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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品价格的概念及特点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商品价格的单位往往用“每百元保额保费若干元”或“每千元保额保费若干元”表示。以上两方面的因素,使得很多人产生,保险交易是非等价而是对价关系的误解。这种误解已经并还将造成保险商品销售的困难。保险商品价格的另一特点是它的预估性。因为保险承保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损害责任。

一、保险商品价格的概念及特点

保险商品价格又叫保险商品费率,简称费率。是单位时间单位保险商品量——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要科学制定保险商品价格,必须首先了解保险商品价格的特点。

保险商品价格的单位往往用“每百元保额保费若干元”或“每千元保额保费若干元”表示。由于保额与保费的单位均是货币单位——元,上下消元,只须用诸如3%等无单位的量直接表示。

由于保险商品量——保险金额的计量符号,与保险费的计量符号都取“元”(大多数商品的商品量与购买商品所付代价的单位不一致,多用个、杯、支等非货币单位表示),以及保险商品消费的二重性(包括观念消费——获得安全感,有形物品消费——获得补偿与保险金给付),且绝大部分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限内是不会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即没有享受有形物品消费。以上两方面的因素,使得很多人产生,保险交易是非等价而是对价关系的误解。传统保险学解释的保险对价关系为:从微观角度,即单个投保方,其所交保险费与所获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是不相等的;但从宏观角度来看,全体投保方所交纯保险费总额,应与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给付总额总是相等的。这种不等与相等的对立统一关系即所谓“对价关系”。这种误解已经并还将造成保险商品销售的困难。

如果我们深入分析,价格为50元一枝的钢笔,1.5元一斤的大米,均是等价的,为什么火灾保险以5元保费购买1000元保额就不是等价的呢?再想想,保险消费中观念上的消费,也如同享受星级宾馆服务等无形消费一样,尽管没有看得见的物质回报,但同样要支付报酬,且没有人抱怨这不是等价交换。仅将保险费与所获赔款、给付额比较,而没有包括保险观念上的消费代价,自然觉得不是等价交换了。所以,若将无形保险观念消费与有形物品消费加总起来,则不论是从单个被保险人角度或是从保险人对应全体被保险人角度,保险商品交换永远遵循所有商品交换都应遵守的等价交换的原则。

保险商品价格的另一特点是它的预估性。因为保险承保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损害责任。一般企业根据商品生产已发生成本作为其制定价格的主要依据,即成本发生在前,价格据成本计算,价格测算较为可靠、准确,不存在多大的定价风险。保险价格则不然。保险价格的确定先于保险商品成本的发生,且保险成本随承保危险的随机性、不确定性而上下波动,而且振幅可能很大,未来发生的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保险成本要提早到订约时或订约前预测,将使所预估的成本价格与未来发生的实际成本有着极大的差别,因而保险商品的预估性使保险商品价格确定增加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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