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业的产业特性与功能
保险业与经济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关联。这种内在关联既是谋求两者协调发展的直接依据,也是两者协调发展本身所包含的重要内容。为了弄清保险业与经济之间的内在关联,必须首先从保险业的产业特性和功能谈起。
(一)保险业的产业特性
保险业的产业特性是指保险业作为一个产业所具有的特殊规定性或属性,这些特殊规定性将保险业与其他产业区别开来,并标示着保险业可能的经济社会功能。保险业的产业特性包括保障性、金融性、服务性、公共性和自然垄断性五个方面。其中,保障性和金融性是保险业的两大基本特征。
1.保障性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无论是个人、家庭,或是企业、单位等,在日常活动中总是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意外风险,威胁着各种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险业是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行业,它通过集中众多投保人的保费建立起保险基金,对其中遭遇约定损失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补偿或给付。通常,衡量一种金融产品保障功能的标准有四个(4):一是可靠性,即保障功能能够落实而且有效;二是充分性,即能以小搏大,以有限的资金获得大量的风险保障;三是迅时性,即能以最快的速度获得所需的保障资金;四是匹配性,即保障水平能够随风险种类和损失大小的变化而变化。银行储蓄、债券等金融产品都有一定的保障功能,但它们都只是符合其中的个别标准(如可靠性),在其他标准(尤其是充分性、匹配性)上表现欠佳,很难满足对特定风险保障的需要。保险产品则同时具备了以上四个标准:(1)从可靠性看,寿险保单是法律合同,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是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的;(2)从充分性看,客户在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后,一旦约定的保险条件发生,一般可获得数倍、数十倍甚至更高金额的给付,资金的放大功能十分明显;(3)从迅时性看,在寿险合同生效后,只要约定的保险条件发生,即可获得相应的给付,而且“保多少,领多少”;(4)从匹配性看,保险保障与相应风险如影随形,同步变化,损失大赔付就多,损失小赔付就少。正是因为保险产品同时很好地满足了上述四个标准,所以才把保障看成是它的独特优势和基本功能。保险业是经营保险产品的行业,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在宏观上直接表现为保险业的保障性。保障性是保险业的一个基本特征,它使其在金融体系内与银行、证券、信托等子行业相区别。
2.金融性
一般认为,保险的金融性主要表现在其资金融通方面,由于资金融通是保险业的一项衍生功能,因此,这种观点实际形成了对保险业原本是否具有金融性的置疑。其实,保险作为人们进行风险融资的一种主要手段,保险业的金融性首先体现在“保险是投保人以保险人为金融中介人,以保单为金融资产,运用金融市场机制,相互融通补偿资金,从而使被保险人的资产得到保障的一种特殊金融方式”(5)。保险业的保障性是以风险融资这一金融活动为依托的。保险业的保障功能并不能消除或规避风险事件本身,只是通过投保人事前投保这一风险融资活动,为其在遭遇风险事件后获得经济补偿提供机会,因此,就其保障功能的实现过程而言,保险业的金融性也毋庸置疑。当然,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壮大,其金融性在资金运用以及保单质押、保单贷款等方面也将表现得越来越突出。金融性是保险业的另一基本特征,它使其在服务业体系内与零售、教育等行业相区别。
3.服务性
保险产品具有非物质性,它不同于有形的、实物性的商品,而是建立在保险契约基础上的一种服务承诺。保险业本身并不创造新的财富,只是为社会提供一种风险配置服务。正如马克思所说:“补偿风险的保险费,只是把资本家的损失平均分摊,或者说,更普遍地在整个资本家阶级中分摊。”(6)因此,保险是以可保风险为依托、在投保人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这种收入再分配从本质上讲是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服务。保险业的服务业特性使之在三大产业体系内有别于农业、工业等第一、二产业。
4.公共性
保险业的公共性是其保障性和金融性的延伸。保障性产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在遭遇灾害或事故后,保险公司通过对受损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可以减轻经济社会的波动或震荡,人们购买保险后也会形成一种稳定、平和的心态,这些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作用,从而使保险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公共性。另一方面,金融体系是现代经济社会运行的核心,几乎涉及所有经济单位的资金运转或融通,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是一个国家实现经济安全的基本要求。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直接牵涉到一个国家的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这也使保险业具有了一定的公共性。此外,保险业在化解社会风险、协调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纠纷方面也具有一些特殊的作用和优势,因此具有一定的辅助公共管理职能。保险业的公共性使它有别于经济领域中的其他纯私人性行业。
5.自然垄断性
关于自然垄断,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给出的定义是:“在某些情况下,生产一种商品所使用的技术可以导致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厂商或只有很少几个厂商……单独一个厂商通常是提供电话、水和燃气服务最有效的方式……这种情况被称为自然垄断”(7)。保险业的自然垄断性来自于大数法则。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就是集中众多个体所面临的风险,然后对其中实际遭受损失的少数个体进行补偿。根据大数法则,只有在投保标的数量足够大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够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做出较准确的预测,并据此拟订费率,开展保险经营。由此,承保的同类风险标的数量越大,保险经营的不确定性就越小,经营的误差成本就越低。这意味着,从理论上讲,在一个规模相对有限的市场上,对同一类险种,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保险公司经营,比之由很多家保险公司经营,收益的确定性和经营的稳定性更大。不仅如此,对再保险业务和一些特定险种来说,其自然垄断特征甚至使得只有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承保才是最有效的。保险业的自然垄断性反映的是它的技术特征,这一特征使其与普通的、分散性的竞争性行业相区别。
