仍不敷增加收入之用,于一九一九年又向福公司借款。债额以足敷购置四十吨货车二百辆为度,年息七厘五毫,分十年还清。合同订立以后,先购一百辆,由福公司代付车价英金十二万六千八百三十八镑十八先令七便士,其余一百辆,并未购置。所借车价除陆续支付外,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尚欠本息英金六万五千九百三十七镑十四先令七便士。(乙)清孟枝路垫款。一九一六年,本路曾因借款应付之本息无着,向福公司商议展期,该公司要求展筑自清化起至怀庆之孟县,及自清化经怀庆至平阳二线,讨论多次,经伪交通部允准展筑清孟一段,其清平一段,该公司允从缓议。遂订定清孟枝路合同,计债额英金三十五万镑,年息七厘五毫。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债票尚未发行,所有工程用款,已由该公司陆续垫借,计欠本息英金十万零七千五百九十五镑四先令七便士。以上共二项(29)。
(十三)陇海铁路。在本时期中,本路垫借款共二项:(甲)比公司垫款。本路因路工尚未完成,进款不敷拨付各项借款利息,由比公司临时暂垫。又因陕州至西安一段,工程用款不继,所有外洋料价等款,亦由比公司垫付。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先后共计垫付比金三千二百万法郎,内中二千五百五十万法郎,按一分计息,六百五十万法郎按九厘计息。(按另一记载为比金二千五百万法郎。但又有一项比国借款,契约上为比金七千五百万法郎,银元一千万元,实际上只银元五百万元(30)。)(乙)荷公司垫款。一九二五年本路因工程未完,借款不继,当时应付之借款利息,亦无法拨付,除由比公司及国内各银行垫借外,又商由荷公司垫付英金三万五千镑,按九厘计息。以上共二项。
(十四)中英公司借款。此款本不在各路借款之内,但它的内容,是为各路垫款付息之用。一九一五年十二月伪交通部以各项垫款利息,需款颇巨,遂向中英公司订借规银二百一十万两,年息七厘,以京奉路余利除去京奉、沪杭甬、沪枫三种借款本息外之盈余为担保,其用途为拨付津浦、浦信、宁湘各路借款利息(31)。
此外伪交通部在本时期中,尚有三项借款:(甲)英航务部船租借款。一九一八年伪交通部将没收之德奥敌船,租与英航务部,曾代垫零星款项共计英金一千九百二十二镑十七先令三便士,原应于租金内扣还,嗣因此项船只,改归他机关管理,遂无法偿还。(乙)华比银行短期借款。伪交通部因伪财政部紧急用款及拨还中交等七银行借款本息,一九二三年九月一日,向北京华比银行借入一百七十万元。(丙)华比银行第二次短期借款。一九二四年因伪财政部需款,由伪交通部代向华比银行借用七十万元,以正太路余利三分之一作抵。此三项中,虽有两项系以铁路余利作抵,但并非铁路借款,不过可以证明军阀政府挪用铁路余利,作为抵押,以进行借款。
综括上述各项借款而观,可以证明各路均陷入收支不敷之状态中,甚至机车、枕木、客车、货车、人员开支亦靠借款维持,而且借入之后,东挪西扯,无法归还,以至债款辗转累积。这一切实说明了路政之黑暗与腐化,以及帝国主义掠夺路权的实况。按关于铁路外债的统计表有三,一为贾士毅依据伪交通部经管各项借款说明书所编之简表(32),其中分为三大类:(一)正式发行债票各款,(二)材料债款,(三)各种垫款借款。其三种所欠本息总数,截至一九二五年底止,折合银元,共计五亿二千零九十万七千一百二十一元五角四分。其中只有欠付之本息,没有借款的原额,不能见到铁路外债的全面。二为伪铁道部所编之国有各路外债详表,亦将外币折合银元,截至一九三一年底止,共欠本利九亿七千三百八十七万五千一百六十二元二角七分(33)。其中只有未到期和欠付之本金与息金,亦没有借款之原额。且这两个表中均包括一部分清政府时期未清之铁路外债在内。三为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出版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中所编之帝国主义在中国铁路中的投资表(34),从一八八七年起至一九四六年止,三个时期的划分,也可以一望了然。其中自一九一二年至一九二七年,均为北洋政府的铁路借款,均有原额可查,而且按时间的先后编列。以没有息款,其总数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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