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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专卖及工商税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前期,各省盐政多由督抚兼任。所谓引票,是政府批准贩盐的凭证。清前期的矿税收入主要来源于铜、铁、铅、金、银的开采与生产,特别是铜和铅。国家对铜铅矿产课以20%的矿税。这是清前期实行最普遍、时间最久的一种。清初禁酒,对酒不征税,雍正五年后,对通州酒铺每月征营业税。清前期主要是控制酿酒,不在增税,故税轻。牙税有营业税牌照性质的牙帖税和常年营业税。

第七节 清代前期的专卖及工商税

一、盐税

清前期,各省盐政多由督抚兼任。还有都转运盐使、盐道等。盐法种类多,但行之既广且久的是纲法,即由名列纲册的盐商纳税后领引票赴盐场购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所谓引票,是政府批准贩盐的凭证。每引运盐斤数不等。纲法起源于明万历四十五年,由盐法道袁世振所立,即将各商所领盐引编成纲册,每年照册商旧数派行新引,无名的不得加入。从此,官不收盐,由盐商和盐户直接交易,盐商原非世袭,为获厚利,贿赂官吏,便取得世袭专卖的特权。划归盐商的销盐地称引界、引岸、引窝,是专卖地域之意。凡不领引或越境销售都算违法;清代的引岸制比明代更加成熟,即垄断性更强。盐商出钱贿赂官员,取宠皇帝,获得迟纳,少纳税款,自定盐价等好处。道光年间,两江总督陶澍行票盐法,无论何人,只要纳税即可领票运销,打破世袭垄断,称善于一时。

盐税,对制盐者课有灶丁税、灶地税、灶锅税。对盐商按引课税。这是盐税收入的主要部分。盐商除纳正税,还有交纳一些杂税。由于盐商获利大,难免不受官府和皇室的盘剥。凡遇军需、河工、灾赈、都要盐商捐银。凡各种庆典和皇室巡幸,更是名正言顺地要盐商“报效”,盐商也因此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了许多好处。报效多者可以得到皇帝的“封典”或税收上的优免。皇室还将内帑银贷给盐商,榨取高额利息。有的盐商被盘剥得倾家荡产。清前期的盐税收入,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为212万两,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为276万两,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为443万两,乾隆三十一年为574万两,嘉庆十七年(公元1812年)为579万两,道光二十一年(公元1841年)为747万两。

二、茶税

清初的茶法沿用明制,以茶引控制茶的生产和运销。政府向茶生产者征收的实物,用于储边易马的,称作官茶,负责此事的官员称巡视茶马御史。康熙年间,马已足用,官茶需要减少,停止巡视茶马专员,由巡抚兼管。

茶叶由商人运销,官府给引征课,称为商茶。雍正八年,由户部发茶引给地方官。茶商纳课领引往产茶处购茶,运销各地,无引者称私茶。有的州县承引无商可给,只得发给茶户经纪人。茶课各省轻重不一,湖北“坐销者每引(100斤)征银一两,行销者征税二钱五分,课一钱二分五厘”。广义茶税包括课与税,有茶引称茶课,无茶引称茶税。

