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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采取积极措施施救,保险人对于由此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也予以赔偿。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赔偿之外另行支付。货物保险人对于货物共同海损的赔偿责任。本条款规定,如果由于货主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中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对货主根据该条款偿还船方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一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条款

基本险又叫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不必依附于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称谓,源自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叫法,其内容则是参照伦敦保险人协会1963年货物条款制订的,险别的英文名称也来自协会条款。

(一)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英文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即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发生的全损,但随着国际保险界对平安险条款的不断修订补充,今天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远远超过了全损险的责任范围。“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在三种基本险别中,它是承保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险别。根据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为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根据本条规定,保险人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货物部分损失予以赔偿的前提是运输工具曾经发生上述规定的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四种意外事故。也就是说,保险人对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并不负责赔偿,但当同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不仅因自然灾害受损,而且因上述四种意外事故而致损时,如果两者导致的货物损失无法分清,则保险人对损失应全部赔付。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条款承保的风险又称吊索损害(Sling Loss),限于货物装卸或转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如吊索脱落、吊绳断裂或吊杆折断等导致整件货物掉落海中所造成的损失。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采取积极措施施救,保险人对于由此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也予以赔偿。本条规定仅对“落海”的货物予以赔偿,并不承保“跌落”造成的损失。此外对于一件或数件货物的一部分散落在海里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本条款规定了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如果货物遭遇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应予负责。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赔偿之外另行支付。如果存在不足赔偿,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对施救费用进行赔付。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本条款是指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因避难而产生的特别费用,其中包括两部分:①对货物在非预定的卸货港因卸货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予以负责;②对运输终止后需要续运货物至原定目的地时所发生的特别费用,保险人予以负责。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本条款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予以负责;二是对救助费用予以负责。在实务中,一般保险人对标的的共同海损牺牲先予赔偿,保险人享有向其他受益方要求分摊的权利。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共同海损费用的分摊,如拖轮费用,货物保险人并不先行负责赔偿,需要先理算,货物保险人承担的是货物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责任。救助费用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项目,因为它通常是在船、货各方遭遇共同危难的情况下,为了共同安全由其他船舶前来救助而支出的费用。

货物保险人对于货物共同海损的赔偿责任。受我国《海商法》第241条的限制,当货物的保险金额低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保险人只按照保险金额同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被保险人的共同海损分摊。这个规定也适用于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时,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船舶互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是货方与承运人签订的租船合同或与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中的条款,它规定货主须补偿本船承运人原来可以免责却又被迫承担的他船对该船货物损失所负赔偿责任中的那部分赔款。

本条款规定,如果由于货主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中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对货主根据该条款偿还船方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由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有限,一般多适用于大宗、低值、粗糙的无包装物,如废钢材、木材、矿砂等的投保。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

“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其英文原文的含义是“负责单独海损”。它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从上述水渍险的具体承保责任范围也可以看出,这个险别的中英文名称,即“水渍险”与“负责单独海损”,同样没有能够明确地反映出它所承保的责任范围的真正含义,而且也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实际上,这个险别的责任范围包括了由于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和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并不是仅对货物遭受海水水渍的损失负责,也不是仅对单独海损负责。

3.一切险(All Risk)

一切险是三个基本险中责任范围最大的险种,根据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处的“外来原因”并非运输途中的一切外来风险,而是指一般外来风险,一切险并不负责由于特别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具体地说,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11种险别。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货物的内在缺陷和自然损耗所致损失,以及运输迟延、战争、罢工等所致损失。

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比较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如纺织品、工艺品、精密仪器等。

(二)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三种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所作的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五项内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本条款中,“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代表,并不包括其代理人或普通雇员。在海运保险中,保险单合法持有者即为被保险人。

