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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赋税特征与管理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后,田赋具有现代税收特征,到秦汉时更为明显完备。汉初,负责全国财政的主管官仍叫治粟内史。至于乡佐,属乡的员吏,其职责则是具体办理赋税征收事务。秦汉时期的国家财政收入,主要靠赋税收入。

第一节 秦汉时期的赋税特征与管理

一、秦汉时期的赋税特点

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国家形成和统一的时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国家赋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划分国税私租,分设不同机构组织征收

由于私有制的确立和发展,封建王朝的财政收入和王室贵族、大地主的收入需要从不同来源分别取得,因而国税和私租正式划分开来,分设不同机构组织征收和管理。

(二)建立了封建国家租税制度

包括田租(田赋)制度、口赋制度、徭役制度。具体赋税形式有:人丁税(口赋、算赋、户赋、更赋等)、财产税(田赋、缗钱、车船税、贳贷税)、消费税(关市税)、特产税(山泽税)等。形成了征税对象比较齐全、税基广泛,以田赋为主,工商杂税为辅的封建国家赋税体系。

(三)赋税体制体现重农抑商的精神

秦汉时期,经济发展较快,特别是汉代手工业的发展,产生了一批富贾巨商。他们囤积居奇,操纵市场,进而发展为勾结官员,左右朝政。为此,汉王朝采取重农抑商政策,实行轻征农业赋税,重征商贾赋税的办法,赋税具有了为政治经济服务的色彩。

(四)赋役分征

秦汉以来,特别是汉代,田赋和徭役分别制定制度,实行分别征收的办法。这有利于赋税和力役制度的制定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是赋税的一个进步。

(五)赋税已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

从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后,田赋具有现代税收特征,到秦汉时更为明显完备。特别是强制性,对违犯税法的行为,不论官僚贵族,还是富贾巨商,均给以严厉惩罚,对保证封建王朝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秦汉时期的赋税管理

(一)财税管理机构

秦代,负责中央财政的官员是治粟内史,负责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给皇室的是少府。在地方,郡有守,县有令,负责各该管辖区的民政、财政之事。乡置三老、啬夫,掌教化、诉讼和收赋税。

汉初,负责全国财政的主管官仍叫治粟内史。景帝时改为大农令,武帝太初时改为大司农。王莽时改为羲和(后改为纳言),东汉时仍称大司农。一切财政税收事项,都由大司农汇总。年终造册报皇帝。大司农之下,又分设若干职事官,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汉代在地方设太守总管一切,下有专管财政的丞,县有县令(长),管一县之事。县下设乡,乡有啬夫,他要了解全乡民户的贫富、丁壮的多少,土地的肥瘠和占有状况,然后按户等差、劳力强弱,评定各户应负担的赋役。史载“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至于乡佐,属乡的员吏,其职责则是具体办理赋税征收事务。

汉代还规定:凡郡县出盐多者设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的地方置水官,主收渔税。所在诸县,均设置官吏办理有关事项。可见,盐官、铁官、工官、水官皆置于郡县,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盐铁、手工、水产等项进行管理和征税。设官置署的原则是随事置吏,即根据需要设置机构。

汉代少府,其职责同秦代相同,在税政方面,主要是掌管对山林、园囿、江湖,以及大海等出产物的征税,这些收入专供皇室及封君生活之用。

(二)税制、税法

秦汉时期的税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它为封建社会国家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秦汉的税收制度不仅包括了征收对象、征收原则、税目、税率,还包括有一套优待、减免和赏罚措施。这在前面已介绍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自秦到汉,都订有一套法律制度,并且逐渐在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的需要,维护新的封建生产关系。

秦国的成文法典,创始于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他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称秦律。《秦律》包括的内容很丰富,从挖掘出的地下资料看其中关系到财政税收的,即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等。秦代《田律》规定:当农业遭受风、雨、虫等灾害时,要立即报告中央,近县派人送,距离远的由驿站送,必须在八月底以前送达,以便中央采取措施。又如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规定春二月不准砍伐木材;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肥;不到七月不准捉取幼兽、鸟卵和不准毒杀鱼鳌,等。《关市律》中规定:收纳市税《或市场管理费》时,必须当众把钱放入陶质钱罐中,令市者见其入;违反这一法令的要罚款。在《郊律》中规定:会计要定期清点财务,如果账目不清,物资有短缺,法律规定要罚款;如借算人户二户,牛马二头以上是重大错误,要罚资一甲。

