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南亚地区拒收案件处理初探
郑雅杉
随着金融危机对以印度为代表的南亚国家的传导效应,今年以来该地区拒收案件显著增加。这些国家海关罚没期短、进口退货要求买家出具“不反对声明书”(英文Non Objection Certificate,NOC)、海关手续繁琐等障碍,客观上加大了中国出口商在买方弃货情况下的减损难度,也反映出印度等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有所抬头的趋势。
下面【案例一】记述了拒收货物退运处理的完整流程,【案例二】通过分析和使用其他方案,试图为处理拒收案件提供更多的减损思路。在开辟新的减损渠道、优化减损方案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还在继续积极努力的尝试。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2009年9月,中国出口商A公司向斯里兰卡出口一批香料(保质期两年),货物到港后,买家要求支付方式由CAD at sight变为D/A 10days,该保户向中国信保通报了可能损失。通过中国信保的初步调查,发现该买家近期已向多家中国出口企业提出类似要求,而实际原因是这家公司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已丧失提货并及时付款的能力。经过中国信保的详尽分析,A公司拒绝了买家的要求,迅速安排另行处理货物。
(二)案件处理
1.获取买家“不反对声明书”
本案首先遇到的难点,就是根据斯里兰卡海关规定,如果申请退运或转卖货物,必须获得原收货人的“不反对声明书”。这样的要求在南亚和一些非洲国家比较常见,无法获得“不反对声明书”成为在这些国家处置货物的主要障碍。
本案A公司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买家起初一直满口答应提供“不反对声明书”,使A公司放松了警惕。直到海关罚没时限前一个星期,A公司再次跟买家联系时,发现其电话突然转为关机状态。A公司恍然大悟,原来买家之前只是为了拖延时间而给出空口承诺。
货物的“存亡”问题迫在眉睫,中国信保律师立即接受委托找到了买家的办公地点,与买家负责人面对面进行严肃交涉。买家故技重施,虽然表面配合,但迟迟未见行动。海关罚没日进入最后3天倒计时,律师毫不放弃最后的希望,继续密集式地上门交涉,最终迫使买家在最后关头出具了“不反对声明书”。
向买家索要“不反对声明书”的过程中,A公司没有消极等待,而是在中国信保的提示下提前解决了一些细节问题:第一,向货代确认并及时更正“不反对声明书”的文本及格式。比如,抬头须开给当地海关,而非货代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第二,要求货代详细列明海关要求出具的所有文件,一次性向买家索要了“银行未收汇证明”等其他必须材料;第三,提前确认目的港货代经办及其联系方式(这个过程往往需要几日到一周的时间),因为退运材料和申请必须通过此人提交给海关。提前预见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关键时候节省了宝贵的处理时间。
2.理顺与货代关系
一波将平,一波又起。当A公司拿着“不反对声明书”指示货代安排退运时,发现因货代未及时向海关提出退运申请,货物已经被海关扣留,而此时货代却是一副“隔岸观火”的消极态度。中国信保律师当机立断,直接找到货代在斯里兰卡的最高负责人,了解到货代的顾虑在于A公司尚未确认相关运输费用的承担问题。找到问题症结,中国信保立即协调A公司主动与货代进行沟通,迅速敲定了费用承担和付费路径。因为有当地律师的见证,A公司与货代之间不仅消除了隔阂,而且建立起相互信任、密切配合的关系,为案件的成功处理打下了基础。
3.协调各方配合海关调查
虽然货物已被扣押,A公司在中国信保和货代的支持下没有放弃向当地海关申请退运。律师在与海关的斡旋中了解到,这次扣押本来是海关的例行抽检,但海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本案买家在过去的两个月内退运了超过25船的货物,此事引起了海关的高度关注,并需要无限期延长调查时间。
面对眼前的不利局面,中国信保的当地律师一方面监督买家两次到海关接受质询,澄清事实;另一方面协调货代主动会见海关相关部门,配合调查。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A公司获得了海关的口头批准。
4.向海关结清费用并完成退运程序
获得海关退运口头批准后,一个新的问题摆在了A公司面前:海关要求买家在48小时之内向海关结清关税,此费用必须由买家缴纳,如果是其他人代为缴纳,则会收取较高的额外罚金。对此费用,买家拒绝承担,也不愿意按要求与海关就此事进行书面沟通。面对此僵局,中国信保协调A公司向买家出具了愿意分担该笔费用的保函,并由律师再次与买家面谈,终于迫使买家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结清了费用。
获得海关正式退运批准后,买家仍怠于配合在若干文件上签字。律师的密切监督使买家无法逃避,最终履行完毕了退运的所有程序。经过8个月的不懈努力,该批货物终于成功退运回国。
【案例二】
(一)案情简介
云南出口企业B公司于2010年1月向印度买家出运一批白芸豆。货物到港后买家迟迟未予提货,B公司向中国信保通报了可能损失并委托海外律师进行调查追讨。
一周以内,中国信保收到新疆保户C公司的出运申报,得知C公司也向同一印度买家出运一批芸豆,货物在途。
(二)案件处理
1.B公司到港货物处置
中国信保海外律师在第一时间上门拜访了买家,发现该公司的办公室大门紧闭、空无一人。无独有偶,律师曾以追账为目的造访过同样的地址,且买家负责人在电话中的声音为律师所熟悉。
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被层层剥开。实际上,D公司负责人是臭名昭彰的“老赖”,其拥有4至5个人的固定诈骗组织。他们通过更改姓名,不断建立新的企业隐藏真实身份,以达到利用当地海关制度欺诈海外出口商的目的。
A公司出运前已有所准备,获取了买家出具的“不反对声明书”。在此情况下,是否我们就能顺理成章地办理退运了呢?对于退运方案,中国信保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一,办理退运手续还需要买家提供其他文件和协助,如果缺乏买家的持续配合,该方案很难顺利执行;第二,货物本身容易腐烂变质,恐难等待较长的海关处理周期;第三,货物货值不大,预计回程运费相对较高。
