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作保险不具有商品属性,商品保险就具有商品属性,因为前者不具有交换关系,而后者则具有交换关系。危险的存在和发生构成了对生产过程和生产秩序的威胁和破坏,保险补偿是为了及时恢复正常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秩序,保险是以危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保险不可能是劳动产品。这种观点是从保险的性质来否定保险劳务商品说。
三、保险非商品说
保险非商品说指的是否定保险商品说。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保险是商品,那么保险本质属性便是商品无疑,是不是这样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保险既然是商品,它的属性是商品,就等于商品的属性就是商品一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10]。这种批评的逻辑方法有失斟酌,因为物的本质属性与该物的商品属性是两个不同的讨论范畴。合作保险不具有商品属性,商品保险就具有商品属性,因为前者不具有交换关系,而后者则具有交换关系。
又如:“给保险与服务盲目划等号,也是欠妥的,若将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展业、理赔等视为提供服务倒还可以说得过去,而将保险这样一个大范畴笼统地说成是一种服务,就显得勉强。”[11]这是否定保险劳务商品说的观点。
再如:保险是对经济损失补偿的平均分担。危险的存在和发生构成了对生产过程和生产秩序的威胁和破坏,保险补偿是为了及时恢复正常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秩序,保险是以危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保险不可能是劳动产品。这种观点是从保险的性质来否定保险劳务商品说。
还有从保险的社会功能来否定保险商品说的。认为:保险的商品性经营将导致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营,这将损害保险的社会功能。但是,即使保险不是商品,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也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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