汉代法律比秦又进了一步。到汉武帝时,由于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犯法者多,于是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法令,法禁逐渐缜密,当时制定的律令有三百五十九章,死罪事例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法制日严,人民因此而获罪者不少。不仅如此,西汉对执法犯法的官吏,也按法加以制裁。

秦、汉的税法,以及它的全部法律制度,集中表现了秦汉时期地主阶级的意志。它的作用是十分明确的:第一,维护封建地主阶级整体的利益,如有危及封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危及国家政权的巩固,则以法惩治。第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秩序。从《田律》、《徭律》中可得证明。第三,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在《田律》、《徭律》、《仓律》、《关市律》以及《金布律》中,对农民缴纳田租、赋税,应服徭役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在《田律》中有“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并从品目、数量(税率)到质量的要求,都十分详细。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即使是主管官吏,也要受笞责及至罢官的处罚。又如在采伐林木,猎取鸟兽等方面,不仅有时间限制,而且还有在什么情况下可猎杀,在什么地区杀的可“食其肉而入皮”的规定,同样十分详尽。秦代,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以及“重本抑末”政策的总体要求,对手工业生产和商业贸易活动规定有种种限制,如不服从,触犯法令,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汉初规定商人不准衣丝、坐车,不许做官。汉武帝时,对商人财产要加倍征税;如有欺隐,则籍没其家财。这些规定,在某些方面是维护封建地主的利益,打击工商业主的,对工商业的发展有不利影响。

(三)赋税管理

自秦以后,国家的财政同皇室财政开始分开,不仅划分了各自的收入来源,而且有各自的用途,分设机构,置官管理。秦汉时期的国家财政收入,主要靠赋税收入。当时属于国家的赋税,秦代的汉代是田租(田赋)、口赋(汉为算赋),这是主要的收入;汉武帝后,又把原来属于皇室收入的盐铁税改归国家,实行专卖;此外,还有公田收入和屯田收入,均输平准收入等。属于皇室财政收入,指来自山川、园池、市肆的租税,包括口赋(汉代)、山泽税、园池收入和江湖河海收入、酒税、关市税以及户赋、贡纳等。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分开使用。税收的征收原则,是根据国家的军政需要(包括官吏俸禄和国家军政经费),向人民征收。为了有效地组织征收,秦、汉时期不仅设置了专门的财政机构,选配了适当的理财官员,而且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制定了有关政策,制度,还加强了税收会计和年终报告。据载,秦代税吏在收到税款后,每千钱装一袋,加盖令、丞的印后收藏起来备用;至于收纳的粮食绢帛,则要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榆查不严的官吏,有罪。钱谷入仓后,必须加强管理。如管理不善,粮食霉变,损失不足百石者,官啬夫受到申斥;损失百石以上,不足千石者要罚官啬夫一甲;过千石者,罚二甲,并令官啬夫同仓吏共同赔偿财物损失。

秦汉时期,还加强了税收会计工作。有关衙署收到钱、物之时,要记入簿记,上级官府要定时或不定时地以账簿同库存实物核对,如发现账实不符,有关损失,要责令、丞和仓吏共同赔偿。为了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国家有时还令御史检查所记的簿册。“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到年度终了后,要进行总结算,地方官吏要定期向国王报告政令的执行情况和赋税的征收及完成情况。一年一度,还要把一年的税收预算数写在木券上,剖而为二,右券交中央朝廷,地方郡县留左券,年度终了,中央据以考核地方赋税征收的完成好坏,并作为官吏升降的重要依据。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古代,赋税总额也是由中央朝廷控制的。有时皇帝还亲自过问税收情况。据载,汉武帝曾在隆重的仪式中收取地方郡吏的上计。上计工作在汉代已成为一种正式制度。

当然,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坏,并不能以收税数字多少而论。有的官员,为了自己的前程,不惜苛征暴敛,有时弄得人民生计全无,只好逃亡。不少社会问题的产生或加剧,原因之一就是国家税赋征收过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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