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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专卖和工商税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明之后,实行专卖之制。明朝的盐专卖主要实行民制、官收、就场专卖办法。明初,统治者不主张开矿,认为投入劳力多,产出矿银少,虽然订有矿税税额,但数额极少,人民负担较轻,如福建各地矿场岁课仅2670余两,浙江岁课为2800余两。明初,实行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所以商税制度简约。商税的征收机构为各地课税司局,国家对课税司虽规定限额,但不务求增余。所征之钞或银,称钞关税。

第六节 明代的专卖和工商税

一、盐税与盐专卖

朱元璋称吴王时,即立盐法,实行征税制,令商人贩卖,税率为1/20,所得盐税,充作军饷。不久又加倍征税,后听胡深之议,税率复旧。建明之后,实行专卖之制。

明朝称制盐民户为灶户;按户计丁,称盐丁;按丁规定产盐定额,也称正盐或正课;正课之外所余之盐,称余盐。明初,为鼓励盐的生产,注重优恤灶户,给灶户划拨草场,以供樵采;可耕之地,许灶户开垦,并免灶户杂役。以后,盐场设立总催官,负责办盐课,督促生产。总催官多刻剥灶户,致使盐丁贫乏,英宗正统时,灶户不堪总催官的剥削,纷纷逃亡,盐产量大减。灶户生产的盐(包括正盐、余盐),一律交给官府,称为盐课。盐商向国家缴纳货币或实物,由官府发给引票,然后凭引就场支盐贩鬻。成祖永乐以后,由于灶户逃亡多,盐产量供不应求,盐商不得不在盐场守候支盐,以后盐商渐少;武宗以后,盐法渐坏,积引日增,盐利日减。万历三十六年(公元1557年),袁世振议行“纲法”,即将淮北盐场,按顺序排为十纲,每年以一纲卖积引,九纲卖现引,十年之内疏销完毕;并设置纲册,凡领引盐商,皆登记入册。纲册有名者,可赴本纲盐场领盐,纲册无名者不得加入,于是盐商称为专得某场盐利的专商,食盐专商之都自此始。

明朝的盐专卖主要实行民制、官收、就场专卖办法。专卖制度主要由三种:即开中法、计口授盐法、商专卖法。开中法是招募商人输粮于边,由官府给盐的把烦恼,也称纳米中盐法,实行此法的目的在于充实边疆的粮食储备。计口授盐法指洪武三年,令民在河南开封等处输米,以供军食,官府给盐以偿其价。商专卖是盐专商直接与灶户进行交易,即官府不再向灶户收盐,而令灶户按引纳银,商人则直接向灶户购盐而不经官,自此,国家将收盐、运销之权全部交给商人,这是食盐产、销制度的一大变化。

二、茶税与茶专卖

明茶课制度起源于朱元璋建明以前。公元1366年朱元璋令商人于产茶之地买茶,纳钱请引,每引茶百斤,输钱200文,不够一引者,称畸零,给由帖。以后又经多次变化,俟建明以后,遂定官茶,商茶之制。所谓官茶,即官府对茶的生产者课征的实物(茶)。洪武初规定:“芽茶、叶茶各验直纳课,贩茶不拘地方。”[22]洪武四年规定陕西汉中诸县茶树,十株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采摘,十取其八,所课之茶,以易番马。所谓商茶,即茶商向官府交纳实物(或马、或米、或布),取得茶引,凭引向茶户买的茶。此外,还有贡茶,指地方直接上贡给中央朝廷的茶。贡茶制度始于宋,明初,天下贡赋不固定。

三、矿税(坑冶课)

明代的矿税。明代矿税,也称坑冶之课,包括金、银、铜、铁、铅、汞、朱砂、青绿(矿质颜料)等矿产物质课税,以金、银为主,其他皆微不足道。金银矿开采大都采用官府垄断制,由政府主持开采。间有民采,须经允许,其课额也重。明初,统治者不主张开矿,认为投入劳力多,产出矿银少,虽然订有矿税税额,但数额极少,人民负担较轻,如福建各地矿场岁课仅2670余两,浙江岁课为2800余两。明中期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政府开始重视矿冶,广泛组织开采,“税由此大兴矣”。永乐年间,明成祖虽也反对采矿,但矿禁已松,矿课逐渐增加,福建矿课岁额达32800余两,浙江达82070两,但已导致地方负担加重、矿民疲困、治安混乱等问题。嘉靖以后,采矿大都由中官、权贵把持,成为主要搜刮之所。明万历时派太监征收矿税,成为虐民暴政。万历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诏开各处矿冶,并专派宦官为矿使、矿监,承旨四出勘查,乘机勒索钱财。从此,矿监横行天下,不市而征税,无矿而输银,勒索银课200万两。自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矿税荼毒,祸及各地。矿税苛索成了明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酒醋税

