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利用往来账户隐匿收入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定西市陇西县某工业企业,主要从事铁铝合金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陇西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人工选案,对该企业2005年度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对该企业会计报表、总账及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进行初步了解,发现企业经营品种单一,报表账簿数据清晰,账务核算规范。稽查人员认为对此类企业的检查,必须关注凭证核算细节,特别是实物、资金等。
稽查人员在检查“其他应收款—A单位”账户时,发现有笔会计分录与银行存款互相对冲,其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4 487.30
贷:其他应收款 24 487.30
财务人员解释为业务往来单位在急需时所借用的款项,但稽查人员未能找到借款给A单位的纪录,对此财务人员又称当时出纳没有给其借款的原始凭证,加之忙碌,可能遗漏记录了。显然,这种解释不能自圆其说,因为资产负债表无法平衡。稽查人员又发现当月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在借方又出现两次同样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22 000.30
贷:其他应付款 22 000.30
借:其他应收款 2 487.00
贷:其他应付款 2 487.00
财务人员解释两个往来账户同时增加的原因是为了便于核算,将以前的“其他应付款”冲平。稽查人员将两个数字相加,数字之和恰巧是24487.30元,与前面发现的其他应收款—A单位贷方发生额一致。
稽查人员继续跟踪往来科目,发现上月凭证中的两笔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12 487.30
贷:原材料 12 487.30
借:其他应付款 12 000.00
贷:原材料 12 000.00
两个数字相加之和恰巧又是24487.30元,从上述会计分录的比对分析中,企业可能存在销售原材料隐匿收入的问题,面对稽查人员查证的证据,财务人员只好说出实情,因为老板的要求,要在税款上打注意,他知道原材料销售也要计提销项税额,但是为了少交税,便通过往来账户分拆资金隐匿销售收入。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隐匿原材料销售收入24,487.30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557.98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企业销售原材料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3,557.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企业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该企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3,557.98元。
▶ 案例分析
本案检查中,稽查人员在全面了解企业账务核算基本情况的同时,能够通过一笔会计分录发现问题,进而追根溯源,最终确认偷税事实,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利用往来账户偷税是一些偷税企业常用的手法之一,稽查人员在检查往来账户时要顺着线索一查到底,彻底弄清每一个环节。征管部门对此类企业要克服麻痹思想,不能忽视日常管理及检查。
(案源提供: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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