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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赋税特征与管理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历史上的赋税多征收实物,其中虽然也有货币之征,但为数甚微。明代中央赋税管理机构是户部,户部设尚书,明代不设丞相,户部直隶于皇帝。广东清吏司代领关税等。明代设十三省,各省以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赋税。县一级的赋税具体由户房税课、河泊等司所负责征管;在乡一级则由保甲负责赋税催征之事。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第六节 明代的赋税特征与管理

一、明代的赋税特点

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明朝的赋税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从税制上看,由赋役制向租税制转化。赋役并行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两千多年,它对增加赋役收入曾起过重要作用。但是自宋元以来,土地兼并日甚一日,明代中叶,土地兼并已无法遏止。而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往往以各种手段逃避赋役,普通百姓的赋役则日益加重,这不仅激化了阶级矛盾,而且课税田不断减少,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财政收入,明代中期不少地区先后进行过税制改革,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成正推行“一条鞭法”将赋和役并为一条,计亩征银,丁役转变成丁税而随田征收,从此,赋役制度逐渐让位于租税制,租税制的实行,使两千年来一直成为农民沉重负担的徭役制度逐渐消失,这就大有利于劳动力的解放,对社会生产十分有利。

第二,从课征对象上看,历史上的对人税逐渐向对物税转化。中国历史上课税对象一般有三,即田(包括资产)、户、丁。这种以田、户、丁为课征对象的制度,在商品经济逐渐发展的情况下已不适应,明初已开始趋向对物征税,至一条鞭实行后,大部分改为按田征税,这时丁税虽然存在,但随田带纳,而且丁税远不如田税重要。

第三,从实物征收逐渐向货币征收转化。中国历史上的赋税多征收实物,其中虽然也有货币之征,但为数甚微。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宋代田赋征银的现象已经出现,元朝则有相当一部分田赋以纸币交纳,自明英宗实行金花银以后,遂以银为正赋,自一条鞭法实行之后,役亦以银征收,至此,实物之征逐渐转变为货币之征。

第四,从征收方法上看,民收民解逐渐向官解转化。征课赋税的方法,明初行胥使征解之制,又行粮长征解之制。这是因为赋课交纳的是实物,官府征解不便。一条鞭法实行后,实物之征变成货币之征,银的征解较实物方便得多,于是逐渐废除粮长征收的“民收”之制,而实行令百姓直接将银送至官府的“官收”之制,这时粮长仅负监督之责,而无征收之职。至正德以后,亦多委官解送,至明末,“官收官解”之制行于全国。

第五,从税课内容上看,在税收总额中,消费税的比重越来越大。自宋以来,消费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已有提高;元朝消费税已占重要位置;至明以后,虽然田赋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但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消费税的在税收总额中已占显要位置。

二、明代的赋税管理

(一)赋税管理机构

明代为中央集权制财政,没有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但从中央到府、州、县都设有赋税管理机构。明代中央赋税管理机构是户部,户部设尚书,明代不设丞相,户部直隶于皇帝。最初户部下设4个清吏司,后分为13个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清吏司亦兼管两京,直隶贡赋,并各仓盐课、钞关。贵州清吏司代管都税司、正阳门、张家湾各宣课司,德胜门、安定门各税课司,崇文门分司。及临清、九江、浒墅、淮安、北新、扬州、河西务各钞关。广东清吏司代领关税等。

明代设十三省,各省以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赋税。直接管理赋税的,省一级有税课司、盐课大使等;府一级有税课司、税库司、河泊所;乡一级有里甲督征粮赋等。清代仿行明制,省由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财政等,属官有库大使和仓大使,下辖督粮道、盐法道、盐茶道、税务司等机构分管赋税;府一级由同知、通判及下属各大使分管盐、茶诸税。县一级的赋税具体由户房税课、河泊等司所负责征管;在乡一级则由保甲负责赋税催征之事。

(二)会计与监察

明朝时期会计制度较宋、元时期有所发展,其主要特点是:①财计组织以皇帝为龙头,以粮长、里长为龙尾,构成一个职掌清楚,系统分明的一条龙的财计管制网络。尤其是它在以往的基础上,确立了行省制和财计分科主事的制度,使封建国家的财计管理建立在条块结合的体制之上。②在财计制度方面,制订了黄册与鱼鳞册编报制度、财物出纳勘合制度、仓储管理制度等,并颁发了关于户籍、赋役方面、库藏出纳方面、账簿凭证及印信方面,以及惩办贪污、盗窃等的律令。③明朝官厅会计账簿通称为“簿”或“簿籍”。并把会计簿册划归国务文册一类,与黄册以及其他公文册籍并列,被看作国家的重要经济档案。官厅会计部门除一般会计簿籍外,还设置“印信文簿”、“印信稽考文簿”、“印信号簿”、“循环簿”等特殊的文簿,以加强对财政经济的控制。④会计记录的处理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会计事项内容记录的处理,一般前列时间如会计记录符号,次列会计事项内容的简明摘要,最后依次摆列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账面会计记录收受、支付、转记和结清的处理方法基本规范化;对于每一账目的来龙去脉交代比较清楚,基本上达到了前后照应,协调一致的要求。⑤四柱结算法的运用,已普及到会计文簿和奏销报告以外的其他各个方面,如在各类名籍和经济凭证中不少是以四柱为基本格式的。官厅精通运用四柱法,不仅限于财计部门的主管官员,而且还包括当时的最高统治者在内。朱元璋对军营之内人马数目考察,也往往命令部下采用四柱式的报告方法。⑥在会计报告方面,有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两种。根据各主管部门管事范围的不同,又有专项会计报告和全面会计报告。定期编制的会计报告,主要有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不定期会计报告有三种不同类型:一为四柱式移交会计报告;二为临时勾稽钱粮所编制的专项会计报告;三为清查经济案件所编制的专案奏销报告。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三)违章处理

盐课罚则:明代为保证盐课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受到处罚。

凡各场灶丁将所煎余盐夹带出盐场及私盐货卖者,百夫长知情纵容或通同货卖者,两邻知情不举报者;贩私盐携带军器者,窝藏私盐者,有关部门与贩盐者通同作弊或纵放者;贩盐者的盐引无批验盖印者,军民权豪之人乘坐无引私盐船只而不让盘验者,盗取官盐或掺和沙土以换好盐者,盗取商贩之盐者,客商买官盐而掺和沙土贩卖者,客商贩盐、盐、引相离者,伪造盐引者;买私盐食用者;以及运载官盐用别船装载者,等等,均要受到重处。

茶课罚则:贩私茶者,同私盐者。如同已批验过的旧茶引进山购茶者,茶户将茶卖给无引客商者,茶与引相离,有茶无引,或多余夹带者,客商运茶违制越过批验所者,以及伪造茶引等,均会受到严惩,但茶法较盐法稍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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