明初实行禁酒政策,直到后期,酒的生产没有多大发展。所以酒课不占重要位置。而且酒税不上缴中央,令收储于州县,以备其用,实质是一种地方税,酒税税额一般以酒曲为计算单位,每十块酒曲,收税钞,牙钱税,塌房钞各340文,或征曲量的2%。醋在明朝已不属禁榷之物,征税亦甚轻。

五、商税

明初,实行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所以商税制度简约。商税的征收机构为各地课税司局,国家对课税司虽规定限额,但不务求增余。课征办法因课征对象不同而异,对行商、坐贾贩卖的各类手工业品一般估算货物的价值,从价计征;对竹木柴薪之类,实行抽分;对河泊所产,征收鱼课。课征手段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钞、钱缴纳。税率一般为三十分之一,且免税范围极广,凡嫁娶丧祭之物,自织布帛、农器、食物及既税之物,车船运自己的物品,以及鱼、蔬、杂果非市贩者皆可免税。只是买卖田宅、牲畜要纳税,契纸要纳工本费。此外还多次裁并税务机构。为了防止税课官吏的侵渔,规定在征收商税之地设置店历(即登记册),登记客商姓名、人数、行止日期等内容,以备核查;同时明示征收商税的货物名称,凡未标明需要纳税的货物,均行免税。明朝新增商税税目主要有:

市肆门摊钞:又称为“门摊税”,就是对城乡市肆、店铺依据其营业额所征的税,也就是所谓的“占籍钱”,具体征收方法是先由“各处买卖之家”按月向当地的“都税宣课司”或“税课司局”缴纳,然后,官府再“给予由帖执照,每月一次点视查考,如违期不纳,及隐瞒不报者,一律治罪,仍罚钞一千贯”,因此也是定额税,但其税率则并不固定,常因时因地不同而有增减,一般是“量其货之所值而为之征”,亦常因店肆的性质和所售卖的货物不同而不同。

钞关税:为明朝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新增商税税目之一。当时,政府在沿江和沿运河要地设征税关卡,对“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所征之钞或银,称钞关税。设钞关税的目的在于通行钞法。钞关税初行时,只对受雇装货的过往船只征税,税额按船的梁头座数和船身长度计算,这种税称船料或船钞。船钞税一般不税货,只税船。

工关税:明初由工部在芜湖、荆州、杭州三关置抽分竹木局,设官抽分竹木,以其税充工部船舶营缮之用,故名工关税。课税对象为竹木、藤、草、薪炭。税率因年代和课征物品不同差异较大。柴草税率1/30;黄白藤2/30;竹木少者1/10,多者6/10。以实物缴纳者称本色,以银钞缴纳者称折色。

契税:又称为“契本工墨税”,是针对买卖、典押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及畜等行为所课之税,即现代税收中所谓的“财产转移税”。明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规定:凡民间“凡买卖田宅、头匹(即牲畜)”,都须要“赴务投税”,在完税后,再“操契券请印,乃得收户”。其所投之,就是契税。也就是说,民间的田房、牲畜等买卖,都必须要先交纳契税才能理应税登记、过户更名等一切手续,否则官府不予认可,这种完税后的契纸就为“红契”。明代对契税的征收是由正课和契纸工本费两部分组成的。其中契纸工本费足“契纸”为单位进行征收的,即以“纸”计,每“纸”固定税额,“契本别纳价”,“每契本一纸,纳工本钱四十文,核议无分”。而正课则是以所交易田地、房产、头匹的价值来进行征收的,即以“值”计,按比例征收,一般是“征其直百之三”。

除上述几种商税形式外,在明代还有许多其他形形色色的商税种类和名目,一般随各地的物产的商品化不同而不同,明王朝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地方有司据本地实际情况随时随地进行征收,如窑灶钞、碓磨钞、油榨钞、水碾钞、白酵钞、纸课钞、房地赁钞、当税、果价钞、比附钞、机织税等。因此,从其征收机构和税收的使用上来说,这些形形色色的商税都属于明代地方税的一种范畴。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鱼课、泰安香税及替官府“买办”物料和服力役的铺行之役等,因与商业无关,故其并不属于商税中市税的内容,而是属于杂税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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