三、矿税

清代的矿税。清对采矿时开时禁,清初统治者为恢复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经济,对开矿收税之事,极为谨慎。清初期警于明代矿课之害,又恐矿区聚众滋事,屡开屡禁。康熙后,逐开矿禁,矿业生产有所发展。清矿税更加纷繁,分金银、铜、铁、锡、铅和水银、朱砂、雄黄等目,用抽成办法。铜与铅,因铸钱需要,采用官督官买制,如云南各属铜矿,自康熙四十四年(公元1705年)官为经理,给以工本,除按官定价格每百斤计银五两余至三四两不等,实行统购外,各厂铜户售铜,按所得矿价每百两抽15两,或抽十二三两不等(自卖铜料即通商铜,只允许占十分之一)。清前期的矿税收入主要来源于铜、铁、铅、金、银的开采与生产,特别是铜和铅。国家征税采取抽课的方法,一般抽取实物,但也可折收银两,抽课后的铜铅由国家定价,或官府收购,或任民自卖,具体形式有:①二八抽收。国家对铜铅矿产课以20%的矿税。余铜余铅由官府以官价收购一半,一半由商民自由买卖。这是清前期实行最普遍、时间最久的一种。②一九抽课。国家对铜铅矿产课以10%的矿税。余铜余铅或由官府以官价全部收购,或收购一半,一半听民自卖。③三七抽课。国家对铜铅矿产课以30%的矿税,余铜余铅听任商民自由买卖。矿税除抽收正税外,尚有杂课,主要是撒散与价脚。撒散是为弥补正税在征收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而课征的正税附加,实际上作为地方税吏的经费,税率一般在3%~5%之间。价脚是为支付铜课、铅课在运解途中的费用而向厂商征收的款项。每百斤铜铅收取一两六钱的价脚。清后期的矿税,清康熙十四年(公元1675年)颁布《开采铜铅之例》规定:“采铜铅以十分内二分纳官,八分听民发卖。”纳官的二分称为矿税,这种矿税,实际上就是以矿产品为课税对象的资源税。至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因军饷骤增,财政支绌,奖励开矿,金、银、铜、锡矿,均在开采之列,煤铁矿开采成为重点,办法有官督商办、官商合办、招商集股合办等。按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9年)公布的《大清矿务章程》规定,矿税分“矿界年租”和“矿产出井税”。矿界年租属于矿区使用费,矿产出井税类似产品税,但该章程根本没有执行,故清后期的矿税,因矿种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其征税方法与税率也不同,极其混乱,变化无常。如热河遍山银矿,原每百两征收正课银三钱,加耗银三分。咸丰四年(公元1854年),每百两加收正课银35两,耗银三两五钱。六年又有增加,正课加五两,耗银加五钱。同治十一年(公元1872年),广西桂平银矿年纳矿税银20两,其时,广西银厂三处,年抽正课银四五百两不等。云南蒙自个旧锡矿,嘉庆十七年(公元1812年),报每年额课银3186两;广西贺县锡矿竹龙一条,每月抽税锡八斤,水沟一条每月抽税锡五斤;湖口每月抽税银三斤,额及税率均无一定。

四、酒税

清初禁酒,对酒不征税,雍正五年后,对通州酒铺每月征营业税。上户征银一钱五分,中户一钱,下户八分。乾隆二十二年,令地方官发执照,征酤税。乾隆二十二年,奏准抗州照北新关旧例,酒十坛,约二百斤,税银二分。清前期主要是控制酿酒,不在增税,故税轻。且税收不上交,作为地方办公费用。

五、牙税

牙税是向牙行或牙商征收的税。牙行和牙商是当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或代客买卖货物抽取佣金的中间商人。牙税有营业税牌照性质的牙帖税和常年营业税。清初,由蕃司发帖收税,报户部存案,州县增发牙帖,一些市井无赖,仅费二三钱领取牙帖,到市场把持抽分,强制买卖者交纳牙帖税。雍正时期强调不许滥发,其后由户部颁发,各省按领帖多寡上解税款。牙帖税率,因地区而异,按资本或营业额分为数级。江西规定:上级纳银三两,中级二两,下级一两。湖北规定,上级纳银二两,中级一两,下级五钱。牙商五年编审一次,更换新帖。除牙帖税外,每年依营业额大小分等,税银50~1000两。

六、当税

当税是对当铺征的税。顺治九年,各当铺课银五两。康熙三年规定,依营业规模大小年纳五两、三两、二两五钱不等。雍正六年定当帖规则。凡开当业者,须领帖(执照)纳税,税率较康熙时约高一倍。正税外,因海防筹款,责令当商另捐银饷,称为帖捐。此外,领帖时衙门规费也很重。

