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产保险费率厘定和准备金
一、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两部分构成。与此相应,保险费率也分为纯费率和附加费率。财产保险的纯费率是通过计算保额损失率加均方差的方式计算而得,而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一)确定纯费率
纯费率是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用NP表示。它是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NP=AL+mσ
其中:NP为纯费率,AL为平均保额损失率,σ为标准差,m为倍数。
1.计算保额损失率
保额损失率是赔偿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在时间上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只有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才比较稳定,因此纯费率的计算应当取一个较长的时期的数据,通常不少于5年。若知各年的保额损失率,则可计算平均保额损失率,公式如下:
其中:Li为第i年保险赔偿金额,Si为第i年保险金额,n为统计年数。
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通常各年度实际保额损失率与平均保额损失率并不相等,特别是某些年度发生巨灾损失,引起实际保额损失率远远高于平均保额损失率,这会严重影响保险业的财务稳定性。因此,保险人要在平均保额损失率的基础上加上一个使其经营更加稳定的比率,通常,我们用标准差来表示。
2.计算标准差
这里的标准差是指各年度实际保额损失率与平均保额损失率离差平方和平均数的平方根,它反映各年度实际保额损失率与平均保额损失率偏差的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Xi为第i年实际保额损失率。
标准差提供的并不是实际保额损失率对平均保额损失率变动的绝对界限,而是一个具有一定可能程度的数量界限。对保险人来说,实际保额损失率低于平均保额损失率,只会加强而不会损害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所以,这种情况可以不予考虑。我们仅考虑相反的情况。通常,理论上讲,无论什么保险,只要在纯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倍的标准差就能够充分保障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但加得过多会使投保人难以负担,因而需具体到各类险种。通常,若是损失率比较稳定的险种,如火灾保险,可在平均保额损失率的基础上附加1个标准差;若是损失率不够稳定的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等,可在平均保额损失率的基础上附加2个标准差;而对于损失率很不稳定的高风险险种,如卫星保险,需在平均保额损失率的基础上附加3个标准差。
纯费率(NP)=平均保额损失率(AL)+标准差的倍数(mσ)
(二)确定附加费率
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附加费率由费用率、营业税率和利润率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附加保费与纯保费的比率为一个百分比。
二、财产保险的责任准备金
财产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保险公司所收取的纯保费,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利润,其中绝大部分都会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作为保险金赔付给被保险人。因此,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承诺,保险公司必须提存各种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由于保险公司所提存的准备金与保险责任相关,所以称为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简称赔款准备金)。此外,还有总准备金等。这里主要介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财产保险人法定准备金的一种,是保险人为未到期的保险责任所提留的准备金。由于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数期限为一年,当年签发的保单不可能都从1月1日起生效,12月31日期满。换句话说,除了当年第一天签发的保单外,其余保单均不能在当年内到期,而要转入第二年。因此,有一部分保单的保险期限必然横跨两个年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需要从当年所征收的承保保费中留出一部分来,用于下一个会计年度保险责任的履行,这一部分保费就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最原始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留方法是,先计算出每份保单的未到期责任,按未到期责任的比重,求出应提留的准备金。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工作量大,不易做到。目前采用的方法是近似计算,有以下三种方法:
1.年平均估算法
这种计算方法适用于一年中保费收入较稳定的保险公司。假定每年中的所有保单是在365天中逐日均匀开立的,即每天开立的保单数量及保险金额大体相等,每天收取的保险费数额也差不多,这样,一年的保单在当年还有50%的有效部分未到期,则应提存有效保单保费的50%作为准备金。其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年自留保险费总额×50%
若以A表示某年度的自留保险费;P表示某年度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则
P=A×50%
该方法计算简便,但不很准确,尤其在自留保险费在全年分布很不均匀的条件下,会失去其使用的价值。
2.月平均估算法
该方法假定一个月内所有承保的保险单是30天内逐日开出的,且保单数量、保额、保费大体均匀,则对一年期保单来说,出立保单的当月已到期责任为1/24,23/24的保费则是未到期责任,以后每过一个月,已到期责任增加2/24,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减少2/24,所以,到年末,1月份开出的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保费的1/24,2月份是3/24,其余类推,到12月份的保单则提取到23/24。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An为某月的自留保险费,Pn为某月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n为月份,n=1,2,3,4,…,12,(2n-1)/24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间系数,则全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P=P1+P2+…+P12
这种方法比年平均估算法精确,适用于每月内开出保单份数与保额大致相同而各月之间差异较大的业务。
3.日平均估算法
日平均估算法是根据有效保险单的天数和未到期天数来计算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An为某日的自留保险费,Pn为某日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n=1,2,…,365,(2n-1)/730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间系数,则全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P=P1+P2+…+P365
显然,该方法较月平均估算法更精确,但计算工作量非常大。故常采用简化的近似计算公式: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障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二)赔款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也是财产保险人的一种法定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赔案应付而未付赔款,在当年收入的保费中提存的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赔案中总有一部分未能在当年结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被保险人已经提出索赔,但保险人尚未进行调查核实而不能确定是否赔偿;索赔成立,但赔款金额需要进一步核实、确定;保险人已查勘定损并确定赔款金额,但与被保险人在赔款的金额方面存在分歧,有待进一步协商或发生诉讼尚未结案等。这类赔案称为未决赔案。(2)保险人对索赔条件已经认可,应赔付金额也已经理算完毕,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款项。这类赔案称为已决未付赔案。(3)保险事故是在年内发生的,但索赔要到下一年才可能提出。这类赔案称为已发生未报告赔案。
赔款准备金的提留通常采取3种不同的方法:
1.逐案估算法。此方法适合于索赔金额比较确定的业务,或索赔金额较大的业务。主要通过逐个估算,最后汇总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总额。
2.平均值法。此方法是指根据公司以往的损失数据计算出各类赔付案件的平均值,并根据其变动趋势对其加以适当调整,再乘以未决赔款案件数,得出应提赔款准备金数额。
3.赔付率法。此方法以历史上的赔付率为计算依据。其原理是:首先以赔付率来估算最终总的赔款数额,再从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理赔费用,余下的即是应提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总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应付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测的巨灾或巨额赔款而提留的一种法定财产准备金,它主要用于巨灾风险的赔付,因而又被称为巨灾风险准备金或特别风险准备金。同其他准备金相比,总准备金的特点是:按年积累,逐渐提存,达到一定规模后,可停止提存。总准备金提留的必要数量取决于各种因素。例如:保险的业务规模、业务种类和性质,财产损失率状况,以及再保险机制对灾害风险的化解能力等。
提留总准备金并使它的积累达到适度规模,有助于保险公司发展的良性循环,对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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