“故意行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仍然希望其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被保险人参与海运欺诈、指使船员把完好的货物抛弃并谎称发生海难,或故意装运走私货物等,对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损害结果。如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提货而造成的货损或损失扩大,被保险人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租用信用不佳的承运人的船舶导航的货物损失等。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发货人责任是指由于发货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而引起的货物损失。主要包括发货人准备货物时包装不足或不当,使货物运输途中不能经受航程中的通常风险而受损;发货人发错货物;由于标志不清或错误,使货物运到非原定目的地等。对于这些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在实际业务中,对于整箱发运的集装箱货,由发货人装箱所引起的短装、积载不当、错装以及因其所选用的集装箱不适于保险货物所造成的货损,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开始前便存在的货物损失被称为货物的“原残”,如易生锈的钢材、二手机械设备等货物,常存在严重的原残,货主如果提出索赔,保险人有权拒赔。保险责任的开始,可依据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三条“责任起讫”的规定来确定。但一项损失到底是原残还是保险责任期间由承保风险引起的,常引起双方的争议,为避免争议,保险人往往规定装船前须由专业鉴定人进行检验。另外,提单上有关货物状况、数量的记载也是保险人据以判断货物损失时间的证明。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货物的自然损耗是指因为货物自身的特性而导致的在运输途中必然会发生的损失,自然损耗具体表现为水分蒸发、渗漏、扬尘、易碎品破碎、散装货短量等。如粮谷、豆类含水量减少而导致的货物自然短量;袋装水泥在运输途中会因扬尘而致重量减轻;油脂类货物在油舱、油管四壁沾留而造成的短量损失等。货物保险人有权对此类货物的部分损失扣减一定比例的自然减量。保险人一般在保险单中规定一定的免赔比例,对损失率低于免赔率的部分,保险人不予赔偿。

货物的本质缺陷是指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或是货物在发运前已经存在的质量上的瑕疵。例如有些粮谷商品在装船前已有虫卵,遇到适当温度而孵化,货物被虫蛀受损。货物特性是指在没有外来原因或事故的情况下,在运输途中货物自身性能变化引起的损坏。如水果腐烂、面粉发热发霉,煤炭、黄麻之类燃点较低的物品自燃等,这些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但如果因此引起火灾,使其他货物受损,对于其他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市价跌落属于商业风险,是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一项风险,故而属于除外责任。市价跌落是投机风险,当然不属于可保风险。

运输迟延是指由于运输过程中的种种原因致使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港口交付。由于运输迟延造成的的损失,常见的有季节性货物市价大幅度下跌;新鲜水果、蔬菜类货物发生腐烂变质;节日礼物因过了节日而市价跌落等。由于运输迟延而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即使引起迟延的原因是承保风险。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战争风险和罢工风险属于特殊风险,不在基本险的责任范围之内,须另行附加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当然亦不应在基本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外责任主要是人为的道德危险、贸易商未按合同履约的危险、保险标的本身的特性所产生的危险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等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规定除外责任除了有助于分清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范围,还可以促使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恪尽职责,保障贸易和航运等顺利进行。

(三)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可分为正常运输和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

1.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正常运输是指保险货物自保险单载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其储存处所首途运输开始,不论是先使用哪种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只要是属于航程需要都属于正常运输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正常的运输工具(汽车、火车、内河船舶、海轮等),正常的延迟和正常的转船均属于正常的运输。

在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是按照“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W/W)原则办理的,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生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在到达保险单所载明收货人仓库之前,需在卸货港存放一段时间,为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保险人对这段时间仍提供保险保障,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60天。若届满60天货物仍未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也将终止;若在60天内货物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在进入仓库时终止。

被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若发生分配、分派和分散转运等情况,保险责任按以下原则处理:

(1)若以卸货港为目的地,被保险人提货后,运到他自己的仓库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以卸货港为目的地,被保险人提货后并不将货物运往自己的仓库,而是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保险责任从开始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时终止。

(3)若以内陆为目的地,从向船方提货后运到内陆目的地的被保险人仓库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此后如果被保险人将货物出售或分配,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

(4)以内陆为目的地,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抵内陆目的地时,先行存入某一仓库,然后又将该批货物分成几批再继续运往几个内陆目的地另外几个仓库,包括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则以先行存入的某一仓库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在进入该仓库时即终止,而不管其中是否有部分货物运到了保险单所载明的内陆目的地仓库。

上述几种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为限,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所谓非正常运输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船舶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抵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等非正常情况。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被保险人所不能控制的非正常运输情形,保险责任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作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的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继续承担责任。在此期间,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时,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送交之时为止。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这两种情况保险期限的终止,应以先发生者为准。

(3)在上述60天期限内,被保险货物被续运至原定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险责任在该目的地的终止同上述“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终止的规定。

