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保险的概念
(一)商业保险的定义
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和自愿保险。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这里,对商业保险的定义采用了“二元说”的表达方式,之所以如此,因为商业保险合同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当代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寿险,储蓄已是主要因素,保险基金已被看作一种金融资产,储蓄的兑付不是赔付,所以用了“给付”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第二条给保险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我国的保险法的性质是一部“商业保险法”。
(二)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商业保险是一种盈利性保险,是当代保险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本书研究的对象。
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如下:
1.专业经营机构。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专业经营机构的主要形态,它是保险供给主体。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规定着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签订保险合同是法律行为,经过投保人要约,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就是法律事实。由于保险活动不是即时结清的买卖行为,所以,保险活动一般采用书面协议的形式,并由专门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法加以规范和调整。
3.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亦即保险人承保的对象)必须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对投保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不能为保险行为,已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4.大数法则。概率论是从数量的角度来研究随机现象,并从中获得这些随机现象所服从的规律。因此,商业保险的险种都要求具有大量的标的,使风险损失率符合概率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费率的开价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商业保险的经营才有科学的依据。
5.保险资金。保险资金主要由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实收资本和历年的以收抵支后的盈余构成,它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商业保险活动如果没有相应规模的保险资金是不可能保证风险转嫁的可靠性的,同时保险资金构成金融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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