(二)保险公司的功能:金融中介的角度
保险业是保险公司的集合,保险业的功能源自于保险公司的功能。为充分认识保险业的功能,首先应弄清保险公司的功能。保险公司是一类重要的金融中介,美国最流行的两本金融学教材——米什金的《货币金融学》和托马斯的《货币、银行与金融市场》将保险公司划入契约储蓄类金融机构。在我国,王广谦主编的《金融中介学》将保险公司划为保障类金融中介机构。不管怎么划分,既然都认为保险公司属于一类金融中介,无疑,它就应具有金融中介机构的一些基本功能。
关于金融中介机构的基本功能,不同学者的表述不尽一致,但观点大致相同。如秦国楼认为,金融中介机构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为最终借款人和最终贷款人提供中介服务,即所谓的中介过程(intermediation process),这一中介过程可以衍生出六大职能:支付中介、时态中介、规模中介、信息生产、受托监控与激励、风险中介(8);王广谦、马丽娟从整体和现实的角度,以现代金融中介的性质和承担的经济、社会责任为出发点,把金融中介的基本功能概括为五个方面:便利支付结算、促进资金融通、降低交易成本、改善不对称信息、转移与管理风险(9)。
金融中介的功能是与其性质和作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功能是性质的具体体现,作用是功能发挥的客观效果。虽然各类金融中介的基本性质大致相同,因而其功能也大同小异,但由于不同金融中介的主要业务领域并不相同,其功能也就各有侧重。不仅如此,由于金融中介的功能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存在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此,即使是同类金融中介,在不同时期其各种功能也有强弱之分。就当今情况看,保险公司具有金融中介机构的多数基本功能,如风险转移和管理、资金融通、降低交易成本、信息服务,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具有一些特殊的经济社会功能,如经济补偿、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等。
1.集散风险
转移和管理风险是金融中介机构的主要功能之一。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的风险转移与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这些金融机构在充当融资中介的过程中,为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或资产风险提供服务。它们进行风险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资产的多样化来分散和降低风险;二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在这方面,保险公司有所不同。保险公司的转移和管理风险功能集中体现在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可保风险(主要是纯粹风险)的集中与分散上。在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首先通过收取保险费,分门别类地对各个个体所面临的可保风险进行承保,从而将风险集中到自己身上,然后,再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其中少数个体因偶发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和给付,并起到使实际损失在所有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散的效果。保险公司的集散风险功能强调的是保险事件发生前保险公司的作用。通过保险公司的集散风险功能,不仅可以使各个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有所降低,也使整个社会面临的风险有所降低。
2.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保险公司所独有的一项功能,其他金融中介都不具有该功能或相似的功能。经济补偿功能是指保险公司可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它强调的是保险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的作用。然而,一些保险著作在谈论保险公司的这一职能时,往往区别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在财产保险方面称为补偿损失职能,在人身保险方面称为经济给付职能。之所以作这样的区别,原因就在于人的价值很难用货币来计量,从而认为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而不是进行补偿的保险。实质上,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件后,都存在一个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经济支付的问题,只不过支付的标准或依据有所不同,财产保险补偿的额度不超过损失的实际价值,而人身保险支付的额度是按合同约定的额度执行,因此,本书认为,二者在本质上实际并无多大差别。
3.资金融通
资金融通是保险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谈到银行等融资类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功能,人们容易理解,而谈到保险公司的资金融通功能,却一般都只会联想到保险资金运用。事实上,正如在保险业的金融性中所谈到的,保险公司之所以是一类金融中介,首先就在于它为投保人进行相互风险融资提供了中介服务。投保人的投保过程本身就是一种金融行为,因此,保险公司的资金融通功能,当先表现在它为投保人相互间通过市场机制融通风险资金提供了服务,其次才表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也正因为如此,即使保险公司在未开展资金运用业务时,人们仍将保险公司划入金融类而非其他类机构的类别。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是一种高度独立且能够自我实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业务,而资金运用只是随着竞争的加剧、风险的变化和保险公司对效益及偿付能力要求的提高才显得日渐重要,因此,保险公司资金融通功能最原始的体现仍然在其提供的风险融资服务上。不过,考虑到一般的理解和简化的需要,本书在后面的论述中谈到资金融通功能时,仍是指通过资金运用形成的融通功能。
4.降低交易成本
