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徭役
一、三国徭役制度
曹魏的徭役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一种是对典农部民与士家。较之汉赋,有很大的差别。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首先在年龄上,汉时民年二十开始服设,至五十六免役[1]。曹魏时期末见改变。及龄的丁夫或大男,是都要服役的。到建安二十三年,才有“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的规定[2]。其次在役使的方式上,曹魏有一种错役制。即服役的(人役)与室家(居户)分离,各在天一方。因为户户如此,所以说“分离天下”。编户中公卿以下的官吏或士族,在曹魏时期,可以不服徭役,但曹魏无士族免役的规定。士族免赋免役,在三国,只见于孙吴。曹魏吏、士之家皆给官役。但从魏文帝接受王朗的建议,令“吏、士小大并勤稼穑”开始,士家除了营田纳赋以外,士只服兵役。吏有吏役,如农吏、鼓吏等。
吴国孙权时,陆逊曾陈时宜,以为当“施德缓刑,宽赋息调”。然而由于“兵久不辍”,民总是困千役调。太元元年(251),孙权曾下令“省徭役,减征赋,除民所患苦”[3]。孙吴士族、将领及其所荫佃客,均可免税免役。西晋士族及其亲属享受免税免役特权,是承袭孙吴而来。
蜀国诸葛亮采取了“务农殖谷,闭关息民”;“以境劝农,育养民物,并治甲兵”的政策。这里所谓“民”,指的是负担赋税的自由农户。诸葛亮说过:“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如此,富国安家,不亦宜乎?”[4]这与息民、养育民物的政策一致。无夺民时也就是轻徭,让农民有时间生产。加上薄赋,蜀国的农业逐渐发展起来。
二、西晋徭役制度
在役法上,西晋规定“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按赋税“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而言,次丁徭役应有所减。惠帝太安二年(303)一次征发徭役,“男子十三以上皆从役”[5],是特殊情形。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6]。
在西晋,全部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吏、士之家负担。西晋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这与曹魏不同,而与孙吴一致。
西普允许官吏各以品级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顷。可是对他们不课田。既不课田,也就不课税役。问题尚不止于此,西晋还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荫他们的亲属,并可荫人以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荫亲属,就是亲属可以不交税,不服役。品级高的官吏,可荫及九族,低的也可荫三世,加上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的予孙,又可依官吏之例,荫其亲属,这就把各级官吏及其宗族变成了一个可以不纳税服役的阶级。比之曹魏,在税役制度上,是一个退步。宗族中的佃客,因为荫亲属制的实施,税役已经免除。西晋此制完全是在维护官僚地主的利益,维护士族的利益。
三、十六国徭役制度
十六国政权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是单纯的少数民族的政权,而是有汉人参加的政权;少数民族上层的统治者,大多数也已汉化;各个政权都具有汉化的色彩,只是深浅程度有所不同而已。总的趋势是后来出现的政权比先前的政权,汉化程度更深,色彩更浓。因而在徭役上,各个政权大都袭用魏晋旧法。
四、东晋徭役制度
东晋时期,徭役又变重,力役名目繁多,重役达60多项。并且规定13~15岁、61~65岁的次丁需服半役,且流弊很深,“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致有残形剪发,要求复除,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妻娶。”[7]政府尽管规定每年力役二十天,而州郡县地方额外摊派给农民的力役甚至增加到几个月。可见当时徭役给人民的负担和苦难有多沉重。
东晋还创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有一些作用。
五、南北朝的徭役
南朝刘宋,因战事频繁,甚至役及幼稚,以至造成“四野百县,路无男人,耕田载租,皆驱女弱”[8]的现象。南朝时徭役常常叫做“发人征役,号为三五”[9],或者说是“三五属官”[10]即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去为官府服役。如有逃亡,则视为叛亡。甚至是男丁不足,役及女丁,出现不分男女老幼,全家“空户从役”的现象。只有当民产子时,夫妇才可调役一年。
北朝时,连年征战,兵役频繁,还有筑城、挖壕、修堰、传输等劳役以及官府各种名目的杂役,各代都很繁重。如道武帝天兴元年(公元398年)正月,车驾将北还,发卒万人治直道,天赐三年(公元406年)六月,发八部五百里内男丁筑垒南宫[11],太武帝始光二年(公元425年)五月,诏天下十家发大牛一头,运粟塞上[12]。其他如筑苑、筑长城、造船、筑长安内小城,通莎泉道、治灵丘道、宫邺城等,动辄数千人乃至几十万人。北齐时“北兴长城之役,南有金陵之战。其后南征诸将,频岁陷陌,士马死者,以数十万计。重以修创台殿,所役甚广”[13]其中尤以修长城为惨,即“发山东寡妇二千六百人配军士,有夫而滥夺者十二三”[14],从而生产断绝,成为北齐均田农户破产的重要因素。北周的徭役,较北魏、北齐有不同:①在役法上较轻而合理。《隋书·食货志》载:“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②在功役上征用比较少。大象元年(公元579年)二月的诏书要求一切因循守旧,不宜过度更张,即使以前命令建筑的,现在也要停建,所以只“发山东诸州兵,增一月功为四十五日役,起洛阳宫。常役四万人,以讫宴驾”[15]。③放免奴婢。关于放免奴婢的事,南朝与西魏都有过,而北周曾多次放免官奴婢,这有利于增加普通劳动者从而增加财政收入和与豪强争夺劳动人手。④“庸”的出现。北齐已有“始立九等之户,使富者税其钱,贫者税其力”的输庸代役的办法[16],称为隋唐租庸调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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