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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买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短期国际贸易融资形式多样、渠道广泛,但只能满足商品周转较短、成交金额不大的国际贸易交往。出口信贷机构一般还有最低国内成分的规定,以保证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国家设立惟一的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同时提供出口融资、出口信贷保险和担保,并得到政府资金支持,如美国等。同时,出口信贷增强了进口商的支付能力,有效地保持了资本货物国际贸易的增长势头。

第三节 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信贷

一、出口信贷概述

短期国际贸易融资形式多样、渠道广泛,但只能满足商品周转较短、成交金额不大的国际贸易交往。而对于大型成套设备如船舶、飞机、机电等产品的出口以及大型工程项目的投资,由于成交金额大,生产周期长,则需要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资金支持。由于大型机械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价值高,交易金额大,对一国的生产和就业具有重要作用。扩大该种产品的出口不仅可以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还能改善外贸出口商品的结构。因此,各国政府为促进本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和信贷便利——出口信贷就应运而生了。

(一)出口信贷的概念

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Officially Supported Export Credits即OSECs),简称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s),是指国家为支持和扩大本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对本国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为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中长期的优惠贷款。

(二)出口信贷的特点

1.出口信贷所支持的是本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

出口信贷一般指定用途,只能用于购买贷款提供国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资本性货物。

2.出口信贷是一种优惠贷款

出口信贷的贷款利率低于相同条件的市场利率,利差则由政府补贴,从而为本国大型机械设备的出口融通到较便宜的资金,增强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这可以说是国家支持本国出口的一种具体的表现。

3.出口信贷的发放与信贷保险或担保相结合

由于出口信贷所涉及的金额大、期限长,发放贷款的银行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为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需要国家出口信用担保机构(Export Credit Agencies,即ECAs)对银行发放的贷款给予直接保险,或对私人保险机构承保的风险进行再保险,或对银行贷款进行担保,如发生贷款不能收回的情况,则最终由国家出口信用担保机构负责赔偿相关损失。这样就可以免除提供贷款的私人商业银行或保险机构的后顾之忧,也是国家支持本国出口、增强其竞争力的体现。

资料卡:出口信贷保险

出口信贷保险是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保护出口商的利益,还能使本国出口商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也是进出口商获得出口信贷的必要条件。最早成立的官方信贷保险机构是1919年成立的英国信贷保险局,由政府经营,直接办理业务。此后,美国各出口商成立了制造商对外贸易信用保险公司,法国成立了法兰西信贷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对外贸易方面的信贷保险。随着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制的建立,为了维护良好的国际贸易的信用规范,共同协调行动,1934年法国、德国、西班牙、英国等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瑞士伯尔尼牵头成立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Credit and Investment Insurers简称伯尔尼联盟Berne Union)。到目前为止,该协会拥有正式会员44家,观察员5家,其承保额约占世界出口总额的14%。我国于1996年成为其观察员。

出口信贷机构所承保的主要风险是“拒绝付款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如进口商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破产以至丧失赔偿能力)和政治风险(如进口国因战争、内乱或其他政治事件导致进口商不能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或由于进口国因外汇储备严重不足,使进口商无法获得外汇来偿还出口商货款)。从保险时间看,主要是承保出口商发货后的风险。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大多都有投保最高限额的规定,而不是承保全部风险,大约有10%~20%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要由出口商自己承担,以促进出口商审慎选择客户,注意对进口商资信的调查。出口信贷机构一般还有最低国内成分的规定,以保证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

4.国家成立专门的机构发放出口信贷

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成立了专门的出口信贷机构,专门办理出口信贷和信贷保险业务。在信贷规模较大,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以由国家出口信贷机构给予支持,从而改善了本国的出口信贷条件,提高了本国资本货物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出口信贷的体系与模式

发达国家的出口信贷体系与模式各有特点,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

(1)国家设立惟一的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只提供出口信贷保险和担保业务,出口融资业务由商业性银行提供,官方不给予利率支持,如英国。

(2)官方出口信贷机构经营出口信贷保险和担保业务,不经营直接贷款业务,但通过利息平衡机制向商业银行提供利息补贴,支持商业银行提供符合规范的固定利率出口信贷,如荷兰。

