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体积密度法”查处某煤炭企业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武威市民勤县某煤矿是2000年1月改制成立的独立核算股份制煤炭采掘企业,主要从事煤炭生产和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8月,民勤县国税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其2004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数据分析,该企业2004年度有偷税嫌疑,移交民勤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落实。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一、广泛调查,掌握行业基本特点,寻找检查突破口
稽查局在接到移交资料后,为了确保对该企业的稽查工作顺利进行,做到检查工作心中有数,在进入企业前,首先组织稽查人员对本地区的煤炭行业的产、供、销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初步掌握了该行业的一些常规计算、核算方法和经营特点;其次组织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税务登记、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申报纳税等相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三是讨论制订了切实可行的稽查实施方案和具体检查方法,决定从账面分析着手,以“体积密度法”计算产量为突破口,统计销量、盘点库存,核实销售收入。
二、认真检查,深入分析,发现疑点
检查组进入企业后,检查财务账证没有发现问题,但通过对账面数据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发现:
1.该企业吨煤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税负差异率为-12.56%。2004年1月至12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807万元,申报销项税额104.9万元,购进货物金额411.8万元,进项税额70万元,抵扣运费进项税额5.90万元,实现应纳增值税额29万元,期末无留抵。由于该煤矿煤质较差,煤炭热卡较低,销售渠道稳定单一,一般只供应电厂使用,因此,价格比较稳定,2004年企业煤炭平均销售价格为109元/吨(不含税)。按照税负对比分析法分析,该企业2004年账面反映煤炭总产量7.4万吨,吨煤税收负担率为3.90元/吨,而同行业为4.46元/吨。
2.按照工资耗用法分析,企业账面产量明显低于工资耗用法分析理论产量。同行业同等采掘条件的工人平均工资为每吨煤30元,该企业2004年度账面“应付工资”为235万元,照此计算,该企业理论年产量约为78300吨,而账面年产量为74000吨,两者相差约4300吨。
3.按照辅助材料消耗分析法分析,企业账面产量明显低于辅助材料消耗法分析理论产量。生产1吨煤的火工(炸药)消耗为1根雷管2公斤炸药,平均计价2元。企业2004年火工(炸药)消耗为15.80万元,照此计算,该企业理论年产量应为79000吨,与账面产量相差5000吨。
从上述分析看,该企业有隐瞒产量,隐匿销售收入的嫌疑。
三、举证询问,解惑释疑
为了破解疑点,稽查人员决定对该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根据发现的疑点问题,拟定了详细的询问提纲。
1.询问企业财务会计,了解企业有无销售不入账的问题。
2.询问企业销售经理,了解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
3.询问生产工人,了解煤炭产量及吨煤生产成本。
通过询问得知,企业税负低于同行业税负是因为煤质较差,价格较低造成,但对其他两项疑点企业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稽查人员决定进行实地调查。
四、实地调查,再次辅证,水落石出
针对企业账面产量明显低于工资耗用法计算的理论产量和辅助材料消耗法计算的理论产量的疑点,稽查人员深入企业生产第一线,采用“体积密度法”对其申报产、销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首先调阅了2004年度采掘施工图,通过观测施工图纸,根据图纸比例计算出煤层巷道的长度为600米、上宽为1.4米、下宽为1.9米、高为2米,煤层巷道的体积1980立方米。第一采掘工作面的长度为160米、宽度为65米、高度为2.3米;第二采掘工作面的长度为320米、宽度为60米、高度为2.2米,计算出两个工作面的体积分别为23920立方米、42240立方米,该矿煤炭采出率为85%,煤炭密度为1.35吨/立方米。
按照“体积密度法”计算:
采掘工作面体积=煤层巷道体积+第一采掘面体积+第二采掘面体积=[(1.4+1.9)×2÷2×600+(65×160×2.3)+(320×60×2.2)]=68140(立方米)
检查期产量=采掘工作面体积×回采率×煤炭密度=68140×85%×1.35=78190(吨)
检查期销售收入=(期初库存+检查期产量-期末库存)×检查期煤炭的销售价格=(0+78190-0)×109=852.2(万元)
检查期应纳税额=检查期销售收入×13%-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852.23×13%-75.9=34.9(万元)
经检查测算该矿2004年共采出煤炭体积为68140立方米,产量为78190吨,比账面反映数多4190吨。按照同期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税额为34.9万元,与2004年度实际缴纳数相比较,企业应补缴增值税5.9万元。
稽查人员再次询问企业负责人,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他们终于承认了销售给个人的取暖煤由于不需要开具发票,也就未记账,并提供了原始出库记录。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共向个人销售取暖块煤4190吨,未计销售收入456,710.00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59,372.30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17%调整为13%……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企业销售取暖块煤4190吨,未计销售收入456,710.00元,应补缴增值税59,372.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企业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29,686.15元。
▶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来看,当前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的以销售不做收入手段偷税的问题,检查容易、取证困难、处罚更难。但该案稽查人员以不怕困难的敬业精神,深入调查、刻苦钻研、积极借鉴其他管理部门对该行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探索适应煤炭行业税务稽查的新方法,成效显著。
启示:
1.检查前全面了解被查企业情况是进行稽查的基础。稽查人员只有对所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以及行业特征进行分析,熟悉行业财务制度,掌握行业税收政策,熟练运用各种分析方法,才能在审核分析中发现疑点,做到有的放矢。
2.询问方法的正确运用是澄清和确认涉税疑点问题的切入点。稽查人员应在询问前,根据分析的不同疑点,拟定详细的询问提纲,使询问过程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这样,才能找准切入点,发现存在的问题。
3.针对企业生产的不同特点,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是提高稽查效率的关键。
4.把国家规定的测算煤炭储量的标准方法—体积密度法引入税收征收管理领域,既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又具有确定的数学模型,所涉及的大部分指标是能够确定或计算的,易于采集,真实可用。运用“体积密度法”分析煤炭行业税收是一个简单、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
(案源提供:武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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