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拒收案件减损为先
王威
一、案情简介
国内出口企业S公司与智利买方L公司于2008年9月签署服装贸易合同,双方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期间进行了多次样品确认。在L公司最终确认样品并支付预付款约2万美元后,S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出运货物,扣除预付款后L应付余款约11万美元。货物出运前,其规格质量均已通过买方检验。但是L公司收到货物照片时,于2009年6月4日提出货物的工艺和尺寸存在问题,并提出拒绝接受整票货物。S公司表示,在出口前货物已通过买方L公司的检验,不应存在质量问题,并于2009年8月14日向中国信保书面通报货物遭拒收的情况,希望中国信保给予协助支持。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在收到可损通知后,立即向L公司发出调查函施加压力,并建议S公司继续与L公司协商解决。在中国信保施压下,L公司最终同意接受女装货物并于2009年8月25日支付了相应货款5.7万美元,但始终拒绝接受男装货物。眼看货物滞留港口,各种费用日益增加,此时从船公司又传来不利信息:10月初如果货物仍滞留港口,将可能被海关拍卖。S公司即将面临男装货物全损的窘境,时间越发紧迫。中国信保提示S公司,应积极寻找其他处理货物的途径,如转卖、退运等,充分做好各方面减损准备。
经过S公司的努力,一家来自丹麦的N公司愿意接受男装货物,但出价只有原价的4折左右。在中国信保的积极斡旋下,买方L公司同意承担智利港口费用以及由智利运往丹麦的海运运费,如果按照此方案操作,产生的损失总计约为男装货值的60%。经过中国信保综合评估,考虑到货物实际状况,将货物以原价4折转卖给N公司是最优的减损方案。2009年10月3日,在货物被海关拍卖之前,S公司在中国信保的指导下顺利将货物转运智利,并于10月26日收到N公司支付的2.3万美元。
由于货物顺利处理,各项转卖费用、差价损失均得以确定,S公司向中国信保提出正式索赔,中国信保于2009年11月足额赔付2.7万美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宗遭到买方拒收后成功减损的典型案例,在保险双方的积极努力下,出口企业的损失在最大程度上得以弥补,中国信保风险管控的职能优势得以体现。综合本案整个处理过程,以下启示可供出口企业参考:
(一)拒收风险发生后,出口企业应将减损置于首位
S公司是一家有完善风险管控制度的大型公司,但仍未能避免国外买方拒收货物的风险,可见拒收风险无处不在。从中国信保处理案件的经验看,出口企业遭遇拒收风险后的首要任务是积极减损。在面对买方拒收时,有些出口企业抱有幻想,执意坚持要求买方付款提货,而错失处理货物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费用不断增加,甚至滞港货物被拍卖导致全损。面对拒收风险,出口企业唯有多方寻找处理货物的途径才能最大程度挽回损失。具体而言,出口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用转卖、退运、折价放货等方式处理货物。本案项下,正是通过“双管齐下”,既向原买家施加压力促其收货同时又积极寻找转卖货物途径,从而避免了货物被海关拍卖的厄运,最大程度地降低了损失。
(二)出口企业应注意在贸易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在国际贸易中,产品质量问题往往是买方要求降价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惯用借口。但中国信保在处理案件中发现,一些出口企业在交易时操作较为随意,不注重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如贸易合同、质检报告、往来邮件等等,待买方提出质量问题之时,却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在谈判中陷入被动。本案项下,由于S公司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贸易合同单证、往来邮件以及买方QC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充分证明了自身在贸易合同项下履约无瑕疵,为向原买方施加压力和主张债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大大降低了最终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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