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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租赋制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秦汉称田赋为田租,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属收益税性质。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新创建的封建大帝国,整齐划一了全国从政治到军事、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一系列制度,包括田制和赋税制度,由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掌管粟米之征。其实,从秦到汉,刍稿都是同粟米同时征收的,都应属于田赋收入的范围。

第一节 秦汉时期的租赋制

一、田制

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秦朝宣布“令黔首自实田”,即下令占有耕地者(地主和自耕农)向官府呈报自己实际占有的土地方位和数量,官府承认土地私人占有,私田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自春秋以来的土地所有制的改革至此完成,这种全国一制的土地私有制是封建社会的重要体现。

秦汉时期土地占有方式主要分为两类:少部分土地属于封建王朝的公田(即官田),大部分土地属于私人占有,包括王侯、富商、官吏、地主和农民等占有的土地。秦始皇实行了“上农除末”、“尊奖兼并”的政策,使地主可以大量兼并土地,为封建私有制发展铺平了道路。从此,“富者田连阡陌”的现象出现了。秦始皇所要达到的“男乐其畴(田亩),女修其业(丝织)”、“黔首安宁”的目的,实际上是要农民附着于土地上,努力劳动,听任封建王朝的摆布和地主阶级的剥削。

二、田租

(一)征收原则和税率

秦汉称田赋为田租,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属收益税性质。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新创建的封建大帝国,整齐划一了全国从政治到军事、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一系列制度,包括田制和赋税制度,由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掌管粟米之征。秦始皇制定的“上农除末”“尊奖兼并”的政策,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铺平了道路。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地主兼并土地受到法律保护,“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开始出现。无地少地的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除了承受地主豪强的沉重的地租剥削和提供无偿劳役外,还要按规定向国家交纳人头税,服繁重的徭役。秦代的田赋负担相当沉重,征收量达到三分之二,田租田赋,盐铁之利,相比之下二十倍于古。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常“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生活极端贫困,造成社会生产的严重破坏。

汉初,刘邦面对经济凋敝、人民逃亡、府库空虚的残破景象,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他确定了一条还兵于农、恢复生产、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方针。具体到田赋,其征收原则是:“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田租一律用实物交纳,且实行轻税政策:汉初,定为“什五税一”,即税率为百分之六点七。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动。到惠帝、高后之时,农民生活有所改善,但仍然困难,国库无所积蓄。贾谊指出“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晁错认为,在国家统一又无天灾人祸的情况下,仍无蓄积,关键在于“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他建议,薄赋敛,使民尽务农桑;“可时赦,勿收农民租”;广蓄积,实仓廪,备水旱。汉文帝刘恒接受了他们的建议,亲耕籍田,劝农课桑;十二年(公元前168年),诏免“民十二年租税之半”,即三十而税一,成为定制。东汉初,因战争的影响,支出浩繁,田赋改行十一税率,即根据同一块土地连续几年的平均收获量,征收十分之一的税。当北方的主要地区得到统一,征收面积扩大;屯田收入有了增加以后,建武六年(公元前30年),又诏行西汉旧制,三十税一;直至东汉献帝初,循而未改。两汉的轻税政策,有力地保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促进了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东汉末年,由于封建割据势力的兴起,簿籍散失,人口流亡,临时按户征调随之而起,秦汉田租田赋制度因此而遭破坏。

(二)田赋的征课范围和征课方法

田赋的征课范围,为土地的出产物,包括粟米和刍稿,均以实物交纳。

田赋的征课方法:田赋的征课依据是土地册籍。核实土地数量的方法,秦代是“黔首自实田”,汉代是“令民得以律占租”,都是指农民自己申报。报告的内容包括耕地面积,大小人丁,土地产量等;经乡一级主管官吏(三老、啬夫)审查核实,统一评定产量后,再根据实有田亩数,评定的亩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登记入册,按户汇编,上报到县,经批准后,由乡佐组织征收。后来,因国家无事,社会稳定,在土地税收变化不多的情况下,为简化征收手续,就根据连续几年的征收情况,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据以征收。东汉章帝建初时(公元76~83年),又根据山阴太守秦彭的奏议,号令把全国的土地,按照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每一等根据连续几年的生产情况,确定一个平均收获量,对上、中、下三等不同的土地课以同一税率,这样,税率虽然一样,但每亩土地缴纳的税额不一样,这种分等定税的方法,对后也影响很大。

