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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徭役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元代的兵役制度主要实行军户制。职役是保证国家需要而向民户征发的徭役。元朝的职役是对宋代职役的承继,又与宋代有很大不同。站役是专用国家邮传驿递服务的特种徭役。发送国家紧急公文者,称急递铺役,这种站户又称铺驿。由于负担太重,自元中期以后,国家驿站规模逐渐缩小。匠役是专为国家制造军器,各种手工业制品的徭役。不敷之数,令民自行赔补,元代的和雇实质上是非役之役。元朝兵役的雇役只限于军户丁单而财力充实的人户。

第五节 元代的徭役

元代的徭役,包括兵役、职役、杂泛差役三大类。

一、元代的兵役

元代的兵役制度主要实行军户制。所谓军户制,即答发有丁之家,立为军籍,世代为兵,称为军户,以军户之丁出兵役,即为军户制。只有当军卒不足,而又急需用兵时,才实行募兵制。募兵是一种权宜之计。

元朝的军户制实行于公元1210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急于进取中原,根据降将郭宝玉的献策,规定:凡蒙古、色目部落“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蒙古族人,编为蒙古军;色目人,编这探马赤军。以后平金得中原,又征汉人为兵,其制:或按贫富,富户户出一人为兵,名为独户军;贫户三二户出一人为兵,出兵之户为正军户,未出兵而协济出兵户之家,为贴军户。有的地区曾行中产之户为军,上下户为民的制度。或以男丁论,有时有的地区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则以十丁出一卒;或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座,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役。在征讨用兵之际,如兵员不足,又在已出兵役的商贾之家,另征一人为军,为余丁军,匠户亦取为军,为匠军。

元代规定,军卒充役期间所需一切费用,均由军户自理,所以军户虽有四顷地的免税权,但由于兵役繁重,有的军户家出三四丁,农田尽废,仍要出杂役、科差;有的军户贫乏,得不到放免,不得不典卖田产,甚至鬻妻子儿女以充役;有的军户之丁远戍边镇,十几年不得放还,而老死行伍;有的军户之丁戍者未还,代者当发,前后相仍,困苦日甚。诸如此类,都使军户往往不能自存,纷纷破产挑亡。为缓和这种局势,元统治者曾实行士兵轮番休息的更番制度,以济贫乏,备行装;减免军户的税粮、科差杂役,减轻军户负担;对久戍边镇的士兵赐以钞、粮等物资,周济贫困军户;放免贫困军户,易之以富实之户为军户等。这些措施,都不过是权宜之计,不能根本改变军户的困苦境遇。

二、元代的职役

职役是保证国家需要而向民户征发的徭役。元朝的职役是对宋代职役的承继,又与宋代有很大不同。其种类较宋代为繁,制度也有很大差异。

(一)站役

站役是专用国家邮传驿递服务的特种徭役。充当站役的民户称站户。发送国家紧急公文者,称急递铺役,这种站户又称铺驿。站户负责供应邮传、驿递、过往使臣、过往西方僧、道和进献宝物之人的饮食和其马匹、牛只、船、轿、车等交通工具的诸项费用,负责供养各地进献的珍禽异兽,并提供运送工具。元规定站役由中上户承担,但中上户往往买通官府,设法诡避,最后仍由贫下户充役。

元代,站役十分沉重,尤其是大道通衢,供役更为浩繁。如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四月,江浙杭州驿,半年之间,使臣过往者达一千二百余人,进献狮、豹、鸦、鹘的人在此逗留二十七天,人、畜耗用肉一千三百余斤。加之使臣、西僧及进宝之人百般刁难,往往使站户穷于应付,尽管有四顷地的免税权,仍不免民饿马毙,或鬻妻卖子以应役,或破产逃亡。为了维持驿站的存在,国家规定站户不负担和买和杂泛差役,至元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又规定使臣饮食之费同国家负担。由于负担太重,自元中期以后,国家驿站规模逐渐缩小。

(二)匠役

匠役是专为国家制造军器,各种手工业制品的徭役。这种徭役,一般由各种工匠充当,充当匠役之户叫匠户。匠户又分为系官匠户、军匠户和民匠户。系官匠户类似官奴隶,在官营手工业中,从事各种工役造作。军匠户是为官府制造各种武器的匠户,隶军籍。民匠户可自由造作,有人身自由,但常被官府签发入工局营造。匠户为官役使时,官府按月发给口粮和工费,但标准很低,又受官吏的多方苛索,生活也很困苦。但因生活有最低的保证,又可免丝钞、四顷地的税粮和杂泛差役,故其境遇优于一般站户和民户。

