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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人和客体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享有保险金的同时,应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行为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作为独立的保险服务机构,保险公估人对因自身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保险合同关系,并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由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重大,其经营好坏不仅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故各国法律对保险组织的形式和经营资格都有严格规定,保险人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

2.投保人(Applicant)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他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3.被保险人(Insured)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和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两个人,这在人身保险中尤为普遍,例如父母为子女投保教育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会因保险财产的损毁而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抵押权人等;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以生命及身体为保险标的取得保险保障的人。由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会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为赔偿或给付对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益人(Beneficiary)。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其中死亡保险即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而被保险人的死亡意味着其无法受领保险金,因此,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

1.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受益人没有资格限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任何人,包括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本人作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是因为受益权的实现往往涉及被保险人的生命,而规定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死亡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归受益人独立所有,无需承担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等义务。

3.受益人缺位时的保险金给付

受益人缺位包括:被保险人死亡后,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而且无其他受益人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享有保险金的同时,应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4.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的保险金归属

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由此可见,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可视作该受益人不存在,保险金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二、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以专门知识、技术等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提供服务的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各类保险辅助人在保险市场中承担不同的角色,成为沟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纽带,对于促成保险关系的建立,实现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从保险代理人的定义可知,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行为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在我国,保险代理人按从业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常见的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三种。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二)保险经纪人(Broker)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不同于保险代理人,他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因此,保险经纪人在选择保险人和与保险人洽商保险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保险经纪人具有独立性,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组织,在进行保险经纪活动时,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发生交往,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通常不仅限于投保环节,其业务职责包括: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计划甚至制定包括财务风险管理、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等在内的综合风险管理计划;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公司和最好的保险条件,促成保险合同的订立,并可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三)保险公估人(Surveyor)

保险公估人是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公司,也称保险公估行或保险公估公司。

保险公估人是独立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中介服务机构,以独立、公正的身份,为保险当事人提供公估服务。保险公估人是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产物,能够根据保险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作为独立的保险服务机构,保险公估人对因自身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保险的对象,它不是指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保险合同的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利益。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可以是任何财产或与财产相连的利益,或者是因事故的发生而丧失的权利或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如汽车及由此引起的第三者责任,但是保险人真正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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