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货物海运进口程序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方收到出口方的售货确认书后,审阅无误即签字盖章,并寄给出口方一份,然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在申请开证时,需填写开证申请书(一式两联,盖上公章,第二联开证后返还给买方)。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时间必须依据合同规定。若合同规定在装运期前若干天开立并送达,卖方应按期开出;若合同规定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对方提交银行保证函(采用预付订金加银行保证函条件),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向银行申请开证,应在收到对方已领到许可证,或已递交银行保证函,或银行保证金已照收的通知后向银行申请开证;若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买方应在接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开证。
所开立信用证的内容必须与合同条款一致,且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在信用证中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期、装运期、装运单据等项内容作出规定。
信用证开出后,若发现内容与开证申请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立即向开证行递交修改申请书,要求开证行办理修改信用证的手续。若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提出修改意见,则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修改。
二、安排货运和保险
FOB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由买方租船订舱。在接到卖方预计装船日期通知后,我方应及时向外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并将船名、航次及时通知卖方,以便于其备货装运。同时,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卖方备货和装船情况,因为在进口业务中,国外供应商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如原材料价格上涨、国际市场商品价格上涨、未领到出口许可证等而不愿意或不能按期交货。因此,买方除了争取在合同中订立迟交罚款等约束性条款外,还应注意督促对方按时装运,尤其对数量大的重要物资进口,如有必要,可请驻外机构督促对方履约,或派员前往出口地检查督促。
FOB、CFR、FCA、CPT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一般进口货物保险,我国外贸公司多采用预约保险合同。这种保险方式手续简便,对外贸企业进口货物投保的险别、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费、索赔手续及期限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外贸公司接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只需按要求填制进口货物“装货通知”,将合同号、提单号、装运港、目的港、船名、起运日期、航线、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必要内容列明,送交保险公司,即已办妥保险手续,或仅以对方发来的装船通知作为投保通知。目前,大多以卖方发来的装船通知作为保险起运通知书。
在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对进口货物就需要逐笔投保,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签发正式保险单。
三、审单付款
我国进口业务多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这就要求对方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为保证我方(受益人)的权益,必须认真审单。审单包括银行审单和进口商审单。开证行审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①单据种类、份数是否与议付行寄单面函相符:②汇票、发票金额是否一致,金额是否超证;③单据中的货物描述是否与证相符;④单据的出单日期和内容是否与证相符;⑤提单及保险单的背书是否有效。若“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并通知买方向开证行付款赎单。一般开证行在审单中若发现单据不符或单证不符,要提交进口方确认是否予以拒付,并将“进口信用证付款/承兑通知书”转交进口方,限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进口商若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套单据和汇票退回开证行,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拒付理由。
在托收方式下,我方银行收到国外单据和汇票后,以“进口付款通知书”告知进口商。进口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付款或承兑汇票。
在汇付方式下,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汇款方式,通知我方银行向国外卖方付款。
四、报关
进口货物到货后,进口商或外运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发票、提单、箱单、减税或免税及免验的证明、保险单,以及海关认为应提交的产地证及其他单证向海关申报。如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需随附商品检验证书。法定申报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超过14天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日征收进口货物CIF(或CIP)价格的0.5%的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超过3个月未申报的,由海关提取变卖,所得价款除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剩余部分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由收货人申请领取。
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进口商持“进口关税专用交款书”和“代征增值税专用交款书”到银行交税。海关查验货物后,在货运单据上盖章放行,进口商凭海关盖章的货运单据(提货单)提货。与此同时,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货物。
五、检验货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凡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都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该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未报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因此,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进口商或外运公司应立即向到达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并提交合同、商业发票、提单或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
进口商在报验时,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之前不少于1/3的时限内,向货物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报验。若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报验人必须预先向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法定检验货物需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申报。
若买卖合同中约定检验地点的,在约定地点检验或检疫;未约定检验地点的,则在卸货港口到达站或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检验或检疫。但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以及卸货时已发现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港或到达站进行检验。成套设备、机电产品等一般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
此外,货物目的港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核对。若发现短缺,要填制短缺报告交船方签认。若发现残损,应由保险公司会同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进口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合格证书。进口商按规定向商检机构缴纳检验费后,凭缴纳检验费证明领取证单。若进口货物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有残损短缺,收货人凭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进行索赔。
六、办理拨交手续
办理完检验手续后,若用货单位较远,进口商则委托货运代理转运货物至用货单位所在地;若用货单位在卸货港附近,则由进口商直接交付。进口商支付货运代理代缴的进口关税及将货物运往用货单位所在地的运费后,向用货单位结算。
七、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进口核销制度,是外汇管理局在海关及外汇银行的协助下,对进口商的进口付汇实施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凡是没有在“名录”上的,或远期到货付汇的,或异地付汇的,或需要外汇管理局审核付汇真实性的企业,必须填写“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在表上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章。进口商再到外汇银行申请领取并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一式三份,将所需付汇单据交指定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在“付汇银行填写栏”内填写有关内容,根据该单规定的金额从进口商的现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对外支付。
银行付汇后,将核销单第一联以及“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核销单”第二联、“进口付汇备案表”第二联、“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报送外汇管理局审查,第二联退进口商,第三联与其他付汇单证一起留存银行备查。银行一般在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八、进口索赔
进口商收货后,发现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运输及付款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列出索赔清单,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凭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海事报告、货物残损检验报告、合同、提单副本、保险单、船方的短缺残损证明、被保险人为保全被保险货物支付的合理损害防止费用、货物残损检验费用的开支清单等向有关方索赔。
索赔金额除了受损货物价值外,还包括其他有关的费用,如商检费、装卸费、银行费、仓储费,以及因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索赔期限通常是自进口方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索赔期限的起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起算。
2.自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船舶后若干天起算。
3.自货物到达用户所在地若干天起算。
4.自货物检验后若干天起算。
思考题
1.海运货物出口方对信用证内容审核的要点有哪些?
2.如何审核信用证的运输条款?
3.在修改信用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简述出口货物报验的程序。
5.简述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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