结合案件特点,中国信保决定把主要精力放在与原买家谈判上,力争短时间内促使原买家付款提货。与此同时,积极寻找当地新的买家,以转卖作为备选方案。
因为掌握了买家施行诈骗所用公司的详细名单,中国信保与买家的谈判变被动为主动。中国信保一方面利用有利时机积极与买家谈判,另一方面做出适当让步以避免更大损失。最终,买家同意了50%D/P、50%D/A的方案。B公司在委托一周内成功收回了50%的货款。
2.C公司在途货物风险控制
为避免“货到地头死”的被动局面,对有拒收风险的在途货物应援引“预期违约”救济,尽可能阻止货物进入目的国港口。但C公司的顾虑是,该买家尚没有明确的拒收表示,这种情况下停运货物是否反而导致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或撤销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之规定,适用“预期违约”可以中止履行义务的情况有两种,即“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默示违约)和“一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其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明示违约)。《公约》72条又明确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具体适用到本案,虽然买家没有明确拒绝收货(明示违约),但是买家既经营不正常(履约能力缺陷)又有诈骗嫌疑(信用缺陷),符合默示违约的条件,C公司有权中止甚至撤销合同。为避免自身违约风险,C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将自己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并要求其提供保证。在此情况下,C公司有权在买家提供“充分”的履约保证前中止合同的履行。
二、案件启示
(一)果断决策,抓紧时间处理货物
时间是处理拒收货物案件的关键。在遇到买方不明确做出拒绝收货的表示,而是以其他方式或理由拖延提取货物的,出口商可通过其当地联络人员或委托中国信保等机构对买家当前的经营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调查。在发现买家风险的负面信号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货物,切忌等待观望。
(二)根据案件特点,灵活运用各种减损方案
从上述案例我们看到,退运或转卖虽然是处置拒收货物的常规思路,但在南亚国家执行这种方案有很多不可控因素处理时间长人力物力成本相对较高。因此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根据案情灵活选择适合的减损方案。在选择减损方案时,主要分析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当地海关罚没期规定。大多数国家对进口货物在海关的罚没期均有明确规定,但时间长短有所差异,如印度、斯里兰卡为30天,巴基斯坦为90天,土耳其为45天,而伊朗是4个月。对超过罚没期未提取的货物,海关可以没收拍卖、分配、甚至销毁[1]。因港口、商品特性不同,具体案件下货物罚没期可能会有所差异,所以出口商在遭遇拒收风险后应向货代确认货物的具体罚没日期,以准确把握货物处理的时间和时机。
第二,买家的配合程度。虽然大多数拒收案件都因缺乏“不反对声明书”而无法推进,但实际上获得“不反对声明书”只是第一步,成功办理退运需要买家的全程配合。虽然理论上在买家不愿配合的情况下,出口商可凭买家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直接向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但实践中海关凭此类规定给予批准非常谨慎。因此,如预计无法得到买家持续配合,则应力争通过谈判迫使买家一次性折扣提货。转卖亦是此情况下可以尝试的方案。[虽然向海关申请转卖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但是有了当地新买家的协助,出口商有时能够绕过这些障碍而顺利获得海关批准。]
第三,货物的可转卖性。不是所有货物都能像【案例一】那样,在等待了漫长的海关程序后,货物还有转卖价值。对于转卖性较差的定制品、易腐变质的农产品,应尽快与买家达成(折扣)放货的协议。如果买家资金周转困难,可以通过签订还款协议或个人担保的方式放货给买家。对于保存时间相对较久、通用性较强的产品(如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可以考虑采用转卖或退运的方案处理货物。
第四,处置成本。处置货物的过程中要随时算好“经济账”。比如,退运货物的成本包括了滞港费、仓储费、海运费、律师佣金,和必要时为买家代付的关税和海关罚金。如果预计处置成本将超过减损收益,则应理性的选择其他更经济的减损方法。
(三)根据不同目的国法律环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在南亚国家诉讼时间长(通常需要5至7年时间)、成本较高,这样的法律环境下不适合用诉讼方式追究买家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掌握了买家欺诈、偷漏税、违反外汇监管等违法行为的切实证据,买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压力通常有利于迫使买家做出一些补偿和让步。
而对于美国、欧洲等法律环境较好的国家,可以探讨和实践通过诉讼方式追究买家因违约拒收对出口商造成的损失。
【注释】
[1]虽然理论上可以有条件地申请延展期限,但能否得到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延展时间一般仅有1-2个月且存放费用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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