在汉代,田赋的征收,除了粟米之外,还有刍稿。刍稿是农作物的秸杆,用以充当饲料、燃料和建筑材料之用。有人认为刍稿是一种附加税。其实,从秦到汉,刍稿都是同粟米同时征收的,都应属于田赋收入的范围。如秦二世皇帝元年(公元前209年)用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东汉光武帝中元元年(公元56年)令“勿出今年田租刍稿。东汉和帝初元十四年(公元162年)因灾减免,两者都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刍稿属于田赋无疑。

(三)田赋附加

汉代的田赋附加,开征的时间见诸史料是东汉桓帝、灵帝时期。醒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因对羌族用兵等原因,耗费很大,开征田赋附加,用货币缴纳,每亩加征铜钱十文。这是田赋附加的开始。灵帝中平二年(公元185年),因南宫遭火灾,烧毁殿堂多处,又广阳门外屋宇毁坏,需要修建,以此为名,向天下田亩征收附加税,亩收铸币十钱。这两次附加,都属于临时性质的征收。

(四)田赋减免

秦汉时期田赋减免范围,包括对人征税和对土地的征税。主要有①灾歉减免。汉代在大灾之年,对灾区除开仓赈济灾民外,还给予减免田赋的照顾。②行幸减免。是政治性的临时性减免田赋的措施,在皇帝出巡、泰山封禅、郊祭泰畴的时候,为表示“爱民”,对沿途各地予以减免田赋。③劝农减免。为鼓励农业生产,汉代实行田赋从轻的政策,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为扭转农民弃农从商的现象,在晁错的建议之下,宣布免除当年全国田赋的一半,第二年又全免田赋。此外,为了鼓舞民心,有时改年号也有减免,以示“普天同庆”之意。④移民免复。免复是指免除农民徭役负担。为有利于农民的迁徙,减少移民阻力,国家对被列为迁徙之民给予减免徭役的照顾。

三、口赋和算赋

汉代的口赋、算赋,对人征收,属于人头税性质。按人头征税,最先开始于秦代。据史载:秦代曾使税吏挨家挨户按人头数收税,用一种竹制的箕收敛,充作军费,至于是否有男女老少之别,收多收少之差,史无记载。发展到汉代,人头税已经制度化,有算赋、口赋之分。

(一)口赋

汉代的口赋又叫口钱,征收对象是七岁至十四岁的少年儿童。汉代规定,凡适龄的少年儿童,不论男女,每人每年要交纳口赋钱二十,充作皇室收入。汉武帝时,随着军费开支的增加,为了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加重口赋的征收,纳税年龄提前到三岁即要负担口赋,征课额也增为二十三钱,增加的三钱作为车马兵器之用,即作为军费开支。由于口赋的加重,人民难以负担,致使有些民户生子辄杀,制造了很多惨剧。但这种严重的社会现象,却未引起统治者的重视,一直维持到汉元帝元年(公元前48年),由于贡禹的建议,才又恢复到七岁起征。但口钱数额并未减少,每人每年仍征二十三钱。对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征收口赋。

(二)算赋

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赋。算赋的开征始于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当时规定:凡年龄在十五岁以上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需要向国家交纳算赋一百二十钱,叫一算。作国家购置车马兵器之用。

算赋的税额,时有升降。汉初规定: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文帝时,由于经济得到恢复,人口也有了增加,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在减轻田租的同时,也将算赋由一算一百二十钱改为一算四十钱,即调低了三分之二。武帝时,由于对外用兵,国家财政不足,算赋又重新改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以后,又数作变动,宣帝甘露二十年(公元前52年),以九十钱为一算;汉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以八十钱为一算。

汉代的算赋,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即是说,它征多征少,具体征收对象的确定都体现了国家的政策要求。首先,对少数民族有特殊规定,如武陵蛮夷地区,令人交麻布,成年人一匹,未成年二丈。在板楯地区,规定除罗、朴、督、郑、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以外,其余各户每口每年纳钱四十;其次,为限制商贾谋取暴利,在赋税上对商人加重征敛,每人每年两算,即纳二百四十钱;第三,为保障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力,鼓励人口增殖,对家有奴婢课重税,每人每年两算,占有奴婢越多,纳税越多。为了鼓励生育,对晚婚者课重税,凡女子十五岁不结婚,到三十岁,分成五等,每升一等,加征一算,到三十岁加到五算,即一年要交六百钱。这种累进课税法,在税制上说来,也是一种进步。

(三)户赋

户赋是在封君食邑区域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汉朝,封了不少异姓和同姓王,并封给这些王侯一定的封国或封地。汉景帝后,列侯封君不领经费,以封地食邑内的租税供充俸禄。封君的收入包括在封地内征收的田租、户赋和市税领经费。户赋按户计征,每户二百钱。因户赋由郡县征收后,直接输给封君列侯,所以也属于王室财政,不直接列入国家财政收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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