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常见财产保险险种简介
财产保险的经营种类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具体险种的名称也因历史、习惯和命名的角度而千差万别。比如,依照风险发生地点的特征命名,有了海上保险或水险;根据风险事故的特征命名,产生了火险、洪水险、地震险;以保险标的物命名,有了机动车辆险、机器损坏险、船舶险、玻璃险等等;以社会行为命名又有盗窃险、雇主责任险、忠诚险、保证险等。
财产保险的经营种类没有统一的划分办法,各国的差异很大。我国的财产保险是在世界产险业相当发达的背景下恢复成长起来的。借鉴国际上成熟险种的标准化内容,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将财产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即我国产险业已开办的常见险种。
一、财产损失保险
(一)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
它承保企业单位和家庭个人的各类财产,在陆地上因火灾、爆炸、雷电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简称火险。火灾是财产最主要的危险,传统的火险保单,主要承保因火灾、闪电雷击、爆炸等风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随着保单内容的发展,火险保单承保的风险范围不断扩展,但习惯上仍然延用传统的名称,实际上是一种普通财产保险。目前,我国经营3个火险险种:企业财产保险(将在第十一章详细介绍)、家庭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等。分别承保企业单位,个人家庭和境内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居民以及需要使用外币的各种财产。
(二)货物运输保险
它承保水、陆、空运输过程中承运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国内(水路、公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海洋运输保险和邮包保险等。
(三)运输工具保险
主要有:1.机动车辆保险(将在第十二章详细介绍),也称汽车保险,即承保机动车辆的物质损失及其对第三者造成的责任损失。车辆损失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运输工具和民事责任相结合的保险。
2.船舶险,即承保船舶和船舶碰撞责任产生的损失。
3.航空保险,即承保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机身险,承保飞机飞行时本身的损失。(2)第三者责任险,承保飞机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3)旅客责任险,承保承运飞机所载旅客和行李,在飞机上或在上下飞机时,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行李丢失、损坏、延迟送达的损失。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往往扩展到责任保险的范围。
(四)海洋运输保险
海洋运输保险简称海上保险,即承保海洋这一特殊空间中的各种财产,包括船舶、承运货物以及相关利益的损失。包括: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这是海洋保险最主要的种类。承保海运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具体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2.(远洋)船舶险。它承保远洋船舶本身的船壳和机器,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如运费,以及船舶所有人法律赔偿责任等损失。新发展的险别有:(1)集装箱保险,即承保集装箱在海轮、船舶或飞机上所发生的损失。(2)船舶战争险,即承保海上发生战争时所造成的船体损失。(3)船舶建造险,即承保船舶建造过程中,从原材料运至建造工地时起至船舶建成下水期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设备故障、设计错误、潜在缺陷、清除残骸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有关费用。对于船舶建造工程造成的损失和有关费用,包括对第三者船、货、码头建筑物等财产的赔偿责任,是船舶险向工程保险领域的延伸。
3.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它承保海上石油开发作业过程中的有关风险损失。由于技术性强,投资高,风险种类繁多,风险损失程度大,因此,具体的险别种类较多,具有综合性保险的特征。因为活动地点在海上,随着海上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展,此类风险列入海上保险的范围。实践中包括:移动性钻探设备保险、平台钻井机保险、控制井喷费用保险、溢油污染及费用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各种作业船舶保险、租金保险、重钻费用保险、战争风险保险、油田建设工程保险、平台保险和油管保险等。
(五)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指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林业等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具体可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大牲畜保险、农畜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等。
(六)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对建筑、安装工程及其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赔偿的保险。主要险别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它承保土木建筑工程由于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2.安装工程一切险。它承保机器设备安装过程中由于突发事故及安装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机器损坏险。它承保机器因设计制造和安装错误、工人和技术人员操作失误以及离心力引起的断裂、锅炉缺水等造成的损失。
除上述险类外,还有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特种工业保险(例如,核能装置一切险、采石工业保险)等。
二、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经济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因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将在第十三章详细介绍。
三、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证保险将在第十三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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