(四)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期限又称保险索赔时效,它是被保险货物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货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又涉及船方或其他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被保险人必须在有关责任方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办理索赔。否则,因被保险人疏忽或其他原因逾期而丧失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益时,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例如,按照《海牙规则》或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的期限规定为交货之日起1年内有效。被保险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到达之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要求承运人延长索赔时效,以便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之后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为求偿的权利。

二、我国海洋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所承保的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种类很多,有的属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生锈、钩损等引起的风险,有的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和政策措施、战争和罢工等特殊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因而附加险的险别也很多。为了易于区分,并从保险经营中对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我国保险业习惯将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负责赔偿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我国海运货物保险规定的一般附加险有11种。由于一般附加险已包括在一切险中,所以若已投保一切险,则无需加保。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Clause,TPND)

这一险别主要承保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取以及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偷窃是指暗中进行的偷摸、窃取的行为,不包括使用暴力手段的公开劫夺。提货不着是指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能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但本险别并非对任何原因所致的提货不着均予负责,例如货物在中途被作为危险品扣押,被保险人并不能据此险别获得赔偿。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Clause,FWRD)

这一险别承保被保险货物运输途中直接由于淡水、雨淋、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淡水包括船上淡水仓、水管漏水和舱汗等。淡水是与海水相对而言的,由于平安险和水渍险只对海水所致的各种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淡水雨淋险在平安险和水渍险基础上扩展了承保责任。

3.短量险(Shortage Clause)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数量短少和重量短缺的损失。如果是包装货物,必须有外包装发生异常的现象,如以外包装是否破裂、破口、扯缝、脱线等为依据来进行判断。对于散装货物,则往往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的差额作为损失的依据,至于运输途中的正常损耗,并不属于短量险的责任范围,必须事先扣除,因此双方往往在保险单中约定一个免赔额,保险人仅赔付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4.混杂、沾污险(In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

本险别承保两类损失:(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工程中,因混进杂质而致的损失。例如,矿砂、矿石等混进了泥土、草屑等而使其质量受到影响;又如装过矿砂的干货舱没有清扫干净,以致另一航程运送黄豆时导致砂石混进豆中,造成黄豆杂质过多而只能降价出售,或为清除杂质必须支付一笔费用,保险人对此贬值损失或清理费用予以负责。(2)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其他货物沾污所致的损失,如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等。实际业务中,干货舱不清洁以及油舱的附着物是造成大宗散货混杂或沾杂的主要原因。

5.渗漏险(Leakage Clause)

本险别承保流质、半流质及油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烂、变质等损失。例如装在铁桶中的汽油由于铁桶破裂而漏出桶外造成的损失,或是装在坛中的酱菜由于坛子破裂,酱菜汁的渗漏而变质导致的损失。

6.碰损险、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

本险别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振动、碰撞、受压造成的货物本身碰损或破碎损失。所谓碰损主要是对金属和金属制品的货物,如机器、搪瓷或木家具等,在运输过程中因振动、受压、碰击等原因造成货物本身凹瘪、脱瓷、脱漆、划痕、破裂和断裂等。所谓破碎主要是指易碎货物如玻璃、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大理石、玉制工艺品等在运输过程中因受震动、挤压、撞击、颠簸等外来原因造成货物的破碎而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碰损、破碎损失,已经包括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之内,碰损、破碎险则扩展到负责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碰损、破碎损失。

7.串味险(Taint of Odor Clause)

本险别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带异味货物的影响造成串味的损失。例如,食品、香料、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在运输过程中与樟脑堆放在一起,樟脑味串及上述货物造成损失。但这种串味损失如果同配载不当直接有关,则船方负有责任,应向其追偿。

8.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

本险别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使船舱内的水汽凝结而引起货物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霉烂、变质等损失。例如船舶经过炎热潮湿的赤道地带,船舱内的谷物霉烂导致损失,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索赔,但同时,被保险人须负举证之责,证明货物是由于外界原因而非本身缺陷致损。

9.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

本险别承保袋装、捆装货物在装卸或搬运过程中,由于装卸或搬运人员操作不当,使用钩子将包装钩坏或直接钩及货物而造成的损失。装卸不限于起装和最后卸货港,中途转载、转运的装卸亦包括在内,只要保险期限未终止。

