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清后期的赋税管理机构和制度
一、管理机构
清代的财政机构,中央为户部,主管全国土地、户口和国家财政收支的政策法令。属官有十四清吏司,分掌各省及有关全国赋税、公营经济收支等事务。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厘定官制,以户部为度支部”。“大臣主计算,勾会银行币厂,土药统税,以经国用”。下设政、参议二厅及田赋、漕仓、税课、管榷、通阜、库藏、廉俸、军饷、制用、会计等十司和一个金银库。田赋司掌土田财赋、稽核八旗内府庄田地亩;漕仓司掌漕运、核仓谷委积、各省兵米数等;税课司掌商货统税,审核海关、常关盈亏;管榷司掌盐法杂课,盘查道运、土药统税等的审核校实;通阜司掌矿政、币制、稽核银行、币厂文移;库藏司掌国库储藏;廉俸司掌百官俸禄,审计百司职钱、餐钱;军饷司掌核给军糈、勾稽各省报解协饷,制用司掌核工程经费,兼司杂支例支;会计司掌国用出纳,审计公债外款,编列收支报表;金银库掌金帛出入核算。在地方则由承宣布政使司掌一省之财政,布政使稽收支出纳之数,汇册申报巡抚再转报户部。而具体财务工作,则设专门财务员分管。
为加强盐政管理,在中央设盐政院,主管官为盐政大臣,下设总务厅、南盐厅、北盐厅、参议等职。由大臣总揽盐政;丞佐理差务;总务则综理庶务,典守机密;南盐厅掌管淮、浙、闽、粤盐务;北盐厅掌管奉、直、潞、东盐务;参事掌拟法制。并派御使巡视盐课;地方则以督抚综理盐政。宣统元年,改设督办盐政处,宣统二年十一月,又将处改为院,直到清王朝被推翻为止。
清末的海关,从鸦片战争后就受到外人操纵;咸丰四年上海成立英、美、法关税管理委员会,是西方殖民者直接参与中国海关管理的开始。咸丰十年,总理衙门成立后,于次年又成立了全国性的总税务司署,同治三年清政府任命英国人赫德为总税务司,从此海关大权,遂掌握在以英国人为首的洋人之手,他们维护外国殖民者利益,干预中国内政,控制中国关税收入和使用。清末,海关组织机构分为税务部、港务部、教育部和邮政部,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税务部的征税股,专门办理各关进出口货物的征税事宜,它的人员约占海关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在这些人员中,一切重要职务,都由外国人担任,中国海关的征税权、行政管理权已完全丧失。
二、赋税管理制度
(一)赋税管理
各省赋税主管官员为藩司,也称布政使。藩司为督抚属员,受督抚直接指挥,与户部没有直接隶属关系。清前期为适应君主集权的需要,国家与地方财政税收混合为一,没有划分,全国赋税统由地方经办,地方向中央解款。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内外交困,中央权力下降,地方势力上升,赋税管理权也逐步下移,形成中央集权其名,地方分权其实。从光绪二十五年(公元1899年)批户部清单上看,所有丁漕、盐课、盐厘、常关税、海关税、厘金等,都列作“各省入款”项目,而未列作“中央入款”项目。“中央入款”之数约当“各省出款”中“解京各项”的数额。鉴于国家的重要赋税已为地方管辖,赋税的征收和上解全在地方督抚的指挥之下,中央收入仰赖地方解款,而户部又无权节制、监督各省藩司,中央财政调度不灵,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御史赵炳麟奏请划分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改设地方财政官吏,直接隶属度支部。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度支部拟定在京设置清理财政处,各省设清理财政局,并委派财政监理官,清理各省财政。财政税收管理权分散的现象才稍有转变,但清前期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已难恢复了。
(二)厘金管理
厘金最初由粮台、军需局、筹饷局等机关经理其事,专门的厘金征管机构设立后,才由厘金局专管其事。厘金管理机构的名称,各地不一,如浙江、安徽、江西、云南、湖北等地称为牙厘局;广西、山东、甘肃、四川、贵州、陕西、河南称为厘金局;广东称为厘务局;直属天津、江苏金陵称为厘捐局;山西称为筹饷局;有的省设几个互不相属的总局。直接隶属于藩司。总局之下,设立各局卡,分布于各府县及各口岸。
厘金税收报解的程序是:分局分卡所收的款按旬或按月上交专局或正局,再由后者汇齐转至省局或总局。每半年须由督抚奏报并向户部报一次。厘金税少的省可一年报一次。各省上解中央的厘金收入,多由商号汇兑。
本章小结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相应地,这一时期的赋税制度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田赋、盐税更加繁重,新开征了关税和厘金等新税,且税额增长很快,成为清政府赋税收入的大宗;税收(主要是关税和盐税)成了清政府大笔外债的担保,中国关税自主权丧失,外国人控制了中国海关;既加旧税,又征新税,收入结构的变化和性质的改变,中国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最后为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军推翻。
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厘金
2.土药税
3.当税
4.捐输
(二)简答题
1.简答清代后期的赋税特点。
2.简答清代后期的赋税管理。
3.结合以前所学知识,分析清代后期与前期赋税结构的变化。
【注释】
[1]陈登原.中国田赋史.
[2]《清史稿·食货六》.
[3]《清续文献通考》.
[4]《清史稿·食货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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