(3)国家设立两个官方出口信贷机构,一个经营融资业务,另一个经营保险与担保业务,分工很明确,如德国。

(4)国家设立惟一的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同时提供出口融资、出口信贷保险和担保,并得到政府资金支持,如美国等。

(四)出口信贷的作用

1.促进了资本货物国际贸易的发展

出口信贷使资本货物的制造商和出口商获得了出口收汇的保障,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从而鼓励和刺激了该类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同时,出口信贷增强了进口商的支付能力,有效地保持了资本货物国际贸易的增长势头。

2.促进了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大型工程项目的开发周期长、耗费大,如果按商业条件融资,会增加项目负担,导致工期拖延甚至被迫下马。而出口信贷为工程设备的进口商和大型工程的承包商提供补贴性质的长期优惠贷款,就能使相当数量的投资项目开工运转。

3.促进了设备出口国的经济发展

如前所述,出口信贷能够极大地促进该国大型机械设备的出口,从而拉动一国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

4.促进了设备进口国的经济发展

设备进口国,通过引进技术设备可以提高本国的生产力水平,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要进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产业升级,但同时又面临自身技术水平落后,资金短缺等困难,此时利用出口信贷就能够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例如亚洲几个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崛起就得益于出口信贷资金。

相关链接:出口信贷的国际约束条件

由于提供出口信贷可以增加本国出口,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加深,市场争夺的加剧,各国在提供出口信贷时竞相降低利率、延长偿还期限、降低收取现汇比例等手段,导致恶性竞争,激化了国与国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导致有关国家对越来越多的出口信贷补贴不堪重负。为了缓和矛盾,减少倾轧,发达国家在推行出口信贷政策措施方面,通过建立联盟、签署协定等方式谋求协调彼此之间的行动。

“伯尔尼联盟”曾就出口信贷的各种条件进行过多次协商,也达成了一些协议。这些规定在控制会员国提供信贷的偿还期,促进各出口信贷保险机构技术与业务的交流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伯尔尼联盟”属于民间机构,其规定对于成员国没有约束力,因此它的一些规定并不能得到成员国的完全贯彻。

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了一个常设的“出口信贷担保小组”,研究并评价出口国出口信贷与融资政策问题。1976年7月OECD的成员国就长期出口信贷条件达成了“一致同意”(Consensus)的协议,就出口信贷中进口商应支付的最低现金额、最低利率、最长偿还期以及成员国之间有关信贷条件的商讨方式等实现了共识,最终达成了OECD的《官方支持出口信贷指导原则协议》(Agreement on Guide Lines for Official Supported Export Credit),又称OECD国家出口信贷“君子协定”(Gentlemen's Agreement)。该协议于1978年4月1日开始生效。此后OECD国家又对此协议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协议于1999年4月生效。

二、出口信贷的主要类型

(一)卖方信贷

1.卖方信贷的概念

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是指在大型机械装备与成套设备贸易中,为便于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出卖设备,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信贷。

卖方信贷的产生是基于买卖双方所商定的付款方式是延期付款,由于出口商要在合同签订一段时间后才能收回货款,其扩大生产就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此,出口商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贷款。在卖方信贷中,由于出口商要负担贷款利息和相关费用,因此商品报价要高于以现汇出卖时的价格。

2.卖方信贷的程序与做法

(1)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向进口商出卖设备。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出口商一般要先与贷款银行和当地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取得联系,报告有关交易情况,以便取得贷款银行的认可和落实保费。

(2)进出口双方签订贸易合同。一般的做法是,由进口商先支付总货款15%的现汇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后,再支付10%~15%的货款,剩余货款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偿还(一般每半年还款一次),并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3)出口商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并将保险项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出口商与贷款银行正式签订出口卖方信贷协议,出口商取得贷款。一般的做法是,由进口商出具不同期限的本票,或由出口商开具不同期限的汇票,经进口商有关银行对票据进行加保或承兑,出口商以这些票据为抵押从贷款银行获得融资。

(4)进口商随同利息分期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5)出口商用收到的货款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

