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汽车修理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2005年3月6日,白银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群众举报某矿业物资公司小汽车修理厂采取销售不入账、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方式进行税务违法活动,并且提供了相关线索,随即将其转送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进行查处。
白银市某矿业物资公司小汽车修理厂成立于1999年9月,法人杨某,财务主管张某(与法人属夫妻关系)。主要经营汽车维护、专项修理、汽车配件销售,2000年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厂2003年1月至12月申报销售收入1,528,918.59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59,916.16元,进项税额193,677.44元,申报应缴增值税66,238.72元,已缴增值税66,238.72元。2004年1月至12月申报销售收入1,596,469.12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71,399.75元,进项税额244,316.39元,已缴增值税27,083.36元。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接到举报材料后,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专案组,对举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修理行业发生收入不入账、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可能性很大。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稽查人员深入该厂,开展实地检查,通过对其会计账簿和凭证的检查,未发现税务违法行为。
难道举报材料不真实?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措施,大家认为要想查清其销售收入不入账的违法行为,必须从其《修理工单》入手;要想查清其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违法行为,从保险公司的理赔案件中调取发票联是一个很好的突破口。
突破口选定后,稽查人员兵分两路,一组人员直接到其修理车间,要求车间管理人员提供近年来的《修理工单》。刚开始车间管理人员还有些顾虑,不愿提供相关资料,经过稽查人员耐心讲解税收法律责任和后果,车间管理人员才将近年来的《修理工单》提供给稽查人员。稽查人员将每一份《修理工单》与会计凭证中所附的《修理工单》进行了一一核对,发现部分《修理工单》中的收入未在凭证中反映,经询问其法人,确认这些收入已经取得,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一组稽查人员先后到辖区内多家保险公司,调阅了近年来所有与该修理厂有关的理赔案卷,复印了该修理厂开具的所有发票联,然后与其存根联进行了核对,发现其2003年和2004年分别开具13份和24份大头小尾发票,经询问该厂财务负责人后得知其法人和财务主管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目的,授意他们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方式进行偷税。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
1.该修理厂2003年度取得汽车修理收入352,280.39元,未开具发票,未计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59,887.67元;当年开具大头小尾普通发票13份,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0,664.82元。
2.该修理厂2004年度取得汽车修理收入553,430.75元,未开具发票,未计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94,083.23元;当年开具大头小尾普通发票24份,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6,468.49元。
以上合计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31,104.21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第二条“(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修理厂2003年至2004年取得部分汽车修理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231,104.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修理厂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修理厂以上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115,552.11元。
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后,该厂法人拒绝缴纳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并且与财务主管潜逃到外地,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执行。
鉴于该厂偷税数额达到了涉嫌犯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已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白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移送案件后,高度重视,当即立案侦查,并对法人代表杨某和财务主管张某进行网上通辑。2006年1月,公安机关得到消息称杨某和张某在北京某地开办汽车修理部,立即派人赶往北京实施抓捕,于2006年1月20日将杨、张二人抓捕归案。
2007年3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和张某于2003至2004年期间,授意和直接参与不开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计收入偷税,2003年偷税90,552.49元,占当年应纳税额的57.75%;2004年偷税140,551.72元,占当年应纳税额的82.53%,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应以偷税罪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
2007年5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8,506.49元,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4,535.59元。
▶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来看,该修理厂主要采用收入不入账和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方法进行偷税,偷税手段比较常见,从其偷税的绝对数额看,不是特别巨大,但从其相对数额看,远远高于触犯刑律的界定标准。通过查处,对涉税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也充分体现了税务、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分析其案发原因,主要是当事人的纳税意识淡簿,主观故意偷税意识明显,缺乏对违反税收法律后果的认识,存在侥幸心理,总认为偷逃一些国家税款无所谓,查出来大不了补缴一些税款,根本没想到会把自己送进大牢。
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运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手段进一步加强。广大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的严肃性有了深刻的认识,但税务机关对普通发票的监控手段相对滞后,使个别纳税人采用开具大头小尾普通发票进行偷税有了可乘之机。税务征管部门要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稽查部门要加大对利用普通发票偷税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尽快将普通发票的监管纳入金税工程,利用科学化的手段管理普通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案源提供:白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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