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租船经营方式
租船经营方式包括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包运租船、光船租船四种。
一、定程租船(Voyage or Trip Charter)
定程租船也称为“程租”或“航次租船”,是指船舶按照船、租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按时开到装货港装货,再开到卸货港卸货,完成整个航程的运输任务。
在这种租船方式下,船舶出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支付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港口代理费、船舶燃料费、物料费等船舶营运的各项费用。租船方(承租人)负责运费、货物装卸费(也可以规定由船方负责全部或一部分)、船舶滞期费。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船舶运输的航线、货物、数量及装卸港口,并规定装卸期,计算滞期费或速遣费。租用的船期以一个或数个航程为限。运费在多数情况下按所运货物数量计算,即按每重量吨或尺码吨计算,也可以采用整船包干运费。
对租船人来说,这种租船方式简单易行,不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容易根据运费估算每吨货物的运输费用,适于运载货类单一的大宗货物。目前定程租船方式使用非常普遍,成为租船的基本形式。
定程租船的基本形式是单程,也可以是多个航程。根据航次的多少,定程租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单航次租船(Single Trip Charter)
租船人只租一个航次,即船舶出租人负责从一个港口装货到另一个港口卸货,卸货完毕租期结束。目前多数程租属于此方式。
(二)来回程租船(Return Trip Charter)
船舶出租人从一个装货港装货运到另一个卸货港卸货后,随即在该卸货港或附近港口装货,再运回原装货港卸货。
(三)连续航次程租(Consecutive Voyages)
租船人租用一条船在确定的某一装运港与某一卸货港之间连续完成若干航次货物装卸后合同结束。
这种租船方式的特点是一程运货,另一程空放。如经租船方同意,船舶出租人也可以在卸货港或附近港口揽装回程货物,但不得影响租船方下一航次货物的装运时间。订立的租船合同一般包括全部航次,也有按每一个单航次或往返航次各订立一个租船合同。这种租船方式适合航程较短的货物运输。
(四)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
又称包租船,是租船人同时租用若干条船运输一批货物。这种租船方式不具体规定航次数,以完成货物运输为限。租船合同中只规定运输的货物、数量、装卸港口、装卸速度、运费、运输期限以及运货船舶的船级、船龄,不规定船名及船籍,承运人可以用自己的船,也可以租用其他船公司的船舶,但承运人无论使用自己的船还是租船,都必须事先将每一航次使用的具体船舶告知租船人。
这种租船方式适合批量大、急需的货物运输。
二、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又称期租。租船人按一定期限租船,在此期限内,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船舶的经营管理权。
在期租方式下,船舶出租人提供船长、船员及设备、生活用品,并负担船长、船员的薪金、伙食费等费用。保持船舶在租用期间处于适航状态,承担由此产生的船舶维修保养费、船壳机器保险费。在租船期内,船舶的经营管理归租船人,由其负责船舶的营运与调度。在租船合同中,不规定具体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船舶航行的区域范围。租船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船舶的营运,由此产生的燃料费、港口使用费、港口代理费、捐税、装卸费、平舱费、理舱费均由租船人负担。不规定装卸期,不计算滞期费或速遣费。船舶的租赁期限根据租船人的需要而定,可以是几个月、几年甚至到船舶报废为止。租金一般以船舶的每载重吨每月若干金额计算,而且租金一经约定就固定不变。
三、光船租船(Demise or Bareboat Charter)
也称为净船期租船,也属于期租方式。是指船舶出租人向租船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只,在租期内,租船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该船舶的占有、调度、使用权。
在租船期间,船舶占有权由船舶出租人转移给租船人,船舶出租人只是出租空船,保证船只适航适货,但不提供船长、船员及设备、生活用品,船上的工作人员均由租船人自己指派。租船人对船舶有经营调度权,以承运人的身份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等工作,并负担船舶营运的一切费用。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损失,也由租船人负责。租金按船舶的载重量和租期来计算。
光船租船不完全是一种运输业务,具有财产租赁的性质。船方只是收取租金,不提供船员,不负责经营管理,不承担任何费用与损失。这种租船方式使用很少。一般只有当租船人缺乏资金而需要长期使用船舶,船舶出租人经营成本高或经营不善时才采用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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