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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的赋税特征与管理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中期以前的田赋制度,一直是对人税和对物税并行征收,到唐代中期,田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就是两税法的产生。户部掌管全国户口、田赋、劳役和贡献诸事;度支部掌管全国租赋的数字统计;金部掌管库藏出纳和度量衡;仓部掌管全国官吏俸禄和军储粮物。国库与皇室内库又分别进行管理。这就是“上供、送使、留州”的赋税管理体制。隋炀帝下令在全国进行户口检查,命令户部侍郎支持其事。

第三节 隋唐时期的赋税特征与管理

一、隋唐时期赋税的特点

(一)宽松的经济政策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充实了财政府库

隋初,以文帝杨坚为首的统治集团除旧布新,励精图治,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鼓励工商业发展;整顿户籍、更定赋役,广泛推行均田制,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实行单一田赋制度与轻傜薄赋政策相结合的生产性财政;又改革政治、更新风气,以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符合人民意愿,因而,社会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很快就出现了土地开辟、人口繁殖、财丰民富的景象。

(二)工商业的发展,新的中小城镇的兴起,丰厚了工商税源

唐前期,农民家庭手工业以及官私手工商业日益发展繁荣,不仅形成了行业,而且生产技术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由于商品流通日益活跃,全国形成了许多商业城镇,如长安东市有“三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聚集”。商品的繁多,交易的发达,为工商税收入奠定了基础。唐中期以后,财政一度紧张,以工商业发展为基础的盐、茶、酒、矿等的开征,在弥补财政亏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两税法的创立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田赋制度的成熟完善奠定了基础

唐中期以前的田赋制度,一直是对人税和对物税并行征收,到唐代中期,田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就是两税法的产生。两税法按田亩和资产的多少来征税,把对人课征的庸、调废除,使田赋成为单纯对物征收的财产税。

二、隋唐时期的赋税管理

(一)赋税管理体制

隋代创立三省六部制,唐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尚书省下设户部,统领全国的财政税收。户部下设户部、度支部、金部、仓部等四司。户部掌管全国户口、田赋、劳役和贡献诸事;度支部掌管全国租赋的数字统计;金部掌管库藏出纳和度量衡;仓部掌管全国官吏俸禄和军储粮物。开元以后,为了加强赋税的征收,还临时增设户口使、租庸使、转运使等,负责某一方面的财税工作。

隋唐在中央三省之外,还沿袭前代之制,设置了一些官厅,其中与财税有关的是太府寺和司农寺,掌管财货贸易等事。

关于国库的管理,唐前期,国库与皇室内库分设官员,分别管理。太府寺重的左藏库即国库,与皇帝的私库——大盈库是分开的,安史之乱后,为预防京师豪将任意侵吞国库财物,一度将国库归于皇室内库,由宦官负责管理。造成皇室私财与国家财政收入不分,主管财政的官吏不掌握全国的财政收入数字,而宦官从中渔利。德宗建中时,将管理之权重归于中央财政,宫中所需经费由财政按数拨给。国库与皇室内库又分别进行管理。

唐代赋税管理体制更加成熟完善,由上而下,层层汇总,最后集中于户部。但是每年的记账工作量较大,消耗多。每年仅一州记账用纸就达50万余张。开元二十四年户部尚书李林甫主持编辑《长行旨符》,将常年稳定的收支部分编写成书,存各级有司备查,以后年年遵照执行,作为征税的依据,不再改动,也不在编报,只编报不稳定的收支部分和非常规增减的部分。长行旨符的编制大大简化了记账编报的工作,减少了人财物力的浪费。安史之乱后,财税体制被破坏,长行旨符也名存实亡。

唐中后期,藩镇割据严重,节度使称霸一方,形成独立王国,其权利之大,不仅限于军事,而且渗透到政治经济各方面。地方原上缴中央的各项税收,大多被其截留。唐宪宗时下令对财税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将各地的赋税收入分为三个部分:其一为上供,解交中央府库;其二为送使,解交住到戒毒观察使;其三为留州,供本州使用。这就是“上供、送使、留州”的赋税管理体制。

唐代还建立了缉私制度。如刘晏在进行盐法改革时,曾采取措施严禁私盐运销,以保护贩卖官盐者的;利益。他在各地设置了十三巡院,用以缉查私盐。这些巡院设于海盐销区之内的交通要地。如扬州是东南都会,漕运枢纽;白沙频临大江,是船运通津;浙西门户重在京口,商旅聚集,等等。巡院注意缉私,控制了销区一头,与监院控制得另一头——广收亭户之盐并设立仓储存,防止场盐的偷漏。

(二)户籍管理制度

隋唐的户籍管理制度更加成熟,并成为赋税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隋朝在开皇五年,实行“大索貌阅”以后,于大业五年又做过一次大规模的户口检查。隋炀帝下令在全国进行户口检查,命令户部侍郎支持其事。“蕴历为刺史,素知其情,因事条奏,皆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又许民相告,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岁大业五年也。诸郡记账,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隋的户籍制度改革为糖厂的户籍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以致唐没有再实行类似的大规模的户籍检查等。不过,唐朝也实行过一些有利于增加人口和劳动力的政策措施,主张有:首先,因战乱而逃亡的人口返乡,可免役三至五年,非汉族人自愿归附的免役十年。这一政策吸引了大量逃亡寨外的汉民和少数民族。其次,实行早婚政策,提高人口增殖率。此外,唐政府还制定了《户婚律》,对脱漏户口的惩处做了明确的规定。一户家长隐瞒全家户口不登户籍者,外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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