此外,本险别还对必要的包装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负责赔偿。在实际业务中,袋装水泥、粮食及捆装货物、纸张等货物均可能遭遇此类损失,一般应加保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本险别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装卸或搬运不慎,使外包装破裂造成短少、沾污等导致的损失。此外,对于在运输过程中,为了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修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也予负责。

包装破裂险与钩损险的承保内容有重叠之处,但两者侧重点不同,(1)包装破裂险仅适用于包装货物;(2)包装破裂险不限于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使用吊钩或手钩所致的损失。

11.锈损险(Rust Clause)

本险别承保金属或金属制品一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生锈造成的损失。由于有些裸装的金属板、块、条、管等货物以及习惯装在舱面的体积庞大的钢铁制品等在运输过程中难免发生锈损,而且与装运前的锈损难以分开,因而保险人对此类货物一般不愿接受锈损险的投保。

(二)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一样,都不能独立投保,必须附加于基本险项下。它与一般附加险的根本区别在于:特别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以内,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畴。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往往同政治、政策措施、航运贸易习惯等因素相关联。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中承保的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

交货不到险的承保责任是: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时开始,如果在预定抵达日期满六个月仍不能运到原定的目的地交货,则保险公司按照全部损失赔付。“交货不到”同一般附加险中的“提货不着”不同,它并不是承运人运输上的原因,而是某些政治因素引起的。例如,由于运输途中被中途国政府当局禁运,被保险货物被迫在中途卸货导致货主收不到货造成损失。保险人在承保这种险别时,一般都要求被保险人首先获得一切进口许可证件并办妥有关的进口手续,以免日后因无进口许可证等原因被拒绝进口而造成交货不到。另外,凡提货不着险及战争险应该负责的损失,本险不予负责。由于交货不到,很可能是被保险货物并未实际遭受全损,因此,保险人在按全损赔付时都特别要求被保险人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Clause)

进口关税险,就是承保货物不论是进口前或进口后发生损失,按进口国法律规定,仍需按完好货物价值纳税而致的关税损失,在这一险别下,如果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货物的完好状态完税时,保险公司即对该受损部分货物所交纳的关税负赔偿责任。附加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可能交纳的税款来确定,通常是由被保险人根据其本国进口关税的税率来制定,因此,应与货物保险金额分开,一般是按照发票金额的若干成加保。这个保险金额应在保险单上另行载明,将来发生损失时在该保额限度内赔偿,不能和基本险的保额相互串用。被保险人索赔关税损失时,必须提交关税证明。

3.舱面险(On Deck Clause)

本险别承保载于舱面的货物因遭受保险事故而致的损失以及抛弃和浪击落海损失。海运货物一般都是装在轮船舱内的。保险人承保的海洋运输货物险,在制定货物运输险的责任范围和费率时,都是以舱内运输作为考虑基础的,因此,对于货物装载舱面所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的责任,但是,有些货物由于体积大,有毒性,有污染性或者易燃易爆等,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在舱面上。舱面险就是为了对这类货物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附加险别。

4.拒收险(Rejection Clause)

本险别的承保责任是:货物在进口时,由于各种原因,被进口国的政府和有关当局(如海关、动植物检验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其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保证货物备有一切必需的有效的进口许可文件,而且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投保拒收险的货物主要是食品、饮料、药品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进口这类货物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所规定的标准,就会被拒绝进口或者没收,甚至被销毁。

5.黄曲霉素险(Aflation Clause)

本险别承保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卫生当局检验,证明黄曲霉素的含量超过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因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损失。

黄曲霉素是一种致癌毒素,发霉的花生、油菜子、大米等一般都含有这种毒素。各国卫生当局对这种毒素的含量都有严格的限制标准。如果某种进口粮食作物中黄曲霉素的含量超过限制标准,就会被拒绝进口,或者被没收,或者被强制改变用途。黄曲霉素险就是承保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的险别。对于被拒绝进口的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被保险人有义务进行处理。对于因拒绝进口而引起的争执,被保险人也有权利申请仲裁。

该险规定,保险人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损失。因此,该险实际上是专门承保一种风险的拒收险。