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中介在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交易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所具有的一项重要功能,这一功能是现代金融中介机构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一个直接原因。对保险公司来说,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具体表现在,保险公司通过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运作,能够降低保险交易的单位成本,从而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更低的保费支出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之所以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原因主要有四个:(1)可通过规模化经营,使更多的人参与到保险经济活动中来,从而使少数人面临的风险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降低投保人的风险融资成本,并使保险交易过程中单位管理支出得以降低;(2)保险公司可通过独有的专业化知识和经验,科学认知各类风险发生的概率和规律,从而使保险经营和交易过程更加符合客观现实;(3)保险公司可通过保险资金运用,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偿付能力,进而反哺于承保业务,降低保险产品的价格;(4)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对投保的个人或企业进行风险监督,促使其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尽可能减少保险事件的发生率及损失程度。
5.信息生产
各类金融中介机构都具有较强的信息生产功能,保险公司作为一类主要与风险打交道的金融中介,其信息生产的功能更加突出。保险公司的信息生产功能是指其可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搜集、获取有关风险和被保险人的比较完整的信息,据此进行审慎承保,规避自身面临的风险,从而降低经营成本,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险公司的信息生产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风险知识的生产。普通消费者对风险的认知是零碎的、肤浅的、模糊的,保险公司则不然,它具有关于常见风险的系统信息,包括风险的类型及风险发生的规律、概率等,对风险的深刻认知是保险公司得以存在的一个基本前提。二是有利于解决逆选择。保险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逆选择问题。逆选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作出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选择,具体表现为对某一风险投保最积极的人往往也是面临该类风险最大的人,且这些人通常还具有隐瞒实际情况的倾向。保险公司可通过对被保险人实际情况的认真考察和甄别,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承保过程中的逆选择问题。三是有助于规避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私下采取措施,在特定条件下增加损失发生的概率和程度,从而放大自身利益的行为。保险公司可通过在保险事件发生后进行认真核查和取证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
(三)保险业功能的理论思辨
保险业的功能是保险公司功能的综合集成和宏观体现。保险公司的功能有两类:一类会形成其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如集散风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等,进而可直接转化为保险业的功能;另一类则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赖以产生和存在的依据中,如降低交易成本功能、信息生产功能等,这类功能并不直接升华为保险业的功能,因此在讨论保险业的功能时也就无需涉及。关于保险业的功能,长期以来存在很多争论,其中,过去曾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观点是,保险业具有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两大功能。关于这两大功能的具体内涵,在保险公司功能里已进行了阐述,在此无需重复展开,下面着重论述近年来最新提出的保险业的另外一种功能——社会管理功能。
2003年,在总结我国保险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10)。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是对传统保险理论的一次重大创新。然而,由于考虑问题的视角不同及其他一些原因,在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提出后,许多人纷纷提出不同看法,甚至出现争议。本书认为,要准确把握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需首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在我国是否存在商业机构履行社会管理功能的制度安排;二是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途径究竟有哪些。
先看第一个问题。提供社会公共管理服务本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但由于政府自身的缺陷,经常导致“政府失灵”,即政府公共管理的低效率与低质量。有鉴于此,20世纪60~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开始在公共管理的一些领域或环节引入市场机制,推行政府公共管理与服务的市场化,目前这种公共管理的制度变迁已波及到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社会管理领域也存在严重的“政府失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一些由政府运作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也逐步引入市场机制。为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特别是为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几年前我国又加快了政府职能的转变,部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被逐步剥离出来,转由商业机构、民间机构和中介组织承担。而且,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不断向纵深推进,商业机构承担社会管理功能的制度条件还将变得更为宽松。
