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单
一、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单的组成
(一)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基本组成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由一式五联组成,第一联为运单正本。运单正本是货物运输合同,随同货物到站,并随同“货物到达通知单”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第二联为运行报单。运行报单是参加联运的各铁路部门办理货物交接、划分运送责任以及清算运费、统计运量和运费收入的原始凭证,它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铁路。第三联为运单副本。运单副本在运送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它不具备运单的效力,只是仅用来证明货物已经由铁路承运。发货人凭铁路运单的副本向收货人结算货款,行使变更要求,以及在货物和运单全部丢失时凭此单向铁路部门提出索赔要求。第四联为货物交付单。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第五联为货物到达通知单。货物到达通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同运单正本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第一联和第五联,以及第二联和第四联应在左边互相连接,允许第一联和第五联在上边相连。
(二)补充运行报单
此外,还有为发送路和过境路准备的必要份数的补充运行报单。具体包括:
1.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
这种运行报单必须由发站填制,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报发局(分局);一份随同货物至出口国境站截留。
2.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
这种运行报单按照每一过境路填制一份,在车站为补送直达车组中个别车辆时应该多填制一份补充运行报单。货物由我国港口站接入,过境我国铁路运送时,港口站应多填制一份补充运行报单以及慢运或快运的票据,以便我国国境站截留后清算过境运送费用。
二、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单的填写
运单、包括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正面未划粗线的为运送本批货物需要填写的各栏,由发货人填写。运单正面粗线内和运单背面由铁路填写,但是第15栏、第27栏、第30~45栏、第48栏根据由何人确定货物重量、办理货物装车或车辆施封来确定由发货人或铁路填写;第26栏由海关填写。运单中的各项内容,应严格按照铁路的规定填写,但第9~11栏中的“一般说明”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一)运单正面填写说明
1.发货人填写
第1栏: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
第2栏:合同号码。
第3栏:发站。
第4栏:发货人的特别声明。
第5栏: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
第6栏:对铁路无约束效力的记载。
第7栏:通过的国境站。
第8栏:到达路和到站。
第9~11栏的一般说明。填写9~11栏事项时,可不受各栏间竖线的严格限制。但是,有关货物事项的填写顺序,应严格符合各栏的排列次序。填写全部事项时,如篇幅不够,应添附篇幅相当于运单的补充清单,并在有关栏内记载“记载事项见补充清单”。
第9栏:记号、标记、号码。
第10栏:包装种类。
第11栏:货物名称。
第12栏:件数。
第13栏: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公斤)。
第14栏:共计件数(大写)。
第15栏:共计重量(大写)。
第16栏:发货人签字。
第17栏:互换托盘。
第18栏:集装箱/运送用具种类、类型。
第19栏:所属者及号码。
第20栏:发货人负担下列过境铁路的费用。
第21栏:办理种别。
第22栏:由何方装车。
第23栏:发货人添附的文件。
第24栏:货物的声明价格。
第25栏:批号(检查标签)。
2.铁路填写
第33~34栏:数字编码栏。
3.视情况由发货人或铁路填写
第27~30栏的一般说明。
第27栏:车辆。
第28栏:标记载重。
第29栏:轴数。
第30栏:自重。
第31栏:换装后的货物重量。
第32栏:铁路确定的重量。
第45栏:铅封个数和记号。
第46栏:发站日期戳。
第47栏:到站日期戳。
第48栏:确定重量方法。
第49栏:过磅站戳记、签字。
第50栏:附件2。
(二)运单背面填写说明
运单第一、第二、第三联以及各份补充运行报单的背面仅由铁路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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