七、契税

顺治四年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者,由买主依卖价每一两交税银三分,官在契纸上盖印为证。雍正七年,规定每两纳三钱外,加征一分作科场经费。契尾盖官印后给业主。乾隆十二年,定契税之例。凡民间买置田房,由布政使司颁发契尾格式于州县,编列号数,前半部备书买卖者姓名产业数、价格、税银。后半部空白,预留司印,以备投税时将契价税银以大字填此处。纳税后,填写以上数字,盖官印。当面截开,前半部给买主,后半部册汇送布政司核查。盖印者为红契。不纳税无契尾者,按漏税论罪。税率是买契9%,典契4.5%。

八、落地税

清代征收的杂税之一。亦称落地捐。原是各地对小商贩出售农副产品就地所收的税,后扩大到手工业产品,如江苏出产土布的各县都征收落地布捐。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后,各省对进口的洋货另订税则,也征收落地税。

九、关税

(一)内地关税

内地关税是广义的关税,包括正税、商税、船料三项。正税是在出产地对产品征的税。商税是从价征收的货物通过税。船料是按船梁头大小征的税。内地关税沿明制分由户、工两部管辖。工部关主要征收竹木税,税收供建造粮船和战船及其修缮费需,乾隆时,工部关有15个,户部关45个,设关最多。

税制方面,清初毕竟严谨,如罢抽税税溢额之利,减轻税负;议准刊刻关税条例,竖立木榜于直省关口孔道,晓谕商民:还屡次敕定各关征收税则、划定税率标准。可是,乾隆时已出现私增口岸、滥设税房之事。内地关税税率,依照雍正乾隆年间户部则例,以从价5%为标准,但未彻底贯彻,各关自定税率,一般以货物通过税为主,还有附加及手续费。

(二)国境关税

清初实行海禁政策,康熙二十三年开放海禁,准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对外贸易,后因西方商人违法案多,乾隆时只限广州一口通商。康熙二十八年,颁海关征收则例,分衣物、食物、用物、杂物四类,从价课税,进出口税率分别为4%和1.6%。海船按梁头征银,每船约2000两,此为吨税之始,雍正六年,又定洋船出入期及带米粮货物之数,司关榷者对外商入口所携货物现银,另一抽一分,名叫“激送”。乾隆二十二年,浙江海洋船税增加一倍。

十、其余杂项

清前期,各地征有杂税,如牲畜交易税、铺面行税、间架房税、车税、花捐、灯捐、妓捐等。此类杂税,没有定制。

本章小结

中国历史上工商税收和专卖制度的发展,一方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工商业的发展,货币化程度的提高,为工商税收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又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历史上很多朝代的统治者,在工商税税种创新及征收手段的探索上费尽心机,推动了工商税收的发展,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没有从发展经济的角度考虑,因此封建国家的工商税收基本作用就是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缗钱税

2.贳贷税

3.和籴

4.间架税和除陌钱

5.估税

6.市舶课

7.牙税

8.塘丁税

(二)简答题

1.简述中国的盐专卖制度。

2.简述中国封建社会工商税收的演变。

【注释】

[1]《文献通考》.

[2]《梁书》.

[3]《旧唐书·郑注传》.

[4]《新唐书·食货志四》.

[5]《旧唐书·食货志下》.

[6]《唐大诏令集》五,《改元天复敕》.

[7]《新唐书·食货志四》.

[8]《旧唐书·食货志下》.

[9]《新唐书·食货志四》.

[10]《新唐书·食货志四》.

[11]《旧唐书·食货志下》.

[12]《唐会要·转运盐铁总叙》.

[13]《旧唐书·食货志下》.

[14]《新唐书·食货志四》.

[15]《旧唐书·卢杞传》.

[16]《宋史·食货志》.

[17]《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五之二十四.

[18]《宋史·食货志》.

[19]《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之四.

[20]《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之十二.

[2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一之十二.

[22]《万历会典》卷三十七,《课税》六,《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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