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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贸公司以“代购”业务掩盖正常经营偷税案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查清该公司负申报的原因,武威市国税局稽查局随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原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利润空间逐年走低,为了规避税收、降低成本,通过所谓的“税收筹划”,以代购业务掩盖正常的经营活动。经检查核实,2005年3月至2005年10月期间,该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供煤协议”,由自己垫付资金购进原煤销售给B公司,账面上不反映相应的购销业务,与B公司以“代购”方式结算货款。

某商贸公司以“代购”业务掩盖正常经营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武威市某商贸公司于2001年10月改制成立,主营煤炭批发零售,兼营住宿、停车、设施租赁等,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年2月,武威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人工选案分析,发现该公司2005年度销售收入累计192.92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4.06万元,税负率为2.1%,低于同行业税负水平,且2005年2月至10月经营期间均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连续9个月为负申报。为了查清该公司负申报的原因,武威市国税局稽查局随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2004年—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实施了调账检查。针对该公司销售额大,长期留抵,税负偏低等异常情况,重点检查了该公司的往来账,同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在检查2005年度“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明细账时,发现该公司与“B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发生频繁,又核对了“应交税金”、“销售收入”等明细账,却没有记载对应的销售业务。稽查人员随即对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保管及销售人员就公司的销售流程、记账程序以及上述业务发生的异常情况分别进行了询问和了解,经几番质证,在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该公司负责人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利润空间逐年走低,为了规避税收、降低成本,通过所谓的“税收筹划”,以代购业务掩盖正常的经营活动。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2005年3月至2005年10月期间,该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供煤协议”,由自己垫付资金购进原煤销售给B公司,账面上不反映相应的购销业务,与B公司以“代购”方式结算货款。在采购原煤时,要求供货方将发票的客户名称直接填开为B公司,所收取货款的价差部分则与B公司以运费发票结算。货款与价差部分合计151,646.02元(不含税),造成少计销售收入151,646.02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之规定,该公司的“代购”货物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代购条件,实质上是购销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公司少计销售收入151,646.02元,应补缴增值税19,713.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9,856.99元。

▶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的查处可以看出,有些企业以代购代销行为为幌子,钻税收政策的空子,利用税种间的税率差,变正常的购销业务性质为代购业务,偷逃国家税款。有的还套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代购代销行为属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为此,稽查人员在检查中要特别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树立透过表象认识实质的意识,从纳税人的业务流程、资金运转、购销合同等方面入手,从中发现问题的实质、准确应用税法条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经营方式,严厉打击个别纳税人以不正当的方式避税、偷税的违法行为。

(案源提供:武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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