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后备基金的四种形式
(一)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
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是由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对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的,并且是由国家管理和支配的实物形态或货币形态的后备基金,也称国家后备基金,包括国家长期战略物资储备和财政预算总预备费。国家长期战略物资储备是积累性基金,但不同于扩大再生产积累。财政预算总预备费是中央和地方的一种机动财力,当年提留,当年使用,没有积累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当年没有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支出,其节余可用于追加当年各项财政支出。如果当年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支出不够,则可临时动用长期战略物资储备。
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例如:在公元前2500年的巴比伦,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向其所辖境内的居民征收赋金,以备救济火灾及其他灾害损失之用。公元前1000年,以色列所罗门王对国民中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以此补偿遭遇海难者的损失。
在我国古代时期,历来设有官办的常平仓、义仓或社仓等,用于灾年平出或赈济。公元前54年,“汉宣帝……设常平仓于边郡”,谷贱时增价而籴,谷贵时减价而籴;公元585年,隋文帝开皇五年设义仓,在收获时向民户征粮积储,以备荒年放赈。因设在里社,由当地人管理,亦名“社仓”。公元596年,隋文帝开皇十六年,定社仓法,“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明世宗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社仓法中规定:“但遇荒年,上户不足者量贷,半年照数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复还仓。”我国古代社仓制度中的这种区别对待、抽肥补瘦的后备思想值得称道。
(二)互助形式的后备基金
互助形式的后备基金,即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以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方式建立起的一种后备基金。这种互助形式的后备基金曾存在于古今各种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之中。如古埃及建造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组织,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中世纪的工匠行会、商人行会、宗教行会、村落行会等各种行会。
(三)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
简称“保险基金”,是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基金。
(四)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
简称“自保后备”,是由各企业或经济组织为保证经营过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设立的弥补损失的一种后备基金,有货币形态和实物形态两种。居民个人储蓄后备和农民家庭实物储备也属于自保后备。
自保后备具有低成本、自主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但单纯依赖这种基金来应付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不科学的,因为:(1)积累规模受企业自身财力的限制,不足以应付较大灾害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所以,一般只能适用于小额损失补偿。(2)如建立一笔足以应付企业面临的全部风险损失的后备基金,一方面会影响企业资金的循环周转,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大量处于备用状态的后备基金对于企业风险财务处理的机会成本则是不经济的。这项基金如果参与生产周转,补偿则失去保证。(3)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个别企业在微观上无法把握其规律,使这种基金不能体现大数法则,从而失去科学性和稳定性。因此,企业总是将超过一定规模的风险损失以各种方式转嫁出去,其中最重要的转嫁方式是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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