(三)马步弓手

马步弓手是维持地方治安的武装巡警,“职巡警,专扑获”。所属军械器杖均由自己备办。马步弓手由包银户差充,每百户中有一户充微笑,充役之户免纳自身税银,所免部分由其余九十九户均摊。

(四)主首、里正、社长和库子

无制乡设里正,都设主管,社有社长,坊有坊正。主首的职责是催办钱粮,科派杂役,如催办钱粮不及原额,差役不能足数,则须主首补赔;库子的职责是管理仓库,如仓库短缺,或因盗失陷,须由库子赔补;里正、坊正和社长则负责管理本里、坊、社的居民,督课农桑。按规定这些职役应由税粮在一石以上的富户,依富裕程度为序低次轮流承担。但富实有力之家,往往买通官府,诡避赋役,赋役负担又落在贫难下户身上。贫难下户既无应付官吏勒索之资,又无赔垫短亏之本,也无督收富豪拖欠赋税之力,不少人不堪赔累而破产逃亡。

(五)祗候、曳刺、牢子

祗候、曳刺、牢子均属路、府、州、县等官衙中的杂职公差。腹里各级官衙的祗候、曳刺、牢子由包银户差充,江南则由税粮三石或二石之下一石以上之户差充。充役户于腹里者免包银,在江南者免税粮,所免之数,由未役者均摊。

三、元代的杂泛差役

杂泛差役是临时征调的夫役或银、钞、车、马等钱、物。凡筑城、修路、修治水利、营造官衙、私第,运送粮草,无不随时派役,甚至搬运官吏私物,也向百姓派差派役。这种杂役没有固定时日,也不付报酬,即使付给报酬,也为数甚微,不敷旅途之资。加以不时征发,占用大量民力,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痛苦。为此,百姓往往采取各种办法逃避差役:富户权势之家,买通官府以诡避,或冒充儒户、站户而得免;贫民或投充诸王贵戚的家人,或充当豪富、寺观的佃户以逃避差役之累,造成大量户口的散失。

四、和籴、和买、和雇

和籴是指国家强制向百姓征购粮食。元朝的和籴,包括市籴粮、盐折草两类。市籴粮即国家出钞购买百姓的粮食。国家规定以高于市价十分之一的价格征购粮食,或以盐易粟,称为募民粮。盐折草,是指国家在五月付给百姓盐,草熟时,以草抵盐价,规定以二斤盐抵一束草,草每束重十斤。这种办法都是强制性,不论愿意与否,都要卖给,而官储往往少付钞或不给钞。

和买是指国家出资,强制向百姓购买所需之物,如马匹、布帛之类。和买名义上国家付款,实际上“分文价钞并不支给”,有的则“不随其所有而强取其所无”,百姓不得不“多方寻买,以供官司”。和籴和买,均属不等价交换,实质是非赋之赋。

和雇是指国家出钱,强制下雇民力,用于运送官粮物赴边塞。由于雇资微薄,“官支价钱,十不及二三”。不敷之数,令民自行赔补,元代的和雇实质上是非役之役。

五、雇役、代役、助役和免役

雇役是指本人出资雇人代役。元朝兵役的雇役只限于军户丁单而财力充实的人户。丁多人家不得佣雇。军官亦不得雇。职役的雇役,元至天上年间行于浙右一带。

代役是指军人身死而无亲丁者,可以少壮驱丁替代服役,或兄弟代役。

助役始于世祖之时。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四月推行助役法。派使臣考察应税田亩,按一定比率从应税田亩中拿出田亩若干,由应役人掌管,以田亩的收入充役费。泰定帝初年规定,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以上者,于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由里正掌握,以这部分田地的收入作为助役之用。寺观田土,除去在宋时旧有土田,凡新增之田亩,验其多寡,出田助役。这种办法,又称助役粮。

元朝的免役一般是指杂泛差役及和雇、和买之役,而且免役范围极广,如鹰坊扑猎户、控鹤系军户、儒人户、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户均免杂泛差役和和雇和买之役,有时军户、站户、匠户也免杂泛差役和雇和买。至于诸王、贵戚及官豪势要之家,要在豁免之例。此外,也有灾免之便,但百姓受惠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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