再看第二个问题。“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机关或授权部门,依据一定的规则,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所进行的干预、调节、控制等行为。”(11)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维持社会秩序,保证人身安全和私人财产安全的职能;确保社会公平分配的职能;环境保护的职能;社会保障的职能;等等。据此,我们不难判断,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有着丰富的内涵,其发挥途径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保险业可在稳定社会秩序上发挥独特作用,这表现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主要环节,特别是在发生自然灾害和社会危难时最为明显;(2)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通过市场机制提供保障的制度安排,可与政府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相互补充,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人身、财产等多方面的保险保障,造就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氛围;(3)保险业用汇集起来的多数投保人的保费弥补少数投保人发生的较大的保险损失,具有调节分配关系的作用,有助于缓解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4)保险公司可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并采取措施督促客户防范风险,从而起到监督危险、防灾减损、维护社会既有资源的作用;(5)在发生某些保险(如车辆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经由业已建立的保险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机构,起到处理纠纷、协调关系的作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我国目前已具备保险业履行社会管理功能的制度条件,也存在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现实途径,因此,可以说,保险业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这里,需特别指出的是,社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管理主要包括社会领域;广义的社会管理不仅包括社会领域,也平行涵盖了经济领域。谈论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本书认为应是指狭义的社会管理功能,而不是广义的社会管理功能。广义的社会管理功能内容太泛,并使社会管理功能成为囊括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及相关正外部性在内的“超功能”,这容易造成功能间的过多交叉,不利于明晰界定保险业的三大功能。
在讨论保险公司和保险业的功能时,应特别注意与保险产品的功能相区别。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谈到保险,人们可作多种理解,既可理解为一种具有保障功能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也可理解为一个行业或产业(即保险业),还可理解为一种为特定风险提供保障的商业制度。不同的保险学教科书也因此对保险有不同的界定,如认为保险是指一种“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12),或认为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所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13)尽管如此,在很多场合,人们对此并不需要进行区分,因为人们很容易辨别这一称谓后面所蕴藏的具体含义。然而,在一些特定的场合,如人们进行功能分析时,就必须对其具体含义进行界定,否则,就会引起一些思路上的混乱。在2003年底、2004年初全国性的关于现代保险功能大讨论中,有许多人就潜意识地将产品层面上的“保险”与产业层面上的“保险”混在了一起,以致难以对一些关键问题予以很好的理解。从最基本的含义上讲,保险是一种金融产品或工具,是市场上可供选择的一种风险融资技术或转移手段,它包括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险种大类及许多具体的险种,而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产业或行业,它以经营保险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为主,由诸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所组成。保险业与产品意义上的“保险”密不可分,但并非就是同一个事物,既非同一事物,对其功能的界定就应有所区分,否则,就难免引起疑虑。
从保险产品的演变历史看,现代保险产品的功能应定位于保障、储蓄和投资。其中,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也即职能,储蓄功能和投资功能是保险产品的衍生功能而非职能。人们之所以购买保险,主要是因为它能够满足对特定风险的保障需求。财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人身保险产品的功能有所不同。财产保险产品的功能主要是对特定风险的保障功能,但人身保险产品的功能却较为多样化,有的险种只具有保障一种功能,有的险种则兼具保障、储蓄或保障、投资两项功能,乃至同时具有三项功能。
2003年,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首次提出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不难理解,这里的“现代保险”实质上指的是产业或行业层面的“保险”,而非产品层面的“保险”。区分保险业与保险产品的不同含义和功能,对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把社会管理看做是保险产品的功能,看成是内化在保险产品内部的一种客观的成分,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淡化甚至忽视对保险公司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要求,然而,如果离开对保险公司的内在要求和保险公司的主观努力,“现代保险”所谓的社会管理功能就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句空话,这也许正是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一再强调中国保险业要有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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