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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政治经济与赋税特点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政府成立后,长期奉行军事独裁政策,不仅从政治上对人民残酷镇压,而且与帝国主义相勾结,在经济上对人民进行压榨和剥削,迅速集中了巨额的财富,形成了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本集团。全国统一后,在北伐战争中大力支持国民党政府以江浙籍金融资本为核心的金融财团,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经济实力迅速扩张,成为中国金融业的主力军。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结束后,国民政府发布废苛捐杂税令。

第一节 国民政府时期政治经济与赋税特点

国民政府成立后,长期奉行军事独裁政策,不仅从政治上对人民残酷镇压,而且与帝国主义相勾结,在经济上对人民进行压榨和剥削,迅速集中了巨额的财富,形成了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本集团。四大家族官僚资本的核心是金融资本,通过金融垄断手段先后设立或控制中国的大部分金融资本,并通过实行法币政策及抗战胜利后接收敌伪银行资产等扩张其金融实力,进而以金融垄断为基础,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无论是在商业、工业、农业等方面,四大家族官僚资本都取得了垄断地位。

与官僚资本迅速膨胀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侵略、剥削、压迫下,中国民族工业和农村经济的衰退、破产。在抗战以前,由于帝国主义对中国侵略及国民政府财政搜刮的加速,四大家族开始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加上农村经济严重衰退,中国民族资本企业大都破产或半破产,抗战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中国大片领土,民族工业集中的东南沿海地区沦陷,多数民族资本企业来不及搬迁即陷于敌手,损失惨重。而在后方,由于国内国际战争缘故,为内地工业发展提供了需求市场,促进内地官僚资本工业和民族资本工业的发展。抗战胜利后,为筹措内战经费,国民政府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使得物价猛涨,原料奇缺,捐税繁重,成本高昂,加上四大家族资本垄断乘机提高贷款利率及美帝国主义商品的大量倾销等,以致民族工业难以生存,多数企业被迫停工倒闭。国民政府统治下的农村经济,则在长期的土地兼并,无休止的兵员补充、差役、粮食供给和繁重的田赋苛杂课征以及美帝国主义农产品的大量倾销下,经济凋敝,荒地面积不断扩大,农产品生产日益减少,人口大量流失,加上频繁的天灾最终导致农村经济的全面崩溃。

除了政治、经济情况外,这一时期还有重要的特点是:一是现代金融体系初步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建立一方面体现在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上,另一方面体现在货币等金融工具的发达和完善上。全国统一后,在北伐战争中大力支持国民党政府以江浙籍金融资本为核心的金融财团,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经济实力迅速扩张,成为中国金融业的主力军。此外,一般民族金融机构在这段时期内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金融网络体系。据统计,到1935年,全国的金融机构已有3566家之多,其中90家规模较大的银行的注册资本总额大约达到3000亿元左右。值得指出的是,在金融机构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介入程度非常深,一些大的金融机构直接控制在中央政府首脑手中,而一些地方性的金融机构也往往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这种状况在初期有利于现代金融业的兴起,但也使得现代金融业从一诞生就成了一个畸形儿,少数金融机构凭借政治势力垄断了金融市场,公平的市场机制无法形成。二是国民政府时期,国家的统一带来了经济上的统一,尤其是货币制度的统一以及30年代初厘金制度的废除和统税的开征,为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全国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国民政府于1935年进行的货币制度改革,结束了这种混乱的局面,法币成为全国通用的货币,至此,统一金融市场的建立有了坚实的基础。所惜者,由于战争对军费的需求过大以及政府本身行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抗日战争期间及其后,过度的货币发行导致了严重的通货膨胀,葬送了法币的权威,统一的货币制度在抗日战争胜利后迅速崩解。

在上述政治、经济背景下,国民政府赋税具有诸多特点。其中,值得肯定的特点主要有:

其一,财政活动的规范化有了较大进展。北洋政府时期,虽然在财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制化上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中央政府的统摄力过弱,而使法令和制度仅停留在纸上。国民政府时期,中央政府的权威大大加强,尤其是从20年代后期到30年代中期,国民政府从多方面对财政制度作了整理、改革。在财政制度改革中,力图运用立法程序来规范政府的财政活动,颁布了一系列的财政法律、法规,并付诸实施。例如,此时期新设立的税种基本上都是通过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

