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买家破产,曙光依旧 ——利用行业地位积极应对买家破产
王佳宁
一、案情介绍
2009年7月至10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买家B公司出运价值约266万美元的汽车轮胎,支付方式为“10%预付款+90%D/A75天”。B公司在预付了26万美元后收到A公司出运的货物,但A公司随即出乎意料地收到了一封由美国破产法庭寄出的通知函,告知B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向当地破产法院申请了《美国破产法》第11章破产重组(以下简称“破产重组”)。由于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后,立即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调查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一)搜集破产信息,掌握破产动向
中国信保介入后,第一时间同B公司和联邦托管人取得了联系,就B公司破产重组的原因、初步重组计划、B公司对供应商的还款安排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后我们发现,B公司是一家世界领先的工程轮胎制造商,总部位于美国,在加拿大和中国均设有分支和工厂。B公司申请破产重组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对于进口自中国的工程轮胎所征收的高额反倾销、反补贴税所导致的生产成本上升,且B公司海外巨额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在申请破产重组之前,B公司已作出重组计划草案,在正式申请破产重组时提交给法庭。其中与A公司利益相关的有两条:1.出售包括B公司美国业务的固定资产、产品品牌及美国整条供应链在内的一系列有形和无形资产给以色列的C公司(大型轮胎制造商);2.申请将部分供应商列入“关键供应商”名单,以清偿破产前欠款为条件换取关键供应商的继续供货,维持各板块业务的正常运营。
(二)分析利弊,制定破产后出运方案
A公司是中国唯一系列化生产工程轮胎的专业厂家,其债权金额较大,属于前20大破产债权人。B公司是A公司在美国的主要买家之一,有着多年的合作关系。若停止向B公司供货,A公司的经营也将面临巨大危机。
经中国信保与B公司交涉,B公司表示其美国业务未来前景良好,希望与A公司继续合作。若A公司可以D/A 75天继续向其供货,B公司可向法院申请A公司成为“关键供应商”以清偿A公司破产前欠款。考虑到B公司的继续存续对A公司的发展前景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A公司在中国信保的支持下同意B公司向破产法庭申请其成为“关键供应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B公司支付A公司破产前欠款240万美元,A公司以D/A 45天的支付条件向B公司继续供货。
(三)跟踪重组进程,及时调整战略
B公司向法庭提请A公司成为“关键供应商”的动议,不久便得到了法庭的批准。但是B公司美国资产的拍卖程序也拉开了序幕。由于在破产前C公司已就购买B公司美国资产做好充分准备,很快便在拍卖程序中以3 800万美元收购了B公司美国所有资产及整条供应链资源。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363条(Bankruptcy Sale),出售后的资产不受他人权益和优先权的约束。因此,C公司不必承担B公司破产前债务,同时也无义务与A公司继续“关键供应商”计划。
此时,A公司向B公司的继续供货计划只好终止,A公司陷入被动局面。虽然B公司通过资产买卖获得了大量资金,扩充了破产财产,但由于有担保债权人总债权金额较大,可供无担保债权人分配的款项甚微。若被动等待破产重组程序的最终分配,A公司将得到的还款必然大幅缩水,且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成本跟进破产重组进程。于是,A公司决定主动与C公司谈判新的合作方案。
(四)抓住机遇,成功联手新买家
C公司在购买B公司美国业务后,希望使经营尽快恢复正常。A公司的主动谈判为双方的继续合作铺设了良好基础。经商谈,C公司表示出与A公司合作的强烈愿望,希望A公司继续向其出运货物以支撑美国业务的运转。此时,A公司提出以C公司清偿B公司破产前债务为条件出运新的货物给C公司。
经过多轮谈判,C公司最终承诺立即支付B公司破产前欠款的25%,并在随后三个月内分三次支付余款。随后C公司严格执行了还款计划,A公司遂向C公司出运了新的货物,C公司在A公司的支持下,成功使其购买的美国业务链走上了正常运行的轨道。
