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德国“法庭内追款程序”简介
陈 宁
随着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出口企业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国际贸易风险,海外坏账大幅攀升。客观上,出口企业需要增强海外坏账防范意识,提升海外坏账风险控制和债务追讨能力。本文结合一宗案例简要介绍德国的一种介于非诉追讨和诉讼追讨之间的程序——“法庭内追款程序”,供出口企业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10年9月,中国企业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德国买家B公司出口价值20万美元的货物。B公司收货后仅支付了5万美元,后书面提出将在2010年12月30日前分5期还清余款。但B公司未能如期执行上述分期付款安排,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追讨。
本案中,中国信保并未采取普通追讨程序,即由中国信保发出“催款函”督促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也没有直接向德国管辖法院申请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而是根据B公司的书面付款计划,于2011年1月向德国管辖法院申请“法庭内追款程序”,并于2011年3月获得裁决。裁决要求B公司无条件支付余款。
二、德国法庭内追款程序
(一)警告令
当债务人拖欠货款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辖法院申请颁发警告令,即通过法庭发出催款信。该警告令要求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2周)明确答复是否拖欠货款。法院一旦接到债务人否定欠款的回复时,就立刻停止法庭内追款。此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与债务人进行庭外调解;
2.转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若债务人承认债务或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做出反驳,债权人将获得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的权利。
(二)执行令
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还款,管辖法院将出示执行令,即管辖法院将出示征收欠款信给债务人。债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也为2周)明确答复是否拖欠货款。法院一旦接到债务人否定欠款的回复,将立刻停止法庭内追款。此时,债权人仍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与债务人进行庭外调解;
2.转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若债务人仍未在规定日期内作出反驳,债权人将获得最终裁决。
(三)强制还款
当债权人获得最终裁决后,若债务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可申请强制还款。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事实证明,这一措施往往能够成功迫使债务人支付货款。
三、启示
“法庭内追款程序”是介于非诉追讨与普通民事诉讼之间的一种程序。实践证明,在非诉追讨无效且债务人出具书面还款承诺的情况下,采取这种追款程序既经济又有效。当然,在债务人未出具书面还款承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使用这种程序,其益处是通常能够成功迫使债务人回到谈判桌前与债权人进行庭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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