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s Extension Clause(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F.R.E.C)

本条款专门适用于出口到港澳地区且在港澳的银行办理押汇的出口运输货物。它承保货物抵达香港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时发生火险造成的损失。中国内地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有些是向中国内地在港澳地区的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向银行清还贷款之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因而这些货物的保险单上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如保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尚未还款,往往就将其存放在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中。为使货物在存仓期间如果发生火灾能够得到赔偿,就特别附加这一险别。这一险别的保险期限,是从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时开始,直到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或运输责任终止时计算满30天为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三)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与特别附加险一样,不能独立投保,只有在投保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主要承保海运货物战争险、战争附加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1.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对于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保险货物的间接损失,保险人概不赔偿。

2.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Additional Expenses—War Risks)

这一险别主要承保由于战争险后果所引起的附加费用。该险别具体责任范围包括,发生战争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航程中断或挫折,以及由于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中有关战争险条款规定所赋予的权利,把货物卸在保险单规定以外的港口和地方,因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那部分附加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卸货、上岸、存仓、转运、关税以及保险费等。

3.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Cargo Strike Clause)

罢工险承保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本条款虽然附加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但应优先适用。在本条款与海洋运输货物条款相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作不同规定的,适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如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义务、罢工险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除外责任等。

4.卖方利益险〔Contingency Insurance Clause(Cover Seller’s Interest only)〕

在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中,有一种名为“卖方利益险”的险别。它是在卖方没有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情况下,为保障自身在货物运输中遇到事故时,买方不付款赎单而遭受的损失而设立的。我国出口企业在投保了这一险别之后,如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国外买方既不付款赎单,又拒绝支付货物受损部分的损失时,保险人对买方拒绝支付受损或灭失部分货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以上各种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可供投保人在投保了三种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中的任一种的基础上选择加保。但卖方利益险是一种独立险别,可单独投保。

三、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专门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专门险条款又称特种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海上运输货物特性而承保的专门险别,可以单独投保。目前常用的特种货物海运保险主要有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Frozen Products)〕

本险别是根据冷藏货物的特性专门设计的标准保险条款。一些需要冷藏运输的鲜货,如虾、鱼、肉以及蔬菜、水果等,为了使鲜货在运输过程中保持新鲜程度,一般都须经过特别处理后装入轮船冷藏舱内,保持一定的冷藏温度,船方根据各类鲜货特征,调整不同的冷藏温度。但是,有时由于灾害事故和外来风险可能使冷藏机器失灵造成鲜货腐败或损失,为了弥补这种损失,得到全面保障,习惯上投保冷藏险。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险别

(1)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除负责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货物腐烂的损失外,其他赔偿责任与水渍险相同,即承保冷藏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腐烂或损失,在此基础上,增加承保货物“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货物腐烂或损失”。此处的冷藏机器包括载运货物的冷藏车、冷藏集装箱及冷藏船上的制冷设备。冷藏险可单独投保。

(2)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冷藏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鲜货腐烂或损失。这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区别不大。

2.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了上述海洋运输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外,还针对冷藏货物保险的特点,增加了两点变化,对以下两点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鲜货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鲜货腐烂的损失。

(2)被保险鲜货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不合规定及肉食骨头变质所引起的鲜货腐烂和损失。

3.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冷藏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时限从货物在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的冷藏仓库被运入装运工具时开始,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目的港,如在30天内全部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还继续负责,但负责到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10天为止。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Woodoil Bulk)]

本险别是根据散装桐油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可以单独投保。桐油由于自身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受到污染、变质等损失,为此,它需要不同于一般货物保险的特殊保障,海运散装桐油保险条款就是为桐油提供全面保障而制定的。

1.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的损失(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

(2)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金额为限。

(4)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5)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保险期限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保险期限基本一致,也是按“仓至仓”条款负责。其具体内容是:

(1)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库时为止。但如桐油不及时卸离海轮或未交至岸上油库,则最长保鲜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后15天为限。

(2)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被保险桐油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时,应在到达该港口15天内卸离海轮,在卸离海轮后满15天责任终止,如15天内货物在该地出售,则保险责任以交货时为止。

(3)被保险桐油在上述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如在15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定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险责任则按上述条款的规定终止。

3.除外责任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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