三、案件启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破产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中国出口商由于缺乏对美国破产法和破产程序的了解,面对买家突然破产不知所措,有些出口商甚至放弃了主动减损的机会,选择被动等待破产分配。往往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这些出口商分文未收或受偿甚微,成为了美国金融危机的最终“埋单者”。本案中,A公司利用其行业地位成功收回了破产前的所有欠款,且与新买家C公司建立了新的合作关系,成功化解了B公司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其他未采取积极措施的债权人,最终只通过B公司的破产重组程序得到了债权金额10.5%的分配。
(一)掌握破产动向,制定合理方案
一般情况下,国外买家申请破产对出口商来说是一个噩耗。但在美国,由于破产法第11章重组程序赋予了企业重生的机会,许多面临财务困难的企业并不一定直接进入第7章清算程序,而可以选择通过第11章重组债务、优化经营结构、获得新的融资,从而使企业重新步入正轨。因此,广大出口商应掌握买家的重组动向,密切跟踪买家的破产进程,对买家的重组前景作出合理判断后制定减损方案。若出口商经过全面综合的分析,相信买家能够重组成功,则可在自身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给予买家一定信贷支持,与买家同甘共苦,支持买家走过困难时期。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破产重组程序中,买家本身经营情况和资金链都属于脆弱期,虽然破产重组能为其带来融资和减轻债务重担的机会,其经营前景仍存在很高的不确定性。出口商需要密切跟进破产进程,及时调整方案,以达到最大程度减损的目的。
本案中,A公司虽已与B公司达成继续合作方案,但最终因B公司的破产资产买卖程序而夭折。此时A公司若不及时调整战略与C公司进行谈判,则只能以普通无担保债权人的身份等待破产法院的最终分配。
(二)利用行业优势,争取关键供应商地位
在美国破产程序中,关键供应商是指维持破产期间企业继续存续的核心业务相关的供应商,包括美国国内和外国供应商。根据第11章重组程序,若买家认为一些供应商的供货支持对其维系经营很重要,可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将一些供应商确定为“关键供应商”。关键供应商需要与买家签署新供货协议,以高于或等同于原贸易条件的方式向买家出运新的货物,新出运的货款将被法庭列为“管理费用”(清偿顺序排在有担保债权之后,无担保优先债权之前)参与破产分配。新供货协议的对价是关键供应商将得到破产前欠款的部分或全部优先清偿权。
买家向法院提请“关键供应商”动议后,法院会授权但不强制买家与某关键供应商以清偿破产前欠款为条件签署新的供货协议。因此,买家对关键供应商的选取和新的合作条件掌握一定主动权,出口商需要利用自身的行业地位和与买家的合作关系与买家进行谈判,申请成为关键供应商,并达成较有利的合作条件。
(三)提高自身实力,永立不败之地
在破产程序中,出口商与破产买家的谈判和减损结果往往取决于出口商自身的经营实力。首先,从关键供应商地位的申请来看,对于一家规模较大的破产企业,拥有十几个甚至上百个关键供应商的情况比较常见,关键供应商的选取存在一定竞争性,只有对破产企业的继续存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供应商,才有资格与破产企业以清偿破产前欠款为条件谈判继续合作协议。这归根结底取决于出口商在行业内的生产力和竞争力;其次,成为关键供应商之后,出口商与买家对新合作条件的谈判,也是一场实力之战,能否最大程度收回破产前欠款并合理控制破产后出运风险,取决于出口商的谈判地位,而谈判地位的高低往往决定于出口商的综合实力;最后,成为关键供应商之后,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高枕无忧。在实务中,出口商最终是否能顺利向破产企业出运新的货物,并从破产程序中得到破产前和破产后货款的清偿,往往还受制于重组计划的执行、破产企业在重组期间的经营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对各等级债权的可分配资金等因素。若自身经营实力较弱,出口商很有可能无法抵抗买家在破产程序中的各种债务重组措施为无担保债权人带来的损失,最终也走向破产。
本案中,A公司正是凭借其在全球工程轮胎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和综合实力,在破产程序中与B公司和C公司的两次谈判均处于较强势的地位,并取得了圆满的结果,有惊无险地躲过了因买家破产而为自己带来的损失。因此,中国出口商若想安全的“走出去”,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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