卖方信贷的程序如图7-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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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5 卖方信贷程序

(二)买方信贷

1.买方信贷的概念

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是指在大型机械装备与成套设备贸易中,由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贷款给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的银行,以给予融资便利,扩大本国设备出口的信贷形式。

2.买方信贷的形式

(1)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的买方信贷。这种买方信贷的程序与做法是:

①进出口商签订大型成套设备贸易合同,进口商需先支付相当于货款15%的现汇定金。

②进口商凭贸易合同向出口商所在地银行贷款,签订贷款协议。为控制风险,贷款银行一般会要求由进口商所在地的有关银行为进口商提供还款担保。

③根据国际惯例,出口商所在地的贷款银行为防范贷款发放的政治和商业风险,还会要求出口商为其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担保协议,贷款银行成为保险赔付的受益人。

④进口商用从出口商银行取得的贷款,以现汇方式支付出口商货款的剩余部分。

⑤进口商按照贷款协议,分期偿还出口商银行的贷款。

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的买方信贷程序如图7-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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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6 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的买方信贷程序

(2)直接贷款给进口商银行的买方信贷。这种买方信贷的程序与做法是:

①进出口商签订大型成套设备贸易合同,进口商需先支付相当于货款15%的现汇定金。

②进口商银行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③同样,出口商也要投保出口信用险,并将贷款银行设为保险赔付的受益人。

④进口商银行以其借得的款项转贷给进口商,进口商以现汇条件,通过账户划拨向出口商支付设备价款。

⑤进口商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向出口商银行分期偿还借款。

⑥进口商与进口商银行间的债务按双方的约定在国内清偿。

直接贷款给进口商银行的买方信贷程序如图7-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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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7 直接贷款给进口商银行的买方信贷

使用买方信贷,不管是由出口方银行直接发放给进口商,还是由出口商银行先发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进口方银行转贷给进口商,买卖双方的付款方式都是采用现汇付款,信贷的各项利息和费用都由进口商和进口方银行负担,与卖方信贷中将全部费用打入货价相比,更有利于进口商了解真实的货价,核算设备成本。

(三)福费廷

1.福费廷的概念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为票据包买,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成套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过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进口商承兑的远期票据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的卖断给票据包买商,从而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从1965年开始在西欧国家推行,福费廷意即将权利放弃给他人。除了进出口商,福费廷业务的当事人还包括票据包买商即为出口商提供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担保人即为进口商提供担保,承兑票据的银行。

2.福费廷的主要业务内容和程序

(1)出口商与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签订协议。进出口商在大型成套设备贸易合同中协商一致使用福费廷,要事先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先行约定,以便做好各项信贷安排。

(2)选择担保银行。出口商索取设备货款的远期汇票要经过进口商的承兑,同时必须要有进口商往来银行的担保,以保证在进口商不能付款时,由其最后付款。为进口商担保的银行需经办理福费廷业务银行的确认,通常应是一流的信誉好的银行,否则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机构可以要求更换担保银行。担保银行对远期票据的担保形式有两种:一是在票据票面上签章,保证到期付款;二是出具保函(Guarantee Letter),保证对票据付款。

(3)选择偿付的票据。进口商延期支付设备货款的偿付票据可以是由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远期汇票,待进口商承兑后退交出口商以便贴现,也可以是由进口商开具的本票。无论何种单据均需取得进口商往来银行的担保。

(4)签订贸易合同,发运货物。在做好各项信贷安排后,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寄送进口商,以换取附有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

(5)融通资金。出口商取得经进口商承兑并由有关银行担保的票据后,按照原约定无追索权的卖断票据,取得现款。

(6)票据到期后,包买商经担保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履行付款义务。如果进口商到期无法付款,则担保银行必须保证货款的支付。

福费廷业务的流程如图7-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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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8 福费廷业务流程

3.福费廷与保付代理业务的区别

福费廷和保付代理业务都是出口商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卖断票据融通资金的信贷方式,但二者还是有很多的不同:

