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织网定重点稽查出击查大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酒泉市某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玉米、瓜菜、花卉、甜菜、油葵、棉花种子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棉花、皮棉、棉短绒、籽棉、棉花被(褥)胎、食用植物油的加工销售。
酒泉市国税局通过纳税评估,发现该公司存在指标异常变动情况,随即将其转交稽查部门。稽查局随于2004年5月对该公司2003年1月至12月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采取全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该公司2003年度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账表不符,其申报销售收入所属期与记账时间不一致,造成申报销售收入与账面不符;认证的进项税票当月已经记账,但实际进行纳税申报时滞后抵扣,造成当期进项税申报数与账面数不符。
针对存在的问题,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检查时段向前追溯到2000年12月底,主要对2000年12月到2003年12月期间的应交税金账户进行了详细的核对。但由于公司多年来申报表与账面数不符,两者之差按月无法落实原因,经过反复研究讨论,稽查人员以账面数为准进行查账,并结合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截至2004年6月底企业申报表注明的留抵税额与账面相符。
随后,稽查人员根据棉花企业的生产周期,在旧棉已销售,新棉尚未收购的时候对该公司库存实物进行了盘点,对实物账进行了全面核查,逐份将产品调拨单与财务凭证核对,结果发现存在大笔货物发出不计销售收入的情况,案情取得重大突破。
稽查人员共对企业的四处库房进行了盘点,结合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发现该公司存在商品销售后只填开企业自制调拨单而未申报销售收入;商品销售后未开具任何单据,未申报销售收入,以及延迟申报销售收入的情况。通过实地盘点,结合收发或原始凭证,核实该公司销售皮棉未申报销售收入2,973,786.15元,销售短绒未申报销售收入356,373.50元,销售棉籽未申报销售收入138, 003.00元,销售棉纱未申报销售收入669,866.00元,合计少申报销售收入4,138,028.65元。
此外,在对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对中发现,该公司将丢失库存商品皮棉追回后直接销售,销售金额17,510.40(含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014.47元;2004年12月销售给敦煌某公司皮棉370,345.00元未记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42,606.06元。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2000年12月至2004年6月期间该公司:
1.销售皮棉、短绒、棉籽、棉纱等合计少申报销售收入4,138,028.65元(含税),其中:皮棉、短绒、棉籽少申报销售收入3,468,162.65元,按13%的税率计算,少缴增值税398,992.16元;棉纱少申报销售收入669,866.00元,按17%的税率计算,少缴增值税97,330.96元;合计少缴增值税496,323.12元。
2.企业将丢失库存商品皮棉追回后直接销售,销售金额17,510.40元(含税),未按13%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2,014.47元。
3.销售给敦煌某公司皮棉370,345.00元未记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42,606.06元。
以上总计少申报销售收入4,525,884.05元,少缴增值税540,943.65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第一条“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540,943.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270,471.83元。
▶ 案例分析
本案是通过纳税评估移交查处的偷税案件。通过对企业的纳税评估和相关数据进行逻辑分析,为本案的查处提供了重要线索,有效地提高了稽查效率。“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强化了税源管理的力度,稽查工作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与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形成互动机制,并善于在互动机制中找准位置、发挥作用,充分应用互动机制形成的信息资源,切实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彻底改变“撒网式”的传统稽查方法,不断在稽查质量和效率方面实现新突破。
启示:
一要把税收分析作为稽查选案的前置条件,使案源信息的指向更集中、更有针对性,有效解决选案准确率低、稽查效率不高的问题。
二要认真执行稽查信息反馈制度。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具有地区性和行业性特点的政策执行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要认真落实稽查建议制度。对检查有问题的企业,在检查结束后通过《稽查建议书》的形式及时地、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要加强纳税辅导。纳税辅导服务不仅是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也是有效降低征纳成本,减少征纳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因此,税务部门不仅要增强服务意识,而且要积极建立服务的长效机制。
(案源提供: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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