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
一、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范围
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即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承保的是运输货物从一国(地区)到另一国(地区)之间的“位移”风险。由于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整个运输途中,无论地理位置、还是运输工具以及操作人员等均频繁变更,使得承保标的时刻暴露在众多的自然或人为的风险之中。因此,与其他的财产保险相比,多式联运保险具有事故发生频繁、运输保险人责任确定复杂等特点。
(一)海运经营人
在某种意义上,由谁投保集装箱与谁拥有集装箱承担责任有关,如果该集装箱由船运公司拥有,则应该由船运公司进行投保。可采取的投保方式包括延长集装箱船舶保险期,扩大承保范围、单独的集装箱保险等。在实际保险业务中,单独的集装箱保险比延长船舶保险期应用得更为广泛。
(二)陆上运输经营人
陆上运输经营人通常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公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等。当他们向货主或用箱人提供集装箱并提供全面服务时,必须对集装箱进行投保,以保护其巨额资金投入。
(三)租箱公司
在租箱业务中,不仅要确定租赁方式,而且还应确定由谁对集装箱进行投保。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集装箱的长期租赁还是程租,较为实际的做法是由租箱公司继续其保险,而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四)第三方
在集装箱多式联运过程中,除因箱子损坏而产生经济损失外,还有可能对第三方引起法律责任。由于对第三方的损失责任可能发生在世界任何用箱地,因此其签订的保险单也必须是世界范围内的。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保险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采用了“修正的统一赔偿责任制”,即在责任原则方面采用统一责任制,而在责任限额方面采用网状责任制。关于责任限额,多式联运公约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已确定发生在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而该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多式联运公约的标准,则经营人的赔偿应以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分承运人的追偿请求不能适用多式联运公约,只能适用多式联运某运输区段所对应的单一运输国际公约,但《海牙规则》或《汉堡规则》等单一运输方式所适用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却低于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将会超过其分承运人,而且难以从其分承运人那里得到与其支付给索赔人(货主)数额相同的赔偿金额,为弥补此差额,多式联运经营人除提高运费外,只得向保险公司进行责任保险,以避免此类损失。因此,随着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严格化和扩大化,以经营人的责任为对象的货物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将会大幅度提高。
三、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
运输保险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由货主向货物保险公司投保的货物保险;另一种是由承运人(经营人)向互保协会投保的责任保险。在多式联运条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多式联运全程负责,但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通常都是以货物赔偿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或保赔协会投保。当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多式联运责任保险所承担的风险取决于他签发的提单中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即货物保险承保的是货主所承担的风险,而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则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承担的风险,两者之间既存在着互为补充的关系,也有共同承保货物运输风险的关系。
在货物保险中,保险费率是在考虑了该种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运输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详细情况、运输区间、港口条件、季节和其他自然条件、签约人(被保险人),过去承保的得失等因素后,精确地计算出来的。由于签约人可以直接和保险公司交涉保险条件和费率,所以他可以将商品的运费和保险费置于自己的管理之下,发生索赔时,只要损害是由保险所承保的危险造成的,就能需迅速地从分布于世界各地、港口的理赔代理人那里得到保险金。
与此相对,在责任保险中,承运人以一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基础,将根据运输合同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向保险人投保。因此,这种保险费率的确定,难以考虑各种货物和不同货主的差别,往往只能以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和船舶吨位为基准统一决定。
思考题
1.简述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主要内容。
2.简述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和条款。
3.简述协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和条款。
4.简述我国邮政包裹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
5.简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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