(1)适用的基础交易不同。福费廷业务主要针对的是资本货物的出口,交易金额大;而保理业务主要适用于一般为消费品贸易,单笔交易金额相对较小。

(2)融资期限不同。福费廷业务可以提供1年期以下的短期融资,也可以提供3年~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中长期融资;保理业务的融资期限取决于赊销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3)有无担保不同。福费廷业务中,必须由信用良好的银行对远期票据进行担保;而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主要通过对进口商资信的调查确定赊销额度来控制风险。

(3)业务内容不同。福费廷业务单一,主要以融资为主;而保付代理业务属于一种综合性服务,除资金融通外,还包括资信调查、评估、账款催收以及会计服务等。

4.福费廷与一般贴现的区别

福费廷与一般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都是出口商将远期票据卖给银行,提前取得扣除利息后现款的融资业务,但两者又有很多不同,表现为:

(1)是否有追索权不同。在福费廷业务中,如果到期票据遭到拒付与出口商无关,银行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出口商将风险全部转嫁;而一般贴现业务则保留追索权。这是两者的最大区别。

(2)是否需要担保不同。在福费廷业务中的远期票据必须经过一流银行的担保;而一般贴现业务则不一定有这种要求。

(3)使用的票据不同。在福费廷业务中的票据多为与设备出口相联系的有关票据,可包括数张等值的汇票(或期票),每张票据间隔时间一般为6个月;而贴现业务的票据为一般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往来的票据,期限都在1年以内。

(4)手续和费用不同。福费廷业务的手续比较复杂,除了按市场利率收取利息外,还收取手续费、承担费等相关费用;而贴现业务的手续比较简单,一般仅收取贴现息。

5.福费廷业务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采用福费廷业务,出口商在提交相关单据后,可以立即从包买商处获得现款,从而减少了资金占压,改善了财务状况,并且转嫁了利率和汇率风险。同时,由于是无追索权的卖断票据,即使进口商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出口商也不必承担损失。

(2)对进口商的作用。对进口商而言,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将利息和费用负担均计于货价内,一般货价高于以现汇出卖商品的价格。但相比于买方信贷,进口商不必多方联系洽谈,手续较简便。在福费廷业务中,进口商要寻找担保银行为到期付款进行担保,这时担保银行要向进口商收取担保费或要求提供抵押品,其数额视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而定。

(四)信用安排限额

随着银行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的不断加强,20世纪60年代后期一种新型的信贷形式——信用安排限额开始在出口信贷业务中推行。信用安排限额,是指为扩大本国一般消费品或基础工程的出口,出口商银行向进口商银行提供中期贷款,并与进口商所在地银行配合,组织较小金额业务的成交的融资方式。

信用安排限额有两种形式:

第一,一般用途信用限额(General Purpose Line of Credit),又称购物篮信用(Shopping Basket Credits),在这种形式下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向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提供一定的贷款限额,以满足对方许多彼此无直接关系的进口商购买该出口国消费品的资金需要,而这些消费品是由出口国众多彼此无直接关系的出口商提供的。出口商银行与进口商银行相互配合,促成成交。在双方银行的总信贷限额下,采用中期贷款方式,逐个安排金额较小的贷款合同,用于资助数笔消费品,使进口商获得中期融资,以使其以现汇方式进口消费品。较小信贷合同的偿还期限为2年~5年。

第二,项目信用限额(Project of Line of Credit),由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提供一定贷款限额,用于资助进口商支付数笔设备贸易或基础工程建设款项的资金需要。因为在基础工程项目中,往往要涉及多个设备出口商,有时没有总承包商,这时由双方银行出面进行全面的信贷安排有利于工程设备贸易的进行。

(五)混合信贷

混合信贷(Mixed Loan),是指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与政府贷款一同发放的出口信贷形式。出口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大型成套设备和劳务的出口,将政府贷款(或赠款)与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混合在一起发放。通常混合信贷的利率比一般的出口信贷的利率更加优惠。混合信贷主要有两种方式:

(1)对一个项目同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政府贷款(或赠款)和一定比例的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分别签署贷款协议,各自规定不同的利率、费率和贷款期限等融资条件。

