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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概述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机动车辆保险是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机动车辆保险在绝大多数国家均由任意保险发展到强制保险,从以过失责任为基础转变为以绝对责任或无过失责任为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基础。由于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在各国非寿险中,机动车辆保险均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与承保率相对于其他财产保险是很高的。

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概述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定义、分类和发展

机动车辆保险是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这里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在各国非寿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不仅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主要险种,也是整个非寿险业务的主要来源。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也是财产保险业务的第一大险种,机动车辆保险占整个财产保险(简称财险)业务的60%以上(以北京财险市场为例,2005年北京财险市场机动车辆保险实现保费48.0亿元,占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的70%[1])。

各国开办的机动车辆保险(国外一般称为汽车保险)品种繁多,千差万别,保险分类也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各国比较通行的分类方法有两种,即按车辆使用性质和责任范围分类,而且往往把两者结合起来同时使用。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在2006年3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以前,通常分为基本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险。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实施,这一划分方法具有一定局限性,因此我们将机动车辆保险首先划分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又可以分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他基本险和附加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而诞生的。世界上最早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是1895年由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签发的,保费为10~100英镑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当时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机动车辆保险在绝大多数国家均由任意保险发展到强制保险,从以过失责任为基础转变为以绝对责任或无过失责任为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基础。这种改进不仅确保了车辆所有人在肇事后具有相当的偿付力,而且受害人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由于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在各国非寿险中,机动车辆保险均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财产保险业务中的第一大险种,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市场的扩容以及家庭小汽车的普及成为必然的趋势,机动车辆保险的前景非常广阔。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保险标的出险概率较高

汽车是陆地上的主要交通工具。它总是载着人或货物不断地从一个地方开往另一个地方,很容易发生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于车辆数量的迅速增加,而一些地区的交通设施及管理水平跟不上车辆的发展速度,再加上驾驶员的疏忽、过失等人为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汽车出险概率较高。

(二)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我国各地机动车辆的存量和增量都很大,而且还会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增长,数以千万辆计的机动车辆构成了业务量极大的保险市场;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的强制性保险使得这一市场能够得到充分发掘。因此,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与承保率相对于其他财产保险是很高的。

(三)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为了有利于促使被保险人注意维护、养护汽车,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并督促驾驶员注意安全行车,以减少事故的发生,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上一般规定:根据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第二年续保时可以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受无赔款优待。以上两项规定,虽然分别是对被保险人的惩罚和优待,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

(四)机动车辆损失赔偿的特殊性

在机动车辆保险单有效的保险期限内,无论发生一次还是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辆损失索赔,只要保险人核定的赔偿额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限结束,以致会在一份保险单项下出现多次赔偿额的累积高于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的情况。但是,只要一次事故的赔偿额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则保险责任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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