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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时期的赋税特征与管理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宋统治者在工商业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工商税的立法和征管工作,工商税收大大增加。两宋时期,官多,兵多,造成财政的沉重负担。王安石变法前,宋朝中央赋税管理机构为三司使,总领天下财赋。此外,中央还根据需要,向各地派出临时监收赋税的官员,如监当官等,以催督赋税。地方依宋辽旧制,设路、府、州县,各有赋税管理官吏和机构。宋辽金三朝有关赋税的法规都很严酷,但对征税官员的约束力并不大。

第四节 宋辽金时期的赋税特征与管理

一、宋辽金时期的赋税特点

两宋时期,统治区域日渐缩小,但因多处地域的优势,其经济呈上升发展趋势,其赋税亦有其特点:

(1)广开税源,税收总额逐年增加。两宋时期,工商经济发展较快,商品门类增多,随着商品流通速度的加快,交换区域的扩大,为财政开辟了税源,导致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加。据记载,至道(公元995-997年)末,全国收入缗钱2224.58万,经过20多年后,到天禧(公元1017-1021年)末,全国收入计15085.01万[1],其中主要是赋税收入。

(2)因需立税,税制混乱。由于长期对外作战,耗费巨大,财政负担过重。为保证军政所需,一方面加重旧税,另一方面又创立新税,税种不断翻新,“古者刻剥立法,本朝皆备”。[2]

(3)工商税制日渐完善。宋统治者在工商业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工商税的立法和征管工作,工商税收大大增加。到宋中期,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来自工商业的收入已和来源于农业方面的收入持平,这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

(4)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军费和统治者耗费。两宋时期,官多,兵多,造成财政的沉重负担。据《食货志》记载:真宗(公元998-1021年)时,内外兵员为91.2万,宗室吏员受禄者人,宝元(公元1038-1039年)以后,兵力达125.9万,宗室吏员受禄者达15443人。再加上对外对内的战争经费,国家财政开支已难于承受。

辽国始建于公元916年,公元947年耶律德光(辽太宗)在征服周边各国后,改国号为“大辽”,定都上京,通过对政治、经济诸方面的改制,逐渐将一个奴隶制国家变成一个封建集权制国家。由于辽国的奴隶制统治时间较长,进入封建社会后,仍残留着奴隶社会的痕迹,所以,其赋税也具有其特色:第一,辽建国前后,对外四处征战,其军政收入,主要依靠战争缴获和被征服国或地区的进贡,国家对居民征税较少;第二,国家没有独立的赋税征收机构和完善的赋税征管制度。投下军州的税收,一部分交国家,一部分交领主。

金国是由女真族领域完颜阿骨打创立,通过对邻国的征战,于公元1125年灭辽,1127年俘获北宋徽、钦二帝,灭北宋,1234年,为南宋和蒙古联军所灭。金国在政治上实行分地制治,原女真族之地继续实行奴隶统治,原辽国统治区维持原辽国的统治制度,原宋朝统治区实行汉人的封建统治制度,逐渐建立一个以女真贵族为主体,联合汉、契丹、渤海等族统治阶级的统治核心,完成了由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转化,由于全国对其控制区域实行民族的区域统治,其赋税也具有其民族特点:第一,对女真族,根据其民户占有奴隶、牲畜的多少征收牛具税;第二,对原宋王朝统治地区,按照宋代旧制,即按土地等级征收田赋及工商各税。

二、宋辽金时期的赋税管理

宋辽金三国虽然同处一个时代,各项规章制度互相影响,但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其辐射征管机构和管理制度,各成体系,各有特点。

(一)管理机构

1.宋朝的赋税管理机构

王安石变法前,宋朝中央赋税管理机构为三司使,总领天下财赋。所属有盐铁、度支、户部三司。三司使的设立,削弱了宰相之权,强化君主专制,巩固皇帝统治。王安石变法后,罢除三司,将三司的大部分职权转归尚书省的户部掌管。户部设尚书,总辖财赋。户部下设左曹、右曹。左曹主管户口、税场、土贡、征榷等事务;右曹主管常平、免役、坊场河渡之课。这次变革有利于财政的统一,但右曹权力过大,并由皇帝直接控制,不利于财政监督。王安石变法失败后,三司体制又逐渐恢复。

