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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来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孟某上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实践合同,由于孟某没有履行保险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胜诉。从该法来看,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在孟某违反交付保险费约定达一个月之后,依法行使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废,并书面通知了孟某。

专栏5—1 从一个案例来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996年11月13日,个体户孟某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万元,但当时孟某没有现金,就通过其亲属赵某(保险公司员工)协商,给保险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据,并保证回去后将此款及时交纳,经办人赵某当时就在欠据上注明“此保费在1996年11月25日以前交纳保险合同有效,过期不交保单作废”,同时给孟某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款凭证。事后,孟某并没有在约定期内交纳保险费。1996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废,并于当日书面通知了孟某,并让其将作废保单退回,孟某一直以保单被车带走为由迟迟不退还作废保单。1997年3月,孟某发生保险事故,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单作废为由拒绝赔付。孟某上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实践合同,由于孟某没有履行保险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胜诉。一审判决后,孟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孟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且不能证明欠据中的约定交款期限是在孟某同意的情况下填写的,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终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检察院提出申述,检察院及时审查了相关材料,向当地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建议中级法院对判决暂缓执行。1999年10月21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0年8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再次开庭,经过审理认为,投保人实际交纳保险费的行为,才是实际履行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因此,撤销了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并且每次判决理由各不相同,足见其争议之大。尽管结果尚且公正,但再审判决理由与一审、二审判决理由一样,均有可议之处。

首先,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正好说明了不仅理论界,而且司法实务界对保险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存在争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从该法来看,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显而易见,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更说明了保险合同成立在交付保险费之前。

其次,二审法院认为,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一定成立,这也是值得商榷的。尽管本案保险合同因孟某和保险公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根据第四章的专栏我们可以得知,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以签发保险单为成立要件,也不能以保险单已签发来推论保险合同成立。

最后,再审法院认为,投保人实际交纳保险费的行为,才是实际履行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实际上也是将保险费缴付认定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此条款的情况下,犯了与一审法院一样的错误,理由如上。

既然各审法院判决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错误,那么本案到底应如何处理呢?

基于本案事实,笔者认为:

1.本案合同已经成立。孟某与保险公司就投保事宜已经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尽管孟某当时未交纳保险费,但经保险公司员工同意,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保费欠据,可以得出双方已就缓交保险费事宜达成一致,并不影响本案保险合同的成立。

2.欠据上注明的约定并没有将交付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或保险责任的条件。该欠据上注明的约定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就缓交保险费及到期未交保险费的后果的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孟某没有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将解除保险合同而终止其效力。这与保险条款的有关约定也是一致的。

3.本案保险合同已生效。本案保险合同显然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同时,本案当事人也没有将交付保险费约定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没有约定其他的生效要件,因此,保险合同已于成立的次日零时生效。

4.本案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已被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公司在孟某违反交付保险费约定达一个月之后,依法行使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废,并书面通知了孟某。因此,保险合同已于1996年12月25日依法解除。尽管孟某一直持有作废保单,但该保单已没有真实有效的法律基础,成为一纸空文。

综上所述,本案合理的处理结论是:本案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符合生效要件,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投保人违反约定未交付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因保险人依法解除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保险合同已解除,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资料来源:根据《保险研究》2006年第2期文章《保险合同成立生效辨析》内容整理改写。

关键词

保险合同 订立 成立 生效 履行 变更 解除 终止 争议处理 解释原则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李继雄.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2.吴小平.保险原理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毛为民等.中国公民法律援助手册:保险篇.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4.许谨良.保险学原理.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5.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陈朝先.保险学.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思考题

1.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2.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履行中的义务有哪些?保险人的义务有哪些?

3.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几种情况?

4.保险合同的解除形式有几种?分别是什么?

5.简述保险合同的终止情形。

6.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有几种方式?请分别说明。

7.简要说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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