其二,通过对税制进行清理、整顿和改革,建立了适应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税制结构。

(1)裁撤厘金、设立统税

国民政府一成立,国内及国际社会敦促国民政府裁厘的呼声就非常强烈,迫于社会的压力,国民政府于1927年设立了裁厘加税委员会,专门负责裁厘工作。但因厘金是政府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一旦裁撤,若没有其他收入予以弥补,政府就将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所以一直拖到30年代初,国民政府才最终将社会呼吁多年的裁撤厘金付诸实施。1930年12月,财政部长宋子文发表通电,要求各省从1931年1月1日起厘金以及类似厘金的统税、特税、货物税、铁路货捐、邮包税、落地税和正杂各税捐,以及海关征收的50里外常关税、内地常关税(陆路边境所征国境进出口税出外)、子口税、复进口税等一律裁撤。为弥补裁厘造成的财政收入损失,政府陆续开征了棉纱火柴水泥统税、麦粉统税等税种。裁厘的实现,消灭了困扰中国工商业数十年的重复征税、严重妨碍商品流通的现象,为结束国内市场四分五裂的局面,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2)裁汰和改良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旧税种,开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税种

其内容包括,将田赋改造成土地税;废除牙税、当税等旧税种,代之以国际通行的营业税;取消了妨碍了资本主义统一市场形成的厘金,代之以统税;并正式开征了所得税、遗产税等现代气息浓厚的新税种。基本上建立起一套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现代税种的开征,标志着中国税制体系从传统的适应自然经济和小商品经济需要的旧体系向适应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化税制体系的转化已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所建立的税制体系也是在国民政府原有的税制体系基础上加以调整建成的。

(3)整理地方税制

整理地方税制的重点放在废除各种不规范的苛捐杂税和整顿税收附加上。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结束后,国民政府发布废苛捐杂税令。一方面对不合法捐税的范围作了界定,认定下述各项为不合法税捐:①妨害社会公共利益;②妨害中央收入来源;③复税;④妨害交通;⑤为一地方利益,对它地方货物输入为不公平课税;⑥各地方物品通过税。地方政府凡有属于上述各类捐税者,限自1934年7月至1934年12月底止,分期一律废除;另一方面,规定了税收整理程序:规定地方政府应将其在1928年《国家收入地方收入划分标准》公布前征收的税捐列报财政部,《标准》公布后开征的税捐则需报请财政部补行审议;各省征收税捐或增减税目者凡与法律及法令有抵触的,财政部得随时撤销。该法令出台后,各地苛捐杂税及各种名目的附加税严重扰民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据统计,从1934年到1937年间,各省废除的苛捐杂税达7400多种,减轻百姓税收负担1亿多元。这次地方税制整理的意义并不仅仅限于减轻百姓的税收负担,更重要的在于,在规范地方财政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统一指挥权。

其三,进一步划分国家和地方收支,吸收西方税收制度经验,推动了中国财政体制现代化进程。

1928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行经过修行的《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既突出了中央财政的统一,又照顾了地方在实行中的具体情况,中央对此留有一定的机动处理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新“标准案”则采用了税源划分与补助金制度相结合的办法,以兼顾各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所形成的收入不均的矛盾;二是新“标准案”在划分国家和地方收支时,把主要税源收归中央,禁止附加税和对国家税的重征,而以补助金形式加以调剂地方利益,从而强化中央的财权;三是新“标准案”给予市、县一级一定的财权。中央也由此收回了原由地方把持的国税管理权。1935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又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对中央、省(市)、县(市)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划分、配置、调剂及分类又有进步和完善,规定国家财政体制划分为中央、省(市)、县(市)三级,县(市)被正式确定为一级地方财政。

国民政府时期的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的划分比北洋政府时期更进步,不仅已分别税目、系统分明,采取了国家和地方税收收入划拨制来调剂国家和地方收支余缺等比较灵活多样的措施,而且在国家和地方支出划分的标准上体现出公共财政的受益原则,这为我国财政体制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是中国财政体制现代化进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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