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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风险点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了信用保险,无论在何种交易中出现信用危机,均由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我国目前开办的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货物是全部或部分本国生产制造的产品,除了另有约定以外,非本国产品和转口货物不予承保。出口信用保险损失赔偿之后,被保险人负有协同保险人向海外义务人追讨未清偿债务的责任。

第二节 信用保险概述

一、信用保险的概念

在经济学中,信用是指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如货币借贷、商品赊销、货款的预付和实物的租赁等经济行为:债权人用协议或契约的方式赊销商品或贷出货币,债务人则按协议规定的日期支付欠款或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信用保险是在商品经济中,由于债务人信用危机的出现导致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利益而采取的一种保险手段。由于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一种无形的信用风险,而不是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有形损失,因而关键在于保险人事先必须对被保险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确有把握才能承保,如同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必须严格审查后才能贷款一样。但要准确、完整的掌握客户资信情况较为困难,尤其在出口信用中,客户通常是跨国企业,这给信用保险风险的评估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信用保险的作用

信用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发展。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必然要考虑贷款的安全性,即能否按期收回贷款的问题。企业投保了信用保险以后,就可以将保单作为一种保证手段抵押给贷款银行,通过向贷款银行转让保险赔款,要求保险人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等方式,使银行得到收回贷款的可靠保证,解除银行发放贷款的后顾之忧。可见,信用保险的介入,使企业较容易得到银行贷款,这对于缓解企业资金短缺、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均有保障作用。

2.有利于促进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在商品交易中,当事人能否按时履行供货合同,销售货款能否按期收回,一般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商品的转移又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及消费者有着连锁关系。一旦商品交易中的一道环节出现信用危机,不仅会造成债权人自身的损失,而且常常会引起连锁反应,使商品交易关系中断,最终阻滞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有了信用保险,无论在何种交易中出现信用危机,均由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因此,即使一道环节出了问题,也能及时得到弥补。

3.有利于促进出口创汇。外贸出口面向的是国际市场,风险大,竞争激烈,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出口企业就会陷入困境,进而影响市场开拓和国际竞争力。如果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当被保险人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不能从买方收回货款或合同无法执行时,他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的经济核算和开拓国际市场,最终促使其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

三、信用保险的分类

从信用保险的业务内容看,它一般分为国内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三类。其中,国内商业信用保险承保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时,卖方因买方不能如期偿还全部或部分货款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目前许多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办此业务,以支持和促进其国内贸易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投资保险承保本国投资者在外国投资期间因政治原因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我国目前开办的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

(一)国内信用保险

国内信用保险亦称商业信用保险。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为避免另一方当事人的信用风险,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商业信用保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证人的商业信用,这种商业信用的实际内容通过列明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保险金额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合同的标的价值来确定。如果被保证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首先向权利人履行赔偿责任,同时自动取得向被保证人进行代位求偿的权利。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只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

(二)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方(卖方)出口过程中的收汇风险为承保标的的保险。在出口贸易中,绝大多数的出口货款是以信用证和托收等国际结算方式结汇收汇的,出口商会面临各种收汇风险。出口收汇风险一般归结为两种:一种是商业风险或买方风险,这是因买方违约造成的收汇风险,例如买方拒收货物、拖欠货款、破产等。二是政治风险或国家风险,这是买方无法控制的各种政治因素导致的付汇风险,例如战争动乱引起的两国敌对行为、买方国家的外贸和外汇管制政策变化、限制或者禁止货币兑换、取消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等。当出口商由于商业和政治风险面临收汇损失时,出口信用保险对买方违约给出口商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赔偿,这对于促进一国的出口贸易具有重要意义,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根据出口贸易的特点,我国开办有三种不同的出口信用保险。(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适用于持续性出口的消费性货物和信用期180天以内的短期信用贸易。(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资本性货物,信用期为180天以上至5~8年的中长期信用贸易。(3)特约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某些资信可取的客户特殊临时的出口贸易保障需要。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货物是全部或部分本国生产制造的产品,除了另有约定以外,非本国产品和转口货物不予承保。出口信用保险要求被保险人资信良好,具有相当的出口经验和管理水平,并且具有健全的财务账册。此外,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赔偿限额,限额以外的损失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赔偿限额以比例方式确定,一般定为损失的90%或95%,具体合同的赔偿比例要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记录确定。出口信用保险损失赔偿之后,被保险人负有协同保险人向海外义务人追讨未清偿债务的责任。债务追偿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一个重要的后续环节。

(三)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这是对跨国投资中,投资人在投资期间因投资国家的政治性原因而发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从广泛意义上考虑,投资保险的承保对象,可以是本国对外国的投资风险,也可以是外商对本国的投资风险。投资保险对于促进国际资本流动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增加国际资本的输入,往往开办属于保证保险的投资保险。我国为了吸引外资,于1979年起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投资保险业务,对因为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叛乱、罢工和暴动,对不是由于故意违法和不履行合同而导致的政府征用没收,以及因政府外汇管理制度变化不能及时汇出外汇引起的投资损失提供保障。这一险种对消除外商投资的风险顾虑、吸引外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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