南宋政权建立后,将右曹之财归并于左曹,其下设度支部、金部、仓部,并在全国设四个总领所(即淮东、淮西、湖广、四川),收回了一部分户部之权。

宋朝的路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中央派往各路的发运使、都转运使,提举常平司、提举茶盐司、都提举茶马司、提举坑冶司、提举市舶司、提举制置解盐司、经制边防财用司等官,亦属中央派出的赋税机构,分掌各地的赋税、常平、盐、茶、矿、市舶、榷易诸事。此外,中央还根据需要,向各地派出临时监收赋税的官员,如监当官等,以催督赋税。

地方府、州、县、军、监各级,均有赋税管理机关,乡设里正、户长、乡书手以督赋税。王安石行保甲法后,乡则由甲头督收赋税。

2.辽、金的赋税机构

辽国的官制,中央设南北二院,北院主管部族属国之政,南院主管汉人租赋军马之事。南北二院各设大王,主管财赋。地方设刺史、县令等,所属均有赋税征管机构和官员。

金国中央设尚书省,下设户部、主管全国户籍、物力、盐铁、酒曲、香茶、帆、锡、丹粉、坑冶、榷场、市易、贡赋、租税等事。地方依宋辽旧制,设路、府、州县,各有赋税管理官吏和机构。

(二)管理制度

1.会计制度

宋朝的会计制度较唐朝完备。太宗淳化元年(公元990年)诏:“三司自今每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以闻。”[3]淳化四年又将三司改为总计司、令每州军、计每年金、银、钱、帛等费,逐路报总计司。这种会计报告制度:州军报路,路报三司,三司据以编制会计簿呈报皇帝,称为皇帝掌握财赋状况的重要途径。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建立三司会计司,进一步提高了会计工作的地位,使之称为独立的职能部门,对监督赋税征管,起着重要作用。

2.监察、审计制度

宋设御史台主管监察工作,但职权较小。在刑部中设比部、审核内外账簿、职责类同今天的审计。南宋高宗时亦设审计官、其职责得到进一步明确。

辽金仿宋制,亦设御史台,主管监察,但辽国的监察多偏于刑狱。全国对州郡除有监察御史外,还常派监察采访使,纠劾贪官污吏和巡查私盐,私酒诸事。

3.买扑制度

买扑又称扑买,或称揽纳,是缴纳税课的一种方法,后代称为包税制。此制产生于五代,宋亦实行。买扑者要交一定保证金,然后经营获利。宋曾对酒及边远村镇商税进行扑买,但国家获益不多,人民受害不浅。金朝扑买之制遍行于各税。

4.税科罚则

宋辽金三朝有关赋税的法规都很严酷,但对征税官员的约束力并不大。①田赋法规。田赋输纳有期限,逾期则按欠纳处理,熟田不输税者,过百日即以匿税论。②盐课罚则。贩私盐者3斤以上即处死,私刮碱或煎私盐者,1两以上即决杖15;越过销盐罪者,10斤以上处死;贩蚕盐入城者,30斤以上处死。③茶课罚则。贩私茶没入官,计值论罪;卖假茶者20斤弃市。④酒课罚则。私制曲15斤,贩私酒入城3斗者处极刑;越界和卖酒1石者弃市。⑤矿课罚则。坑冶在实行官榷时,私采矿、私淘金银者,皆以盗论罪,私售帆者,同私茶罪,若犯罪,如茶法。⑥市舶法规。私自出海贩销者,船主判刑2年或发配1000里,船员亦扙80,对与外商私自贸易者,计值满100文则治罪,过15千钱以上,发配海岛,若夹带铜钱出口者,回国后判刑一年。

总之,宋辽金各国赋税征管制度日臻完善,宋朝更是如此,这为后代赋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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