(2)对一个项目,将一定比例的政府贷款(或赠款)和一定比例的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混合在一起,计算一个混合利率,只签订一个协议。

(六)签订存款协议

存款协议,是指出口商银行在进口国银行开立账户,在一定期限内存放一定金额的存款,并在期满之前要保持约定的最低数额,以供进口商在出口国购买设备使用。这也是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

三、我国的出口信贷

1980年中国银行首先开办了出口卖方信贷业务,通过提供政策性低利率贷款支持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1988年中国银行试办出口买方信贷,对购买我国机电产品的外国进口商发放贷款。1994年7月1日,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专门办理出口信贷业务,此外还办理保险担保、我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进口买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和项目评估审查等业务。2001年12月由财政拨款设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营业,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保险担保业务由该公司经营。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建立及其业务的开展,标志着我国出口信贷体系的初步形成。以下将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出口信贷业务进行介绍。

相关链接: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为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一)出口卖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银行为出口商制造或采购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的信贷,主要解决出口商制造或采购出口产品或提供相关劳务的资金需求。

贷款种类包括设备出口卖方信贷、高新技术产品(含软件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境外投资贷款、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以及文化产品和服务(含动漫)出口信贷。

以设备出口卖方信贷为例:设备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出口设备(含附件)、大型单机及对外提供设备相关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设备出口卖方信贷。

1.贷款申请条件

(1)设备生产和代理出口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出口合同的履约能力,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2)除对外提供设备相关技术服务项目外,单笔出口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借款人上一年度累计设备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3)企业承揽设备出口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延期付款的项目,延期支付部分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支付保证;

(5)进口商具备相应实力,资信状况良好;

(6)对收汇风险较大的项目,必要时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投保相应的出口信用险;

(7)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8)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贷款申请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设备出口合同及必要的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以及《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外经贸部33号部令)规定的文件;

(3)已收到的进度款收结汇水单,应收进度款的支付保证,延期付款项目中延期支付部分的支付保证;

(4)出口项目现金流量表及经济效益分析;

(5)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出口信用险);

(6)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7)采取核定额度方式测算资金需求的,须提供借款人近三年设备出口情况、当年出口计划及已签订的部分出口合同;

(8)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

(9)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出口买方信贷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是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业主)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承包商)商务合同款,促进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

1.贷款范围

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以及能带动中国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

2.贷款申请条件

出口买方信贷的借款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业主)、金融机构、进口国财政部或进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

出口商(承包商)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并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

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所在国经济、政治状况相对稳定;

(2)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商务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出口项目符合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范围;

(4)出口产品的中国成分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带动中国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出口和劳务输出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5)借款人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6)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险;

(7)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3.信贷条件

(1)贷款币种:贷款货币一般为美元或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外币。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

(2)贷款金额:对出口船舶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其他出口项目和工程承包项目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现金流核定,从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贷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止,原则上不超过15年。还款期内借款人原则上每半年等额还款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非等额还款方式。

(4)贷款利率:外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可采取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人民币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5)贷款费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收取与贷款相关的管理费、承担费和其他费用。对于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出口信用险的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就未覆盖部分收取风险费。具体费率标准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4.贷款申请和审批

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商务合同草本、意向书或招投标文件;

(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必要的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及项目所在国批准文件;

(5)借款人、保证人、进口商(业主)、出口商(承包商)的资信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借款人、保证人(政府机构除外)的财务报表;

(6)申请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的,需提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7)采取抵(质)押方式的,需提交权属证明文件和必要的价值评估报告;

(8)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查借款申请材料,议定信贷条件,完成贷款审批程序。对于大型工程承包项目、生产型项目或结构较为复杂的项目,必要时可外聘人员或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和尽职调查。

5.贷款发放和偿还

贷款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等法律文件,落实担保措施,办理有关担保和权益转让手续。贷款协议生效且规定的提款条件满足后,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放款程序发放贷款。借款人须根据贷款协议规定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注释】

(1)由于不同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的类型、条件、流程等不完全相同,在此我们主要介绍最常见的几种业务,具体细节要参照银行的实际规定。本节采用的流程图来源于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

(2)资料来源:招商银行网站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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