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监管的目标
保险市场的行政监管机关是政府管理部门。政府之所以要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其基本的原因在于在保险市场的运行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影响保险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政府监管的目的就在于校正市场失灵,实现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并确保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政府监管保险市场的目标大致有:
(一)确保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偿付债务的能力,换言之,就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能力。在财务报表上,它等于保险人的资产减去负债的余额。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本质上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负债,并不是保险人的资产,然而,保险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不高,或者保险人为谋求最大经济受益而对保险基金的运用不当等,都可能导致保险人没有足够的承担保险责任的能力。一旦保险人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基本权益就可能遭受损害。这势必影响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导致保险市场发生震荡,甚至直接危及社会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因此,确保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是政府监管的首要目标。世界各国为了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大多立法规定了保险人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
(二)防止保险诈骗
保险尽管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的,少额保费与保险事件发生的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之间的巨大差异,为个别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活动提供了空间。保险诈骗指利用保险活动进行不当得利的行为。保险诈骗既可能因投保人的道德原因引起,也可能因保险人的原因诱发。
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不当得利,除保险人应当注意投保人的审查外,主要依靠保险利益原则所决定的补偿原则等予以防范。而保险人的诈骗活动则主要源于没有基本的偿付能力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无论是投保人的诈骗活动,还是保险人的诈骗活动,都会给保险市场导致不良的社会经济后果。因此,政府必然把防止保险市场上的保险诈骗活动作为监管的目标。
(三)维护保险市场公正的市场竞争条件
保险市场是竞争性市场,公平的市场竞争,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公平竞争条件的含义不仅指保险市场费率的公平性,还包括保险人的税收待遇、展业条件、市场准入条件等其他与保险市场竞争有关的条件。保险市场竞争,从争取保险费收入来看,主要体现在市场费率的竞争。公平、合理的市场费率,一是有利于促进保险人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二是有利于投保人的保费负担合理;三是有利于保险市场的社会监督。因此,费率是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且保险人的税收待遇、市场进入条件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保险人的竞争能力和市场活动的空间,这些市场条件都会通过不同的渠道在市场竞争费率中得到反映,因此,尽管政府监管市场活动的内容有方方面面,但是,对市场费率的监管是政府监管的首要任务。同时,费率监管也是政府日常监管的重点和核心。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市场费率纳入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
(四)弥补行业自律的不足
国外保险业都有相应的同业公会等自律组织,同业组织对保险公司所使用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相互监督和协调。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涉及保险业的方方面面,如费率、合同条款等。然而,同业组织的建立、加入等以自愿为准则,不得强制。其管理也就不具强制性。同时,同业组织的设立目的是以行业利益为出发点的,因此,不可能以被保险人等的利益为己任,因此,这必然要求权力机关对其进行管理以弥补行业自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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