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清代的徭役
一、摊丁入亩前的丁役
清代初年,其田赋和丁役尚是分开征收的,其丁役,时称“丁摇”,凡男子“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岁以上添注,丁增而赋随之。有市民、乡民、富民、佃民、客民之分。”均称“民丁”。民丁之外,尚“有军丁、屯丁、匠丁、灶丁、站丁工土丁、渔户、寄庄丁、寄粮丁”等诸种名色。这些虽则实际早已同民丁混合无异,然却仍不免增加了清初丁役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其征收办法更是五花八门。据《康熙大清会典》称“直省丁摇,有分三等九则者卜有二条鞭征者卜有丁随田派者,有丁从丁随者。即丫县之内,亦则例各殊”。比如直隶省,其产力投之征,有按牛驴派者,有按村庄派者,有按牌甲户口科者,河亦有按地亩派者”,实属“杂乱无章”。惟其一点相同,即俱都征收银两,然后由政府以之雇役,总称为“丁役银”或“徭里银”,简称“丁银”。
二、摊丁入亩后的徭役征派
清代,徭役本应编入“一条鞭”内征派,康熙、雍正之交摊丁入地,徭役已摊入地亩征收,不应再调发徭役,但近京直隶,各科差役,无时不有,名为雇役,实则无偿调发。差发最多的是二月祭东、西陵,七月赴木兰狩猎,以及到辽宁渴祖陵,到山东登泰山祭天,到山西五台进香,到江南巡幸等,修桥、铺路、设行宫、供应一切饮食诸事,无不动用民力。
雍正二年(1724年)谕:直隶地方,每值巡幸、渴陵诸差,凡在人民,无不乐效输将,惟州县行之不公,以致力役之征,竟成虐民之政。有按门户者,不论贫富,按户出夫;有按牌甲者,有按村庄者,有按牛驴者,均不顾贫富,种种弊端,不可枚举。所尤甚者,则莫若绅民两歧,绅三民七,或令民全办,致贫者负重倍于富绅。
乾隆六年(1741年),顺天府所属州县坛庙,各级佥派夫役送太常寺应役,一年一换,共206名;每名每日工食银3.6钱,不敷食用;本年改减56名,留用人员150名,每日工食银5.3钱。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派差车32辆应役。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直隶有驿州县,派杠夫150名至160名,所需工食,在地粮项下支付。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十一月,御史蒋云宽奏:直隶差使费用,名目不一,有难以报销而必须使用者;如遇皇差,一切桥道工程,车马应支等等,虽有经费,不敷支销;则责令民间供应。
光绪七年(1881年)谕:直隶差徭之弊,在于不实不公,差派数,倍于用数。另外驿站夫役,律为民负徭役之一。
清代驿站夫役,种类不一,有杠轿夫、驿书、驿皂、兽医、马夫、驴夫、骡夫、驿递夫等,顺天府向民户募充,其数额以道路的优劣衡量,日给工食,皆于正赋内编征;如差役稍繁,额夫不足,准临时派雇,以百里为一站,每名每站给银1钱,以10里为差而增差。对随时雇募的短夫(短途运送,定站更换)、长夫(长途运送,中途不更换)及小工,每名每日给银3分,口粮米1升。
本章小结
徭役始于先秦,《周礼》规定各级地方官有征民服役的职责。战国时期战争频繁,兵役和徭役常常混杂在一起。秦朝徭役沉重修长城、建阿房宫和骊山墓等。各项兵役和徭役征调的人数不下二、三百万。汉承秦制,有更役、正卒、戍卒等,并可纳钱代役称更赋,徭役集中于平民身上。魏晋以降,徭役无一定制度,为避赋役,民户逃亡现象严重。隋朝时力役初为丁男每年服徭役一个月后来又规定每年服役期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匹减为二丈。公元590年又规定丁男五十岁免役收庸用布帛代替力役。唐初,徭役有所减轻,但中期以后,服役增加,民户复大量逃亡。宋代,徭役负担仍十分繁重,并出现了募役(雇人服役)、助役(津贴应役者)、义役(买田以供役者)等形式。元代行“科差”,并有各项杂役。明代行“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为征银两,但各地实行情况不一。清代摊丁入地,继承了一条鞭法的原则,由传统的以家资列户派役向财产税转化。
赋税和徭役是国家对农民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战国历经秦汉直到租庸调制前,赋税和徭役两者直接关联相对较疏。至租庸调制国家赋役之法曰租曰庸曰调,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以均田制为依据,丁应该纳田租、户调和役庸,赋税和徭役两者已直接关联在一起。公元780年唐颁行两税法规定:租庸调及其他杂徭折钱并入户税征收,出现赋役合并的趋势。公元1581年张居正改革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里甲界限,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之丁粮。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一条鞭法主要是役法改革,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
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更赋
2.买复
3.配户当差
4.丁庸制度
5.里甲役制度
(二)简单题
1.简述元代的徭役。
2.分析徭役与赋税的关系,并简述中国徭役制度的演变规律。
【注释】
[1]从汉简中所见汉代戍卒年龄,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十五岁以上服役在汉代是正常现象。
[2]《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
[3]《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太元元年十二月.
[4]《诸葛亮集》卷3《便宜十六策·治人》.
[5]《晋书·惠帝纪》.
[6]《晋书·食货志》.
[7]《晋书》(七),卷75,《范汪传附子宁传》.
[8]《宋书》(七),第1937页.
[9]《南史》(六),第1722页.
[10]《资治通鉴》宁文帝元嘉二十七年胡三省注.
[11]《魏书》(一),第31、42页.
[12]《魏书》(一),第70页.
[13]《隋书》(三),第676页.
[14]《北史》(一),第253页.
[15]《北史》(二),第375页.
[16]《隋书》卷24,《食货志》.
[17]《隋书》卷24,《食货志》.
[18]《旧唐书》(八),第2615页.
[19]《旧唐书》(九),第3001页.
[20]《宋史·食货志·役法上》.
[21]《全辽文》卷10,《三河县重修文宣王庙记》.
[22]《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23]《大明律·户律》.
[24]嘉靖《东乡县志》卷上《户口》.
[25]《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
[26]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三一《傅算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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